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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处理中所涉及问题的分析

2018-12-07

新商务周刊 2018年14期
关键词:销售业务视同计税

1 视同销售业务是否确认收入问题

翻阅现行的会计专业教材、书籍,不难发现“视同销售”这一名词频频出现。然而,令人费解疑惑的是同一种视同销售行为各类书籍的会计处理方法各异。通过归纳总结,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是否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关于看视同销售业务是否引起经济利益的流动来判断是否确认收入的观点,本人认为大部分“视同销售”行为没有直接反映出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其经济利益的流入表现为间接的形式。而对于一些学者认为可以根据视同销售业务是否引起经济利益的流入将其分类,能够引起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反之则直接结转销货成本的观点,显然使如何判别有无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成为了问题关键之所在了,而这恰恰也正是本人不能苟同之所在。

而本人想要说的是,企业作为一个以盈利为最终目的的经济组织,所有的交易与事项都是为了获利。企业将自产的产品销售给其他企业,企业获利了;而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集体福利分配给职工,用于在建工程等,企业同样也获利了。只是两者的区别在于一个是显性的利,一个是隐形的利。如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发放给职工,企业获得的是“职工服务”之利;企业将自产的产品捐赠希望工程等慈善机构,获得的是“企业形象”之利。况且,上述“以财产的形式分配股利或利润也就会使企业的其他资产少流出企业,间接相当于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逻辑,套在“将企业自产的产品无偿捐赠”这一行为上也同样适用。可见,是否确认收入万万不可简单地以“是否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这一标准来判断,因为这一标准本身就不具有唯一性。在不同人眼里,“经济利益”的定义就不同,而且,恰恰视同销售行为的特殊性也正是在于其不像“买卖”的商品销售行为那样使商品的价值为显性实现,而是基本属于隐性价值实现的范畴。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增值税中的八项视同销售业务的处理方法的规定散布于各个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公告等中,对于一些业务也没有较为详细的解释和明确的处理方法,那么这时候是否沿用原有制度中相关的规定与解释呢?诸如此类的问题使会计人员在“视同销售”这个本身就很复杂的业务的实际操作中更加荆棘刺手,难度很大。在此,本人希望准则制定机构能够尽早出台一个明确、统一且详细的有关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的规范,使得广大会计人员能有一个统一的判断标准,规范会计实务中的处理方法。

2 不同税种下视同销售行为相混淆的问题

除上述对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中是否确认会计收入的问题外,视同销售业务还涉及其他的一些易混淆,误导迷惑会计人员的地方,如不同税种下视同销售行为又有其特定的具体的规定,而不同税种间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不可相互适用;还有视同销售行为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行为及会计处理相区别的问题,会计人员应在这些方面理清思路,提高警惕,避免混淆概念以导致错误的会计操作。

税法中的视同销售有所得税与流转税之分,两者之间不可相互适用。在流转税与所得税中,视同销售的处理是不同的;而同是流转税的增值税、消费税与营业税中视同销售业务的处理也相差悬殊,会计人员应特别注意区别。现以增值税与所得税为例进行详细的说明。

比较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增值税中对于视同销售业务的规定,便会发现对于增值税中“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这三项业务在所得税中不划为视同销售业务。

在明确了不同税种下视同销售行为后,我们就不容易将各个税种下的视同销售行为相混淆,以致出现错误的会计处理了。

3 视同销售行为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相混淆的问题

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业务销项税额的区别:

3.1 计税依据不同。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即按照成本计算转出,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业务销售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计税依据是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按照当月同类货物或者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来计算,如果没有同类货物的平均价,则要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如果是应税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3.2 货物来源不同。进项税额转出,只能是外购的货物,因改变用途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而须进行转出;视同销售行为,其货物既可能是外购的也可能是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我们在对增值税中八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时尤其需要特别注意第4项即“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和第7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这两项中的货物来源均不包括购买的,若是外购的货物则是属于进项税额转出的范畴,而并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4 结束语

“视同销售”业务无论在税法上还是在会计处理中都涉及很多复杂的问题,需要会计人员在处理此类业务时要格外的谨慎,同时更需要会计人员熟悉相关的税法上和会计上的规定,依照规定认真区分不同的视同销售业务的特点并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最后,也在此呼吁有关准则制定机构能够早日出台针对此类业务的明确、统一、集中完整的规范,以指导会计人员在实务中的处理,减小操作中的难度。

[1]陈美宁.视同销售业务的实质[J].中外企业家.2006(10).

[2]崔刚.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J].财会学习.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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