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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和管理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2017-05-20郝建华

经营者 2017年4期
关键词:劳务派遣现状对策

摘 要 自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以来,劳务派遣的发展极其迅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随着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不断完善,劳务派遣日趋完善。但仍有问题与不足,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本文主要研究了企业劳务用工集中派遣与管理的现状以及对现存问题的对策研究。

关键词 劳务派遣 现状 对策

一、劳务派遣简单介绍

劳务派遣又称作为劳务租赁、人才派遣,它是指派遣机构依据用人单位的要求,从而和要派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受到派遣的劳动者在要派单位的管理和指挥下提供劳动力,而派遣机构也要从要派单位获取一定的派遣费,并且要向派遣劳动者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起源于哪一个国家,普遍有两种说法。有的人说劳务派遣起源于1920年美国的Samuel Workman开创的租赁支援服务。雇用了一批已婚妇女,在夜间处理盘点工作,稍后又训练妇女操作计算器,满足企业当时的临时或短期用工需求。而欧洲法院大法官持另一种看法,认为派遣机构起源于英国。[1]无论劳务派遣起源于哪一个国家,中国劳务派遣开始受到关注始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距今已经有30多的发展历史。在中国,劳务派遣经过几十多年的发展,在目前业已成为热门行业之一。在中国,劳务派遣发展经历了萌芽阶段、服务国有企业改革阶段、满足劳动力市场需求三个发展阶段。具体有:一是在20世纪80年代,劳务派遣属于萌芽阶段。在当时,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规定中,有一条要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必须经过外企服务单位办理,外企服务单位应当和中国雇员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我国基于国家行政法规的第一次规定在就业领域而产生的劳务派遣。二是在服务国有企业改革阶段。为了使国有企业减员增效、产权变动、主辅分离等一系列改革顺利进行。采取了劳务派遣,派遣机构只能由国有企业,或者由改制后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派遣机构只派遣下岗失业人员,有的派遣机构甚至只对国有企业或者改制后的公司。三是为了满足劳动力市场一般需求阶段。在满足劳动力市场需求阶段,派遣机构的地位业务都已经社会化,服务对象包含各种各样的形式。

二、我国劳务派遣的现状

自从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务派遣已走过了萌芽过程、服务国有企业改革阶段、满足劳动力市场一般需求阶段。不断地发展壮大,而且日趋成熟,目前已经成为热门行业之一。根据数据资料以及调查情况来看我国对劳务用工集中派遣的现状。

在地区方面,我国东部地区劳务派遣发展较快、规模较大;中西部比较落后。在行业方面,在我国采用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的行业主要有建筑业、制造业和服务业以及建筑业和制造业的一些部门.从事劳务派遣有外企服务机构、各地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新兴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合资的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在企业经营方面,劳务派遣特别受到外企、优势大企业和国有大企业的欢迎。而在中小型企业不明显。在从业人员方面,劳务派遣的从业人员以城市外来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以及专门人才为主。在职业方面,劳务派遣的职业、岗位多达数十种,司机、保安、广告创意、股票运作、高级管理、市场分析等均是劳务派遣的职业。在经营单位方面,劳动部门下属的职业介绍中心通常是劳务派遣公司的经营单位。在法律、规章建立方面,传统就业形式单一致使劳务派遣在我国还属不太成熟的行业,在规章和法律建设上不太完善。总之和国外相比较而言,我国关于劳务派遣的管理制度还极不成熟。

三、我国劳务派遣中的问题

第一,法律关系鉴别模糊。关于劳动派遣法律关系,目前主要存在一重劳动关系说、一重劳动关系双层运行说、双重劳动关系说等学说。法律关系识别上的困惑,导致雇主责任的承担,权利义务的分配等方面出现争议。[1]第二,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和监管比较混乱。部分劳务派遣机构完全脱离了《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有关于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的规定措施。此外,部分地区新办劳务派遣企业数量爆炸式增长,混业经营情况严重。最后,异地派遣十分难以监管。由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企业大量使用异地派遣员工。被派遣劳动者权益难以维护。第三,劳务派遣致使用人单位劳动保护政策不到位,同时使派遣工人的劳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同工不同酬、社保缴费偏低问题较多。有的直接损害了派遣员工的权益。尤其在公司发生工伤事故时,赔付标准问题十分突出,多引发争议。第四,劳务派遣机构数量繁多,资质良莠不齐。甚至有的派遣 机构运作起来和中介没什么区别。业内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差,缺少既懂人力资源管理又懂劳务派遣经营的专业人员。[2]

四、应对劳务派遣问题的对策和方法

第一,建立和完善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我国应借鉴日德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完善劳务派遣方面的法律,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劳务派遣的正常发展。[3]第二,完善派遣协议,降低劳务派遣风险。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外对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之间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分割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法律直接分割,例如日本,但是这种分割方式可能难以事先预见到所有风险和责任,只能对双方的责任范围做出大致的描述并加以列举;另外一种方式是由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通过协议来分割相关责任。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已经规定了双方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之间责任的划分由双方自行约定,降低了很多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的潜在风险。第三,建立完善的劳务派遣管理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应尽快建立专门的管理部门,以统一管理劳务派遣的事务,避免出现管理部门相互推诿。加强对劳务型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和用人单位使用劳务人员的执法监察。第四,鼓励直接用工。进行国有企事业单位用人机制,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等配套改革。第五,用工单位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企业应该明确考核制度、工作纪律、办事流程、奖惩措施、工资晋升制度等内容。并让派遣员工拥有知情权,将规章制度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公示、告知他们,也便于他们遵守。同时,要提供给他们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做好日常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他们进行安全生产,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4]

五、结语

随着社会的进步,劳务派遣制度在不断地发展完善,虽然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但它对市场经济的贡献不可否定。上文通过对劳务派遣现状及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给出了对策。加深了對劳务派遣的理解。同时也希望能给劳务派遣模式发展带来贡献。

(作者单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作者简介:郝建华(1975—),女,内蒙古呼和浩特人,本科,经济师,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

参考文献

[1] 张伟东,钱利君.国内劳务派遣相关研究综述[J].商场现代化,2008.

[2] 林巧.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对《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规定之解读及反思[J].人口与经济,2008.

[3] 鲁晓娟.我国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及措施完善[J].办公室业务,2008.

[4] 郭四建.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弊端分析[J].中国商务,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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