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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族刑事政策

2017-03-27刘永强

法制与社会 2017年7期
关键词: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民族

摘 要 因为我国的多民族状况,有必要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性,民族刑事政策仍然起着一定作用,本文简略分析了民族刑事政策的历史和现状,试图探讨通过民族刑事政策的法律化、突出刑法的民族性来对其加以完善,一者有效惩治和预防犯罪,二者确实保障人权,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 民族 刑事政策 两少一宽 宽严相济

作者简介:刘永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研究方向:民族法制、刑事政策、犯罪预防。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070

自古以来,民族宗教问题无小事。尤其近几年来,在一些地区先后发生了涉及少数民族成分人员制造的暴力恐怖犯罪事件后,涉及民族因素的犯罪问题,往往很敏感,一些人常常人为地、感性地将其归为民族问题。笔者认为,不应将涉及民族因素的犯罪问题过多地做政治化解读,更不要动不动就与民族和宗教问题联系起来,而是应在国际化和法治化的大背景下,对其予以法律化解读和处理。因为,涉及民族因素的犯罪问题本身就是一个法律问题,不要把涉及少数民族成分的刑事问题归结为民族问题,也不要把发生在民族地区的一般矛盾纠纷简单归结为民族问题。

犯罪是一种反社会行为,它严重危害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犯罪源于社会矛盾是一条基本的犯罪规律。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广泛,民族地区情况复杂。对犯罪予以惩治、控制和预防,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刑法作为国家的刑事实体法,具体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是在刑事政策指导下制定的。基于我国的多民族和各民族情况的特殊性,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点,就应考虑刑法的民族性。少数民族犯罪既是一个民族身份(即少数民族公民)的分类问题,也是一个地理区位(即民族地区)分类问题。有必要依据少数民族的民族特点,从少数民族地区实际情况出发,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实行特殊的民族刑事政策。因此,民族刑事政策是我们必须认真考虑和重视的,不但有效惩治和预防犯罪,而且同时保障人权,确实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一、民族刑事政策的提出

简而言之,民族刑事政策作为刑事政策的一种,是党和国家为惩治和防控民族地区的犯罪,并保障少数民族人权,制定的有关民族刑事立法和司法以及执法方面的策略和指导思想。“两少一宽”政策就是有代表性的民族刑事政策,是我国特有的刑事政策。“两少一宽”的表述,最早出现在中共中央1984年第5号文件中,即“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处理一般要从宽”。“两少一宽”政策主要适用于少数民族中的犯罪人。该政策强调,对少数民族犯罪人的处理,与情况相同的汉族犯罪人的相比较,要适当从宽,坚决贯彻少捕少杀的指导思想。对少数民族的犯罪人处理从宽是“两少一宽”政策的基本精神。刑事立法可以将该政策上升为法律,对其进行条文化和具体化。处理从宽不但包括刑事司法从宽,而且包括刑事立法从宽。所谓刑事司法从宽,即为执行刑罚从宽,法律和政策的合理范围内,只要可以从宽的都可考虑从宽。然而,处理从宽并非一律完全无条件地从宽,对于那些罪行令人发指、情节尤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就不可以从宽处理,而是必须依法严惩。刑事立法从宽,从一定层面说,往往是刑事司法从宽经验的科学总结,司法经验进一步归纳和提炼,变成立法的资源和指针,并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司法。

二、民族刑事政策的历史考察

基于历史和地理等原因,少数民族地区同汉族地区相比,至今在经济发展水平上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在文化教育等方面也是如此。这种差异状况,从犯罪原因方面来讲,往往造成引起犯罪发生的不利因素较多,而控制犯罪发生的因素较弱、较少。比如在个别民族地区,一些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常常引发斗殴、寻衅滋事、强奸和重婚等犯罪产生,因地制宜地实行“两少一宽”政策,就是对民族地区的犯罪从历史和现实实际出发进行变通处理,体现司法的宽容和关怀,彰显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以达到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两少一宽”政策有利于保护人权,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从历史实际考虑,“两少一宽”政策维护了中国共产党自土地革命时期就与少数民族所结成的稳固的统一战线,加强了党的执政地位。“两少一宽”是党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党长期以来的民族政策是一脉相承的。

