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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民宿业发展与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的互动状况研究
——基于相关文献的整合与探讨

2017-04-26李朋波靳秀娟谷慧敏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7年8期
关键词:民宿劳动力农民

● 李朋波 靳秀娟 谷慧敏

一、引言

如何有效地实现数量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一直是一个需要面对和破解的重要议题,日益成为影响最广的社会问题,也构成了我国当前的显著时代特征之一(蔡昉,2007;蔡昉、王美艳,2007)。2004至2007年,在中共中央连续十三年出台的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有八次明确强调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就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方式来看,学界一般按照转移地的不同将其划分为“异地转移”和“就地转移”两类。从现实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异地转移进入城镇尤其是大城市为主,大量农村劳动力的涌入为城市的社会经济建设带来了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同时也加重了交通拥堵、用水紧缺、空气污染等“大城市病”并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由于某个区域的产业发展及其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是促进劳动力转移的最重要因素,因此在异地转移之外,通过发展农村地区产业从而吸引并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途径和策略。

图1 本研究的分析框架示意

在农村地区的产业构成中,乡村旅游业是实现农村产业从传统农业向服务业转型升级的最重要载体,并被认为是中国农民在发展乡镇企业和进城务工经商之后的第三大发明(胡鞍钢、王蔚,2017)。近年来,在消费者需求和相关政策的驱动下,乡村旅游业发展势头迅猛,并为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和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以2016年为例,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接待游客近21亿人次,营业收入超过5700亿元,从业人员达到845万人,带动672万户农民受益,从业户均年收入超过6万元,农家乐经营户年收入超过20万元,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总收入占第一产业产值的比重大幅度提升至25%。同时,在国家提出“精准扶贫”政策的大背景下,乡村旅游业在“打赢扶贫攻坚战”中发挥的积极作用更加凸显。2015年,国家启动贫困村旅游扶贫试点工作,旨在充分发挥旅游业在扶贫富民中的突出作用,以改善乡村环境为基础,以培育旅游产业为重点,以实现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为目标,推动旅游扶贫工作向纵深发展。“旅游精准扶贫”成为了达成我国精准扶贫目标的有力和有效抓手。为此,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大力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产业”;201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前景广阔”;“要培育壮大农村的新产业新业态,让农村成为可以大有作为的广阔天地”。

在乡村旅游的业态中,由于旅游民宿大多采用家庭副业的形式进行经营,且其包含的产业链条节点更为丰富和全面,因此旅游民宿业(以下也简称为“民宿业”)重要地位日益凸显并逐步开始引领乡村旅游业的发展,并成为乡村旅游业的投资热点。无论是农村产业升级、增加农民收入,还是旅游精准扶贫,其主体都是农民,这就涉及到两个关键问题:其一,旅游民宿业是否能够有效地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从而保证农民这一主体真正受益?其二,就地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能否满足旅游民宿业对劳动力的需求从而实现持续发展?综合起来,就是旅游民宿业发展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间能否形成相互促进的良好互动关系?

现有研究表明,包括旅游民宿业在内的乡村旅游业在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方面具有诸多优势:发展潜力大、吸纳劳动力能力强、满足转移主体的乡土情结、有利于女性等弱势群体就业等,在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方面起着显著和重要的作用(赵承华,2012;叶迎,2015);同时,由于民宿业发展也需要充足的人力资源保障,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到所在地的民宿业,也能够积极促进民宿业的发展。从理论和逻辑上来看,民宿业发展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之间应具备相互促进的良好互动关系。然而,现实的困境在于,理论上的这些促进作用面临着诸多事实层面的困境,即民宿业发展并未很好地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后者也并非很好地促进前者的发展(柳百萍等,2014)。

那么,民宿业发展与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之间的互动状况如何?造成这种互动状况的原因何在?又该如何改进二者间的互动关系?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以二者间相互促进的“积极作用”和“现实困境”为框架(见图1中的①、②、③、④四个分析部分),系统梳理了现有与以上主题相关的研究文献及其主要观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或建议,并提出该主题未来的研究方向,从而对该主题的研究和实践起到启发和借鉴作用。

