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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

2017-07-13殷琦田唯亮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8期
关键词:保护毕业生高校

殷琦 田唯亮

摘 要 初涉职场的高校毕业生思想单纯、防范意识淡漠、求职经验不足,而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在聘用毕业生的过程中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对于毕业生而言,就业权益的保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知晓我国法律、法规赋予的权益及其被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增强防范意识,不仅关乎能否顺利就业,也可最大限度地减少自身损失。

关键词 高校 毕业生 就业权益 保护

作者简介:殷琦、田唯亮,楚雄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359

一、毕业生就业权益的内容

在法学概念中权益和权利是有区别的。权益是指由法律确认并受法律保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社会权利和权益;而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所以权益并不完全等同于权利。

就业权益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赋予高校毕业生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的利器。权益法定意味着权益享有者以外的其他人不仅具有保证权益实现的义务,更不得越过权益设定的边界,做出有损于权益享有人权益范围内的任何事情,否则就将认定其行为为“非法”,并令其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毕业生从离开校园到用人单位工作大致可分为两个环节和阶段——择业中和就业后,我国法律针对这两个具有不同特点的阶段所涉及的就业权益分别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文以毕业生就业后的权益为主,重点阐述高校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享有的权益、毕业生就业后的权益以及毕业生如何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就业权益四方面的内容。

二、毕业生在择业中享有的权益

(一)平等就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平等就业权的实现是保障就业群体的生存与发展,满足就业群体生存需求、社交需求、实现自我价值,以及获得社会认可的重要途径。平等就业权是毕业生应当享有的基础性就业权利,但现实中侵害毕业生此项权利的现象较为普遍,突出表现为以下几种歧视:1.性别歧视;当前,性别歧视现象很严重,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直接列出不招女生或在学历、技能等方面对女生有更多要求,变相设置障碍。2.学历歧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常常把学历放在第一位,要求高校毕业生具有更高层次的学历,大专毕业生能胜任的工作却只要本科生,本科生能胜任的工作却只要研究生,变相歧视高校毕业生学历。3.经验歧视。大部分用人单位招聘启事中明确提出应聘者需具备同行业几年以上的工作经验,这是毕业生就业时面临的主要困境,任何一个经验丰富的工作者都需经历从无任何工作经验到工作游刃有余的过程,如果没有用人单位愿意给毕业生就业机会,人才就难以实现和社会的对接。

(二)获取信息权

各类就业信息的公开、透明,不仅是市场机制的本质属性和基本要求,对于保护处于求职弱势的大学毕业生而言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只有国家有关就业的法律法规、就业促进政策、用人单位信息、单位用人信息等资源在全社会自由、广泛、无障碍地发布,毕业生方能根据“自由意志”,依自身实际选择最中意的职业和单位。

随着就业市场化进程的推进,通过有关的制度、机制建设和配套技术的应用,我国基本形成了就业信息全社会公开、跨地区共享、多途径提供的良好局面。对于高校毕业生而言,更主要的问题在于某些用人单位公开的信息不充分、不准确、不完整,直接误导、诱导甚至欺骗毕业生。虽然各类用人单位均有基于录用人才的现实需求而公开相关信息的内在动力,但出于不同的自身利益考量,这种公开往往是有偏差的,很难保障毕业生获取真实有效的信息。

(三)接受就业指导权

接受就业指导权是每个毕业生都具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该尽可能多的为其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相应服务。” 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九条明确指出:“高等学校在日常教学中,应注重毕业生就业教育,对毕业生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第十六条指出:“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高校毕业生应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主动适应社会,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四)被推荐权

向用人单位如实、公正和择优推荐本校毕业生是高等学校的一项重要职责,高等学校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此项工作,以切实保证毕业生被推荐权的实现,具体说应做到如下几点:

1.如实推荐。高校在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根据毕业生在校实际情况如实向用人单位推荐。

2.公正推荐。学校对每一位毕业生都应站在客观的立场,不带任何偏见,不偏不倚,公平公正地推荐。

3.择优推荐。学校应根据毕业生的在校成绩、表现,在公正、公开的基礎上择优推荐,真正体现优生优荐、学以致用、人尽其才。

(五)自主择业权

高校毕业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单位,自主决定择业或是创业。

(六)违约及求偿权

求偿权顾名思义,就是要求赔偿的权利。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

三、毕业生就业后的权益

(一)劳动报酬权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毕业生就业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工资的,可以通过请求劳动监察部门勒令其改正、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

