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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餐饮业的影响及其应对策略

2017-03-10董雅丝

关键词:专用发票进项税额餐饮企业

董雅丝

(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福建 石狮 362700)

“营改增”对餐饮业的影响及其应对策略

董雅丝

(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福建 石狮 362700)

目前我国“营改增”政策已经全面实施,该政策必将对餐饮业产生重大的影响。通过分析该政策对餐饮企业的税负影响,发现其能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相对减轻餐饮企业的税收负担,进而提高餐饮业在第三产业中的市场竞争力。对餐饮企业在该政策全面施行的市场环境下如何更好地发展提出建议。

营改增;餐饮业;税负;会计核算

1 “营改增”的背景介绍

顾名思义,“营改增”是指将原本应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这属于税种的改变。早在2010年10月我国已明确提出加大财税体制的改革力度,提出缩小营业税征税对象范围转而扩大增值税的征税对象。由于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主要是增值额部分,无论产品经过了多少环节的传递,税收都不会随着生产环节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增值税完全避免了企业重复征税的怪现象。2012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在部分地区设立了“营改增”试点,主要针对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等行业,但并没有把餐饮业纳入其中。2016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宣布,自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建筑业,保险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纳入“营改增”范畴[1]。从此,营业税不再发生。

2 餐饮业在我国的地位

“民以食为天。”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对于饮食愈加重视。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的解释,餐饮业是指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服务活动[2]。在我国第三产业中,餐饮业占有重要地位,是服务业的重要支柱,在消费、内需、就业等方面都发挥着重大作用。在“营改增”之前,国家针对餐饮业征收营业税,即按照营业额全额计税征收,重复征税严重,致使企业税负加重。“营改增”正式实施之后,使企业避免了该问题,进而可以更好地进行优化调整,给企业未来的长远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支持。

3 餐饮业在“营改增”政策下的税负影响

避免重复征税,减轻税收负担。这是“营改增”政策对餐饮业最大的税负影响。餐饮业作为服务业,在“营改增”之前,主要是对取得的营业额按5%的税率计算收取营业税,即营业税的计税基础是全部营业额的总计。而营业额是由营业成本和营业毛利组成。其中,营业成本主要包括粮食、鱼肉菜、调料、饮料等原材料的耗费;杯子、碗筷、餐巾等低值易耗品的耗用;餐厅用房、电脑、空调、供热、洗涤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这些支出或多或少都有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内。在“营改增”之前,餐饮企业购进货物时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连同买价一并计入成本中,从而增加了营业成本。由此产生了企业重复征税现象,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在“营改增”之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餐饮业的纳税主体分为两大类别:第一类是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餐饮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不允许抵扣,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额。第二类是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可申请作为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依照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额[3]。

3.1 小规模纳税人餐饮企业的税负影响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餐饮企业,近3%的增值税征收率与5%的营业税税率相比,其税率下降了2.09%,这对该企业来说,是非常好的税务政策,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企业未来的发展。

营业税=营业额×5%

增值税=营业额÷(1+3%)×3%=2.91%

两者差额=5%-2.91%=2.09%

3.2 一般纳税人餐饮企业的税负影响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餐饮企业,6%的增值税税率与5%营业税税率相比,直观上提高了1%,然而,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或劳务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只要能够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例如,某餐饮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月营业额为100万元,每月购入粮食、食用油、自来水、煤气等原材料花费10万元,适用税率为13%;购入蔬菜、鱼肉虾、酒水、饮料等原材料花费20万元,适用税率为17%,且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业税:100×5%=5(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6%)×6%=5.66(万元)

进项税额=10÷(1+13%)×13%+20÷(1+

17%)×17%=4.06(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5.66-4.06=1.6(万元)

税收减少=5-1.6=3.4(万元)

由此可见,“营改增”之后,只要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购进货物或发生劳务时,能够取得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即可抵扣,税负低于原来缴纳的营业税税额。所以,“营改增”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也是利好的消息。

总之,无论餐饮企业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对于餐饮业来说,都是国家给予的带有一定优惠性的税收政策,有利于餐饮业未来长远的发展。

4 “营改增”政策下餐饮企业的应对策略

4.1 优选进货渠道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应尽量选择能够开具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才有利于企业进项税额的抵扣。如果企业选择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则发生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无形中加重了增值税税负。其次,企业在购买初级农产品时,选择的渠道不同,进项税额的抵扣也会有所不同。这是因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中对初级农产品的范围有规定,如果是销售自产产品销售方可以免税,而购货方可按发票买价的13%计算进项税;如果不是自产产品,购货方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计算进项税[4]。例如,某餐饮企业既可以从农业生产者那里购入自产的粮食,也可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那里购入粮食,还可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那里购入。假设买价都为5万元。如果向农业生产者购买 ,则按取得的普通发票上的价款直接乘以13%计算,如 5×13%=0.65(万元),如果向一般纳税人商户购买粮食,则应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其进项税应为5÷(1+13%)×13%=0.57(万元),与前者相比,少抵扣了为8%。如果向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粮食,则进项税都不能抵扣。所以,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购进原材料时不能只注重价格,还要考虑进项税额是否能够抵扣,以及抵扣数额为多少。

