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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简牍所见秦与汉初的田租制度及相关问题

2017-03-20慕容浩

社会科学研究 2017年2期

慕容浩

〔摘要〕 秦与汉初的田租制度呈现出以劳役租为基础,兼有定额租因素的杂糅形态。纳租户每年将全部耕地的十分之一划出作为税田,税田内作物全部作为田租上缴。每年在作物成熟之前,乡吏参考土地的地力、作物种类、年景等因素“取程”,计算出税田内作物的产量,并以此作为每户田租缴纳的下限。收获季节,在政府的监督下,每户将税田内的作物收获并上缴,如果出现低于缴纳下限的情况,则需要补齐。秦与汉初的田租制度具有较强的过渡性特征,本身并不完善,加之西汉文景以来厉行低田租政策,这一制度随之瓦解。

〔关键词〕 田租;税田;税田制;取程

〔中图分类号〕K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7)02-0171-06

秦汉田租制度历来是史家关注的重点问题,但是传世文献只简单提及汉代的田租征收存在十税一、十五税一与三十税一的情况,细节方面则语焉不详。秦代的制度更是几乎不见史载。《汉书·食货志》虽记载了魏国的情况:“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1〕只是阐述了亩产的平均状况与田租率,具体每一户粮食产出如何计量,田租征收如何执行,均尚付阙如。研究者们针对秦汉时期的田租制度进行了很多积极的探索,提出不少观点,代表性的有四种:1、劳幹的浮动税制说〔2〕,即秦汉田租的数量与每年的收成相关,采取的是一种比例租的形式;2、吉田虎雄〔3〕与韩连琪〔4〕的定额税制说,即秦汉田租的田租额是一个参照数年情况制定的固定数额;3、高敏的田亩与产量相结合征收制度说〔5〕,即将田亩与产量都纳入到田租征收的考量范圍之内;4、谷霁光的以户为基础征收说〔6〕,即秦汉田租的征收与土地无关,而是以户为单位征收的。

近些年很多新出简牍涉及秦代、汉初田租制度,如:龙岗秦简、里耶秦简、岳麓秦简《田律》。另有一些数术类典籍,如北大秦简《田书》、岳麓秦简《数》与张家山汉简的《算数书》,尽管这些数术类典籍不是当时制度的实际记录,但是剔除数字方面虚构的因素,也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基于这些新出材料,学界对于秦汉时期的田租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讨论。①研究者着力于积极厘清“税田”“程”“取程”等内容,力图深化对秦汉时期田租制度的认识,理顺秦汉田租制度发展的线索,且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目前的研究尚存在不少疑问需要进一步探讨,第一,如何认识“税田制”与“取程之制”,第二,具有分成租特征的“税田制”与定额租特征明显的“取程之制”如何同时在秦代与汉初的田租制度中并存;第三,秦汉田租制度演变的轨迹与内在逻辑是什么。本文拟在学界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对秦汉田租制度及相关问题进行考察,以求教于方家。

一、 秦与汉初的“税田”与“税田制”

“税田”是算数书中经常出现的概念,岳麓秦简《数》:

租误券。田多若少,耤令田十亩,税田二百卌步,三步一斗,租八石。·今误券多五斗,欲益田。其述(术)曰:以八石五斗为八百。(0939)〔7〕

禾兑(税)田卌步,五步一斗,租八斗,今误券九斗,问几可(何)步一斗?得曰:四步九分步四而一斗。述(术)曰:兑(税)田为(实),九斗(0982)〔8〕

税田三步半步,七步少半一斗,租四升廿四〈二〉分升十七。(0847)〔9〕

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税田”条:

税田 税田廿四步,八步一斗,租三斗。今误券三斗一升,问几何步一斗。得曰:七步卅七〈一〉分步廿三而一斗。术(術)曰:三斗一升者为法,十税田为实。令如法一。〔10〕

这些关于“税田”的算题中,经核算,田租率均为百分之百。据此有学者对税田的性质进行了推断:“‘税田是由国家政府机构直接经营管理的农耕地,就是‘公田。……使用刑徒耕种国有田地,收获尽入国库,田租率当然是百分之百。” 〔11〕但是里耶秦简的一份涉及垦田与田租征收文书中的内容与上述观点相左。里耶秦简8—1519简:

迁陵卅五年貇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四顷【卌二亩】

户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率)之亩一石五【斗少半斗】

户婴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正)

启田九顷十亩租九十七石六斗 六百七十七石

都田十七顷五十一亩租二百卌一石

贰田廿六顷卅四亩租三百卅九石三

凡田七十顷卌二亩·租凡九百一十 (背)(8—1519)〔12〕

简文中记载了迁陵县与下辖诸乡垦田数、税田数、田租数与户数等数据,这份文书是现有文献中唯一一份直接反映秦代田租征收的原始材料,为厘清秦代田租制度提供了重要证据。从文书内容来看,秦始皇三十三年迁陵县下辖都乡、启陵乡与贰春乡共开垦土地五十二顷九十五亩,收田租六百七十七石,平均每亩一石五斗少半斗。稍加计算可以发现,全县垦田面积乘以每亩的田租数量,远远高于该年的田租总量,而税田面积乘以每亩的田租数量,恰与该年的田租总量相合,显然该年度迁陵县所有田租皆出自税田。而从简文各乡的内容来看,先列垦田数,再列田租数,并没有列税田数,可见,税田应该不是垦田之外的另一种土地,据此,有学者敏锐地指出:“当时征收田租,似乎是分别从每户田地中划出一定数量的‘税田,而田租就来自‘税田。” 〔13〕从以上简文内容,结合上文所引岳麓书院《数》的材料,这一推测可以成立。综上,可以得出两点结论,其一,税田并不是政府直接经营管理的土地,而是百姓耕种土地的一部分。其二,每户将授田的一部分单独划出成为“税田”,税田之上全部收获作为田租上交政府,这就是秦与汉初相关文献所反映出的田租征收制度。为了方便行文,此一租税制度本文暂称之为“税田制”。

诸种出土文献印证了“税田制”的存在,从“税田制”操作的状况来看,其属于一种分成租,将应缴纳田租的土地按照一定比例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税田,收获全部上缴,另一部分土地的收获则归纳租者。那么税田占全部应纳租土地面积的多少比例,即田租率是多少,无疑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目前涉及“税田制”田租率的出土文献有数种,但是存在龃龉之处,现主要有“十税一”与“十二税一”两种情况。岳麓秦简《数》中所有的田租率均为“十税一”,如上文所列简0939:“租误券。田多若少,耤令田十亩,税田二百卌步,三步一斗,租八石。·今误券多五斗,欲益田。其述(术)曰:以八石五斗为八百。”这道算题中税田面积二百四十步,合当时的一亩,相当于全部土地面积的十分之一。又如简1654:“禾舆(與)田十一亩,□二百六十四步,五步半一斗,租四石八斗,其述(术)曰:倍二百六十四步……”经计算,二百六十四步合当时的1.1亩是税田的总面积,占全部十一亩应纳税土地的十分之一。北京大学藏秦简《田书》①税率则均为“十二税一”,简8-007: “广廿四步,从(纵)廿步,成田二。税田卌步,租一石”;简8-003:“广百廿步、从(纵)百步,成田五十亩。税田千步,廿步一斗,租五石”;简8-023:“广廿四步,从(纵)卅步,成田三亩。税田六十步,五步一斗,租一石二斗”。经计算,这些简文中的税田面积都是全部土地面积的十二分之一。

