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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视野下网络舆情治理的政府监管研究

2017-03-25孙文博颜吾佴

长沙大学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舆情监管政府

孙文博,颜吾佴

(北京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44)

大数据视野下网络舆情治理的政府监管研究

孙文博,颜吾佴

(北京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44)

网络是大数据时代社会民意信息交流和传递的重要媒介,被誉为报纸、广播、电视之外的现代化第四媒体。随着互联网多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舆情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社会舆论焦点,而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实现对其进行量化监测和分析的重要途径,因此如何在大数据时代完善网络舆情政府监管机制就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研究在介绍网络舆情的内涵及其对政府治理影响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政府在网络舆情治理主体、治理格局与治理策略方面的变化,探究大数据视野下网络舆情治理的现实困境,提出应通过建立健全政府网络舆情大数据监管体系、基于顶层设计制定网络舆情大数据治理规划以及基于立法革新和协同合作完善依法治网模式等改革措施,来有效提升政府对网络舆情的实时监测、分析和预警能力。

大数据;网络舆情治理;政府监管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移动通讯设备更换速度的加快,网络信息传播更加迅速,也改变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方式。网络舆情对于地方政府治理具有引导作用,同时也容易混淆视听,扰乱正常的公共秩序。而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存在区域治理差异性和政治敏感性,若国外敌对势力或不法分子借助网络平台制造不良舆论,传播不良信息,很容易破坏正常的网络环境,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近年来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新媒体工具的普及,进一步增加了地方政府网络舆情治理的复杂度,使得网络舆情政府监管陷入困境。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有望创新政府治理思维,通过深入挖掘、分析网络舆情,形成全新的政府监管模式。地方政府要想实现对网络舆情的有效监管,就需要正确认识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寻找合适的网络舆情监管路径,尊重民众对政府部门的舆论监督,进而提升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一 网络舆情及其对政府治理的影响

在自媒体工具广泛应用的冲击下,网络舆情逐渐成为政府部门舆情监管的重要内容。然而要想实现对网络舆情的深入分析与准确研究,首先需要了解网络舆情的特征,及其对政府治理带来的影响。

(一)网络舆情的内涵

网络舆情即公众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基于自身的文化结构、教育背景、政治主张等,对所关注的事件发表言论、态度和看法的总和。网络舆情是互联网时代形成的新概念,反映出大多数人意见的集合,既具有互联网平台的诸多特征,也具有舆情的特殊性。网络舆情以互联网作为传播载体,本身属于社会舆论的一部分[1]。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为网络舆情的传播创造了条件,也凸显了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舆情在新闻、事件的形成发布方面,周期更短,传播速度更快,并依托移动网络覆盖面广的优势,突破了人们信息交流的地域限制,也扩大了网络舆情的传播范围。同时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公众发布信息的方式更为多样,增加了收集和处理舆论的渠道,也使得民众与政府部门的交互更加频繁。

(二)网络舆情对政府治理的引导作用

网络技术的进步激发了公众的参政热情,使得互联网平台成为发表民情民愿的场所,也成为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国借助网络舆情开展政府工作的案例逐渐增多,中央领导层也要求各级政府开通官方网站和微博,利用网络途径及时公布最新政务信息,实现与公众之间的无障碍交流。在制定重大战略规划或者发布行政法规前,中央和地方政府也会在线征集公众建议,全方位了解网民的心声,提高了公共决策的民主性。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为公众提供了多元化的信息发布方式,提高了公众的参政议政热情,也为建设独立、理性的民主社会创造了条件。网络舆情不仅有助于提高公众的民主意识,平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也有助于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促进政治民主建设。由原来的逃避公众监管,忽视网络舆情,到如今政府部门积极应对公众监督,高度重视网络舆情,认真听取民声民意,可见我国政府无论在对网络舆情的认识方面,还是对网络舆情的监管方面都有显著提高。

(三)网络舆情对政府治理的不利影响

网络环境下人们可以利用微博、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布信息,实现与他人的及时交流沟通[2]。然而网络信息的传播具有多向性和不可控性,一旦形成不良的网络舆情,如网民之间的相互攻击、辱骂和诽谤等,很容易导致网络暴力,进而影响到有序的网络环境;人肉搜索等方式的应用,更容易暴露个人信息,并给别有用心的人制造引发舆论恐慌的机会;互联网上存在的负面信息和虚假言论,则很容易煽动公众情绪,导致大众产生错误的认识,进而引发他们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加之互联网中本身存在多样化的信息传播媒介,随着网络信息的日益增多,很容易出现各种不良言论。部分网民由于个性冲动,在利用互联网与他人交流沟通过程中,容易出现言语冲突,并在短时间内集中形成网络舆情,进一步诱发社会矛盾。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网络监管机制,对于网络信息的传播缺乏严格的审查和监督,无法发挥有效约束不良言论的作用,也导致虚假信息泛滥,增加了政府部门的网络舆情治理难度。