二、民宿业发展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的积极作用

(一)就业包容性强,就业门槛低

学者们普遍认为,民宿业作为乡村旅游的一种典型模式,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其就业门槛相对较低,对就业人员有很强的包容性(谢莉等,2009;余昊,2009;柯珍堂,2010)。首先,民宿业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不高,工作技能简单易学,企业只需对其进行简单培训即可胜任工作且培训成本低(赵承华,2007)。其次,民宿业对劳动力的包容性强,对不同文化层次、不同性别以及不同年龄的劳动力均可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李丹,2008)。由于大量的高素质农村劳动力涌入外地谋求工作,留守在农村的老、幼、妇等弱势群体是剩余劳动力的主要组成部分,该群体文化层次不高、身体素质偏弱,民宿业的发展可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该群体的就业问题,尤其有利于促进女性就业,提高女性群体在农村的社会地位(余昊,2009;王蕾、方玉媚,2010)。最后,民宿业的可进入性强,有闲置房屋的农民只需进行简单装修和管理培训即可营业,投资者无需投入大量的资金且投资风险低(伍潇玲,2010)。再者,民宿经营自主性强,农忙时可适当减少营业,农闲时可增加营业时间,解决了闲时就业的问题并能够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侯兵、胡丹,2007;蒙慧,2014)。

(二) 产业关联度强,延伸价值高

民宿业作为劳动密集型综合产业,产业关联度强,延伸价值高(柳百萍,2006;丁新华,2009)。乡村旅游拓展了旅游业的产业边界,使农业价值链由第一产业延伸至第三产业,民宿业的发展可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赵承华,2012)。首先,从民宿的功能特征来看,可促进“食、住、行、游、购、娱”等多个方面的发展,民宿业不仅可以提供核心产业的就业岗位,比如导游、管理和服务人员,还可以提供因住宿、交通、饮食、文化等行业发展而衍生出的非核心产业的工作岗位,比如厨师、驾驶员、后勤人员、演艺人员等。其次,民宿业主要的客户群体多为城市居民并为其提供综合性消费的服务(江维国,2016),民宿业发展带动了集观赏、休闲、娱乐、餐饮、购物等为一体的新生旅游产品开发,满足了城市居民以休闲度假为主的多样化需求,也带动了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柯珍堂,2011)。此外,民宿业具有的产业带动性带来了产业集群效应,直接或间接地带动了餐饮服务、交通物流等相关产业的发展(胡文海、柳百萍,2009)。最后,民宿开发过程中的基础设施建设能够改善农村地区的投资开发环境进而吸引更多外来投资,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马伦姣,2010)。

(三)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升级,增加农民收益

民宿业发展的地理优势在于其周边分布着大量的旅游资源,因而适用本土化的发展战略,这要求民宿业发展要对农村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合理开发利用农村资源(战冬梅、杨洁,2010;朱正杰,2013;王晖、田亮,2014)。通过合理开发和利用当地丰富的旅游资源发展劳动密集型的特色产业,可以提高对当地剩余劳动力的吸引力,进一步缓解当地劳动力基数过大带来的转移压力(夏显力等,2003)。民宿业可以采用休闲农业的发展模式,以农村生产活动、农业文化景观、农业生态环境等为旅游对象,引导更多农民参与进来,从而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内部消化(吴冬霞,2007)。一方面,民宿业开发过程中的基础设施建设能够较好地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为农业生产和进步引入新技术,促进农村农业产业资源的整合(苏林忠,2009);另一方面,包括民宿业在内的乡村旅游发展能够很好地推进农村产业化进程并促进产业链优化与整合,使得农产品更好地进入市场并精简农产品在市场上的流通环节,直接促进了农民增收,从而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提供了新的渠道(柯珍堂,2011;李兴、王健,2013)。

