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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中的“特色”研究

2017-03-10

理论界 2017年9期
关键词:法律硕士优势特色

胡 霞

我国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中的“特色”研究

胡 霞

当下国内部分院校在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中侧重对特色的强调,以凸显自己的竞争优势。但关于特色的定位、表达以及特色的确立对法律硕士体系的作用和功能认识并不明晰,在一定程度上,特色存在较严重的同质化危机。如何发挥特色的价值为法律硕士的培养提供智力支持,需要院校立足自身,发掘内部优势,而非仅附庸于政策带来的红利;需要院校认识到人才的培养是系统、长期的工程,摒弃功利、短视的路径择取;需要院校不断提升特色的层次,向优质特色转向。

法律硕士;同质化;特色

引言

我国法律硕士的培养现已进入白热化竞争的阶段,如何吸引考生,如何与其他院校竞争、如何提高就业率,如何提升毕业生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如何准备和应对各级部门的审核、评估,成为当下设置法律硕士学位点的院校面对的棘手问题。不可否认,法律硕士开设二十多年来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培养了大量人才,但法律硕士在当下中国的就业窘境,以及接踵而来的质疑,演变为法律硕士进一步发展的危机。面对我国法律硕士的培养现状,院校剖析自己的优、劣势乃为前提,因为长期以来同质化的竞争模式已经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同时对人才的培养也极为不利。在此意义上,特色不仅是实现院校发展目标的保障,也是现阶段院校立足的关键。但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思考:问题一,是否所有院校均应设定特色?随之引发的第二个问题是,特色的价值究竟为何?第三,特色的内容如何表达,是否有必要按照国家政策确定特色的内涵?各院校确立特色的目的之一旨在错位竞争,但特色的雷同是否会重新落入同质化的窠臼?现阶段琳琅满目的特色,使特色从实现某一目的的手段演变为目的本身,特色即是为了特色,从而陷入自我证成的模式。因此,本文将从特色研究的语境、特色危机的阐释、特色内容的思考、特色的转向四个方面切入,对我国当下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中的“特色”进行展开,进而得出法律硕士有序发展的若干思路。

一、特色研究的语境:如何摆脱“同质化”

关于特色在教育发展中的作用,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给予了高度肯定,即要发展中国特色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发展“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教育”。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明确提出要“发挥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的作用,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克服同质化倾向,形成各自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1〕但特色教育与教育中的特色并不等同,坚持和倡导特色教育,并未自动证成教育特色的存在,其只是发展教育特色的前提。特色,是事物自身特性的展现,简单而言,即人无我有、人有我优。无论是特色教育抑或教育特色,其中的特色对于教育的良性发展而言极为重要,因为其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从最根本的意义而言,其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面对严峻的同质化竞争,特色的功效在法律硕士的培养体系中被一再强调,貌似多元的特色演变为新的吊诡的特色。

法律硕士的价值和作用自不待言,但与此同时其发展中亦暴露出愈来愈多的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法律硕士的就业困境与高端法律人才严重短缺之间的矛盾,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反思和检讨,这也倒逼部分院校开始思考人才培养的模式。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突围,特色成为冲出困局的首选之一。但日渐趋同的特色是否是特色?当下各院校之间的特色呈雷同之势,如涉外型、国际型、卓越型、复合型,等等。同时,特色的内容表达易受国家政策的影响,每一轮新的政策出台,意味着部分院校的特色要随之改变。但频繁更迭特色,是否会对人才的培养不利?如是,那么与特色存在的初衷相悖,如否,那人才的培养与特色的内容无直接关联。真、假特色混杂的背后是各种利益的驱动和充斥功利的“无奈”之举。所以问题在于: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是否需要特色,特色与优势又是否等同?本文认为,并非所有开设法律硕士学科的院校均需要特色,但可在积累优势的基础上提炼和总结以致最终形成特色。换言之,特色与优势不同,特色是基于院校对自己优势、劣势精确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对院校未来的规划作出的表达。当下法律硕士培养模式饱受诟病,原因之一即在于培养的人才与社会、国家的需要脱节,口号多于实践,形式多于实质。故法律硕士培养特色现存的危机部分是因为是特色自我证成的逻辑,部分则是由于同质化的进一步蔓延所致。因此,特色研究的语境,不仅包括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同质化,还包括特色的同质化。

