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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领巾
——不止是颜色上的偏差

2017-06-05梁永良

河北教育(综合版) 2017年1期
关键词:肖某章程红领巾

■梁永良

绿领巾
——不止是颜色上的偏差

■梁永良

案例:肖某是某小学二年级学生,因为学习成绩不好,被学校要求戴上绿领巾。肖某非常羡慕戴红领巾的同学,希望尽快加入少先队戴上红领巾。肖某的母亲认为,学校让学生戴绿领巾,其实是人为地给学生打上等级记号,这种做法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是极大的伤害。

学校校长杨某解释说,学校的做法是从上海、北京等地引进的先进管理经验。一年级成立“苗苗团少先队”,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少先队,学生全部戴绿领巾。到二年级后,一部分达到条件的学生就可以加入真正意义的少先队,开始戴红领巾。为了激励后进,一部分学习、思想品德等方面还达不到要求的学生,仍然戴绿领巾。到了三年级,学生全部加入少先队,都戴红领巾。

绿领巾是否单纯只是颜色的改变、管理制度的改进?从法律角度看,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分析:这所学校让学生戴绿领巾的规定,严重违反了《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学校自行规定的入队时间、条件不符合《章程》的规定。《章程》第11条规定了少年儿童成为少先队员的条件:一是年龄在6周岁到14周岁;二是愿意参加少先队,愿意遵守队章,向所在学校少先队组织提出申请。凡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学校就应当批准其成为少先队员。而学校附加了年龄(年级)、学习、思想品德等条件,是与《章程》规定不符的。这种附加条件的行为,也违反了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应当被撤销。不当联结禁止原则是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也适用于学校行使管理权利。这一原则要求行政部门追求一定的行政目的的同时,须认真考虑管理相对人所受到损害是否合理妥当,不得将不合理的、不相关联的事项与欲采取的措施相结合,不可目的手段倒置,以保障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行政部门必须遵守这一原则,并按照以下具体要求做出行政行为:不得考虑与行政行为无关的因素而做出行政行为,如学校不得因为教师染了红头发而将其开除;不得为行政行为附加不合行政目的的条件,如本案中学校不应将学习、思想品德好作为加入少先队的附加条件;不得强迫相对人做出明显不合理的行为,如学校不能利用其掌握权力的优势地位而任意的要求教师签订义务过重的聘用合同。

第二,学校让未加入少先队的学生戴绿领巾,是对学生的一种歧视性规定。《章程》第3条规定:少先队是中国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对于少年儿童来说,尽早加入少先队,戴上红领巾,是他们的光荣与梦想。当其他同学加入少先队戴上红领巾后,仍佩戴绿领巾的同学难免产生自卑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教育部颁发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规定:全面落实面向每个学生、平等对待每个学生的原则,消除以不当形式对学生进行分类、区别对待以及带有歧视的制度、言行。

因此,对于上述学校的行为,有关主管教育的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废除让学生佩戴绿领巾的规定,学校应当即停止让学生佩戴绿领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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