(四)劳动力就地转移难度小,转移成本较低

杨敏、白廷斌(2006)的研究表明,实际上大部分向外地流动的农民都具有强烈的“家乡情结”和“土地依恋”心理。民宿业发展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实现“既不离土也不离乡”提供了机会和途径。由于农民长期生活在信息相对闭塞的农村地区,对外来新鲜事物的接受程度有限并容易产生排斥心理,外出打工者往往需要很长时间去适应当地环境和生活习惯,心理承担的压力大、心理适应成本高(王文甫、罗淳,2008)。同时,外出打工的农民需要解决住宿、吃饭等基本生活需求,大城市的物价水平较高,农民进城的生活成本也随之增加。韦统义(2007)也认为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面临制度性障碍和社会排斥障碍,难以真正融入城市。在这些方面,马伦姣(2010)提出民宿业开发的旅游资源大部分集中于农村地区,能够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当地就业,很好地满足了中国农民现阶段的心理需求。与此同时,就地转移也不需要就业农民承担额外的生活成本,大大降低了劳动力转移成本和劳动力转移难度(曹水群,2010)。

三、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对民宿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一)降低劳动力用工成本,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乡村旅游发展的人力资源主体正是农村剩余劳动力,民宿业发展能够就近接纳当地剩余劳动力,实现劳动力的“本土化”,能够为民宿企业节省大量劳动力成本。首先,季节性的用工需求和弹性工作制可以为农民提供兼职工作,这种工作性质能够降低企业为员工支付的保险等费用;同时,农村剩余劳动力生活在当地,企业也无需为其提供住宿等设施。其次,农村地区的生活和工资水平相对较低,就业劳动力在薪酬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且容易得到满足,这种情况能够降低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最后,我国现有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基数大、数量多,可在最大程度上满足民宿业发展的用工需求,为其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王俊,2013)。

(二)促进当地传统特色文化的发展、保护和传承

文化是民宿业发展的灵魂,在民宿业开发与发展过程中,当地居民的参与可以促进当地传统特色文化的发展、保护和传承(邹开敏,2008)。李丹(2008)提出,当地居民熟悉自己乡村的人文、历史、风俗和地理自然景观,是当地特有乡村文化的创造者、继承者和发展者,当地农民是民宿业发展极其关键的利益相关者。一方面,当地居民的语言、服饰、风俗以及村落建筑风格、饮食习惯等是当地文化最完美的表达、最真切的展示,当地居民是区域文化的最佳发展和传播主体(曹水群,2010;孙以栋等,2016),在游客进行文化与民宿旅游的过程中能够发挥向导和指引作用,通过具有实感性的生活场景来体现当地文化特色,可以增强游客对当地独特文化的体验和感受,从而形成良好的生态文化旅游的氛围(吴雪,2016;严辉华,2016)。另一方面,在传播文化讲述历史的过程中,当地居民可以与游客进行积极互动并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不仅可以为当地民宿业的发展招揽更多顾客,还可以提高本地的知名度、塑造良好的产业形象。姚玲玲等(2011)提出是否能够有效地就地转移民族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事关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这一重大工程的成败。民宿业和乡村旅游的发展离不开当地居民的支持和参与,作为文化的继承者由他们来传播和经营当地文化是最合适的选择。

