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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去世后承包地由谁来耕种

2017-06-07杨学友

农民文摘 2017年4期
关键词:五保户耕种王大爷

村里两位五保户老人去世后,一个村民以自家娃一直未分到地为由耕种其地,另一村民以曾照顾五保户并得到村委会同意为由要求耕种。法律会支持谁呢?

【案例】王大爷与老伴温老太系大山子村的五保户。2014年秋,温老太因病去世后,见无儿无女王大爷一个人孤苦伶仃,且年事又高,邻居曹老伯与老伴便将王大爷接到自己家一起生活。这期间,王大爷与老伴的3.96亩承包地主要靠曹老伯一家帮助耕种,所得收入作为王大爷的生活来源。

2015年初,王大爷去世,曹老伯一家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村委会同意将二位五保户的承包地交由曹老伯一家耕种。没想到,当年4月初,不等曹老伯耕种,村民赵某以自家孙子已经读小学,可一直未分到承包地为由,强行耕种这块地。村委会虽几次做工作,可赵某就是不听。2016年2月19日,曹老伯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退还3.96亩地,并赔偿2015年损失5200元(按每亩地1300元计算)。曹老伯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经村民代表会同意其耕种的会议记录,以及争议地周边土地每亩产粮1300斤、每斤1元的证明等证据。

赵某则认为,村委会答应给其孙子分地,但一直未兑现。现在有了闲地,就应当分给他家。

法院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最终确定支持曹老伯的诉请。对曹老伯主张赔偿一年收益损失,参照双方认可的同村土地承包费用(每亩500元至900元不等),判决赵某退还其耕种的土地;一次性支付曹老伯赔偿款3564元。

【法律评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两位五保户老人去世后,其承包经营权不能发生继承的,只能由集体土地的所有人,即村委会收回。村委会收回后有处置权。考虑曹老伯一家对二位五保户老人尽扶养义务较多,且付出多,村委会经民主议定程序将该地交由曹老伯一家耕种,程序合法,理由正当,不为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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