由于以上文献性质属于供人学习田亩、租税计算的算数类教材,并不是现实意义上的行政文书,所以其数字与现实情况可能存在偏差,需要与其他文献进行互证,才能去伪存真。战国时期关东诸国的田租率并不一致,且田租普遍较重,《汉书·食货志》载魏国制度为什一之税:“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 〔14〕银雀山汉墓出土的《守法守令等十三篇·田法》规定:“卒岁田入少五十斗者,□。卒岁少入百斗者罚为公人一岁。卒岁少入二百斗者,罚为公人二岁。出之之岁【□□□□】□者,以为公人终身。卒岁少入三百斗者,黥刑以为公人”。〔15〕一般认为银雀山汉简反映的是战国时期齐国的制度,从简文来看,处罚最重的是“卒岁少入三百斗者”,据此可以推断,齐国的田租在一户每年三百斗以上,即至少每亩三石,是魏国田租率的一倍以上,远高于什一之税。战国时人推崇什一之税为“天下中正”,孟子就认为什一之税是尧舜之道,“欲轻之于尧舜之道者,大貉小貉也;欲重之于尧舜之道者,大桀小桀也。”秦自商鞅变法以来,积极备战扩张,为了维持战争机器的运转,田租率绝不会比所谓的“尧舜之道”更低,文献中甚至出现秦政府收“泰半之赋”的说法。较之十二税一,什一之税更可能接近于秦代最初的制度设计。

二、秦与汉初的“程”与“取程之制”

秦与汉初的出土简牍中,与田租相关的内容里多提及 “取程”。如岳麓书院藏秦简《数》:

取程,八步一斗,今干之九升。述(術)曰:十田八步者,以为臼(实),以九升为法,如法一步,不盈步,以法命之。(0537)

取程,禾田五步一斗,今干之为九升,问几可(何)步一斗?曰:五步九分步五而一斗。(0955)

张家山汉简《算数书》也有“取程”的内容:“取程 取程十步一斗,今干之八升,问几何”。《荀子·致士》:“程者,物之准也。”〔16〕所谓的“程”就是一斗田租的田亩步数,“以此‘程作为标准,将240平方步的亩换算成若干程,程数与一斗之积即为每亩之‘租、‘税。” 〔17〕 “程”可以视为计租的一个单位,因此“程”能够以数量计算,龙岗秦简中就可以见到“一程”、“二程”等内容,如:

盗田二町,当遗三程者,□□□□□□□?(126)〔18〕

一町,当遗二程者,而□□□□□□□?(127)〔19〕

(诈)一程若二程□□之□□?(128)〔20〕

既然“程”是一个计租的单位,“取程”就是确定这一单位的程序,通过“程”的引入,秦国乡吏通过测算田亩步数这种简单易行的方式就能直接计算出一个田租的数量。从北京大学藏秦简牍《田书》来看,“取程”的对象就是税田。简8-023:“广百廿步,从(纵)百步,成田五十亩。税田千步,廿步一斗,租五斗”,其中 “廿步一斗”就是程。

由于计算田租过程中“取程”这一程序的存在, “程”本身不是一个常数,在每次“取程”过程中都要重新认定,这一点从岳麓秦简《数》中,不同税田上大枲“程”的差异就可以看出来:

枲【舆】田六步,大枲高六尺,七步一束,租一两十七朱(铢)七分朱(铢)一。(0835)

枲舆田五十步,大枲高八尺,六步一束,租一斤六两五朱(铢)三分朱(铢)一。(0890)

大枲田三步少半步,高六尺,六步一束,租一两二朱(铢)大半朱(铢)。(0849)

大枲田三步大半步,高五尺=,(尺)五两,三步半步一束,租一两十七朱(铢)廿一分朱(铢)十九。(0888)

枲舆田,周廿七步,大枲高五尺,四步一束,成田六十步四分步三,租一斤九两七朱(铢)半朱(铢)。(0411)〔21〕

上述简文中,大枲同样高六尺,“程”既有“七步一束”,也有“六步一束”。同样高五尺,“程”有“三步半一束”,也有“四步一束”。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大枲涨势越好,“程”定得越高,计算出的租额也就越多。其原因可以从以下诸方面来考虑:

其一,地力不一。各地土地由于降水量、土壤种类、灌溉条件等原因,地力存在较大差异,秦汉政府在授田与制定赋税政策时注意到了这一点。《汉书·食货志》载田亩有上、中、下之分:“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22〕睡虎地秦简《田律》中则在征收刍稾税时,将土地贫瘠的上郡单列:“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刍二石;稾皆二石” 〔23〕,均是基于地力差异的考量。

其二,年景不同。中国属于温带、亚热带季风气候,降水量与气温年际差异较大,多水旱之灾,特别是秦国偏居华夏西陲,处于季风区的边缘地带,气候、降水条件更不稳定,农作物的年景波动更甚,因此需要通过“取程”的形式依据年景对赋税标准进行调整。

其三,作物产量不同。各种农作物的产量存在一定差异,一般而言,禾粟多产,小麦次之,黍稷又次之。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简43:“禾三步一斗,麦四步一斗,苔五步一斗,今并之租一石,问租几何。得曰:禾租四斗卅七分十二,麦租三斗分九”。〔24〕算题中征收的作物种类有粟、麦与豆,诸作物因产量差异,“程”均不同。

三、 “税田制”与“取程之制”之间的关系

“税田制”与“取程之制”在制度取向上存在扞格之处,“税田制”本质上是一种分成租制,而“取程之制”恰恰相反,通过“取程”,政府每年都要在收获之前计算出一个田租的征收量,确定一个定额,显然“取程之制”更倾向于定额租制。这两种近乎于相悖的制度如何在秦代与汉初的田租征收中同时存在,并有条不紊地运作,这无疑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一些学者试图做出解释,有学者认为:“‘税田制是征收田税过程中征缴谷物和其他农作物的计算方式,其程序是在每年五月根据庄稼长势‘取程,依‘程确定产量;官府额定的应该缴纳的税额,按照‘税田标准产量,在民户垦田中划定‘税田面积,用作田税,秋时按户征收。” 〔25〕这一观点强调,田租征收的过程中先进行“取程”,计算出税额后,再根据“程”计算出“税田”面积,最后在应税土地中划定“税田”。这一主张显然与出土文献存在较大出入,所有的出土材料中均是在“税田”中“取程”,进而计算出税额,先“取程”再划定“税田”的说法显然与当时的行政程序不符。另外,如果官府存在一个“额定的应该缴纳的税额”,就可以直接在秋后征税,完全没有必要再进行“取程”、计算“税田”及划定“税田”等一系列画蛇添足之举,既严重增加行政成本,也于国家税收增收无益。因而这种观点十分值得商榷。

还有学者认为,秦人的税田所占应税土地面积的比例是固定的,但是“其税率确实存在变化”,“田税征收方式则依据田亩质量优劣与作物不同而相应增减”。①这种观点自身存在相互矛盾之处,所谓税田所占应税土地面积的比例其实就是税率,既然这个比例是固定的,又何来变化之说,更遑论根据田亩质量优劣与作物不同而相应增减了。

所幸岳麓书院藏秦简《田律》中,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线索。简173:“田律曰:毋令租者自收入租,入租、貣者不给,令它官吏助之。不如令,官啬夫、吏赀各二甲,丞、令、令史弗得及入租、貣不给,不令它官吏助之,赀各一甲。” 〔26〕这条简文有两点需要注意:

第一,纳租者不能自己将田租径自交至官府,即政府不允许纳租者在缺乏政府监管的情况下将田租交至官府,政府会参与到田租的征缴之中。这说明简牍材料中所提及的“税田制”是切实得到执行的, “税田制”之下,政府的田租收入全部来自税田,政府唯有监督纳租者在税田上的收割及缴纳田租的过程,才能确保田租征收过程中不出现纳租者隐匿田租的行为,避免国家蒙受损失。