剖析我国当下法律硕士培养现状,可知要让特色不至于泛化、正常发挥作用,就必须对特色重新定位,同时也需对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进行检视。作为法律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硕士从整体上要具有特色,如诸多国家政策文件中对法律硕士“职业化”人才的设定。“应用型”、“职业化”的中高端法律人才本是法律硕士培养体系的初衷,但在实践中对这两点的践行仍流于表面,千校一面的现状从根本上是对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手段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所致。故此,法律硕士的培养特色首先应是对应用型、职业化内容的表征。其次,在基本特色的基础上,院校要探索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特色,但现存的问题是院校特色与基本特色相混淆,部分院校甚至以“职业化”作为特色进行标榜。有观点认为,市场会自动淘汰那些没有办学实力的院校,所以不必过多关注特色的内容。但是这些院校特色的存在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长此以往,会造成“劣币区驱逐良币”,促使污名效应的蔓延,进而影响整个法律人才培养体系。所以面对严峻的同质化竞争,特色不应成为一种“倡导”性质的必需设置,即使同样是培养法律硕士的院校,培养的人才层次与类型本就存在差异,院校的优势和定位也存在不同,如果强求院校确立并不存在或不明确的特色,只会使特色沦为具文。要知,被稀释的特色在一定程度上已无力真正实现其预设的功能,更多是在必须的场景发挥其形式的作用。故此,特色要真正实现初衷,必须考虑如何摆脱同质化的困境,尤其是要解决特色自身“名实不副”的问题。

二、特色存在的危机:名实不副

在教育产业化的大背景下,院校之间为争夺稀缺的学位点授予使尽浑身解数,〔2〕而法律硕士的培养体系中也充斥着过多的功利主义色彩。特色存在的危机,在一定程度上,是法律硕士培养现状未根本扭转的体现,是两个定位不清的混合,一是法律硕士本身,一是院校自身。但特色实则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不仅仅是名称,更重要的是支撑名称的条件和资源。当前法律硕士培养特色内部的危机,是过分注重名,而掩盖实的欠缺,简单而言,即名实不副。真、假特色混杂、相关标准的缺位、对职业化的践行力度不够、未针对法律硕士的具体类别差异化设置特色等均是名实不副的表征。危机的凸显证明法律硕士的培养体系仍需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首当其冲的就是革除充满投机与功利色彩的“假大空”特色对法律硕士培养体系的错误引导。除此,特色要革新,应破除对特色标签的迷信,在申请、评估、退出机制并不完备的情况下,特色不应成为对院校考核的必须指标,否则只会无形中鼓励特色继续野蛮发展。故下文将围绕当下法律硕士培养特色中存在的若干典型问题进行阐释。

第一,真、假特色混杂。真、假特色混杂的局面是特色被赋予太多功能之后产生的必然结果。院校及学科一旦具有特色,一方面可获得各种政策和财政上的支持,一方面可转化为各种经济和社会效益,故而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假特色的产生。如上文所述,法律硕士培养体系同质化严重,其中有部分是特色的同质化,而特色的同质化部分是假特色的混杂。教育部《关于加强“质量工程”本科特色专业建设的指导性意见》指出:“特色专业是指充分体现学校办学定位、在教学目标、师资队伍、课程体系、教学条件和培养质量等方面,具有较高的办学水平和鲜明的办学特色,获得社会认同并具有较高社会声誉的专业。”〔3〕故假特色之为“假”,是因为不具备其特色表述内容的相关条件,如缺乏相关的研究基础、资源设备、人员配备等。从目前来看,假特色更多表现为政策附庸型,随政策形成、调整,以便及时享受政策带来的红利。除此,部分院校特色设置过多,在这其中同样存在真、假特色杂糅的场景。看似个性化的培养方案,却可能因为学生群体的庞大以及后续保障机制的缺位,使特色沦为摆设。

