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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进村、法律便民在农村法治化治理过程中的创新研究

2017-07-13王杰赵彧刘杨沈晓娟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8期
关键词:法律服务基层治理政府

王杰 赵彧 刘杨 沈晓娟

摘 要 近年以来,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政策影响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互动日益增加。政府通过向有实力、有信誉的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将部分事项转移给社会,取得了良好效果。其中,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便是极为突出的一点。湖北省恩施州鹤峰县邬阳乡由政府牵头,通过“律师进村、法律便民”的形式,结合当地的村情民意和地区特色,在实现“法治入乡”的同时,以法治为引领,同时注重“以德促法”,实现了“法治”与“德治”的良好互动。既解决了当地突出的法律纠纷问题,也提供了法治建设“恩施样本”。

关键词 政府 法律服务 基层治理 法律便民 鹤峰邬阳

基金项目:本课题受中南民族大学大学生科研创新项目基金支持,课题组成员:王杰(项目负责人)、赵彧、刘杨、沈晓娟、张英。

作者简介:王杰,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2014级本科生;赵彧,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14级本科生;刘杨、沈晓娟,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2014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381

鶴峰县,地处武陵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东南部,邬阳乡是其所属4乡之一,地处鹤峰县东北边界,山高林密,距县城60公里。文化方面,受土司遗风、村寨观念和山民意识的影响,村民信权不信法、信力不信法、信访不信法,各种矛盾冲突问题呈频繁性、周期性出现。加之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法治资源匮乏,服务质量低,法治建设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始终难以解决。

2013年以来,鹤峰县结合本地区法治建设实际情况,提出了“律师进村,法律便民”政策,发展至今,先后实现了“乡有一个法律顾问团、村有一个法务工作联络员、组有一个矛盾纠纷义务调解员、户有一个法律明白人”的建设工作,在法治建设取得突出成效的同时,当地还注重将村规民约、乡贤道德等德治层面的内容引入到法治建设中来,通过群众组织将法治融入生活,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积极支持,法律意识提高了,矛盾纠纷减少了,社会风气也改变很多。

一、邬阳乡当地的法治环境

(一)农民法治意识淡薄

在土司遗风、山民观念、村寨意识的影响下,“遇事就围、有事就闹、有求就访”成为当地农民解决问题的常用手段,导致矛盾纠纷愈演愈烈。

(二)山区法治服务不畅

邬阳乡山高路险、村大人散,进一步阻碍了律师进村。一是法治服务难以纵向贯彻。在邬阳,由乡到村都要花上几个小时;二是法治服务难以横向推行。邬阳本地大村多、小村少,造成法治服务单元面积过大,律师很难深入到每个村,更别提深入到户了;三是法治服务难以组织。邬阳是山区农村,山高路远,村民们多散居深山,出行联系都很不方便。

(三)山林确权引起大量山林纠纷

因为山区地理环境较为复杂,精确标记山林权属地界本身难度就大。再加上确权时,工作人员多指山为界以树为记,很少到实地考察,或进入实地后也没有确切划出界址,由此出现大量权属纠纷,部分争议至今无法处理。农民因山林土地权属的事,经常找乡政府“说理”。这些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难度很大,稍有偏差农民就要跑去上访、找领导讨说法,只有让村中说话算数的人、专业律师等多方力量参与进来,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才能更准确弄清情况,让矛盾双方心服口服。

二、律师进村、法律便民的具体措施

(一)引导机制

1.政府搭台,律师进村

邬阳乡政府通过购买律师服务形式,将律师从利润高的城市引入农村,通过开展“七巧板”、上演法治“话剧”等普法活动组织当地村民学习法律知识,为农民和基层政府提供免费咨询、调解服务,实现了律师服务的转型,开创了为农民免费打官司的创举,降低了法律使用门槛,将农民维权行为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中来。

2.载体丰富,途径多样

法德培训大讲堂、好视通网络平台、建立QQ群、微信群、法治“七巧板”、法治“话剧”、发放宣传卡片等。

(二)激励机制

为充分调动律师顾问团的工作积极性,邬阳乡对各级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后不上访和不反弹的,归档记录在案,按照案件的难易程度分别给予50元、100元、300元、500元不等的奖励。同时为了更好的鼓励律师顾问团融入到基层治理中,让律师顾问团兼任村委会领导班子或当选人大代表,工作积极性得到极大发挥。

(三)律师的具体工作

1.参与政府决策

在乡党委、政府作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作为时,请法律顾问团先拿脉会诊,进行风险评估,确保依法行政;即,不能让决策人员拍拍头就做决定,要咨询律师顾问团,提高效益。

2.法治宣讲

涉及与法律相关的工作培训时,请法律顾问团的律师授课,力求精准专业;即请律师对村干部,户法律明白人,党员等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将发生在身边的事情编著成“案例故事”,让法律知识更浅显易懂,更容易让人们接受。

