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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权的行使与公司利益的限制

2017-07-04王雪程维文

办公室业务 2017年6期

王雪++程维文

【摘要】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有关股东知情权的诉讼案件明显增多。股东查阅权是股东实现其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权利,特别是对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有着重大意义。在实践中,公司管理人员往往不愿意向股东提供过多的公司信息,使其很难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无法做出准确决策并进行有效监督。本项目实施的目的就在于确认股东的知情权范围,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允许股东查阅公司账簿。

【关键词】查阅权;公司利益;行使保障

一、 查阅权内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给新公司提供了成长的土壤,而这些新公司的显著特点就是投资者所有权与经营者管理权的分离,即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股东作出的决定影响着公司的发展方向,只有股东充分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才能在股东大会上作出正确的决定。实践中股东行使查阅权的阻碍之一就是公司的管理人员为了防止公司的商业信息被泄露并不愿意向股东提供过多的公司信息,股东掌握的信息越多,可能会干预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错误的监督。新的《公司法》实施以后,对股东权益保护更进了一步,明确规定了股东的查阅权。股东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查阅权,公司在何种程度上允许股东查阅公司账簿,这就成为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二 、明确查阅权范围

股东查阅权来源于其作为公司的成员资格,是股东自身的个人权——是指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阅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34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查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98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由此可以看出,股东查阅公司的某些资料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查阅会计账簿则需要向公司说明正当目的。股东在行使查阅权时,应向公司提交书面形式的请求书,说明其查阅目的,公司对股东请求书审查之后,不能证明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即应允许股东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查阅公司账簿。股东正当行使查阅权,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股东行使就构成了对股东权利的侵害,股东就可以向法院提起查阅请求的诉讼,也可以向公司有关负责人请求赔偿损失。结合股东查阅权纠纷的实际情况,股东和公司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股东行使查阅权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在诉讼中只要股东证明了其查阅目的正当即证明了公司拒绝理由不正当,公司需要就目的不正当承担举证责任。一旦公司无法完成舉证,就要承担败诉的不利风险。

三、 公司对股东行使查阅权的保障

股东在提出查阅公司账簿的书面请求后,公司应审查股东提出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正当理由,确定不会影响公司利益之后,要为股东提供查阅账簿的便利,做好股东查阅账簿后的保密工作。为了保障股东查阅权的实现,首先,公司应该建立健全股东监督体制,通过股东大会制定建立体制的具体流程,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由三至五个股东组成,其中要包含一名至两名财务部门的人。其次,公司应主动告知股东享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履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和告诫股东查阅账簿的注意事项和后果,确保监督体制起到积极作用。最后,公司对机密信息和对公司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机要材料进行保护,防止公司的商业秘密被窃取和泄露,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股东与公司双方都要明确查阅账簿或不准查阅账簿都是为了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四、小结

股东查阅公司账簿是公司运行中常常会发生的状况,这种状况是对公司的信任性制度监督性制度的考验,股东查阅公司账簿应当排除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股东作为公司组成人员,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息息相关,其从主观出发,必然是希望公司的利益最大化。而公司当股东表现出积极地参与公司事务时,应为其提供行使权利所需的便利,作为股东也应出于正当目的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股东查阅权。本文上述论述的重点就在于确认股东的知情权范围,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公司对于股东合理的知情权即查阅会计账簿的要求应予支持。

(本文系大庆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课题编号201510235x44)

【参考文献】

[1]陶俊峰,张玉恒.股东查阅权行使及正当目的限制[N].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08).

[2]刘玉杰.论股东的账簿查阅权——[N].南京大学法学院,210093.

[3]王燕莉.论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兼议我国《公司法》的修改[D].四川大学法学院,6100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