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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的眼光观察一切

2017-04-15■高

法治新闻传播 2017年2期
关键词:眼光新闻报道检察

■高 斌

以法治的眼光观察一切

■高 斌

“以法治的眼光观察一切”,作为一家立足检察、面向社会、关注中国法治进程的专业报, 《检察日报》在创办10周年之际提出了这个口号。在其后的新闻实践中,中检报业的编辑和记者们认真践行这个做新闻的理念和原则,以传播法治文化为己任,关注法律基本价值观念的传播,向社会传播检察新闻的同时,对社会上发生的新闻事件以法治的眼光进行审视和解读,体现出独特的专业视角,形成了自己的品牌和影响力,为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发挥了积极作用。

如何 “以法治的眼光观察一切”

法治新闻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在当前我国社会生活实践中,任何与 “法”相关的新闻报道都可以归入这个概念,但是实践中,很多法治新闻也可以归入社会新闻。《检察日报》近期关注的一些选题很有特色,比如代孕问题、房市投机问题、共享单车引发的一系列问题等,都是争议性很强的社会新闻话题。但我们的报道与普通社会新闻报道不同,体现了以法治眼光观察一切的新闻理念。

同社会新闻相比,法治新闻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一个案件的过程与结果,更需要从中渗透出法治思考,才会成为一篇有分量的法治新闻报道。也就是说,法治新闻包含法治思维以及普法宣传的功能要求。法治新闻报道不仅是满足受众的好奇心,更要通过专业的思维和表达来进行新闻事实的陈述、分析和评论,唤起人们的法治意识,更好地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以法治的眼光观察一切,就是让记者从社会新闻的普通视角转换为法治视角,进行法治新闻写作的关键因素。它要求新闻人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识,运用法治的眼光观察社会,始终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不跟风炒作,不徇私偏袒,能够运用规则意识、程序意识、权利义务意识、证据意识去分析新闻事件,从而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法治氛围,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长沙警方拘捕事件引发媒体的持续关注, 《新快报》连续两天在报纸头条呼吁 “请放人”。许多媒体将报道的矛头指向警方,给警方的工作带来了很大被动。就在此时, 《检察日报》2013年10月24日刊发评论称, “谁也不敢说‘乱抓人’一定不存在,但在未掌握 ‘乱抓人’证据之前,选择相信办案机关,应是法治社会中理性公民的选择。随着侦查深入、事实明晰, ‘放人’未必不会成为事实,但现在说 ‘乱抓人’,却可能对正常办案造成不当干扰。既然长沙警方说了 ‘尽快向社会提供情况说明’,我们就耐心等等。 ‘乱抓人’判断,先不急着下。”冷静观察社会热点事件,将法律作为事实和价值判断标准,不感情用事,不人云亦云,上述这个例子为如何运用法治思维进行新闻报道和评论做了最好的注脚。

“以法治的眼光观察一切”如何操作?简单说来就是 “三化”的新闻操作手法:检察新闻社会化、社会新闻法治化和法治新闻专业化。对于 “三化”,检察日报社社长李雪慧曾这样解释:抢抓检察新闻的第一落点,以普通受众最易接受的方式进行传播,实现 “检察新闻社会化”;抓住社会新闻的第二落点,以法治的眼光进行观察和审视,向社会公众提供新闻事件的法治价值判断,从而实现 “社会新闻法治化”;抓好法治新闻的第三落点,以专业的眼光对法治领域发生的重大事件、法治进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评判,提出倾向性的专业见解,影响和引导社会舆论,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中发挥独特作用,真正做到 “法治新闻专业化”。

法治新闻报道推动国家制度建设

对于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中检报业旗下各媒体以法治的眼光进行关注,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发出富有建设性的声音,在社会上引发广泛反响,提高了公民的法治素养。其中有些呼吁引起决策层关注,引发一些制度和规定的出台或者废止,推动了国家制度建设。

法制还是法治?这两个词,其法律意义和价值大为不同。不要说普通大众,即便一些政务和法律类媒体,对这两个词的使用和理解也较为混乱。从2006年9月到12月4日, 《检察日报》策划了法商大型报道活动,围绕 “法制”还是 “法治”进行普法宣传,在两个概念的辨析中提出 “法商”这个新名词。这次大型报道活动中多个部门的编辑、记者都参与进来,报纸也辟出不同版面,推出案例报道和分析、专家解读等不同体裁的文章。报道坚持 “以法治的眼光观察一切”的新闻操作手法,推出持续性的专业解读,既厘清了 “法制”和 “法治”的不同,也使法商这一概念深入人心,提高了公民知法、懂法、守法的水平,得到法学家、实务界、读者、网友和社会的认可。2007年10月,法商新概念报道获得了2005-2006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系列报道类一等奖, “法商”一词被国家语委会评为年度热词。

