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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伤残津贴获取待遇方式可以选择

2017-03-25颜梅生

农民文摘 2017年4期
关键词:津贴工伤保险经办

【案例】户口在江西的农民工张锡秀,从2014年8月起,一直在山东的一家公司打工,并由公司为其在山东办理了工伤保险。2016年6月7日,张锡秀因乘坐公司的小车出差遭遇交通事故,落下四级伤残。鉴于公司所在地距离自己家路途遥远,伤残后的自己也来往不便,张锡秀曾要求工伤保险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但被工伤保险机构拒绝,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已明确指出,四级伤残津贴应依据本人工资的75%“按月支付”,直至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张锡秀的不便虽然客观存在,但因与条例相违,也只能是无能为力。

【分析】张锡秀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即其对伤残津贴的获取方式具有选择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与之对应,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在张锡秀已选择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的情况下,工伤保险机构理应按照有利于张锡秀的原则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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