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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流失与保障问题研究

2017-07-13庞玉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8期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妇女

摘 要 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改革与完善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发生得越来越频繁,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本文通过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以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流失现状的研究,找出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流失的原因,最终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保障农村妇女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

关键词 农村妇女 土地承包经营权 保障权益

作者简介:庞玉,梧州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376

一、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

从“对外改革,对内开放”政策实施开始,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个不得不重视的问题——“三农”问题。要解决“三农”问题,就要将维护农民权益落到实处;而要想将维护农民权益落到实处,就必须要先解决农村土地问题。一国的土地制度是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它在农业是否发展、农村是否稳定、农民是否增收等问题上起着决定性作用。目前我国实行的土地政策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等的权利 。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权利,农村妇女理所应当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所带来的效益。但是,近些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城乡贫富差距日益扩大,越来越多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的现象出现。各地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权益因她们婚姻状况的不同,遭受到不同的侵害。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的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保护问题已经成为法制化进程中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亟待解决。

(二)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护相关的规定

《宪法》中的规定男女平等原则,为其他法规订立相关的规定打下坚实的基础,也为妇女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了有力依据;《婚姻法》没有直接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并没有明确哪种是属于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离婚妇女的土地权益没有规范的操作;“夫妻一方在婚前拥有的价值较大的财产,通过双方共同经营、管理一定的年限后,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1993年最高法出台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明确了在承包期期间,婚姻关系变化时妇女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分割权,也明确了如何处理与救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问题;为填补法律的不足,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地承包权益的通知》,首次颁布了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措施 。

二、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流失的现状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合法取得

我国实行的是“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政策,一部分农村妇女在承包期后出嫁,没有赶上土地承包;一部分农村妇女,又因为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土地政策致使土地被收回;有的妇女在出嫁后无法获得土地,有的在离婚后或者改嫁后,户口未迁出的,所在村却收回了其承包地,使她们失去了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权不能实现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以本集体的经济组织的农户并且是以“户”为单位的进行土地承包。但在乡土的中国,为了维护村庄土地,大多数村庄形成了“土地家族内转”的传统。一些相对落后的农村村落,无论丧偶的妇女,居住在何地和受重男轻女的观念的影响,出嫁的女儿,无论其户口是否还在原村组织,他们都没有资格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的附属权益受到侵害

近些年来,随着城镇化水平越来越高,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附属权益受到侵害的表现有很多种,现主要表现在征地补偿和入股分红。因为法律没有相关对村集体组织成员界定的标准,村集体组织采取歧视性政策,农村妇女因婚嫁的原因,无法取得征地补偿和入股分红,使农村妇女的征地补偿和入股分红的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

三、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流失的原因

(一)法律与政策的缺陷

《憲法》规定, 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婚姻法》和《继承法》也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突出强调了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结婚、离婚后受到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相同的土地承包权益,不受任何人侵害。由于立法缺乏社会性别视角,没有能够从不同性别角度进行考虑,没有能预见夫妻双方因为婚姻带来的权利差别待遇 。虽然政府在较早就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但是都只流于形式,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往往过于抽象、简单、粗略,没有具体的方式和方法提供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缺乏以性别为视角使得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埋没在“户”这一个大的单位里,以至于出现农村妇女因为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无法得到保障的现象。

(二)农村传统习惯的影响,维权意识欠缺

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村社会人受到“三从四德”、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旧式观念根深蒂固的影响,认为女孩子读书根本没有用处,剥夺了女性的受教育权,导致农村妇女的文化水平低下,农村妇女法律意识薄弱,维权意识欠缺,当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却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政府保障机制不畅,司法救济不力

在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争议后的处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已经有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基层政府为了尊重村规民约的自主性,而无法使用行政手段来干预女性土地权益受损的纠纷,其本质是乡(镇)人民政府的不作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的纠纷束之高阁,阻塞了一条保障土地合法权益的渠道。这个时候就需要靠司法途径来解决土地纠纷了,法院以相对人不符合主体资格、案件性质难以界定、无权审查村规民约为由对案件做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决定,避免法院对村规民约无权监督、审查的尴尬局面。

四、切实有效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的建议

(一)在法律与政策方面应考虑性别问题

在我国现今的法律和稳定的政策中,土地政策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承包权益以户为单位,由于中国农村传统“从夫居”的男女婚姻家庭形式,農村往往是以男性为户主,使得女性的土地权益埋没在“户”这一大的单位里。所以在立法过程中应以性别为视角,充分考虑农村社会女性性别问题,使农村妇女与男性一样平等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村妇女的个人的权利,促进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权利,进而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巩固农村妇女的地位。

(二)提高妇女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在农村,妇女法律意识淡薄,传统封建思想在大多数人的心里根深蒂固,在农村还是有很多的农村妇女不能参与村组织和村代表的表决中去,他们的行为受到这种传统的落后思想的支配,从而使农村妇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这些思想的侵害。所以需要增强妇女法律意识,提高在村民会议中的表决权,例如:一个合法的村规民约或者是有效的决定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妇女同意”这个程序,特别是涉及有关农女的土地权益的决定。提高农村妇女文化水平,宣传法律教育,增强维权意识,国家要重视对农村妇女的教育,提高农村妇女的文化水平,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只有提高她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

(三)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增强对村民自治的审查

我国规定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内容,但因为村民对自治理解不正确或过于片面,认为村民自治等于村规民约,村规民约可以解决所有问题,现实中才会经常出现“村规民约大于法律”的荒谬现象 。村规民约可以被责令更正,但并没有规定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缺乏对村规民约的监督,这样大大的侵害了妇女的土地权益,应当适当的调整村规民约的运行,明确村规民约的界限,加强对村规民约的监督,政府部门对村规民约的制定进行严格的把关,让村规民约在法律和国家政策下运行,从源头解决村规民约违法的问题。

(四)健全政府政策执行和监督保障

我国农村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虽有利于农村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村干部滥用私权,严重损害农村妇女土地合法权益的问题。即使法律、法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的处理有规定,但政府应当加强对妇女去权益的调解和相关协商结果的执行力度,强化基层自治,实现干部工作负责制度,村干部的各项工作必须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对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健全政府对政策的额执行和监督双重保障。

(五)建立完善的司法救济制度

司法救济是社会纠纷的终极解决机制,也是救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最可靠的途径。制定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妇女土地维权纠纷属于法院受理的范畴,避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不能立案的现象再出现,但由于农村妇女自身能力的限制,不懂得如何保障自身的权益,急需提供专门的法律援助。即使案子能立案,但是面对着高额的诉讼费用也是农村妇女土地维权道路上的一道巨大的障碍,所以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对此类案件诉讼费的减免,让农村妇女的权益得以保障。

注释:

史会明、随福田.土地承包疑难问题专家解析.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商春荣、张岳恒.当前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保障机制研究.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95-100.

匡敦校.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行为类型及原因分析.农业考古.2006(6).89-92.

王歌雅.性别排挤与农村女性土地承包权益的救济.求是学刊.2010(3).62-68.

刘雪婷.浅谈村规民约视角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法制与社会.2013(12).219-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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