第二,相关标准欠缺。关于特色存在的另一诟病之处是准入和退出机制的缺位。特色的的泛化,原因之一即是特色评价和考核指标的不完备。特色的正常发展,需要制度规范的保障。法律硕士的培养特色,需要设置机制更为严格的特色评定流程,只有设置较高的门槛,才能让真正有资格的院校获得竞争优势,从源头上将假特色清除出去。同时,有准入就应有退出,故应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对评估不合格的院校应进行整改,对连续多次评估不合格的院校应取消特色的授予并予通报批评。事实上,对特色进行考核,即是对法律硕士培养体系的检视,特色暴露的问题,同样是法律硕士培养体系存在的弊端。因此,建立、完善法律硕士培养特色的标准体系,有助于规范法律硕士培养体系的良性发展。

第三,对职业化践行力度不够。“在我国,与法律相关的职业普遍需要的不是学术型人才,而是在一定领域有所长、有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型、实践型高级法律人才。”〔4〕当下众多“院校优势+法学”的复合型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存在的普遍问题仍是对职业化的践行不够深入。职业化并非是“培训”学生在研究生期间通过法律资格考试,亦非仅仅是双导师制,抑或让学生在一学期结束后假期实习。虽然目前对职业化的诠释并不统一,但职业化应该从课程体系的设置、授课模式、教学手段等方面进行落实。以当下复合型法律硕士特色为例,在培养过程中更多是在课程上体现学科的关联、交叉,进而呈现复合型的特色,真正锻炼学生操作技能的实训类相关活动却较少开展。这也是法律硕士在实践中竞争能力不强的原因之一。

第四,特色未针对法律硕士的具体类型分别设置。既然法本与非法本的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本就存在差异,故这两者培养的职业化类型理应进行一定程度的区别。对于接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法律硕士在丰富理论知识的前提下应该更侧重法律职业技能的提升,换言之,法本法律硕士的特色总体而言应该围绕法律职业技能的娴熟展开。而对于非法本的法律硕士则应该将其本科专业与法学专业进行关联,非法本法律硕士应该以本科专业为核心,学习、积累本科专业所属行业领域的专业法律知识,换言之,对于非法本法律硕士应在交叉区域培养、塑造特色。目前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在于未对法本与非法本的法律硕士进行培养目标更进一步的细化。一方面是对于非法本的法律硕士,院校并未将学生的本科专业与法律知识进行充分的互动,导致学生本科知识的荒废,进而可能导致的结果或是因为时间过短法律知识学得并不扎实,亦或者是对本科专业知识的彻底放弃,最终导致法律硕士就业的两难处境。这仍然是院校对法律硕士内部认知不清晰产生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同时也是法律硕士培养特色产生的原因以及特色应对不利的现状。

总体而言,名实不副的情境是当下法律硕士学科发展过程中必须正视的事项,这也反证出在法律硕士培养过程中部分院校对人才培养规律的淡化以及对高校专业规范标准的漠视。特色的危机不仅是法律硕士培养最严重问题的凸显,同时也反映出法律硕士在当下中国社会中受“双面夹击”的尴尬处境,尤其是地方普通院校如果只希冀政策支持与扶助,而不注重培养法学与其他领域的交叉学科以及由此产生的学科优势,将会在真正的竞争中始终处于劣势。因此,真正的优势必须先从内部挖掘,注重自我实力的提升,然后才能利用外部资源使特色的内容更加丰富。

三、特色内容的剖析:如何凸显“特”

法律硕士培养体系中的特色,包括培养目标的特色、培养路径的特色、培养方法的特色、培养内容的特色等。一般而言,法律硕士培养特色与院校的优势学科以及院校所处的区域优势甚至行业优势有部分关联,除此,部分院校特色受政策影响较大。基本上呈现的特色表达模式为:(政策)+学校优势学科或地域优势+复合(卓越)法律人才等。从特色教育的立场来看,在法律硕士培养体系中发展特色是立足我国国情,发掘中国传统文化,培养国家和社会真正需要的人才。但这并非是法律硕士培养体系中教育特色的全部内容。换言之,特色教育是教育特色的基础和纲领,各院校在坚持中国特色教育的前提下要培养和形成自己的特色。现阶段法律硕士培养体系中特色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把特色教育当作教育特色,不分析自身情况盲目跟风定位。故法律硕士培养特色要真正凸显“特”,必须从法律硕士培养体系内部进行剖析、论证。

