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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保安猝死的官司

2017-03-12滕恩荣

辽宁经贸信息 2017年10期
关键词:公安部门视同孙某

◇滕恩荣

一桩保安猝死的官司

◇滕恩荣

56岁的保安老王因身体不适到小诊所输液后,猝死在宿舍。家属赶到北京,为了“保全尸”拒绝警方尸检的建议。老王死后,亲友们纷纷为他“鸣不平”,觉得老王只得到单位3万元补助“太少”,建议家属“找后账”。为此,家属再次赴京……到底谁应当对老王的死承担责任?经过北京市两级法院的审判,终于有了答案。

老保安猝死宿舍

56岁的老王学历低,没有一技之长,四个孩子中小儿子还在上学,生活压力很大。为了多挣钱,2010年9月他只身来到北京,经人介绍干起了保安员的工作。保安公司录用老王,但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安排他到位于朝阳区的一家公司担任保安员。

2011年1月11日天气很冷,老王感冒了,在床上躺了一天都没能上班。第二天,经过保安队长批准,老王在同事的陪同下,返回位于石景山区的公司本部。中途经过一个私人诊所,老王在那里接受了输液治疗。

老王回到公司时天色已晚,就在宿舍住下了。谁知次日一早,同事发现老王走了。

保安公司报警。经公安部门鉴定,老王属于“猝死”,并在查实给老王输液的孙某开办的私人诊所属非法行医的“黑诊所”之后,对孙某进行了刑事拘留。保安公司迅速通知了老王家属。

家属拒绝尸检

老王死后,家中的顶梁柱折了,大家哭成一片。到底应如何处理后事及后续情况,家中一时没有了主意。还是亲朋好友提醒:“现在哭是什么作用也起不了的,应该赶紧和在北京打工的亲戚联系,去北京给老王办理后事才对。”这句话点醒了被突如其来噩耗击懵的一家人。

老王的妻子在大女儿的陪同下,第二天坐火车来到了北京。

一开始,保安公司拒绝对老王家属给予赔偿。在政府信访部门的调解下,保安公司与老王家属签署了一次性处理纠纷的《协议书》,由保安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老王家属各类补助人民币3万元并负责老王家属住宿、交通等费用。

协议签署后,公安部门曾征求老王家属意见,是否同意对死者进行尸体解剖查明死因。老王的妻子以尸体解剖不符合老家有关“死者为大,全尸而终”的风俗为由拒绝公安部门提出的这一建议。随即老王的尸体被火化,保安公司亦及时履行了协议内容。老王的妻子和大女儿抱着老王的骨灰和保安公司给付的补助费离开了北京。

家属进京再讨说法

回到老家后,亲朋好友纷纷埋怨老王家属得到的赔偿太少,老王家属思考再三后也觉得老王死得太冤,因此春节刚过,大女儿就单独回到北京,继续向有关部门对老王的死亡讨要补偿。

大女儿首先找到保安公司,该公司拒绝再进行赔偿。

大女儿又找到公安部门,要求追究“黑诊所”老板孙某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孙某对老王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公安部门告知,由于此前家属不同意对老王进行尸体解剖,且已把老王尸体火化,所以现在无法查清孙某“黑诊所”的非法行医行为与老王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现在无法给家属想要得到的说法。

此后,老王女儿于2011年11月以死者直系亲属的身份向劳动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等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以老王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中突发疾病死亡,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为由,要求对老王死亡申请认定工伤。但劳动部门认定老王的死亡情况不属于认定工伤或视同认定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为此,老王女儿将官司打到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劳动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并无不当,没有侵害原告及老王妻子和其他子女的合法权益,判决驳回原告老王大女儿提出的诉讼请求。

老王的大女儿及其他家属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解析:死亡保安家属为何“维权”失败

老王之死表面上看和两方面有关联:一是老王之死与保安公司到底有什么法律上的关系?二是老王之死与孙某非法行医到底有什么法律关系?

首先,老王与保安公司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存在法律上规定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那么保安公司应当为老王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

在本案中,对于老王之死是否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家属、保安公司及劳动部门之间发生了争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是能够被视同工伤的前提条件,除了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外,还应当具备突发疾病时,职工在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前提条件。存在劳动关系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工作是两个不同法律概念,二者不能互相代替。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实死者老王生前曾受到与工作相关事故伤害,亦不能证实曾被确定患有职业病,因此其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况。

另外,老王突发疾病时,已经离开工作岗位,正在宿舍内休息。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老王突发疾病时正处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的情况,故他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有关可被视同工伤的情况。因此劳动部门对老王的死亡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其次,如果老王之死与孙某非法行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孙某应当对老王之死另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安公司发现老王死后,及时报警,公安部门也及时出警,并通知家属对老王尸体进行尸检,以查明死因。但由于家属自身原因,拒绝尸检,老王尸体随即被火化。这导致老王死因无法被查明,老王之死与孙某非法行医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不能被证实。这就是老王家属找公安部门“讨说法”未果的原因所在。

这个案例发人深省:打赢官司的重要前提是证据的取得和留存。本案中由于老王家属放弃了尸检机会,导致查明老王死因的关键证据无法取得和留存,使得老王的死亡只能被认定为一场意外事件,没有任何人能够为老王之死承担责任。这就是本案中老王家属维权失败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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