二 我国政府网络舆情治理的体制变迁分析

随着互联网环境下网络舆情数量的增多与影响力的增大,我国政府不得不适应形势需求,不断调整政府网络舆情治理体制,体现在治理格局发生明显变化、引入先进网络舆情治理技术与方法、扩大网络舆情治理的参与广度等。

(一)治理格局发生变化

我国地方政府的网络舆情治理主体,一般依照上级部门的组织结构进行设置,并向上级推送情报与提供网络舆情信息。而上级部门发挥着业务引导作用,权责分明,层级清晰。若出现超出权责范围的任务,需要地方政府向上级部门汇报,并寻求业务支持[3]。这种网络舆情治理的纵向式格局,可以保障业务数据的互通共享,保障各部门步调一致,实现全国性工作的同步进行,避免出现各行其是的问题。近年来,地方政府为解决互联网行业管理部门缺失带来的影响,纷纷建立以网络安全、网络内容监管为主要目标的管理部门。并且联合地方公安机关、地方宣传部门开展多头管理,共同主导网络舆情治理工作。随着我国各地网络安全领导小组的成立,也逐步形成以地方党委为主导的治理格局,进一步提高了地方政府的网络舆情监管能力。

(二)治理主体不断增多

我国政府网络舆情治理的主体结构,多由网络安全主管部门、互联网行业管理部门、网络内容管理部门等构成。其中网络安全主管部门隶属于公安系统,由各地公安机关直接管理。目前我国很多地区的公安机关,均设立了网络安全监管部门,部分县级机关也逐步设立了网络信息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开展网络安全维护、网络违法犯罪打击工作。互联网行业管理部门由通信管理局垂直管理,目前仅设立了省级机构,还没有覆盖地级市[4]。由于管理权责不对等,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管理空白,或者地方政府无法指挥的现象。近年来,我国部分省市逐步构建了市县级委派机构,提高了地方政府对互联网行业的监督力度。互联网内容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网上信息管理和舆论引导,由宣传部门负责。随着我国各级网络安全领导机构的设立,很多地区在已有网络信息办公室的基础上,成立了信息化领导小组,成为独立于宣传管理系统的网络舆情监管机构。除上述政府管理部门外,我国很多地方的检察、税务、教育等职能机关,甚至高校、社区都设立了相应的网络信息宣传和引导机构,进一步壮大了网络舆情治理队伍。

(三)行动策略不断创新

自媒体时代网络舆情数量的迅速增多,提高了各级政府对网络舆情监管的重视,不少地方政府纷纷推出全新的网络舆情治理模式,开发了网络舆情治理新策略和新机制。同时很多地区引入了网络舆情治理新技术,通过建设网络舆情监测中心,实现对网络数据的采集与分析,获取与本地相关的舆论热点,在设计舆论评价指数和绘制动态曲线的基础上,预测网络舆情的发展趋势。例如,某市网民数量增长速度较快,地方政府结合本地网民需求和互联网发展状况,由网络安全和网络内容管理部门主导,推出全市综合治理网络舆情的模式,通过对全市各级部门进行职能整合,共同开展网络舆情治理工作。该市网络舆情监测中心覆盖微信、微博等多家网站,监测范围包括经济、食品、教育、医疗等多个领域,每天采集网络数据超过200万条,实现了对网络舆情的全天候监测。

三 大数据视野下我国政府网络舆情治理的现实困境

大数据技术是基于科技进步形成的数据处理手段,能够实现对大量数据的动态化、立体化整合研究。而网络舆情本身属于大数据,具有关联性和易变性,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存在不同的特征,加之网络数据的成倍增长,给政府网络舆情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为全面掌握网络舆情发展动向,有必要从大数据角度分析政府网络舆情存在的困境,为构建网络舆情大数据治理体系提供依据。