2009年,征收17年的养路费终于取消了!但人们不会忘记2006年那条骇人的新闻:一位车主需要交纳的养路费滞纳金竟高达49万元!是年8月下旬, 《检察日报》收到一篇题为 《天价滞纳金带来的法制乱象》的评论来稿。文章提出一个质疑:天价滞纳金的源头——养路费本身可能与 《公路法》 (1999年10月实施) “依法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规定相矛盾!分管社领导和几位编辑一起研究,请教行政法学权威专家,后指导作者把评论的重点转移到上位法的分析上来,看看 “加收天价滞纳金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征收养路费本身是不是违法行为”。修改的稿件再次回到编辑部。 《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2009年8月23日见报当天,网络上一片沸腾。第二天,中央电视台用8分钟时间来专题解读这篇文章。公民发言,专家剖析,网民热议,引起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的高度重视。之后,各路媒体历时两年多的持续跟进,终于使这项关系上千万车主的制度 “寿终正寝”!

2007年11月,中检报业旗下的正义网率先报道了 《“妻子”难产, “丈夫”拒签字致死两条人命》,轰动一时。在持续跟进报道中,本报记者秉持法治视角,坚守客观理性,不把矛头一味指向愚昧的 “丈夫”,而把焦点对准 “不签字则不手术”的医疗制度。 “在生命垂危的时候,让病人最大可能地活下来,永远是最高的规则。必要的时候,应赋予医生最后决定权。”这篇报道引发了舆论关注和业界重视,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中增加了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虽然不敢说这样的结果一定是中检报业报道的 “蝴蝶效应”,但是这样的结果却正是我们乐于所见,也印证了我们当初启动新闻报道的价值判断。正是有了“以法治的眼光观察一切”的理性和建设性的专业视角,才使我们的报道一次又一次契合着也推动着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融媒体时代 “法眼”不可或缺

2016年5月,中国互联网协会、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联合报告称,2015年中国境内活跃的手机网民数量达7.8亿,手机网民占全国人口数量的56.9%。这么大的一个群体每天都会通过网络接收大量信息,普通民众可以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载体随时发出自己的话语,表达自己的愿望。可以说,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传导以及公众参与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信息的传播变得更加及时、高效、快捷,也越来越鱼龙混杂、不可控制。全媒体时代的到来,加重了新闻人核实素材,去伪存真,引导舆论的责任,此时此刻,更加凸显 “以法治的眼光观察一切”的重要性。

中检报业近几年适时推出检察日报APP、高检网和正义网的 “两微一端”,开通了检察日报读者俱乐部微信公号,2016年各个编辑部也陆续推出微信公号,有很多记者和编辑也推出颇具影响力的自媒体。在信息源众多的当下,权威信息成为了稀缺资源。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等官方网站信息发布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最高检推出的重要措施和重要案件的发布,一般都会在官网、 “两微一端”等相应网络媒体比纸媒提前半天发布,可以说,这些新媒体矩阵已经成为各大新闻媒体关注和转载的权威信息源。

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方式进行案件信息权威发布、以案说法等,不但体现新媒体的即时性特点,还可以充分利用新媒体的特性,拉近和受众群体之间的距离,对受众提出的问题予以及时回应。坚持以法治的眼光观察一切,使得我们的新闻产品在碎片化新闻报道中凸显内容优势,一些微信公号发布的文章点击阅读率能轻松突破10万+。

在利用新媒体进行法治传播的过程中,还应该加强新媒体自身的研究,包括新旧媒体传播方式的差异性、热点选题的策划和包装等。此外,如何在新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找到融合点,充分发挥新旧媒体的优势开展更为有效的法治传播,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一个重大问题。目前,中检报业旗下报纸、网络和新媒体的运营方式相对独立,如果能在当前基础上加强新闻资源的共享和调配,则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新闻发布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减少新闻产品制作成本,凸显各媒体矩阵的特色和关联。

在人人唱衰传统媒体的时代,纸媒依然有着无可替代的独特魅力。当然,在新媒体时代要学会融合、学会互补与呼应,更要知道 “内容为王”是不变的真谛,而 “以法治的眼光观察一切”将赋予我们的媒体和阵地独特的品位和价值发现,是使我们在新闻大战中立于不败的 “通关秘钥”。

(作者系正义网副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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