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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反腐思想中的五对关系述论

2017-03-10王广峰

理论建设 2017年2期
关键词:党纪法规腐败

王广峰

(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兰州730000)

习近平反腐思想中的五对关系述论

王广峰

(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兰州730000)

反腐是复杂的系统工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反腐败中要处理好多对关系。首先专题教育活动与制度化建设的关系,在肯定专题教育活动的同时,根本的还是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其次,切实编制好制度的笼子,正确处理党纪和国法的关系,党纪严于国法,国法党纪。第三,强化制度执行,落实两个责任的关系,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前提,纪委的监督责任是保障。第四,高层反腐和基层反腐的关系,在坚决查处大案要案的同时,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落实八项规定。最后,反腐与群众路线的关系,腐败损害了群众利益,反腐走群众路线。

习近平反腐五对关系

十八大之后查处的腐败案件充分说明了反腐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反腐系统地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念、思路、举措,为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新的方向。

一、专题教育活动与制度化建设的关系

腐败的原因有很多,从主观原因来看,就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为此,党中央多次开展党内专题教育活动,引导党员树立正确的三观,要求党员不仅组织上入党,思想上更要入党。十八大后,党中央开展了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的群众路线专题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目的在于通过深入查摆和切实解决作风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促使党员、干部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带领群众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向前进”这次教育活动着力扫除“四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央提出抓作风建设,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反对奢靡之风,就是提出了一个抓反腐倡廉的着力点,提出了一个夯实党执政的群众基础的切入点。”[1](P71)

腐败的本质是权力的异化,这就要求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以“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为主题的专题教育活动。聚焦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着力解决“不严不实”问题,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努力在深化“四风”整治、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上见实效,在守纪律讲规矩、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上见实效,在真抓实干、推动改革发展稳定上见实效。

通过这两次专题教育实践活动,党群干群关系明显好转。但是也要看到,专题教育实践活动时间有限,“一次活动不可能解决全部问题,这次活动就聚焦解决‘四风’问题,而且解决‘四风’问题没有休止符,一直是进行时,没有完成时。这是我们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规律,若千年搞一次全党性活动,就像一个肌体需要不断修复、康复、治疗、锻炼一样,一间房间需要经常打扫一样,党内政治生活和教育活动也需要经常性、长期性开展”党内反腐败最根本的还是要靠制度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教育实践活动有期限,加强作风建设无尽期。巩固和扩大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实现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走出作风问题抓一抓就好转、松一松就反弹的怪圈,从根本上说还是要靠科学有效的制度。”[1](P125)“没有健全的制度,权力没有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腐败现象就控制不住”[2](P125)“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3](P388)。

当前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巡视制度的完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巡视作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不是权宜之计,要用好巡视这把反腐‘利剑’。”他指出:“巡视组要当好中央的‘千里眼’,找出‘老虎’、‘苍蝇’,抓住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落实监督责任,敢于碰硬,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促进问题解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苏荣、白恩培、万庆良、谭力、武长顺等高官腐败线索,以及山西省“塌方式”腐败案等都是通过巡视发现并处理的。

随着巡视实践深入发展,2009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条例己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及时修改,“巡视条例是党内法规重要组成部分,要及时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经验,把聚焦中心,坚持‘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创造新组织制度和工作方式、善用巡视成果等写入条例,不断完善巡视制度,更好依纪依法巡视”[2](P171)2015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条例》从原本的6章49条内容,修订为7章42条内容,删除了部分要求过细,与现实情况不相符的规定,对巡视工作进行规范,对巡视监督进一步强化。

二、党纪与法则的关系

党内法规建设要切实编织好制度的笼子,及时做好党纪的立改废工作,“有纪可依是严明纪律的前提,党的纪律规定要根据形势和党的建设需要不断完善,确保系统配套、务实管用,防止脱离实际、内容模糊不清、滞后于实践”[2](P48)。在十八大后的反腐斗争中,发现一些党纪的规定过于宽松,2003年出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178条中有近80条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这在现实中,出现了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情况。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纪要严于国法,“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律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加严格。我们党是先锋队,对党员的要求应该更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这就要求有计划地修改落后于实际党内法规。2013年5月,《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出台,使党内有了首部“立法法”,为党内法规修改提供了法理依据。为落实具体工作,年底中央颁布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对今后5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提出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要求、主要任务和落实要求,确定了一批党内法规重点制定项目。

根据纲要,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后的《条例》解决了“纪”、“法”不分的问题,将与现行法律重复的部分进行了剔除,党纪严于国法,对全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先十大类纪律中与法律重复的贪污贿赂、经济秩序、财经纪律、渎职行为、社会管理等类别被取消,重新被归纳为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类,其中群众纪律、生活纪律都是原条例没有的分类方式。并将八项规定写入廉洁纪律一章中,使得执行八项规定、反对“四风”上升到了党内法规保障的层面上,对下一步继续遏制“四风”问题蔓延起到了“有规可依”的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党纪严于国法,并不等于说高于国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国法高于党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2](P123)