(一)缺乏对网络舆情大数据治理的认识

网络舆情大数据治理是政府、企事业单位联合社会人士,共同利用大数据思维设计网络舆情治理架构,实现对网络舆情的规范、有序治理,进而引导网络舆情向良好的方向发展。大数据技术在政府网络舆情治理中的应用,是先进技术理念在网络舆情治理领域的表现,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要措施。然而我国政府在大数据治理网络舆情方面,还存在多方面制约因素。一方面,网络舆情来源广泛、复杂多变,政府作为网络舆情治理主体,应该转变传统的简单直观、统计式的管理模式,寻找全新的网络舆情治理技术和方法,向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大数据作为一门融合网络科学、信息传播、社会科学等多学科知识的技术,要求使用者涉猎知识广泛,了解交叉学科的发展趋势,具备较高的数据管理素养。然而,目前我国大数据领域人才紧缺,加之多学科融合本身难度较大,这就给建设大数据网络舆情治理体系带来了更多阻碍。因此,要想实现政府网络舆情治理与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技术的对接,亟待利用各类融合、分析、开发与决策技术,突破大数据应用于网络舆情的局限,提升地方政府网络舆情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二)传统舆论反馈机制无法满足需求

虚假信息长期以来都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在传统信息传播环境中,由于信息传播渠道少,传播速度慢,所导致的社会危害相对有限。即使发生了恶劣的舆论事件,政府部门也可以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并且借助官方媒体澄清谣言,而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并不会随之降低。如今公众接受信息的渠道逐渐增多,信息传播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他们能够全面了解事件的概貌,并且采用多元化的方式还原事件真相。部分不法分子为制造谣言,往往通过伪造图片、视频等方式,利用互联网传播虚假信息,通过提高传播信息的真实度吸引公众关注,进而达到迷惑大众、制造混乱的目的。若政府部门依然沿用传统的舆论反馈机制,需要经过层层上报,并在网络舆情发生后才制定补救方案,或者缺乏对网络舆情的关注度,无法很好地化解矛盾,不仅错过了最佳反馈时机,也难以获得公众的信任。而当公众对政府行政能力产生质疑,或者认为政府在网络舆情引导方面存在缺失,必然导致民众不满情绪的积累,使得更多的民众站在政府的对立面。

(三)在网络舆情监测方面存在技术瓶颈

我国政府在构建网络舆情大数据监测系统方面,还需要解决多方面的技术难题。一方面,目前很多具有较强功能的技术工具并没有得到普及,或者并没有被引入政府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如数据挖掘、程序语言处理等。其中数据挖掘技术的应用,可以帮助网络舆情监测者发现大量网络文本中的有用信息,借助预测、对比、聚类等功能,提高网络舆情分析能力,发现不同网络数据的内在关联,判断网络舆情的真实性和发展趋势。由于很多地方政府缺少专业技术人才,缺乏采集、处理网络信息的实践经验,导致在实际工作中无法有效利用各种新技术、新方法,也无法提高网络舆情治理效率[5]。例如,某市由于缺乏具有较高网络数据处理能力的技术人才,在网络舆情治理方面存在巨大的压力,很难设立专门的网络舆情治理小组,只能将网络舆情监测外包给专业公司来做,由于这些外包企业缺乏网络信息监测权限,自然无法保障政府部门的网络舆情监测效果。

四 基于大数据提升网络舆情政府监管能力的措施

如今互联网已经成为舆论形成和传播的主要场所,政府部门要想有效应对网络舆情引发的危机,必须借助大数据技术掌握网络舆情的发展规律,全面提升网络舆情监管能力,进而发挥良好的网络舆情引导作用,维护政府部门的社会公信力。

(一)建立健全政府网络舆情大数据监管体系

将大数据技术应用于政府网络舆情监管体系构建中,成为我国提升网络舆情治理水平的必要手段,也是实现依法治网的必然趋势。当前要想创新政府网络舆情治理体系,首先需要构建大数据评估体系,完善大数据网络舆情监管流程,借助大数据深入挖掘、分析大量网络信息,准确评估网络舆情的发展动向,进而提高政府部门的网络舆情监管能力,实现网络舆情的科学化治理。一方面,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可以实现对海量网络信息的主动检索,政府部门创新大数据监管方法,可以更为准确地捕获不良网络信息,实现对网民基本信息的全景式掌握,以对网络舆情进行精准化管理。另一方面,借助大数据技术辅助网络舆情治理决策,已经成为衡量各级政府部门行政能力的重要指标。相关管理部门利用大数据治理技术、大数据思维开展网络舆情监管工作,对网络数据进行深入、全面的挖掘分析,构建动态网络舆情研判方法,能够实现对公众网络行为的科学引导,并将网络舆情引至法治轨道。

