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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

2017-04-15杨志刚

银行家 2017年4期
关键词:信贷绿色金融

杨志刚

当今世界各国都在加强和致力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我国也将绿色发展理念作为引领未来发展的“五大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之一。金融是经济的核心,绿色发展客观上需要绿色金融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但我国绿色金融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尚不足以支撑我国完成绿色发展的任务。如何提高绿色金融发展的质量和层次,是我们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

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现状

“十二五”以来我国绿色金融快速发展,各项制度和措施不断完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投融资工具和产品不断丰富,已建立了绿色金融体系基本框架,是全球仅有的三个建立了绿色信贷指标体系的经济体之一,是全球最大的绿色债券市场及最大气候相关债券发行国。2016年我国将绿色金融纳入“十三五”发展规划,更推动其上升为全球战略。总体而言,我国绿色金融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绿色金融发展的宏观环境偏于宽松。我国关于绿色金融发展的制度和规范都是以部门规章或文件的形式发布的,法律层级较低,有些规定也较为宽松。绿色金融的立法节奏慢于且层次低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尚未形成驱动合力。在财政税收方面,企业绿色发展和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等方面的贴息、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完善。在金融监管方面,绿色考核机制不健全且没有在资本占用、存款准备金率等方面体现出发展绿色金融的优势。

绿色金融发展不均衡、不协调。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不均衡,不仅表现在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绿色发展程度的差异上,更表现在地域的差异上。我国绿色经济发展指数、单位环境效率较高的大多是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而黑龙江、吉林等对资源开发依靠较大、经济欠发达地区大多较低。从最近可查的地区绿色经济“绿色GDP指数”情况看,2012年北京、上海资源环境效率分别为5.31元/立方米和3.28元/立方米,绿色经济指数分别为1和0.62,黑龙江、吉林两项指标分别为0.28元/立方米和0.33元/立方米、0.05和0.06;而我国两项指标均值分别为1.01元/立方米和0.19,差距甚大。随着重视程度的提升,我国绿色发展总体水平得到提高,但不均衡、不协调的大格局未得到明显改善。

绿色金融体系仍不够丰实。我国绿色金融体系已建立,但各主体发挥的作用存在较大差异,补齐短板方能发挥最大效用。如绿色保险的产品较少,市场认知度和成熟度不高,保险深度和密度较低。有些地方政府的绿色发展基金运作形式较为单一,运作效率不高。绿色债券评估、咨询、环境效益评价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严重不足,执业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公正性有待提高。此外,绿色投资以金融属性的资本为主,企业、社会公众的参与程度较低,投资主体较为单一。

低收益、高风险是制约绿色信贷发展的重要因素。绿色信贷的承贷主体,特别是节能降耗融资主体多为中小型企业,这类企业普遍有实力弱、缺乏核心技术和缺少有效抵质押物的特点,信贷风险高于普通信贷项目,且绿色信贷多为中长期项目,成本、风险和不确定性较大。许多绿色项目由于正外部效应没有被完全内生化,其收益率低于市场水平。同时,商业银行难以按照“高风险、高收益”原则对绿色金融业务进行定价,担保和风险分散机制也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的投放。

绿色金融规模小、产品创新不足。受配套政策不完善、银行规避风险等主客观因素制约,绿色信贷余额虽不断攀升,但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率仍然不高。据统计,截至2016年6月末,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为7.26万亿元,比2015年12月末增加0.25万亿元,约占同期各项贷款余额的9%,占比仍未突破个位数。同时,我国绿色金融创新不足,产品体系不够完善。比如,碳金融衍生产品多处于空白状态,绿色保险品种较为单一、覆盖面不足等。另外,绿色金融人才尤其是高端人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绿色金融的发展。

主要发达国家绿色金融发展的启示

美国、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工业化进程较早,最先在解决环境、社会发展等问题方面进行探索,在绿色金融发展方面积累了宝贵经验,对我国主要有以下启示:

一是要有支持绿色金融发展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这是绿色金融规范和长久发展的重要制度基础。比如,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兴起绿色金融制度的主要国家之一,目前已建立了覆盖联邦政府、州和地方等多层次的绿色金融法律体系,绿色金融制度的制定和运用趋于世界领先地位,有效促进了绿色金融的发展。