要做好二者衔接与协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2](P49)。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也强调指出,要实现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党内法规工作部门要加强与人大法规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工作联系,通过建立定期交流、沟通、协调工作机制,研宄解决党内法规制定与国家立法工作中需要双方协作和配合的重要问题。

三、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的关系

编制好制度的笼子后,更重要的是执行。在十八大后的反腐中,发现“一些腐败分子贪腐胃口之大、数量之巨、时间之长、情节之恶劣,令人触目惊心!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塌方式腐败’[2](P25)。造成如此严重腐败的原因是地方党委和纪委反腐不力,没有严格执行党纪。对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前提,纪委的监督责任是保障,二者缺一不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落实两个责任是权力和责任对等的要求,“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做到守土有责。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责任。决不允许出现底下问题成串、为官麻木不仁的现象!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更不能明哲保身。自己做了好人,但把党和人民事业放到什么位置上了?”。

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要求要制定具有操作性的追责规章。“中央纪委要抓紧完善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办法,对每一个具体问题都要分清党委负什么责任、有关部门负什么责任、纪委负什么责任,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宄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2](P62)。“严格执行责任制,分解责任要明确,检查考核要严格,责任追宄要到位,让责任制落实到实处”[2](P56-57)。

首先,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党风廉政建设成效”[2](P60)。党委主体责任首先是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党委(党组)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既要挂帅又要出征,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2](P64)。2016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13条明确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仟,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常委会应当定期研宄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一次抓党建工作情况。为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提供了可操作的法规依据。

其次,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在反腐斗争中,纪委的作用凸显,但是纪委主要受同级党委领导的体制,“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不协调问题,特别是查办腐败案件时受到的牵制比较多。有的地方担心查办案件会损害形象、影响发展,有时存在压案不办、瞒案不报的情况。大家在一口锅里吃饭,很难监督别人。对地方来说,同级监督忌讳也不少,这些年发生的一把手腐败问题,很少有同级纪委主动报告的”。根据《党章》第44条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这就导致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缺乏力度。

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增强权力制约与监督效果,必须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就明确了纪委查办案件时的主体地位,有助于在纪检监督工作方面,纪委履行监督权力,切实承担起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责任。

四、高层反腐与基层反腐的关系

在十八大后的巡视工作中,“发现了一批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和不少突出问题,有的问题性质是严重的,确实印证了中央对反腐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判断,从严治党任务紧迫,不可有丝毫懈怠”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以零容忍的态度推进反腐,“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做到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定指标、上不封顶,凡腐必反,除恶务尽”[2](P102-103)。在空前反腐力度下,全国31个省区市打虎全覆盖,查办多名省部级充分展示了反腐决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严肃查处一些党员千部包括高级千部严重违纪问题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向全党全社会表明,我们所说的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绝不是一句空话。”[2](P94)

从查处的高层腐败案件来看,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在党内搞秘书帮、石油帮、山西帮等团团伙伙,进行利益输送。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内不许结党营私,“党内决不能搞封建依附那一套,决不能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那一套,决不能搞门客、门宦、门附那一套,搞这种东西总有一天会出事。有的案件一查处就是一串人,拔出萝卜带出泥,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形成事实上的人身依附关系”[2](P40)。人身依附关系扭曲了党内正常的上下级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应当把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搞成毛泽东同志多次批评过的猫鼠关系,搞成旧社会那种君臣父子关系或帮派关系。”[2](P40)

在查处高层腐败的同时,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基层腐败也不容忽视。一些群众发出了老虎太远,苍蝇满天飞的叹息,基层腐败的重要原因是监管不力,“很多县远离中心城市,容易让人有‘山高皇帝远’的念头,上级监督鞭长莫及”[1](P4)。“组织纪律、财经纪律过去都是不敢碰的高压线,现在这两条纪律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成立最松弛的低压线。犯个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算什么?打个哈哈就过去了![2](P42)。

基层腐败严重破坏党的执政基础,广大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从执法监管部门和窗口单位、服务行业看,有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口号响当当、服务冷冰冰、办事慢腾腾,尤其是普通群众办事难上加难”[2](P19),“有的方法简单粗暴,对待群众态度恶劣、随意训斥,‘通不通三分钟,再不通龙卷风’”[2](P20)

官僚主义在基层更显著,“有的对实际情况不了解不关注,不愿深入困难艰苦地区,不愿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甚至不愿同基层和普通群众打交道,怕给自己添麻烦,工作上敷衍塞责、推倭扯皮、得过且过。有的不顾地方实际和群众意愿,喜欢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表态,盲目铺摊子、上项目,最后拍屁股走人,留下一堆后遗症”[2](P14-15)。

