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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跟国家政策,规范网络食品经营,保证消费者权益

2017-04-28

食品安全导刊 2017年3期
关键词:提供者经营者条例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模式对现实社会的影响正在逐步扩大,其发展过程也出现了种种问题。特别是在“互联网+食品”方面,近年来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比较集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对线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日臻完善的同时,也正进一步加强对线上食品经营过程的监督及管理。对于线上食品经营,无论是网络食品销售还是网络餐饮,政府监管及执法部门需要线上线下一起抓。

2017年1月20日,《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并将于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針对当前人们最关心的网络食品及网络订餐方面的安全、准入、监管等方面的问题,本刊特别邀请到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顾振华会长对《条例》的内容进行了解读。

记者:此次上海修订的《条例》涉及食用农产品、网络食品、“小摊小贩”等的监管问题,被称为“史上最严”,那么,该《条例》与修订之前相比,进行了怎样的调整?“最严”体现在哪些方面?

顾振华:本次修订的《条例》是一部涉及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食品安全地方法规(是对原上海市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的细化)。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制定《条例》是落实党中央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要求,全面实施国家《食品安全法》的迫切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强调坚持“四个最严”,全面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本次修订,将《条例》条文从原来的62条增加到115条,字数从10800字增加到26000字,分别增加了85%和141%,增加的部分都是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条例》确保了党中央要求和国家法律在上海市的有效实施,建立了史上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对食品安全监管作出了具体的细化规定。

二、制定《条例》是推动解决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的短板问题、回应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现实需要。上海作为一个常住人口超过2400万的超大型城市,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全市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市人大监督下,经过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上海食品安全总体有序可控、稳中向好,但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在食品生产经营的市场准入、食用农产品、网络食品、小型餐饮服务等的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短板,不能适应全市人民对食品安全的更高期待。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本市食品监管的体制机制,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成功经验,切实推动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三、制定《条例》是贯彻上海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建成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内在要求。“十三五”是上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关键时期,市委提出了“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的目标。围绕这一工作目标,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依法赋予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相应的监管手段,强化制度规范,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构建上海市“舌尖上的安全”体系,展示上海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形象,进一步提升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和软实力。

记者:随着网络的普及以及移动互联的不断发展,网络食品发展十分迅速,随之而来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愈发受到关注。网络食品的安全认定、销售监管及责任承担等存在复杂性,导致网络销售的食品在一定程度上对食品安全产生威胁。那么,《条例》对存在的上述种种问题做了怎样的限定?

顾振华:《条例》涉及网络食品监管的条文多达9条,涉及定义、准入、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并在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中单列“网络食品经营”一节,规定诸多管理要求。

首先是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制度。《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上海市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在外省市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自在本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其在本市实际运营机构的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其次为网络食品经营者许可制度。《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按照规定在自建交易网站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首页显著位置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相关信息应当完整、真实、清晰,如发生变化,应当在十日内更新。

第三则是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管理制度。《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准入标准和食品安全责任;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通过与监管部门的许可信息进行比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件进行审查;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公示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及时制止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向其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平台上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等。

记者:《条例》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责任管理,强调其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事后管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第三方平台需要对经营者做怎样的审核方可允许其销售产品?对第三方平台的监督需要如何进行?

顾振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一旦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监督,应当建立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和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监管部门需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情况进行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并作为实施分类监督管理的依据。对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信用等级评定较低的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经营者,将其有关信息纳入本市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并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享受政策扶持、政府采购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

记者:网络订餐是网络食品中比较特殊的一方面,也是上班族午餐的理想选择。但是网络订餐问题频发使人们对此类食品的安全问题担忧不已。《条例》增加了网络交易食品配送管理的卫生规范要求,该要求的具体实行措施是怎样的?监管部门对经营、卫生规范的审查与监督又当如何进行?

顾振华:《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事网络交易食品配送的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物流配送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贮存、运输食品以及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的要求,并加强对配送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从事网络订餐配送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配送膳食的箱(包)应当专用,定期清洁、消毒;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记者:人们在欣喜食品法规制度完善的同时希望吃到的食品越来越安全,这需要政府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网络食品存在很多不可控因素,这增加了执法的难度,而违法成本与既得利益的悬殊也使一些人选择铤而走险,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这一问题的发生?为解决此类问题,社会各界还需做出哪些努力?

顾振华:市民在享受网络信息所带来便捷服务的同时,也应当增强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掌握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食品经营者的法律义务,自觉抵制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例如,不在未经备案或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较低的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上订购食品;不订购未经许可或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较低的网络食品经营者的食品;不订购法律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仔细检查网络订餐配送人员和配送膳食的箱(包)的卫生状况。一旦发现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或者网络食品经营者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或者拨打举报电话(1233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会开展调查核实,一旦确认其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给予举报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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