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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相关法律的探究

2017-06-02胡东宇

青年时代 2017年12期
关键词:责任承担

胡东宇

摘 要:不当得利是我国民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近些年来关于不当得利的相关学术讨论层出不穷,不论是在债权部分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之中还是物权等诸多方面,均含有与不当得利相关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主要选择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相比较,剖析二者异同,从主观方面与责任承担的角度进行简要的分析与讨论。

关键词: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责任承担

一、关于不当得利相关概念的界定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得利益,且导致他人遭受损害,应当负有返还的义务。对于不当得利的研究,一直是民法学者讨论的热门话题,对于民法相关问题的讨论更是此起彼伏。

关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我国的民法中也设有其相关的规定。在关于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当中,需要注意的是,须是一方受益,致他方造成损害,至于有无法律上的原因,与其他法律是具有关联的。当买卖行为中,买卖合同不成立或者认定无效时,一方当事人受领的给付应当如何返还,这涉及到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在违法转租的情形下出租人是否可以向承租人请求转租所得的利益,这就涉及租赁合同的问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还了他人所欠的债务,涉及到债务偿还的效力问题;丈夫抚养妻子与他人通奸所生的子女,涉及民法中亲属抚养的问题;无权处分他人动产,只是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涉及所有权归属问题等等。在本文中,笔者主要将会就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等相关问题进行一系列的阐述。

二、实务中相关问题的探究

在法律实务中我们经常会听到这样的案例:甲有一所房屋,在出国期间,由于台风的缘故,受到损毁,邻居乙雇佣工人为其进行修缮,并花费修理费用若干元,此时我们就会讨论,乙可以向甲行使怎样的权利,有无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又如果家在出国前,已经决定要将房屋拆除,那么此时的关系又如何?

表面看来,无因管理的情形与不当得利中的部分情形有竞合,都是因为管理了他人的事务,造成了费用的承担,双方负有了债权债务关系,但实则二者不进行同。无因管理是法定债之关系,本人受有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不成立不当得利。虽然二者都是之前没有具体的约定义务,但是区别在于,无因管理,屬于一种法律事实,为不当得利是由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疏忽或错误,造成他人损害而获得的利益。相比之下,无因管理所呈现的债务关系是具有法律依据的,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的约定,就其为本人管理修缮等行为所花费的费用等做为一种合理的债权,向本人请求偿还。在无因管理之中,在此,管理人为本人所做的花销得到偿还,本人的财产也未得到损失,双方出于互利共赢的状态,且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有法律 作为保障。

此外对于准无因管理,即不真正无因管理,指具备无因管理的客观条件,但是欠缺主观要件的管理。分为误信管理和不法管理。所谓误信管理,是指误将他人的事物当成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例如误将他人的田地当成自己的土地进行耕作浇水,误将他人的古董当成自己所有进行出售。诸如此类情形皆属于不当得利或者侵权行为,不可以类推适用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

所谓不法管理,是指明知是他人的事务,仍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例如明知道是他人的土地而进行耕种,明知道为他人所有的古董而进行出售,知道是他人的著作而进行出版和发行,知道是他人的专利而进行使用,诸如此类。这些也应当属于不当得利的行为,或侵权行为。

三、主管要件与责任承担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存在诸多差异。举例说明,甲将乙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古董,以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丙,由丙善意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以此为例。根据案例可知甲无权处分该古董,售与善意的丙,使丙取得该画的所有权。据此,首先,若请求权基础是基于不当得利,那么其主观条件则不需要论证甲是故意还是过失,而所应当负有的责任,应当是返还给乙,其出售该古董所受的利益。第二,若乙是基于侵权行为而对甲行使请求权,主观的要件需要甲是故意或者过失,对于甲,其所应当负担的责任内容应当是返还所受的利益,即出卖该古董所得的收益。第三,若是基于准无因管理行为,而行使请求权,这要细分为不法管理和误信管理。其一,基于不法管理,需要管理人明知是他人的事务,其责任内容是返还因管理所得的利益;其二,基于误信管理,则不需要管理人主观上有无过失,其责任内容为返还所受利益。

由此可见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虽然从表面看来都是没有经过本人的授权而行使一定的行为,但是其意义截然不同。不当得利的成立需要使他人的利益有所损害,并且无法律上的原因。但是无因管理则是管理他人的事务。通俗的来讲,无因管理的主观意向大多是基于有利于本人的角度的,是出于保护本人的财产等不受损害,而主观上出于保护为目的而为的行为。二者主观方面不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形式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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