(二)基于顶层设计制定网络舆情大数据治理规划

我国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明确提出“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论,要求地方政府积极履行社会治理职能,利用现代化技术提升综合治理能力。在网络舆情治理方面,大数据作为全新的数据分析处理技术,成为推进网络舆情治理现代化的有效技术路径,也是政府网络舆情治理的现实选择。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能够实现对网络信息的全方位监控和管理,催生全新的网络舆情引导和治理模式,必将为政府开展网络舆情治理带来新的气象。鉴于此,各级政府应该从我国网络舆情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通过顶层设计构建网络舆情大数据治理战略规划。应坚持协同合作、依法治理和科学引导的原则,完善网络信息大数据管理机制,完善网络舆情依法治理体制[6]。政府部门也应该联合多个行业和领域,完善网络舆情治理的组织管理体系,明确不同部门的基本治理职责,实现对大数据资源的整合与高效利用,进一步优化网络舆情大数据治理环境。

(三)基于立法革新和协同合作完善依法治网模式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网络舆情治理法规,而针对借助微信、社交网站等新媒体工具传播网络舆情的立法,本身属于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政府部门应该利用法治思维,积极促进网络舆情立法革新,立足大局制定网络舆情治理规划,全方位推进政府部门依法治网,引导网络舆情向良好的方向发展,尽快化解各种网络矛盾。同时应该结合实际加快网络舆情立法进程,颁布体现大数据特点、操作性强的网络安全管理法规,建设网络信息发布的规范约束机制,形成由司法规章、行政法规、部门制度共同构成的系统性约束体系。应通过立法推进网络实名制进程,切实保障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国家利益;明确行业信息、个人信息的存储与管理权限,严厉打击利用相关数据牟利的行为,提升网络从业者的社会责任意识,净化网络舆情治理环境,促进社会治理模式转型升级。此外,政府部门应该发挥引导作用,鼓励公众参与到网络舆情治理中,形成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应正确处理维权与维稳、治理与管理之间的关系,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良好的社会舆论生态,保障公众能够自由倾吐民意,并通过创新网络舆情协同治理模式,提升网络信息传播的道德约束力,形成基于大数据的网络舆情监管新常态。

网络舆情在为公众提供参政议政渠道的同时,也容易引发舆论危机,进而威胁到社会稳定发展。政府部门作为社会事务管理的主体机构,在网络舆情数量迅速增多的背景下,应该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网络舆情治理体系,实现对网络舆情的法制化管理,尽快发现和控制不良舆论的传播,通过有效反馈和疏导,促使网络舆情向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方向发展,进而实现大数据视野下的网络舆情监管目标。

[1]尹建国.我国网络信息的政府治理机制研究[J].中国法学,2015,(1).

[2]翟云.网络舆情治理的未来愿景、现实困境与实现路径[J].行政管理改革,2015,(1).

[3]张佳慧.中国政府网络舆情治理政策研究:态势与走向[J].情报杂志,2015,(5).

[4]郭跃军,闫海芳.论大数据时代网络舆情监管机制的构建[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

[5]李阳.危机管理模式下新媒体网络舆情治理路径研究[J].社会科学辑刊,2015,(4).

[6]刘伟.论转型时期我国网络舆情治理的思路与对策[J].理论与改革,2016,(3).

(责任编校:简小烜)

Research on Government Supervision of Network Public Opinion Governance under the View of Big Data

SUN Wenbo,YAN Wuer

(School of Marxism,Beijing Jiaoto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044, China)

Network is an important medium for the exchange and transmission of social public opinion in the era of big data, and it is known as the modern fourth media, besides the newspaper, radio and television.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multimedia technology, Internet public opinion has become a new focus of public opinion. The government’s macro control is an important way to realize the quantitative monitoring and analysis of the information storm. Therefore, how to improve the network public opinion government supervision mechanism is particularly urgent and important in the era of big data. In view of this, this article on the basis of introducing the connotation of the network public opinion and its influence on the government governance, analyzes the changes of the government in the network public opinion governance, governance structure and governance strategy. The paper explores the plight of government network public opinion management under the view of China’s big data, and puts forward several reform measures as follows: establishing and perfecting network public opinion data supervision system, making the plans of network public opinion data governance based on the top-level design and improving the mode governing the network by law based on legislative innovation and cooperation, so as to improve real-time monitoring, analysis and early warning a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in terms of the network public opinion governance.

big data; network public opinion governance; government supervision

2016-11-30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系统论视域下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创新机理研究”,编号:11CKS028。

孙文博(1978— ),男,河南周口人,北京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颜吾佴(1959— ),男,北京人,北京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

D523.31

A

1008-4681(2017)01-00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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