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德性与幸福

2017-03-09张丽娟

邯郸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幸福观德性康德

张丽娟

(中国人民大学 哲学院,北京 100872)

论德性与幸福

张丽娟

(中国人民大学 哲学院,北京 100872)

人是有限理性的存在者,康德以此为出发点在德性和幸福的关系中阐释了他的幸福观。人性中感性的一面欲求自然幸福,它是在道德之外的,没有道德价值;人性中理性的一面欲求自由,自由意志追求符合道德律的幸福,即道德幸福,道德幸福是在德性之中的。善良意志要求每一人都是目的,因此每个道德主体在追求自己的幸福时,要把他人对幸福的追求看做是出于义务的责任,这就达到了康德的目的王国。目的王国要求实现至善,即德性和幸福的统一,那么上帝是德福相配的分配者。在上帝那里,德性就是幸福,幸福即德性。

幸福 ;德性;自然幸福;道德幸福;信仰

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的幸福是在理性之下的,给人的感觉似乎永远不可达到,而是一个以某种方式激发我们持续奋斗的目标,类似“浮士德”精神,永远在追求之中,不能满足。然而,人性中感性的一面又需要获取幸福体验,满足人类的情感和精神需求。在理性和感性的争斗中,康德把幸福分了三个层次:自然幸福、道德幸福、信仰幸福。这是合于康德道德哲学的三个层次:通俗道德哲学到道德形而上学,过渡到实践理性批判的思路的。

德性存在于纯粹的道德领域之中,幸福则在世俗的生活领域中,这两个范畴就进入了二律背反,是纯粹理性到实践理性的必然结果。在康德那里成为一个幸福的人和一个道德的人是不同的。在世俗的生活领域,我们按照感性欲求和自然偏好的原则、按照追求自然幸福的原则行事;在纯粹的道德领域,我们遵从理性、按照完全符合纯粹意志的道德原则行事。康德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提出了“德福”论,即在纯粹理性之中,二者是一致的。因此,重要的不是要获取幸福,而是如何才能配享幸福。

一、德性之外的自然幸福

“幸福的意图是个人所先天确有的前提,属于每个人的本质”,“获得幸福必然是每个有理性但却有限的存在者的要求,因而也是他的欲求能力的一个不可避免的规定根据”。[1]34在康德那里,人是有限理性的存在者,因此感性欲求是不可避免的,也就是说追求这种幸福是人的本性中应有之意。因此,可以说幸福是每一个人的责任,任何想要忽略或者否定幸福的理论是有悖人性的,是站不住脚的。

然而,“幸福是个很不确定的概念,虽然每个人都想要得到幸福,但他从来不确定,并且前后一致地对自己说,他所想望的到底是什么。”[1]36幸福是一种经验性的概念,与人们的偏好、情感密不可分,因此幸福观念是带有很大的主观性的,随着时间和地点而变化,即使是同一主体对幸福的概念也是很不同的。幸福是对自然所赐的满足,从而是对他当做外来赠品来享受的东西的满足。此时的幸福不过是一种对自身状态的满足感,是可变化的,主观的,即是一种私人的幸福。“那种只是作为达到另外目的而成为善良的行为,这种命令是假言的。”[1]31虽然康德认为按照幸福原则实施行为是某种程度上的善,但是这种善是一种相对的,有条件的善,是质料的、假言命令的善。那这种幸福能否普遍化,成为道德的根据呢?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一方面,自然幸福是很私人的幸福,是主观的。它从满足感中延伸出来的,是偶然的。每个人对幸福的体验与经验和偏好有关,不过是在表达一种个人的情感诉求。即使是同一个主体对幸福的概念也是变化着的。这种偶然的幸福观,是不能普遍化的。另一方面,有条件的自然幸福是独立于道德之外的,我们不能探讨其是善还是恶。勇气、果断、坚韧这些气质的属性,在许多方面是善的,但如果被恶人所使用,那它就是极其有害的。幸福、名誉、财富等都是道德中立的,既可能是善的,也可能是有害的。只有善良意志才是无条件的善,具有一贯性的,可普遍化的定言命令。“在世界之内,一般而言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一个善良意志之外,不可能设想任何东西能够无限制地视为善的。”[1]42