(三)家乡情结的驱动下高素质劳动力返乡创业为民宿业的发展注入了新活力

“家乡情结土地依恋”的感情因素和“不离土亦不离乡”的就地转移模式,可以吸引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和大学生回乡创业,为民宿业的发展注入更多活力。陈列伟等(2005)提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可以为农村非农经济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农民工返乡创业不仅可以带来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还可以开辟新的市场。首先,回乡创业的大学生接受过规范的高等教育,眼界和视野开阔,不仅可以为农村带去先进的技术,还带来了新的管理理念和经营思想,可以为民宿业发展树立新的产业形象,吸纳更多的年轻客户群体(李国英,2007)。其次,出身乡村且受过高等教育者在大城市打拼数年回到家乡投身于民宿业的经营发展具有明显的优势,他们有城市生活的经验,能够更好地把握高品质生活的标准,了解城市居民的休闲度假需求,这一群体的参与可以帮助民宿业发展开发新产品、拓展市场空间并提高企业竞争力(李婧等,2015)。再者,丁晓娜、余敏辉(2013)提出外出打动的农民工在大城市经历过文明洗礼,具有较好的经济基础且掌握一技之长,拥有较好的市场和法制观念,在人力资源方面表现出较为明显的优势,在游客互动中可以为其提供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服务,还可以加深双方的情感交流,增强游客对乡村文化的体验和感受。以创业带动就业,不仅有利于认识并抓住乡村发展中存在的机会,开发出对城市游客有吸引力的旅游产品,还可以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和传承民族文化。此外,高素质劳动力返乡创业,不仅促进了民宿业的发展,还满足了返乡人群对乡土文化的追求、对自我身份的认同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张希,2016)。

(四)当地居民是民宿业开发所需信息的有效提供者和最佳向导

民宿业开发的前期规划工作至关重要,由于规划团队对旅游开发所在地的情况了解程度有限,需要由当地居民为其提供向导服务。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当地农民已经在旅游开发地区生活多年,对当地的文化风俗、地理地势条件非常清楚,鼓励本地农民参与到民宿以及乡村旅游规划、开发、运营的过程中,可以为民宿业的发展提供有意义的指导和帮助。首先,在民宿项目开发初期,为准确进行市场定位和产品设计,需要当地农民参与到产品策划团队中并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使产品策划更科学合理(张雨暄、张宏,2012)。其次,当地农民的参与可以协助调研人员与当地居民进行沟通,从而使得获取的信息更真实、全面和细致,也为后期民宿项目开发奠定群众基础,提供了获取充足人力资源的基础。

四、民宿业发展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的现实困境

(一)外来资本涌入对当地剩余劳动力就业转移的冲击

李初叶等(2016)提出在乡村旅游的开发过程中,乡村民宿的开发主体并不全是当地居民,而是来自外来的追求利益的“商人”,这些民宿项目投资者市场灵敏、经营理念前卫,在“投资商”理性思维模式下,追求投资利益的最大化是他们的本能。同时,候兵、胡丹(2007)认为外部旅游企业和外部资本的进入很容易垄断当地旅游资源,这一方面会导致旅游投资利益的流出,使得民宿业的发展偏离扶农富农的初衷,只有小部分农民以“廉价劳动力”的身份浅层次地参与到产业的边缘,而大量劳动力被排斥在项目开发和经营活动之外,并不能成为直接受益者。黄郁成等(2004)也认为当前在我国民宿业发展过程中,农民的切身利益被严重忽视,旅游开发的效益大量流出,同样作为利益相关者的农民在整个生产活动和利益分配的过程中被“边缘化”。另一方面,外来投资商对当地的民俗民风和文化历史了解甚少,不清楚市场定位和产品特色,只是一味的追求利益,甚至照搬“标准住宿”的形式来搞民宿,这种发展模式并不能体现具有当地特色的乡土风味,更谈不上满足人们回归乡村田园生活的初衷(王莹莹,2016)。从当地农民的角度来看,外商的涌入打破了他们原来的生活习惯,导致他们不仅不能从中受益,反而还要承担旅游发展的一系列后果,严重打击了当地农民参与民宿开发的积极性。此外,外部投资及其管理团队涌入旅游开发区,从当地农民手中买来房屋却并不一定会雇佣他们,也会产生当地剩余劳动力的“挤出”效应,导致更多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民宿业应有的就业带动作用被严重削弱(沈梦涵、张建国,2016)。

