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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传播时代的音乐产业

2017-05-03朱星辰中国传媒大学艺术学部100024

大众文艺 2017年7期
关键词:唱片信息时代演唱会

朱星辰 (中国传媒大学 艺术学部 100024)

互联网信息传播时代的音乐产业

朱星辰 (中国传媒大学 艺术学部 100024)

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艺术领域的产业生态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使得传统的产业运行方式不再单一依靠实体市场,尤其对于纯粹的精神产品。对于依靠听觉来感知的音乐艺术而言,利用互联网信息平台进行内容上的传播与营销,能够更有效地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成本低廉、互动性强以及传播效率高的优势。本文将以信息化技术时代的互联网音乐传播为论述中心,探讨这一时代音乐产业的营销模式,同时总结网络信息技术对音乐产业的引导与影响。

网络信息;网络媒介;音乐产业;营销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互联网+时代的中国传统音乐文化传播模式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6CD157

一、互联网信息时代音乐艺术的双重属性

在产业化经济时代,音乐的生产和传播主要有两重目的:

第一是音乐本身的精神消费层,在这一层级中,不论是音乐作品还是音乐文化,首先是为了满足人们对音乐艺术的精神需求,提高人们的艺术审美情操,丰富人们的日常文化生活。同传统音乐相比,网络音乐在这一属性上与其基本一致,这是音乐作为一门时间艺术所应当具备的属性。

除此之外,音乐的生产和传播在产业化经济时代,还需要具备第二重属性,即它的商品属性,这是音乐艺术所必须满足的产业需求,也是它存在的意义。尽管在互联网信息时代到来之前,音乐演出、音乐唱片等产品本身就具备一定的商品属性,但在那时,音乐的商品属性与音乐的精神文化属性是被割裂开来的。也就是说,受众或者先实现音乐的商品属性,花钱购买音乐产品,再利用音乐艺术的精神属性——欣赏音乐;或者在公共福利的支持下,免费利用音乐的精神属性。而互联网则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将音乐的双重属性结合在一起,因为网络资源本身就是一种商品,需要购买流量才能够占用网络空间,从这个角度来讲,互联网上的任意内容均不是免费的。

二、互联网信息时代音乐营销的现状

传统音乐进入市场成为商品,在人们的视野中,主要以唱片、卡带的形式出现。如果音乐本身或音乐人具备较高知名度,唱片或卡带的销量可能突破百万。当唱片或卡带中的音乐内容以数字音乐、流媒体音乐的形式出现在互联网平台上时,其营销手段、营销方式以及营销业绩则与传统音乐大相径庭。

首先,传统音乐产品,不论是唱片、卡带还是乐谱、书籍,都陷入了低迷时期,近年来传统唱片发行量一直处于长期降趋势,有关数据显示,预计到2019年,实体唱片的产值将缩水多达一半以上,数字音乐的产值则获得稳定增长的空间,流媒体播放音乐所获得的产值仍然具有很大的潜力。

其次,面对上述状况,当下音乐网站出现了付费的趋势。也就是说,若要欣赏到互联网上的一部分音乐,需要交纳一部分费用,付费下载成为一个既定的互联网时代音乐产业的发展趋势。

最后,受到互联网音乐付费的启发,传统的演唱会模式也逐渐步入互联网音乐营销平台中。通过互联网进行演唱会的现场直播,是未来演唱会产业的发展趋势。2014年,汪峰、崔健、张学友等人已经开始率先尝试这种新的音乐演唱会营销方法。例如去年汪峰的“暴风来临”互联网演唱会,在视频网站上进行全程播放,人均票价30元,广大音乐受众可以不用到现场观看演唱会,在家中或任意地点的互联网平台上,一样能够通过网络观看歌手的表演,这样形式的演唱会初次营销,收入便多达200万,其中,上线12小时内直播订购人数达到6000人,上线第一天付费人数达到1.5万人,直播结束时付费人数达到4.8万人,回看总人数7.5万人。与此同时,腾讯视频在2014年也全程直播了张惠妹的演唱会实况,线上观众100万人次,远远超过了现场的6000人次。

三、互联网信息时代音乐营销所面临的问题

未来,互联网音乐营销将迎来前所未有的黄金时期,在巨大的产业效益面前,版权问题将成为互联网音乐营销过程中所面临的最大瓶颈,而这一问题在当下已经暴露出来。

2015年7月,国家版权局面对版权保护意识薄弱的互联网音乐产业,发出了强烈的倡议及号召,同时启动相应规范和机制,对互联网音乐版权进行整治,以便加强对网络音乐服务商的版权执法及版权监管力度,力图建立一个良好的互联网音乐版权秩序和互联网音乐产业生态环境。

而对于未经授权的互联网音乐服务商,如果情况比较严重,则需要暂停其在互联网上传播音乐作品的行为,同时在2015年8月前,所有未经过授权的音乐作品要求一律下线,一旦发现未经授权仍然在互联网上进行音乐作品传播的行为,国家版权局将对其进行依法查处。

这是互联网音乐版权首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被公示出来,同时也是互联网信息时代音乐在营销过程中所面临的版权问题的一个有效缓解方式。然而,单纯依靠法律法规并不能够从根源上杜绝互联网音乐营销过程中的版权侵犯问题,音乐人、互联网平台、服务商、相关行政部门以及消费者都应该充分认识到自身的责任,从而对规范互联网信息时代音乐营销环境贡献力量。

四、结论

互联网信息时代的到来,使传统音乐以一种信息存在的方式成为文化产业经济生态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论是音乐创作、音乐传播还是音乐产品营销等各个环节,都同互联网信息发展带来的技术条件密不可分。传统意义上封闭的、孤立的音乐创作、音乐表演等音乐存在与流通的方式被互联网空间所打破,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提供的优势力量,合理安排互联网时代的音乐产业结构,成为互联网信息时代音乐生产与消费的重要方式。只有将音乐与互联网信息技术相结合,才能使其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最终迎来产业上的振兴与发达。

[1]高钢.《关于媒体融合的几点思索》.载自《国际新闻界》,2006(9).

[2]刘幼俐.《新传媒与三网融合的策略》.参见刘幼俐在中国传媒大学的演讲,2005.10.

[3]陈红梅.《网络环境下的传播行为和传播策略》.载自《新闻记者》,2007(12).

朱星辰,女,汉族,职称: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互联网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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