首先,培养的目标为特色提供指引。因为不同院校拥有的资源以及实力相差悬殊,故即使均为培养法律硕士,在人才的定位上也应更为明晰、细化,笼统地定位为中高端法律人才、卓越法律人才、优质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都为培养模式的制定埋下了隐患。培养目标不明确,一方面无法集中资源和其他法律硕士院校展开竞争,一方面与法学本科院校相比亦无太大优势,以致渐成“鸡肋”之势。社会需要的人才类型是丰富多元的,并非一种人才就可以满足各行业所需,故院校必须认清在特定的时间段中自己培养的人才属于哪一层次,进而将其反映在特色的内容表达中。另外,囿于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应改变通才不通的窘境,把精力放在专才培养上,塑造和累积学生在某一专门领域的竞争优势。

培养目标的特色,需要培养模式的改革进行配合。“职业化”中高端法律人才需要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实践技能的真正提升,但这其中仍有矛盾需要破解,即法律硕士职业化的强调是否会使法律硕士培养院校演变成法律资格的培训机构。现有部分院校对法律硕士培养的一个重要指标是经过2~3年的学习通过司法考试,同时通过各种措施鼓励学生积极考取其他资格证书。对于非法本的学生而言,职业化的培养目标究竟如何落到实处,一方面是法律知识的欠缺,需要在读硕士研究生期间学习大量法律知识,一方面是法律实务机能的培养。目前部分院校通过双导师制以及高校教师挂职来解决这一问题,但双导师制仅仅是在形式上满足了职业化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如何充分发掘事业导师以及事业导师所任职单位可能提供的平台和资源来锻炼和提升学生的职业操作技能;当然,这不是强求事业导师或学业导师一定要对学生的就业负责,即另一种形式的“包分配”,而是要求将双导师的任务安排与其角色定位保持一致。

其次,从培养的路径来形塑特色。路径的择取是特色确立的核心。较之目标,法律硕士的培养路径受政策影响较大,尤其是与国际互动愈加频繁,贸易、领土争端频发,对高端的涉外型法律人才一直紧缺,再加之“一带一路”战略以及与东盟国家之间合作对区域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增加,导致近年来开设涉外型法律硕士及区域型法律硕士学科的院校显著增加。选择这些路径的背后有院校通过获得政策优势进而取得竞争优势的希冀。本文不反对结合政策形成自己的培养特色,但政策应该是更高层次的指引,对其精神的贯彻并非要全部通过特色来表现。对于路径的择取,应更多从院校的优势出发。此处的优势是除政策优势之外的其他内容,如学科优势、地域优势甚至民族优势等。其中,尤其应该关注学科优势对特色的影响,这也是部分学校在对特色凝练时特别侧重考量的事项。将优势发展为特色,进而形成品牌,需要长时间的积累,这也从侧面证明特色的确立并非是一蹴而就的事项。

培养路径的特色,需要在课程设计上进行配合。特色中的路径是抽象的,要在课程设计上将其具体化。对于法律硕士培养而言,各院校安排的课程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除一些法学类核心课程之外,特色应该主要在必修课程中体现,而且不应是点缀性地呈现。如果只是通过选修课来体现特色,那么特色就有沦为摆设的可能。另外,课程的内容上也要凸显“特”,要注意学科之间的关联、互通,如当下院校学科优势与法学专业的结合,成为法律硕士培养特色的密集领域。但这种融合不只是某几门专业课的添加,而应寻找法学与这些优势学科的交叉领域,集中优势,错位竞争。除内容之外,在授课模式上也可以挖掘特色。尽管当下部分院校已经在开展诊所式教学、案例式教学、角色扮演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5〕但传统的授课模式在法律硕士培养中仍占绝对的主流。对于法律硕士培养特色的推进而言,需要更多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配合。