(二)政府的管控和扶持力度不够,相关部门的引导机制不完善

民宿业一直被视为“非标准住宿”的典型代表,这一方面意味着民宿业的发展需要有自身特色,另一方面也揭示了民宿业发展中的“政策短板”,即相关制度不够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相关部门缺乏对民宿业发展的引导、政府对其扶持力度不够等。第一,在制度方面,我国没有出台过相关政策来指导乡村旅游的发展,没有针对乡村旅游的有效规范管理的政策,缺乏刺激就业的制度安排(战冬梅、杨洁,2010)。第二,政府缺少对当地剩余劳动力资源、就业状况以及劳动力流动状况的深入调查,很难对农村劳动力进行系统规划,更无法出台和制定解决劳动力问题的有关措施和制度(余昊,2009)。第三,战冬梅等(2010)提出我国乡村旅游的综合协调管理缺少大局观和整体性,各部门协作的能力较差,不能很好地发挥各自的作用,使得农村旅游资源开发不能得到政策上的保障;就业机制不完善、系统规划欠缺、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备等情况,使得农民参与旅游开发活动缺少基本保障,导致农民在该行业就业的积极性不高。

(三)季节性需求带来用工冲突的矛盾,就业农民缺乏就业安全感

旅游资源本身具有的易逝性、不可储存性、季节性等特点,使得乡村旅游的发展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和淡旺季之分,导致民宿业的劳动力用工季节性强,时间上难以保持连续。一方面,民宿业固定用工少临时用工多、本地用工少亲情用工多的特点,造成了时间上的间断性(柳百萍等,2014)。农民从事旅游业的收入来源主要集中在旺季,在淡季时仍会出现劳动力闲置的现象,靠投资民宿获得的收入有限,使得农民参与民宿经营时缺乏足够的就业安全感(叶迎,2015)。另一方面,旅游业的旺季与农忙时节的重合会带来用工冲突,既影响民宿的正常营业和服务质量,也影响了正常的农收农种,用工冲突带来的精力分散使得当地农民很难对二者做到兼顾。

(四)产品同质化竞争严重,发展水平有限

民宿业的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外来投资商和本地居民,来自旅游开发地区之外的投资商虽然管理经验丰富、资金力量雄厚,但是对当地的乡村文化、民俗民风以及历史背景知之甚少,在开发的过程中容易忽视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从而走上“标准化酒店”的道路,开发出的民宿大同小异、缺乏特色(张雨暄、张宏,2012;潘颖颖,2013)。而当地的居民受学历背景的限制,文化水平、管理水平有限,在审美方面与旅游者差异很大,在开发过程中很少会进行针对性的调研,了解当地文化特色却不知道如何运用到日常经营活动中,提供的服务和产品大同小异,吃农家饭、住农家院都缺少一定的文化内涵和特色。按照以上两种发展模式,企业都很容易陷入同质化的竞争中,不利于民宿业的健康发展,也削弱了其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周琼、筲玉荣,2013)。

五、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促进民宿业发展的现实困境

(一)农村剩余劳动力资源结构失衡

由于大批的青壮年劳动力和高素质人才向外流动,农村剩下的人群大多数为妇女、老人和小孩,农村剩余劳动力主体呈现高龄化和女性化特征,这部分人群无力承担现代农业发展的重任,使得农业发展更趋边缘化,对当地的经济发展不利(韩占兵,2016)。民宿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虽然就业门槛低对劳动力的素质要求不高,但是随着管理水平和行业规范的提高,现阶段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留守在农村的妇女不得不面对家庭和工作的冲突,一方面要照顾家里的老人和小孩履行照顾家庭的义务,另一方面又要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做好农种农收工作,在此情况下她们再从事旅游活动的可能性很小,即使可以参与到旅游活动中来,由于精力过度分散也无法保证优质服务。同时,素质相对较高的农民为提高收入水平、改善生活质量而搬离农村,使得剩下来的劳动力素质参差不齐,严重制约了民宿业的发展。

