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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记者拒证权的立法与审判实践

2017-03-28姜婷婷

传播力研究 2017年9期
关键词:新闻自由大法官特权

文/姜婷婷

一、记者拒证权涉及的法律与伦理两对张力

各国法律都在不同程度上规定了亲属、律师、医生等人员的拒证权,但对记者拒证权始终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对这一权利也处于暧昧不明的状态。无论是从保护新闻自由的现实考虑,还是从法理学上进行考量,拒证权都应该成为记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推进记者拒证权的立法和在审判中的实践,对法治的进步、人权的完善和社会的良性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就有记者因拒绝提供匿名信源吃官司的案例。2003年7月,专栏作家罗伯特•诺瓦克披露了前驻伊拉克大使约瑟夫•威尔逊夫人瓦莱丽•普莱姆的特工身份,之后不久《纽约时报》记者朱迪思•米勒也采访到了相关消息。特工身份的曝光引发司法部门的介入,米勒也成为调查对象,但调查中米勒拒绝提供线人的身份,法院因此以藐视法庭罪将米勒送进了监狱。

为了保护匿名信源,这两起案件中的媒体和记者最后都被判败诉,但他们所遵循的却是保护匿名信源的职业伦理和新闻自由的至上理念。职业伦理与国家法律,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此类案件中的这两组张力,就这样将记者推向困境。

二、记者拒证权的立法与审判实践——以美国为例

美国有着发达的新闻媒体和成熟的公民社会,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了最大限度的新闻自由,同时美国也创制出其他任何国家都没有的强大的司法权。媒体普遍认为从宪法第一修正案与第四修正案可以推导出媒体信息隐匿权,因此,关于记者拒证权的张力在美国显得尤其突出,观察美国的立法与审判实践,对于认识记者拒证权具有重要意义。

(一)记者拒证权的立法历程与现状

美国法律关于记者拒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州法上。1896年,马里兰州制定通过了第一部《保护秘密消息来源法》,之后又陆续有各州通过类似的法律。1972“布莱兹伯格”案以后,共有49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通过制定成文法或者发布法庭命令确立了特权制度。其中23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制定了成文法,又称“庇护法”,16个州将特权作为州宪法或者普通法上的事项,还有10个管辖区在庇护法之外,又采纳了普通法或州宪法特权。但对于记者拒证权为绝对特权还是相对特权、拒证权的享有主体、受保护信息涵盖的范围,不同的州又有不尽相同的规定。采用州法保护记者拒证权的优点是除非与联邦法律有直接冲突,州法院的解释不会被撤销,但不如联邦法律能够提供更强有力和广泛的保护。

在联邦立法层面,1970年司法部制定的《美国首席检察官指导准则》规定,检察官在向记者索取信息前必须先尝试其他渠道,确认只能向记者询问后征求记者同意方可进行。但这个准则仅为司法部针对检察官制定的指导守则,并不具备法律层面的效力,更没有明确拒证权就是记者的一项合法权利。1972年最高法院通过《联邦证据规则草案》涉及拒证权的内容多达13条,除了律师、心理医生、夫妻、神职人员享有拒证权,还包括“线人的拒绝证言权”。但在其后的1975年国会通过《联邦证据规则》时,由于处在“水门事件”之后行政特权争议的背景下,拒证权被大肆攻击,原草案中的具体规定都被删去,仅在第501条做了“一般规定”。法院应运用普通法的“经验与理性”来处理拒证问题,实际在操作层面上对记者拒证权没有任何意义:2007年,《信息自由流动法》草案被提交至国会审议,法案支持记者对秘密信源进行有效的保护。10月,该法案在众议院被表决通过,但由于政府当局的反对,在参议院的表决中夭折。

(二)司法判例——影响深远的布莱兹伯格案

美国为普通法系国家,对记者拒证权的争论主要围绕案例展开,其中以布莱兹伯格案影响最为深远。这是唯一一起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理的涉及记者拒证权的案件,也是今天理论界关于宪法第一修正案与记者拒证权各种争论的开端,当时的判决及大法官们的反对意见对这一议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969年,《路易斯维尔密使》杂志记者保罗•布莱兹伯格在发誓保密后观看了将大麻提取为麻醉剂的过程,并为此写了一篇报道,在报道中注明了保密承诺。随后,他被县大陪审团传唤,但他基于《肯塔基州记者特权条例》、宪法第一修正案和肯塔基州宪法拒绝回答素材来源问题,而州法院对此并不认同。1971年1月,布莱兹伯格又发表了一篇关于在法兰克福市毒品使用的报道,这篇报道同样是通过匿名信源完成的,大陪审团要求他为他所看到的事情作证,他拒绝出庭,法院同样否定了他的特权主张。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在布莱兹伯格案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最终以5比4的投票结果判定宪法第一修正案没有赋予记者拒绝向大陪审团提供秘密消息来源的特权。

以怀特为首的四名大法官撰写了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肯定了初级法院对布莱兹伯格案的判决 。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认为,此案并未涉及侵犯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新闻记者被大陪审团传唤不会导致秘密新闻来源的枯竭,现有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新闻向公众的传播会受到明显的压制。怀特在意见中还援引宪法第五修正案,“除非有大陪审团组成或者提出控诉,任何人可以不参加关于财产犯罪或者其他不名誉罪犯的答辩”,用大陪审团在美国司法体系中的地位否定记者特权的存在。

鲍威尔大法官是投下第五张票的大法官,他的意见摇摆在赞成方与反对方之间。在赞同意见中,他补充了传唤记者出庭不会损害新闻自由的观点,并从功利的考虑出发提出解决此类问题的思路应该是,“考察新闻自由与所有公民对于刑事犯罪的作证义务之间的适当平衡”。

斯图尔特、布伦南和马歇尔三位大法官发表了反对意见,认为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破坏了新闻媒体的传统独立地位,不仅会损害新闻界实施宪法保护功能,从长远的角度看也会损害新闻界对司法管理协助。

布莱兹伯格案的判决几乎给出了下级法院所有关于记者拒证权的理解。法院的这种态度开启了几十年来在记者拒证权问题上不休的争论,各州立法和下级法院的判决对这一问题的态度也不尽相同。以鲍威尔大法官主张的“个案利益衡量法”为指导思想,以斯图亚特大法官提出的“三步检验法”为具体衡量标准,成为了日后美国各级法院应对记者特权案件的主要处理方式,实际上在不同程度上承认了记者有限的拒证权。

从本质上说,法律与伦理都是对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体系,正义和良知是二者共同的基础。伦理是人们在长期社会交往中约定俗成的柔性规则,其形成是持久的;法律则是体现社会或国家意志的刚性规定,立法是即刻的。现有法律体系中基于职业伦理的考虑已经承认了律师、医生、神职人员的拒证特权,因此,推进记者拒证权的立法和在审判中的实践,对法治的进步、人权的完善和社会的良性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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