再次,从院校的文化来完善特色。院校的文化是特色确立的关键。院校的文化是院校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沉淀下来的精神和气质,是人才培养的方向和指引。法律硕士是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要部分,法律硕士培养的特色凝练当然需要考虑院校自身的文化品格。院校文化通过院校办学理念、自身定位、人才培养定位、校训等软实力向外表征。院校的文化对法律硕士的培养发挥指路牌的作用,其会渗透进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中,将抽象的内容细化为具体的人才培养举措。究其本质,特色服务于人才培养,准确而言,是个性化人才的培养。因此,从院校文化到具体的学生,关于特色问题的探讨始终会回归到如何尊重人的天性,如何使学生本身成为教育的目的,而非附庸于其他目的的手段。因此,优质的院校文化会让特色的确立至少不至于偏离初衷,迷失方向,在特色出现偏差时,也可及时匡正。

故此,特色的内容在不断凝练的同时,要考虑特色形成的基础以及特色在一定时间段可能发挥的作用以及由此产生的问题。当然,特色的内容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除外部评审机制对特色检视之外,院校要具备一定的危机意识,对特色的贯彻进行自查、自检以进行适时的调整。除此,院校还必须破除体制之间的壁垒,将理论资源与实务资源更好地糅合,使高校的法学教育有的放矢,更接地气。〔6〕

四、特色的转向:如何表征“优”

在法治中国建设的今天,仍需要大量不同类型的中高端法律人才,法律硕士培养体系承担着输送“职业化”卓越人才的重要使命。因此,法律硕士培养不仅要有特色,更重要的是要有优质的特色。较之一般特色,优质的特色具有一定的区域知名度和品牌效应,在行业内具有相当影响力。优质的特色将会缓解法律硕士的培养困局,促进全国范围内法律硕士培养体系的整体改革,形塑更激烈的竞争氛围。故此,当下的法律硕士培养特色需要向更优质的方向转变。这就要求法律硕士培养特色应具有一定的引导性、前瞻性,除此还要求院校一方面挖掘足够的资源保障特色的践行,一方面通过更完善的学生职业规划使特色得以实现个性化的人才培养功能。

第一,特色应具有一定的引导性、前瞻性。如上述所述,特色应具有特殊性,除此,特色如体现对人才培养模式前瞻式的思考与探索,那将会为院校及行业提供更多的智力支持。法律硕士院校内部本就存在分层,资源、优势集中的院校应起引领作用,主动探索法律硕士新的培养模式与路径,这不仅会为院校的发展积累优势,同时也可为法律硕士的培养提供新的选择。目前有学者建议法律硕士培养可借鉴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家的培养模式,如“以职业培训为起点,再回到法学研究,最后以法学理论促进实务的进程”,〔7〕抑或英国的“学徒制”。但单纯移植国外模式并非是特色前瞻性的体现,前瞻仍是建立在对自身精确认识的基础上,国外的有益经验可以参考,但不可采取“拿来主义”的策略。对于地方院校而言,更多要在复合型的深度方面进行探索,如何开创新的复合型人才模式,校内和校外资源如何在复合型人才培养中整合分配,复合的路径和手段都是需要重点突破的特色内容。

第二,充分发掘资源完善特色的践行。特色的充分发挥,需要院校发掘尽可能多的资源提供支撑,除院校自身资源外,还应该考虑到区域资源及行业资源对特色内容实践可能提供的平台。法律硕士的职业化更需要院校在凝练特色时就考虑到区域及行业对法律硕士具体的需求类型。鉴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的现状,纷争的种类、处理纠纷的方式、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类型及程度在不同区域有很大不同。〔8〕作为院校要分析区域经济的现实特色与未来的发展规划,需要充分考虑到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匹配程度,要从区域的主要经济类型以及支柱型产业考虑特色的内容。另外,在目前大力开展“校企共建”的背景下,院校要做大量的市场调研,确定市场对学生职业技能的具体需求类型,甚至可以尝试“订单式”〔9〕培养的思路。在此基础上,针对法律硕士培养特色确定合作单位,通过实训平台的共建、师资力量的共享、就业过程的指导使法律硕士培养的全过程与社会需求接轨。