(二)农村劳动力素质偏低、经营管理水平有限

民宿等乡村旅游项目大多是由村庄或家庭模式进行经营,经营者和参与成员多为普通的农民,整体素质不高、受教育程度低、服务意识相对较差、管理水平有限,缺少市场营销的观念,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较差,产品设计单一(蒲姝、韩雪,2010;李亮,2016)。一方面,当地绝大多数的民宿经营者之前主要从事农业活动,接受过的服务、管理和营销等方面的培训很少,自身的知识水平有限,缺乏必要的管理技能(刘海波、李少游,2013;葛蔓,2013)。同时,在自我学习方面,可利用的有效学习机会较少,受学历水平的限制自我学习能力和学习意识较低。另一方面,侯兵等(2007)提出民宿业就业人员的平均素质偏低,意志相对自由,长期以来养成的“散漫”生活习惯难以在短期内调整过来,很难被游客所接受,还有可能导致游客和当地农民间的冲突,造成民宿主人和游客关系紧张的情况。以上关于劳动力素质偏低的情况不仅制约了民宿业发展,而且低质量低水准的服务使得人们很容易形成不好的认知和印象,严重影响了民宿业的产业形象和品牌形成(杨志静,2012;邓念梅等,2014)。张海燕、罗健阳(2016)指出在发展乡村旅游的过程中,基于游客感知的乡村旅游整体环境满意度较差,许多传统的民宅年久失修、屋内装饰老旧,当地居民只是对房屋进行简单装修,难以满足游客对居住环境的要求。

(三)思想意识和观念陈旧,接受能力有限、职业认同感较低

姬便便等(2007)提出,农民的思想观念是制约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因素;我国农村长期受自然经济的影响,远离城市发达地区信息相对闭塞,与外部的交流和沟通不够(李丹,2008)。大多数劳动力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思想观念比较保守,小农意识强烈,对发展乡村旅游的新观念、新技术、新事物反应冷淡,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不强。同时,从事民宿业的农民在经济收入方面很容易就能得到满足,不善于主动改变现有生活境况。生活在当地的农民一直以来从事自我管理的农业生产,由农业生产转到以服务接待为主的旅游活动,在以“自我管理”为主到“被人管理”为主的过程中,心理和身体的自由度减少,需要一定时间来接受和磨合。同时,由于强烈的“土地依恋”心理,使得大多数农民很难离开土地耕种,很难深入参与民宿业并形成相对稳定的就业机制,这不利于民宿业的长期稳步发展。另一方面,受“产业形象”的影响,大多数农民在由自我管理的农业生产向旅游服务接待转变的过程中,职业认同感比较低,就业认知有偏差(马伦姣,2010;丁晓娜、余敏辉,2013);同时外来事物的进入也打破了他们原本平静的生活,使得他们很容易产生排斥和抵触心理,严重影响了民宿业对劳动力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的要求。

(四)法律意识淡薄,不利于对自身和游客权益的维护

我国农村长期受自然经济的影响,大部分农民生活在远离城市的乡村,法律宣传和教育活动在农村开展较少,法律知识的普及程度低,使得很多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更不懂得如何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再加上农村官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受邻里关系亲疏的影响,在面对民事纠纷时常常难以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断,这一现象的存在严重打击了农民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在从事旅游活动的过程中,一方面,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思想观念固执且陈旧,在从事旅游活动的过程中的抵触情绪使得他们面临旅游活动中的突发事件时,并不善于走正规的法律程序,自身和游客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李丹,2008)。另一方面,由于旅游相关的法律机制不够健全,他们也很难熟悉相关的旅游行政法规,无法可依的现象突出,使得相关方的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六、总结与讨论

(一)研究总结

通过以上文献及其观点梳理,笔者构建出当前我国民宿业发展与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间的互动状况示意模型(见图2),作为本文的研究总结。通过该模型,可以清晰地看出民宿业发展与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之间的互动状况呈现出“积极作用”和“现实困境”并存的情况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

其一,二者之间之所以被广泛认为存在着相互促进的良好关系,其原因在于它们各自的一些特征或优势对另外一方的影响。民宿业所具有的就业包容性高、就业门槛低、产业关联度高、增加农民受益、转移劳动力难度小且成本低的特点,决定了它能够有效和最大程度地吸引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并实现在民宿业就业;而农村剩余劳动力所具有的用工成本低及根植于旅游民宿所在地的地缘优势、家乡情结等优势,决定了它最有可能满足民宿业发展所需要的人力资源及其成本控制。