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此项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对可能有损人体健康的岗位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和卫生条件,保证劳动者在劳动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休息的权利

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目的是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又快又好发展,利用休息时间劳动者可以进行业余进修,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和业务水平。

(四)获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

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疾病和年老,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现行的社会保险有五大保险,分别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各类保险并缴纳相关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五)接受培训权

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每一个公民要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必须要具有一定的技能,而要获得这些技能,需要接受专业的职业培训。

(六)申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作为劳动者,有申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关系当事人各自利益不同,双方不可避免会产生矛盾。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用人單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四、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就业权益

权利和利益是法律的核心要素,对就业权益的保护理所当然地要回归到法律的轨道。对于高校毕业生来说,培养和增强法律意识以提高自己抵御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高校毕业生应认真学习、全面了解与就业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了解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坚定法律信仰,训练法律思维,提升法律观念,形成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的行为习惯,除此之外,应着重培养和树立如下几种法律意识:

(一)契约意识

契约,又名合约、合同、条约,是在当事人之间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协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都是契约,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毁约、违约或做出与约定不相符的行为,否则双方都将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裁。

毕业生签约前要仔细阅读契约条款,发现不合法、不合理的内容要及时指出并要求更正,也可与单位协商协议内容。

(二)维权意识

当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维权意识。缺乏事前防范侵害的意识、侵害发生后不知道维权、不想维权甚至不敢于维权,均是维权意识淡漠的表现。对侵害自身就业权益的行为一味退让、忍气吞声,不仅意味着毕业生放弃了本属于自己享有的利益,自尝苦果,对违法的用人单位而言,放弃维权无疑是对其非法行为的纵容和鼓励。

(三)证据意识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当就业权益被侵害或者存在权益是否被侵害的争议而进入法定争议处理程序时,关于权益是否被侵害、什么权益被侵害以及具体的损害程度等事实均需由合法的证据加以证明。证据是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中的核心问题,全部争议处理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的。一旦进入争端处理程序,还原案件事实的依据就有赖于法律所认可、符合法定条件、具有特定形式和证明能力的各类证据。

为了权益被侵害时增强与用人单位的谈判交涉筹码,以及提高维权的针对性和成功率,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需时刻保持谨慎,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一是收集证据的意识。二是保存证据的意识。三是运用证据的意识。

(四)诚信意识

诚实、守信是公民应具备的基本道德品质,接受了高等教育的大学毕业生更应做全社会诚信的表率和楷模,然而,大学毕业生诚信意识淡漠的现象较为突出,毕业生诚信缺失问题已成为政府、社会和高校关注的焦点。

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诚信缺失最常见的表现为:求职材料弄虚作假,自我介绍言过其实,签订协议后随意毁约。部分毕业生为找份好工作,在求职材料或向招聘单位的语言表达中,故意夸大自身知识水平、能力素质,甚至编造虚假的成绩、业绩、经验、证书。部分毕业生为稳妥地获得中意的工作,择业时多头出击,有单位选中就立即签约,若遇到更好的机会就单方面违约,既不顾及基本的道德良知,也不考虑违法的后果。

诚信的缺失不仅会降低社会、单位和他人对个人的评价,而且在触及法律底线时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赋予了毕业生众多的就业权利,但权利并不是无限度的,滥用权利也是违法,不仅面临到对己不利的法律责任的追究,同时,滥用权利也势必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必须为自己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求职材料和自我推介弄虚作假,其法律后果很可能是:因为求职者存在签约“欺诈”而导致协议无效同时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签约后随意毁约,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用人单位依据求职者违约而追究其违约责任。可见,增强诚信意识是毕业生保护自身就业权益的另一种形式。

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

参考文献:

[1]胡钟华、姜玉峰.大学生就业指导.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

[2]林海波主编,大学生就业指导.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

[3]徐显明、肖金明.平等就业权研究.山东大学.出版信息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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