第三,制定并实施个性化的职业规划导向。目前而言,法律硕士的培养体系需将职业规划导向与培养特色相结合,明确、清晰的职业规划对于学生的学习计划以及未来的择业都是良好的指引,同时也有助于让学生知晓自己的专业特色内容并为此尽早合理规划、准备。但现存问题是,部分院校的招生量仍然过大,所谓个性化的培养方案囿于师资的欠缺、各项资源配备的不足很难开展,针对不同学生设计更为具体的“一对一”职业规划基本不可能实现。即使如旨在满足学生需求和提升学生自主学习效果的“菜单式”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如无职业规划相关项目和课程予以配合,最后也可能沦为只知“菜单”不知“菜品”的结局。完善的职业规划课程需要与实践、实训课堂同步进行,将职业的危机感在研究生开始学习期间就代入其中,提升学生主动学习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能力。真正优质的特色应服务于人才的培养,应尊重人才培养的规律性,应基于人才培养的系统性和长期性确立特色的内容。

结语

行文至此,可知当下中国的法律硕士培养特色带有强烈的时代属性,这是在同质化的情境中各院校尝试突破的策略之一。但要让特色得以真正受到重视并实现其预设价值,首先,必须正视法律硕士培养特色现存的问题与危机,只有发现并解决弊端产生的根源,才能让特色回归其“个性化”的区别功能;其次,必须建立良性、有序的竞争机制。法学教育应鼓励规范化基础上的特色化,而规范化则意味着院校之间的竞争建立在一定标准之上。〔10〕因此,一是要建立更为完善的准入、淘汰机制,遏制特色的泛化,一是不能让口号式的特色成为院校评比的重要指标,而应将特色细化分解为具体的内容,让特色发挥其“优质化”的功能;最后,国家和社会要合理引导特色项目的发展,塑造正常的舆论氛围,破除大众对特色的认识误区,这也会在侧面促使院校形成更理性的培养特色,实现法律硕士培养的内涵式发展。■

[1]国家中长期教育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EB/OL].(2010-7-29)[2017-8-10].http://old.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838/201008/93704.html

[2]冯玉军.略论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体制存在的问题[J].政法论丛,2014(1):85.

[3]关于加强“质量工程”本科特色专业建设的指导性意见[EB/OL].(2008-10-07)[2017-8-10].http://www.moe.gov.cn/srcsite/A08/s7056/200810/t20081007_124352.html

[4]冀祥德,王崇华.规范与特色:中国法本法硕培养反思[J].西部法学评论,2010(4):2.

[5]李燕.论法律硕士培养之基本教学手段与现代教育技术的结合[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122-123.

[6]付子堂.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N].学习时报,2017-06-07,(001):3.

[7]何勤华.从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看中国硕士的培养[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2(12):14.

[8]李德恩.论高校法学教育的定位与特色发展[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12(2):147.

[9]时昌云.法学教育特色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教育与职业,2009(20):119.

[10]吴汉东.法学教育发展的历史轨迹与中国道路[J].中国大学教学,2016(1):15.

The R esear c h on “F eatures” in China J M Culti v ation Mode Hu Xia

Nowadays the emphasis on the unique feature in the domestic universities’JM cultivation modes reflects their competitive advantages prominently.But there are blurring recognition about the position, expression and effects of JM features.To some extent, there exist more serious homogenization crises.How to perform features’ functions to provide intellectual support calls for universities to be based on themselves and explore the internal advantages rather than only depending on policy bonus.It also calls for universities to realize that the talent cultivation is a systematic and long-period project instead of choosing utilitarian and shortsighted trajectory, and enhance the feature level constantly.

JM,homogenization,feature

G643.0

A

1003-6547(2017) 09-0074-07

本文系重庆工商大学校级教改项目“涉区域型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6YJG02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胡霞,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责任编辑:严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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