第二,如果纳租者缴纳的田租不足,必须由其他官员助其补足田租。这一点说明在纳租者交租之前已经存在一个田租额度,这个额度成为了百姓纳租数额的下限。那么这个额度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一种可能是百姓数年来缴纳田租的平均值,但所有的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均没有证据表明这一时期存在这样一个数据。另一种可能就是来源于“取程之制”,简牍文献中大量涉及“取程”的内容,不但数术类文献出现,律令类文献也有不少,说明在当时“取程之制”是行政过程中广泛施行的,而“取程之制”又是与田租征收直接相关的制度,因此简文中的这一田租最低额度极可能是“取程”之后,在税田中计算出的田租值。

尽管岳麓书院藏秦简《田律》这条简文可以勾勒出秦与汉初田租制度的大致轮廓,但是仍有一些问题,既然纳租者的田租来自于税田,政府又介入、监督了纳租者收获作物、缴纳田租的全过程,上缴的粮食就是全部田租,不应该存在纳租不足的问题,政府为何又要设置一个租额的下限。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认识“取程之制”下计算出的这个田租的数字。首先,这一数字并不是定额租的租额,纳租者不是按照这一数字缴纳田租的,否则,政府完全没有必要参与到田租的收获与缴纳过程中,直接收租即可,从更大层面上讲,如果田租可以预先计算出来,程序复杂的“税田制”就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其次,这个数字确实有实际意义,它是一个田租征收的预估值,在田租征收之前制定,田租征收过程中,纳租者缴纳的田租不得低于这一额度。

据此,可以勾勒出秦与汉初田租征收的一个大致流程:每年在作物成熟之前,乡吏按照十分之一的比例,在每户需纳租的土地中划出一部分作为税田,至于具体时间,应该视不同作物品种的成熟时间而定,可能并没有一个全国范围内制度性的时间。接着地方官吏参考土地的地力、作物种类、年景等因素“取程”,计算出税田内作物的产量,并以此作为每户田租缴纳的下限。收获季节,在政府的监督下,每户将税田内的作物收获并上缴,记于券书。本文开篇所列数术类简牍中多提及“误券”“租误券”,这里的“券”就是田租缴纳后记录的租券。如果出现田租低于缴纳下限的情况,则需要补齐,如果纳租者没有能力补齐,则由其他官吏助其补齐。

之所以出现上述复杂的流程,是由当时的租税制度造成的。“税田制”应该是秦与汉初的基础田租制度,由于是分成租,百姓的田租数量决定于收获的多少,可以充分照顾到地力、年景、作物产量等因素,这是这一制度的优势,但是缺点也十分明显,即国家难以保障税田上的田租能顺利、足额地上缴至政府。尽管政府可以通过派遣官吏進行监管,但是受限于基层官吏的数量,实践上真正实现全面监管十分困难,百姓很容易隐匿田租,若是官民勾结贪墨田租,状况则更糟糕。因此必须制定一个制度,预估税田的田租额,以此作为每户缴纳田租的最低额度以防弊,这就是“取程之制”制度设计的出发点。

结论

秦与汉初的田租制度中,“税田制”与“取程之制”并存,“税田制”为基础性制度,“取程之制”为辅助性制度,共同建构了这一时期的田租制度形态。就制度本身而言,具有鲜明的过渡性特征。