3.法律咨询服务

协助政府了解社情民意,提供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团制作了“便民服务卡”,规范了便民服务的主要内容,公布了律师的专业擅长及联系方式,为群众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服务。律师在进入到村庄后,并非单纯地协助村干部调解矛盾纠纷、提供法律咨询,还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在村干部进行调解前,全面深入地对案件进行调查,了解案件原委,从而为公正处理案件提供最有力的保障。

三、律师进村、法律便民措施取得的成效

(一)规范行政决策

一是请律师把关,让政府行为有依据。对政府出具的行政文件、重大项目文书进行评议和审核,列席政府的常务会议,监督政府的行为,使群众对政府更有信心;二是按程序办事,让政府行为守规则。矛盾纠纷须经法律明白人、矛盾义务调解员、法务工作联络者、法律顾问团调解,农民办事有法可循;三是有法治监督,让政府行为有责任。群众依照相关程序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参与全过程,切实解决农民打不起官司的后顾之忧。

(二)维护村庄和谐

法律顾问团积极参与村委会的调节工作,特别是在征地拆迁、占地补偿、房屋买卖等矛盾纠纷集中的领域,通过法律宣讲会和法律解读的方式,使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通过合法的方式解决。有效化解了农村社会矛盾,有力维护了鹤峰县本地的社会稳定。

(三)助推基层治理

邬阳乡以建设“和谐邬阳、平安邬阳”为重点,以“律师进村、便民服务”为依托,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大力开展法治乡村建设,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5年,全乡排查矛盾纠纷104起,调解102起,调解率达98%。

(四)提高村民法治意识

鹤峰县自开展法律服务进村以来,共开展217场“法律进乡村”宣传培训活动,受教育村民达2万多人次: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280起,接待村民200人次,为村民节约法律服务费20多万元。为减轻村民寻求法律帮助的负担,邬阳乡建立“好视通”网络平台,使农民足不出村就可与律师进行“面对面”交流,克服了因交通困难而带来的难题。

四、律师进村、法律便民举措存在的问题

(一)律师资源不足

鹤峰县共9个乡镇22万多人,只有两个律师事务所、12名执业律师,9名驻村律师,律师资源很难实现“律师进村、法律便民”制度。对于规模较小和矛盾纠纷较少的村庄,由于对法律顾问的需求较小,法律资源基本处于“空置”状态,并未充分发挥作用。但对于规模较大、矛盾纠纷较多的村庄来说,法律顾问根本不够用,律师资源融入度不够。聘用的律师不仅要处理好律师事务所自己本职及相关的工作,同时也要负责好所分配片区的法律咨询业务,工作任务量大,往往两头无法顾及,致使律师参与村庄法治建设度不够。

(二)律师基层经验不足

虽然法律顾问自身掌握着较为专业的法律知识,将矛盾纠纷调解作为本职工作,但对于乡村的一些矛盾纠纷,有很多是法律顾问力不从心的,在村民看来,利用乡土力量和乡土手段来处理这些矛盾纠纷往往效果更好。同时,部分律师不愿意参与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认为事多钱少,存在狭隘的利己主义思想。

(三)政府财政压力大

邬阳是鹤峰最小的乡镇,乡镇财政压力很大,乡政府在设立专项资金来支付律师的费用后,再向县财政局进行申报款项,中间步骤较为繁琐,时间也可能拖拉较长,导致律师的费用不能长期得到保障。

五、关于加强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若干建议

基层治理是重点也是难点,不容忽视,不可懈怠。我们要实现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有效推进,需要各方主体共同努力。

(一)坚持各级党委统一领导

我国各级党委政府应该高度重视,坚持统一、协调、开放的理念,制定出有针对性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指明农村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又以稳扎稳打的作风,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地生根,如党中央、国务院针对我国法治建设实情,提出普遍建立法律制度的决策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自治管理模式

基层自治组织和人民团体要在拥护和执行党委政府决定的同时,坚持创新、发展、共享的理念,主动思考,积极实践,探索出一套符合本地区发展特色的农村自治管理模式,并不断完善优化,与此同时,要加强地区交流和沟通,搞好经验共享,实现共同发展,如恩施州鹤峰县邬阳乡在贯彻执行上级决定的同时,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发挥先贤模范作用,激发基层活力,谱写出本地区法治化治理的美好篇章。

(三)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

社会各界人士的鼎力支持也十分重要,学者专家们给予科学的理论指导,发挥“智囊团”的作用,如吴汉东教授、黄进教授、李仁真教授等一大批学者专家积极投身于恩施州的法治建设,提供法治建议;企业家主动支援基层建设,给予物质援助,改善基层自理的条件和方式,如全国优秀企业家陶全清女士无偿捐赠邬阳乡20余万元,助力“邬阳乡法德教育培训基地”的建设;法务工作者们自愿投身到基层法治建设中去,缓解基层法治资源不足,如鹤峰县白兴律师事务所、立鹤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积极配合政府号召,为县直单位、乡镇政府、村居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

[2]藺丰奇、李佳航.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范化建设——基于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分析视角.经济与管理.2014(2).

[3]叶国平.“送法下乡”还是“迎法入乡”——农村法治教育的路径研究.法学研究.2014(9).

[4][美]罗伯特·C·克里斯著.苏力译.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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