但在当前新的历史时期,对于“两少一宽”政策出现了不同声音。2014年3月1日晚的云南昆明火车站严重暴力恐怖案件发生之后,有人提出,法律实施因民族而异,这不符合国家法治的基本精神,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对执行法律因民族不同而异。香港媒体曾评论说,“两少一宽”政策使得政府照顾少数民族,给了很多好处和优待。但是,少数极端暴恐分子不但不感恩,却在西方反华势力鼓动支持下,进行闹事和犯罪。地方政府往往受该政策束缚,一味软弱和退让。有人呼吁放弃“两少一宽”政策,取缔各种照顾政策。一些少数民族精英人士也提出取缔“两少一宽”政策,表示不能因为谁是少数民族就可以从轻、从宽。有人提出,“两少一宽”刑事政策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严重违背。还有人认为,对少数民族犯罪人宽大无边,可能会为民族分裂势力的犯罪开脱罪责,让其减轻甚至逃避惩罚,“两少一宽”政策事实上倒成了犯罪分子的“护身符”,而对犯罪人的宽大就等同于对犯罪行为过于纵容,客观上是对无辜群众的伤害。

三、民族刑事政策的发展和探讨

反思“两少一宽”政策提出的背景和根据,以及该政策三十多年以来的历史经历,其从民族地区的历史差异出发,针对少数民族的民族和历史特点进行适用,其发展也要适应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两少一宽”政策和综合治理思想是科学处置民族地区犯罪的策略和措施,但应要特别注意的是,必须掌握各少数民族犯罪的特点和各类犯罪的原因和背景。发展和完善该政策,进一步促进政策的成熟度和实际效力,一来是积极引导,不但要承认少数民族的客观差异,适当区别对待,也要循序渐进,逐步趋同统一司法和执法的大方向。二来是将“两少一宽”政策和有关司法经驗科学纳入到变通立法。对“两少一宽”政策加以制度化是必然趋势。国家层面和民族地方都有必要及时将“两少一宽”政策和有关司法经验上升为法律,为在民族地区科学准确地实施刑法提供强有力地指导。同时要特别注意,“两少一宽”政策是指处理从宽,即量刑从宽,而不是定性和定罪从宽;是指相对从宽,而不是绝对从宽;是指依法从宽,而不是法外另行;是指一般从宽,而非一律从宽,对那些犯意特别卑劣、手段特别残忍、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就不能从宽。我国民族地区犯罪的控制和预防不同于其他地区,在民族地区贯彻刑事政策, 要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和民族特点, 在犯罪惩治、预防、控制和司法处置中, 做到既注意普遍公平又要顾及民族特点的司法处置,以制定法为依据和基础,依照党和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 有效发挥民族地区习惯法的有关积极元素, 构建我国民族地区的犯罪惩治、预防和控制体系。

经过总结多年与犯罪作斗争的司法经验,并对多次“严打”斗争的历史反思, 党和国家与时俱进地提出了具有时代特征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出台,升华了过去几十年固有的刑事政策,进一步提升了刑事斗争策略,对犯罪进行惩治、预防和控制的体系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社会治理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宽严相济是现阶段党和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 全面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刑事司法的政治主张和要求,符合现代的司法规律,是一项伟大的战略思想, 是刑事司法战线的指导灵魂。“宽”、“严”和“济”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三个方面,“宽”是指宽大和宽容 ,对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或者犯罪人具有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时, 对其给予较轻处理,这种政策倾向可称为“轻轻”,是从犯罪特殊预防、人道主义和节省司法资源等方面进行考虑的一项刑事司法处置原则。“严”是指严格和严厉,对那些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或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在法律上给予较重处理。这种政策倾向可称为“重重”,是对严重恶性暴力犯罪和恐怖犯罪等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等犯罪的刑事司法处置原则。“济”是指互济和结合, 即对“宽”和“严”之间关系的科学准确定位,不偏不倚,恰到好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时, 应从案情、犯罪人的具体实际情况出发,准确合理地判断哪些是“轻”,哪些又是“重”,把握好二者之间的“度”,不简单以罪行轻重孤立、片面和机械地适用该政策。宽严相济政策要求在实际适用时,注重把握犯罪人的特殊情况, 因案、因罪、因时、因地而宜,灵活客观地予以司法处置,力争取得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现实最大化。犯罪惩治、控制和预防是一个整体,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不但在定罪量刑的实体法中体现,也在具体实施的程序法中体现, 是一项贯穿犯罪惩治、控制和预防整个体系的全局性和应用性的基本政策,也必然是适用于民族地区刑事司法实践的基本刑事政策。

综上,民族刑事政策表述可以进一步完善为:“两少一宽,宽严相济”。但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的关怀和司法宽容没有改变。因此,实现“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的法律化是确有必要的,对少数民族犯罪案件务必做到既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又要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科学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以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增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參考文献:

[1]许章润.犯罪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吴大华.民族法律文化散论.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

[3]姜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基础与价值边界.法商研究.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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