其二,在现实情况来看,诸多现实困境阻碍了二者之间良好互动关系的形成。具体而言,民宿业在发展过程存在的外来资本主导、政府政策不到位、季节性用工需求、产品同质化严重且品质较低等现实问题,导致了其无法很好地吸纳当地农村剩余劳动力;反过来看,农村剩余劳动力本身所具有的结构失衡、素质偏低、思想观念陈旧、经营管理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等特点,决定了这一群体无法带来高品质的民宿产品和顾客服务,因而难以促进民宿业的长远发展。

(二)对策建议

在以上总结中也可以看出,与民宿业发展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互动密切相关的利益相关者主体包括三个,分别为当地农民、外来开发商和政府公共管理部门。针对以上总结的两个研究对象之间的互动状况,对涉及的三个利益相关者主体分别给出如下对策建议。

第一,民宿业开发所在地的农民需要全面提升民宿经营的主体意识和素质能力。首先,当地农民需要树立起自身作为民宿业开发和经营主体的意识。说到底,农村所具有的旅游资源为当地居民所有,他们具有无可比拟的地缘优势和最终在民宿业发展中获得收益的权利,因此当地农民首先需要发挥在民宿项目开发和经营中的主导性作用。其次,在民宿开发过程中,当地农民需要具有投身乡村旅游业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快速成为项目开发的优先进入者和初期丰厚收益的获取者,而不是待外来资本进入后仅仅成为民宿项目普通的从业者。再者,当地参与民宿项目开发与经营的农民需要具备开放学习的心态,通过外出考察学习、接受相关教育培训的方式提升自身素质能力,进而带动民宿产品和服务品质的提升。最后,当地农民需要具备集体意识,在基础设施建设、合作开发经营、产品差异化方面形成合力,用情感联系的优势来带动当地民宿业的快速发展。

图2 民宿业发展与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间的互动状况示意

第二,外来开发商应积极树立并履行企业主体应尽的社会责任。与当地农民相比,外来开发商具有资金、政策、开发经验、管理人才等全方位优势,将企业作为一个经济主体来看,投资者理性的选择是通过民宿项目的产品质量、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来最大程度地形成竞争力并获取收益,因此雇佣当地农民从事一些基础性工作是理性的选择。但同时,企业存在的价值不仅在于经济利益的获取,还包括对所在地区社会发展的应有责任,尤其是在当前全社会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背景下,民宿项目的外来投资企业更应该为当地农民劳动力就地转移做出贡献。在这方面,外来开发商需要在同等条件下尽可能雇佣更多的当地农民,在使用当地劳动力的过程中还需要承担起提升他们素质能力、带动其他民宿项目管理水平的职责。笔者在国内一些民宿业发展良好地区的调研也发现,企业如果能够真正履行以上社会责任,不仅不会带来其他民宿产品的竞争,反而会在当地形成良好的品牌形象和社会声誉,实现经营收益的增加。

第三,相关政府公共管理部门需要建立并实施有效的政策,来促进民宿业发展与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之间的良好互动。笔者的调研发现,在民宿业发展较好的地区,当地政府在其中充当着关键性的角色,其制定的鼓励性、强制性政策对促进民宿业发展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大致来看,政府能够并需要发挥的作用有如下几点。其一,当地政府机构需要建立起为当地农民投身民宿业发展的激励政策与保障机制,尤其是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必要的资金投入、税收优惠政策、优秀经营者典型梳理、品牌建设及对外宣传推广、农民素质能力提升、项目开发经营指导等方面需要给予全方位支持。其二,当地政府机构需要积极制定并实施农村外出务工人员、高素质人才回乡创业政策,用良好的政策吸引那些文化水平高、管理经验丰富、眼界开阔、思维活跃的异地转移的农民或人才回到家乡并投身旅游民宿业。其三,政府机构还需要通过各种政策强制和鼓励外来民宿投资企业积极雇佣当地农村劳动力,例如:强制性要求此类企业必须雇佣一定比例的当地农民并将此政策作为它们进入当地民宿业开发的基本条件;给予那些积极雇佣当地农民的外来民宿投资企业在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和支持政策;树立并宣传那些雇佣并提升当地农民劳动力素质能力的外来投资企业典型等。