总之,我们可以说自然幸福是私人的幸福,不涉及到与他人的义务。这种幸福观是主观的、偶然的,不具有一贯性的。同时,自然幸福是外在于道德的,外在于德性的。它更多的显示了道德中性,是时善时恶的。如果仅从自然原则出发的幸福可能会导致恶,会腐蚀道德的纯洁性和崇高性。自然幸福是经验的,不能普遍化,而德性是可普遍化的。不能被普遍化为道德原则。形式化的普遍化的准则呼之欲出,这也就要求从通俗的道德哲学上升到道德形而上学。

二、德性之中的道德幸福

尽管感性欲求总是优先于理性,但是作为理性的存在者,人毕竟不是动物,理性才是人最本质的表现。康德认为理性不是谋求幸福的工具,而是为了更高的目的才赐予被造物的。“事实上,一个理性越是处心积虑地想得到生活上的舒适和幸福,那么这个人就越是得不到真正的满足。”[1]11这里的理性仅仅被当做工具理性,是无法靠近道德的。“理性所固有的使命就是实现这一理想,而不是幸福,它作为最高的条件,当然远在个人意图之上”,[1]11那么,理性不应该仅仅当做达到幸福的工具,人们是为了更高的理想而生存,理性的使命是要实现这一更高的理想。因此,正是理性的存在,人才有了作为理知世界成员的资格,也因此具有可以摆脱自然原则的自由意志。自由意志使得人们必然以道德原则来规定自身的行为,即按照道德律追求幸福。那么,纯粹道德领域的道德律怎么才能在生活领域实施呢?

道德律是抽掉了偏好、情感等自然原则,只考虑作为一般理性存在者的善良意志的道德原则。它是构建在纯粹理性之上的,是可普遍化的,存在于道德领域中。康德认为是通过人对道德律的敬重可以实施道德律,某种意义上这种敬重是一种理性。他说:“对道德律的敬重是一种通过智性的根据起作用的情感,这种情感是我们完全先天地认识并看出其必然性的唯一情感。”[2]101敬重的产生在于道德律的纯粹性,而人是有限理性的存在者,在理知的世界里,面对纯粹的道德律会产生自卑之感。正是在这种自卑感之上会产生一种对道德律的敬重,这样道德主体才具有实践的力量,才使得道德律可以在生活领域中得以实现。道德领域和生活领域通过敬重感相合就使得道德和幸福的统一。

这时的幸福就是与理性相关,受道德律约束的幸福。它已经加入了意志的规定因素,不再是上述的感性的自然幸福,而是具有道德价值的幸福,是一种道德幸福。这种道德幸福不像上述自然幸福那样是偶然的、可变的幸福观,而是可普遍化的客观化的幸福观,只有这种超出了经验的幸福观,才能保证道德的纯洁性。

在康德那里,道德律作为形式化的道德原则,是定言命令: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这个法则要求主体按照善良意志行为,也就是说,当主体作出行为时要把行为准则通过自身的意志使准则变为普遍的自然规律。从这里可以推出在实践领域的一条准则:“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都同样看做是目的,永远不能指看做是手段”[1]37。这就意味着道德主体在行为时,要使道德准则普遍化为道德律;在生活领域中,道德主体不仅对充分考虑个人德性的获得,还要充分的尊重其他人的德性。

对幸福而言,即是不但要考虑自身的幸福,把幸福当做一种义务,同时又要充分的考虑别人的幸福,把他人的幸福也当做是一种义务,即尊重每一个人的幸福。可以说,追求他人的幸福是自身配享幸福的前提。但是把他人的幸福当做自身的义务是一种出于义务的行为,而非是合于义务。在康德那里出于义务的行为不是为了要获得外在于义务的什么东西,仅仅是出于义务。可以得出,追求他人幸福的义务不是为了自身幸福的实现,而是关心道德幸福中的德性,每一个道德主体都应该获得德性。因此,使得道德幸福普遍化。

这种对“人是目的”的领悟和对他人目的追求,包含了一个人对自己和他人尊严的领悟,正是对自己和他人尊严的领悟导向了目的王国的理念。每个人都需要把幸福作为他们的目的,因此,如果一个人把他人的幸福作为这个人的目的,这个人也就促成了目的和谐和一致,在某种程度上对目的王国的实现有所贡献。因此如果一个人拒绝促进他人的幸福,这个人也就是在阻碍目的王国的实现。因此如果每个人都把促成他人的幸福当成一种义务,把每一个他人都当做目的看待,那么就会同时促进人自身的完善,达到一种和谐的伦理共同体,这就是康德的目的王国。