二是发展绿色金融需要政策倾斜和财政的大力支持。绿色金融需要通过政府的介入和支持来化解市场失灵。比如,德国的KFW等金融机构为环保项目、房屋节能改造和科技创新技术等提供低息贷款,利率差额由德国联邦政府支付。

三是要建立綠色金融体系。完善的绿色金融体系是金融效力得到充分发挥的重要因素。比如,英国不仅有绿色银行还有绿色投资银行,同时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都在绿色金融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是要重视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比如,英国不仅建立了全球碳交易市场,更在环境成本和风险测量方面建立了自己的方法和标准。

促进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建议

完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为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构建绿色责任体系,增强各主体的“绿色责任”。要对新《环保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及ESG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法律和制度进行修订,明确政府及环保部门的领导、监督与监管责任,金融机构、企业、中介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及相应责任承担方式。

二是要增强财政税收手段的引导和支持效果。建立与绿色发展相适应的税收政策,通过统筹增设碳税新税种、调整所得税等现有税种等优惠政策的方式,从生产端和消费端共同推动绿色发展。要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要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循环补贴和低碳补助等政策制度。

三是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和信息披露。要推动具有区域重要性的环境污染和执法信息在环保部门体系的共享。切实推动环保信息与央行征信系统的充分对接,使金融机构及投资者能够真正获取相关信息。

加快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绿色金融高效规范发展

一是完善绿色金融监管体系。在当前分业监管模式下,建议央行牵头,协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改委、财政部及环保部成立绿色金融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完善监管机构的合作框架和交流机制,下设办公室,并在省市一级建立精简、有效的监管合作体系。

二是完善綠色金融发展的制度基础。建议在21家主要银行机构启用“绿色信贷节能环保效益评价系统”,并优先从具有重要性项目的银行机构开始,逐步推广至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绿色基金等其它投资主体的绿色项目环境效益评价机制、绿色评级制度,并由买方付费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甄别及评价。构建包括信贷、债券、股票等融资方式的绿色金融统计制度和发布机制。

加快绿色金融创新,提供发展的质量效益

一是设立专属“绿色金融机构”。建议成立政策性的绿色银行、绿色担保机构,重点支持前景良好回报期长的环保项目、绿色公益性项目及绿色基础设施等项目。绿色银行要积极探索碳金融、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及保险等业务的高水准混业经营,在省市一级下设分支机构,并在重点生态主体功能区等绿色投资需求较大的城市选择性设置。

二是加快绿色金融产品的发展与创新。要加快碳金融领域金融产品的创新,开发碳掉期等传统型、碳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衍生品,建立完善的碳金融产品交易体系。积极探索碳金融领域有话语权的国际合作模式。加快绿色保险产品创新,如主体污染环境责任险和旨在提高保障能力的附加险、从业人员绿色事业责任险等。此外,要加快绿色金融人才培育,为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完善绿色金融体系,提供多层次融资市场

一是优化绿色信贷投放。要继续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扩大信贷总体规模。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推动财政节能环保由直接补贴向绿色贴息信贷方式转变。推动商业金融与绿色银行等政策性金融的合作,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增强投放能力和投放意愿。

二是加快直接绿色融资步伐。要优化“审核类”绿色债券审核程序,加快债券相关标准的研究,积极参与国际债券标准的制定。适当放宽绿色债券发债规模等限制条件,倡导发债主体多元化,实现债券市场的扩容。要鼓励各省、重点城市级政府设立绿色产业基金,用于绿色信贷贴息,并作为种子基金以母基金形式投资于其他社会资本建立的绿色子基金等用于绿色信贷贴息。成立绿色担保基金,与绿色担保机构形成有效补充,完善绿色担保体系。建立绿色企业上市保荐机制、监督及退市机制,加强绿色股票指数开发及利用,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绿色产业。

三是推动绿色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推动绿色金融中介领域节能环保、环境成本效益等独立的第三方技术类服务机构发展,更好地发挥绿色投资的“第三只眼睛”作用。要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和交流,提升执业规范性和有效性,此外,还要培育多层次的绿色投资者体系。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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