“税田制”从运作过程来看是一种属于力役形态的税制,可以视作商周以来“助”“彻”制度的延伸形态,较为原始。秦之所以将“税田制”作为田租征收的基础制度,可能与秦国偏居西陲,经济欠发达,制度发展滞后有关。从出土文献来看,东方一些诸侯国已经实行定额租,银雀山汉简出土的《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提供了齐国田租制度的情况:“……岁收:中田小亩亩廿斗,中岁也。上田亩廿七斗,下田亩十三斗,大(太)上与大(太)下相与復(覆)以为(率)。”〔27〕从简文内容来看,齐国将土地分为“上田”“中田”“下田”,且将每岁的年景也分上、中、下,进而制定出田租的数额,这是典型的定额租。三晋的田租制度可能与齐国类似,董说《七国考》引桓谭《新论》曰:“魏三月上祀,农官读法,法曰……上上之田收下下,女则有罚,下下之田收上上,女则有赏。”〔28〕魏国的税收制度也存在地次之差,与秦国制度有别,与齐国制度更为相近,韩、赵同出三晋,田租制度应该相类。秦国的田租制度逐渐受到东方诸国的影响,首先,刍稾的征收已经摆脱了“税田制”的方式,实行定额租。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中对每顷土地需缴纳的刍稾数量做出了明确规定:“入顷刍槀,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槀二石。”〔29〕“取程之制”可能也是受到东方制度的影响而后出的制度,《商君书》卷一《垦令》载,商鞅变法中对田租制度进行了改革,“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高亨注:“訾,量也。”〔30〕这里提及的应该就是“取程之制”。相对而言,“取程之制”是一种较为先进的制度,如果政府可以根据“取程”后计算出来的田租数直接收租,就可以减少很多行政程序,税田制的弊端也可以避免。进一步讲,如果每年“取程”可以逐渐发展为采用数年的平均值,几年调整一次,这样“取程之制”就与定额租十分接近。但是商鞅变法之后,“取程之制”并没有取代“税田制”成为田租制度的主体,反而只作为一种辅助性制度存在,就出现了秦与汉初的田租制度中,“税田制”与“取程之制”并行的杂糅状况。

从行政实践来看,秦与汉初的田租制度显然不是一个理想的制度,原因有二:其一,这一制度的行政成本过于高昂。“税田制”只适用于小国寡民的状况,因为每年从税田的划分到田租收获、上缴的监督,政府均需要投入较多人力,国小民少尚可,随着诸侯国疆域扩张、人口滋衍,基层乡里下辖的民户越来越多,新占领区域尽管人口少,但是面积却很大,田租征缴很容易出现人手不足、顾此失彼的情况,进而导致田租征收监管不力,国家蒙受损失。在此背景下,政府不得不创造出一套辅助性的制度,来弥补“税田制”的漏洞,但是“取程之制”的实行,进一步加大了基层官吏的工作量,基层官吏人数必须随之调整,秦代基层出现田部、乡部并行的复杂行政系统,与这一时期独特的田租制度有直接关系。其二,这一制度下,政府监管难度大,易滋生腐败。尽管政府设计了“取程之制”以防“税田制”之弊,但是“取程之制”本身漏洞也不小,“取程”过程中主观性太大,会出现龙岗秦简中的遗程、败程、稀程等现象,加之政府在税田作物的收获与征缴中监管不力,就进一步出现了虚租、租不能实、匿租、失租等状况。这些徇私舞弊行为大量出现暴露出田租制度本身的弊端,容易让基层官员从中钻制度的空子,不似定额租那般容易操作。

秦与汉初田租制度的瓦解具有必然性,一方面制度的痼疾难以消除,必须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否则必然会对国家的税收乃至粮食安全构成威胁。另一方面,西汉文景以来实行的低田租政策,成为了旧田租瓦解的催化剂。西汉建立以来,田租率从十五税一降至三十税一,在低田租的情况下,国家从每户征收的田租大幅减少,旧田租制度下的行政成本却没有降低,特别是随着西汉人口增加,每户授田明显减少的情况下,以土地面积为依据的定额租无疑对于国家更为有利,“税田制”与“取程之制”相结合的田租旧制已经完全不适应新的形势,也就逐渐被时代淘汰,劳役地租这种相对原始的土地赋税形式也彻底退出国家主流赋税形态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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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