4.2 考虑原材料加工程度对计算的税率影响

餐饮企业在购进原材料时,除了要考虑供应商是否为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外,还要考虑原材料的加工程度。如果加工程度过深,已经不符合初级农产品的范畴,则增值税适用税率不是13%,应为17%。例如,某餐饮企业既可以购买5万元生羊肉自己加工,也可以购买10万元已做好的熟羊肉,假设自己加工生羊肉还需花4.5万元,直观上看买生羊肉是可节约0.5万元。但是购买生羊肉的进项税额为:5÷(1+13%)×13%=0.57(万元),而购买熟羊肉的进项税额为:10÷(1+17%)×17%=1.45(万元),比前者多抵扣0.88万元,超过了节省的成本。因此,纳税人在购买原材料时,应注意原材料的加工程度,判断其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考虑其不同税率差对抵扣额的影响。

4.3 严格区别现场消费与外卖食品

国税总局规定,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简而言之就是要在现场消费,才属于餐饮服务,才能适用6%的税率。若是叫外卖或直接打包带走,即餐饮企业没有提供饮食场所,则属于货物销售范畴,应按一般销售货物的17%税率计算[5]。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如果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例如,某餐饮企业既提供现场消费服务也提供外卖食品服务,当月现场消费的销售额为100万元,销售外卖食品的销售额为50万元。如果企业有严格区分不同税率对应的销售额,则销项税额为:100÷(1+6%)×6%+50÷(1+17%)×17%=12.92(万元)。如果企业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则税务局会要求统一按高税率17%计税,则销项税额为:150÷(1+17%)×17%=21.8(万元)。税负比前者多缴纳了8.88万元。因此,餐饮企业如有混业经营行为,一定要严格区分销售额,分别核算增值税额,才能避免按高税率计算,规避不必要的税收成本。

4.4 应尽量缩减人力资源成本

餐饮业是服务性行业,其开支除了耗用食材、能源、电器、餐用品、房屋租金等成本外,员工的工资占运营成本的很大比例,且工资的支付并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企业如何缩减员工成本支出,这是企业管理者必然面对的问题。如今的科技迅猛发展,机器人已悄悄进入了我们的视野中。而机器人对于企业来说属于固定资产,其购进固定资产时发生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餐饮企业在“营改增”政策下,完全可以考虑用机器人来替代人力劳动,比如迎宾、点餐、端盘等服务环节。其一,有助于企业缩减员工聘用,减少成本支出;其二,购进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全额抵扣;其三,有利于提高企业高科技智能化服务,从而吸引更多顾客前来用餐享受高科技服务。

4.5 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发票管控

“营改增”政策不单是税种的改变,还会影响会计核算的改变。增值税计算过程比营业税更加繁琐,且涉及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致使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的监管会更加严格。在“营改增”之前,餐饮企业计算营业税时,只需将营业额乘以5%税率即可。而“营改增”之后,企业在计算应交增值税时,要考虑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以及适用税率是多少(有3%、6%、11%、13%、17%等多个等级的税率)。其次,计入的会计科目也完全不同。在“营改增”之前,餐饮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是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而在“营改增”之后,餐饮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是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还要考虑“销项税额、进行税额、已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等三级明细科目的记入。

餐饮企业除了会计核算要健全外,还要加强企业发票的管理。首先,“营改增”之前,餐饮业缴纳营业税,只需开具普通发票。“营改增”之后,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但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定,不能随意乱开。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其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材料发生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主要看发票是否符合税务总局规定的抵扣发票,因此一定要选择正规合法的供应商合作。例如向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向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等,其发生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6]。第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一定要认真审核,查看内容是否合法、项目是否齐全等。即从发票的申领、购票、取得、填写、保管等过程,都要严格地执行规定。若有违反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轻则受到罚款,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作为企业的财会人员一定要认真对待。

5 结语

“营改增”政策对餐饮业来说是国家给予的一种税收优惠性政策,它可以使得餐饮企业避免重复征税,降低税收负担,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所以,餐饮企业应尽快适应“营改增”政策,抓住机遇,进行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才能获取更多的利润,使其经济效益最大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Z].

[2]陈芫青.营改增对餐饮业及其财务决策的影响探析[J].当代会计,2016(5):45—46.

[3]胡锭钰,曹无暇.“营改增”对餐饮业的税负影响——基于宁波市的调查[J].黑龙江纺织,2016(2):44—47.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Z].

[5]彭颉,杜晨歌,陈思,周萍.营改增对餐饮业的影响[J].科技创业月刊,2017(3):122—124.

[6]沈银霞.“营改增”对餐饮业的影响[J].时代金融,2016(20):207—208.

责任编辑:李增华

“Business Tax Replaced with VAT” Impact on the Restaurant Industry and Countermeasures

DONG Ya-si

(Quanzhou Textile Garment Institute, Quanzhou 362700, China)

At present our country"Business Tax Replaced with VAT"policy has already full implementated. This policy will have significantimpact on catering enterprises in the tax burden. Analyzing its impact on tax effect in catering enterprises, we found that it can effectively avoid double taxation, relatively reduced the tax burden of food and beverage enterprise, and further improve the restaurant industry in the tertiary industry market competitiveness,also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how to better develop the catering enterprises in the environment of the policy.

Business Tax Replaced with VAT;Restaurant industry;Tax;Accounting

10.3969/j.issn.1674-6341.2017.03.018

2017-03-20

董雅丝(1988—),女,福建石狮人,助教,会计师。研究方向:会计、税法。

F719.3

A

1674-6341(2017)03-00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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