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案件,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努力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2](P96)同时,他强调基层要持之以恒地狠抓八项规定的落实,使之成为常态,“今年中秋节中央纪委抓月饼,看起来是小事,其实是抓住这后面隐藏的腐败。抓了中秋节抓国庆节,抓了国庆节抓新年,抓了新年抓春节,抓了春节抓清明节、抓端午节,就这么抓下去,总会见效的,使之成为一种习惯、一种风气”[2](P77-78)。

五、反腐败与群众路线的关系

党执政后最大的危险是脱离群众,“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们党脱离群众的危险比过去大大增加,这就是党的十八大强调全党要经受住‘四大考验’、防止‘四种危险’的目的所在”[2](P8)。腐败必然脱离群众,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最痛恨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最痛恨各种特权现象,这些现象对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最具杀伤力”[2](P6)。他强调:“腐败问题对我们党的伤害最大,严惩腐败分子是党心民心所向,党内绝不允许有腐败分子藏身之地。这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2](P5-6)

人民群众是腐败的受害者。“基层干部容易产生一种活思想,认为自己掌点小权,干不了大事,平时行个职务之便,吃点收点捞点,既上不了纲,又触不了法,最多算生活小节”[1](P48)有的甚至连“社保基金、扶贫基金、惠民资金等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历来贪污挪用这些钱要罪加一等,也有人敢下手”[2](P43)。

“我不满意,甚至愤怒的是,一些扶贫款项被各级截留,移作他用。扶贫款项移作他用,就像救灾款项移作他用一样,都是犯罪行为。还有骗取扶贫款的问题。对这些乱象,要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坚决反对、坚决杜绝”[1](P25)。

因此,在反腐斗争中,要尊重群众、依靠群众,要强调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首先,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问题成为当务之急,“因为这‘四风’是违背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是当前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党风存在的其他问题都与这‘四风’有关,或者说是这‘四风’衍生出的”[1](P72),“‘四风’的后果,就是浪费了有限资源,延误了各项工作,疏远了人民群众,败坏了党风政风,最终会严重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1](P75)。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工作作风上的问题绝对不是小事,如果不坚决纠正不良之风,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像一座无形的墙把我们党同人民群众隔开,我们党就会失去根基、失去血脉、失去力量。”[2](P5-6)

其次,群众的监督是查办腐败案件的强大动力,群众举报是发现腐败线索的重要渠道。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铁男的调查处理过程为例,《财经》副主编的罗昌平,微博实名举报时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兼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涉嫌伪造学历、与商人结成官商同盟等问题,后者被查处。为拓宽群众举报渠道,2013年9月2日,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官方网站正式开通,揭开了中国反腐最高机构曾经神秘的面纱。网站开通以来,平均每天收到800多份实名举报,而开通之前平均每天只有大约300份。2013年中秋节前,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开通党风政风监督举报平台,受理群众对“四风”问题举报投诉;2014年五一节前,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设立“‘四风’举报直通车”,引导和方便群众参与监督;今年端午节前,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手机客户端上开通“反‘四风’一键通”举报窗口,鼓励群众通过手机照片、视频和文字反映身边的“四风”问题。

第三,反腐败的成果由人民来评判。在反腐败斗争中,“如果我们对群众举报没有回应,没有按从严治党的要求去做,群众的期待就会挫伤”[2](P11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纪律松弛、组织涣散,正气上不来、邪气压不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那么我们党迟早会出大问题。”[2](P34)高压反腐下,“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作风问题依旧突出,但表现形式不一样了,存在一些使歪招、打折扣、搞变通现象”[2](P86),而这些都逃脱不了群众的视野,“老百姓看作风建设,主要不是看开了多少会、讲了多少话、发了多少文件,而是看解决了什么问题”[2](P85)。

综上所述,习近平总书记的反腐思想主要包括了五对关系。首先在肯定党内专题教育活动的同时,也要看到专题教育时间有限,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党内反腐最根本的还是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其次,为编织好制度的笼子,要正确处理党纪和国法的关系,党纪严于国法,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全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不意味着党纪高于国法,国法高于党纪,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第三,制定法规之后,更重要的是落实,要落实两个责任的关系,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前提,纪委的监督责任是保障,二者缺一不可,并改革纪检体制,纪委实行双重领导。第四,老虎、苍蝇一起打,在坚决查处大案要案的同时,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落实八项规定。最后,反腐与群众路线的关系,人民群众是腐败的受害者,反腐要走群众路线。

[1]习近平:做焦裕禄式的县委书记[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2]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3]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4]习近平关于协调进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责任编辑:王星闽〕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全面深化改革视野下的党内反腐败研究》(15LZUJBWZY133)阶段性成果。

王广峰,法学博士,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党史、党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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