综合起来,面对民宿业发展与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间“积极作用”和“现实困境”并存在的情况,需要当地农民、外来民宿投资企业和相关政府机构之间的共同努力,才能够真正实现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并最终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未来研究方向

从研究的层面来看,围绕旅游民宿业发展和农村剩余劳动力互动关系需要进行深入探讨的研究问题非常丰富,本文主要提出以下研究方向,以期为该主题的研究者们起到启发与借鉴作用。

第一,旅游民宿业发展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的效用评价、影响因素与政策研究。如何评价某个地区民宿业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所产生的作用、明确作用产生的影响因素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议题,对评价和改进旅游民宿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具体而言,该主题包括以下细分研究问题:民宿业就地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效用评价研究,即从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的数量和质量等方面,构建出民宿业就地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效用评价和测量工具,从结果的角度来评价某个地区旅游民宿业的作用;影响民宿业发展就地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效用的因素挖掘及关键因素的确定,即挖掘出民宿业发展中那些能够影响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的因素并明确其中的关键因素,该研究问题对改进旅游民宿业发展模式及其政策措施将具有重要的价值;基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不同效果的旅游民宿业多案例对比研究,即根据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效用存在显著差异的原则选取若干个典型的旅游民宿业发展地区,开展多案例对比研究,从而找到并明确产生效用差异的原因;促进民宿业发展就地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政策研究,即从政府公共管理部门政策制定及其影响入手,选取那些民宿业较好地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地区,总结归纳出这些地区相关的政策措施要点,从而为其他地区的政策制定起到借鉴作用。

第二,基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的旅游民宿业发展模式创新与政策研究。如何通过创新旅游民宿业发展模式来更好地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或者说从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的作用出发来创新旅游民宿业发展模式将是一个重要议题。具体而言,以下研究将具有较高的价值。其一,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的旅游民宿业发展模式的案例研究,即选取多个民宿业发展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方面发挥突出作用的成功地区作为案例研究对象,通过实地调研、深度访谈和充分搜集二手资料的方式,深入把握这些案例地区旅游民宿业的发展模式及其创新之处,归纳出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的民宿业发展模式创新的思路、路径和做法等,并提炼出其一般性特征与要点。其二,基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的旅游民宿业发展模式创新的政策研究,即从政策制定及其作用的角度出发,探索得出保证以上旅游民宿业发展模式创新的政策保证措施及制定建议。

第三,农村剩余劳动力回流对旅游民宿业发展的影响与政策研究。当我国的城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仅仅关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已不足够,农村剩余劳动力回流的现象同样非常突出。近些年来,一方面在城市人口控制政策、城市相关产业不景气、就业歧视、社会融入难等现实情况的推动下,另一方面在农村产业升级、创业优惠政策、家乡情结等因素的拉动下,越来越多之前转移进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开始回到农村并投身于旅游民宿业。例如,在当前国家推进京津冀一体化战略的背景下,我们在该地区围绕农村剩余劳动力与乡村旅游业发展的调研中发现,近几年已经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农村劳动力回流并投身于乡村旅游业的现象,且这种趋势日益明显。由此带来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这些有着城市工作和生活经历、回流投身于乡村旅游业的农村劳动力对旅游民宿业的发展究竟有着怎样的影响?如何通过适当的政策制定与引导,最大限度地降低其中的不利影响、更加有效地发挥其中的积极作用?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将成为旅游民宿业发展与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间互动关系的重要补充和新的研究热点,对理论研究和实践改进均具有较高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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