总之,立足于人是有限理性存在者,导出了人是有自由意志的,必定要服从道德律,追求道德幸福。在追求自身的幸福时,也要追求别人幸福的实现,这是出于义务的,符合“人是目的”的,最终达到自身完善和促进他人幸福的目的王国。在目的王国里,善良意志的善全部被实现,即达到至善的境界,幸福和德性就合于至善,即与德性相匹配的道德幸福的境界。在拥有了道德幸福的同时,也就内在的具有了德性,德性和幸福的关系不是分析的,而是先天综合的。

三、信仰之中的神圣幸福

当达到康德的目的王国时,德性和幸福就在至善中统一,也就是说德性就是幸福,幸福就是德性。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不尽然,拥有德性的人不一定获得幸福,很幸福的人并不一定是有德性的人。在理论上,目的王国中德性和幸福是相合的,然而现实中由于种种外在的原因,德性和幸福并没有等比例。那么究竟由谁来分配幸福和德性的比例的正义呢?康德认为是上帝。

上帝保证至善的实现,只有在上帝那里,德性和幸福是完全相通的、相配的,即在一个超感性的世界中二者是统一的。因为人性是有感性和超感性之分的,人不仅感性的存在这个世界上,还超感性的存在着。上帝是全知、全能、全在的,在上帝那里是一个完全自由的世界,是无所谓善恶的,也就不会出现德性和幸福的不统一。也就是说相信上帝是正义的分配者,会正当分配德性和幸福的比例。也只有上帝才可以解决德福相配的难题。上帝是全知的,能够透过纷繁的现象清晰地辨别隐藏在人道德行为背后的动机,保证道德的纯洁性;上帝是全能的,能够解决德福相配的正义问题,保证至善的可能性;上帝是全在的,时间和空间的无所不在,此世没有获取相应幸福的,在彼岸一定会获得与德性相配的幸福。可见上帝的存在是德性和幸福统一的前提条件,也是必然结果。在上帝那里,幸福和德性不再相互牵制,德性就是幸福,幸福就是德性。

同时,康德认为信仰上帝是建立在道德意识上的基础上的,理性不能在任何地方找到上帝。道德律是不需要用上帝来保证的,它依赖于自由意志,但是上帝却是依赖道德律而存在。可见,道德还是无法独立于宗教,仍然是一种信仰的幸福、希望的幸福。这种信仰的幸福最终还是带上了神学的意味。德性和幸福最终还是统一在了不可知的世界,这种希望给了尘世生活中的人指明了信仰之路。在信仰中的幸福是康德解决德性和幸福统一的出路。信仰的幸福最终是在一个虚幻的彼岸世界中实现的,这种幸福离尘世太过遥远。可以说,康德用一种理想主义解决了德福相配的难题,但是理想并不能代替现实中缺失幸福的失落感和无奈感,因而在某种意义上说,康德的解决方法是不全面的、有局限性的。

可见,康德的幸福观是贯穿在德性和幸福的关系之中的。他立足于人是有限理性的存在者,认为感性的欲求是无可避免的,肯定了自然幸福的意义。自然幸福是无善无恶的,是在道德之外的,不具有道德性,不应该成为人追求的全部幸福。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应该是自由的存在,应当发挥自由意志的作用,追求符合道德律的幸福,也就是道德幸福。道德幸福要求人把自身幸福的追求和他人对幸福的追求都看做是义务,即每一个人的幸福对主体来讲都应该是一种出于义务的责任。进而达到了康德所建立的目的王国,每一个人都目的。目的王国就意味着至善的实现,德性和幸福就是统一的。保证德福相配就必须依靠上帝的存在,就是一种信仰的幸福。信仰上帝最终走向了彼岸的、虚幻的幸福,是康德理想主义的体现。无论他的解决方法是否可普遍化,他的幸福观对当今社会还是有很大的启示意义的。当今社会大肆追求个人感性幸福,道德幸福观使人更关注德性,有助于建设良好的社会道德秩序。人是一种需要理想的存在者,只有相信会有一个德福相配的世界,才能使得现实生活领域中的人为了此目标而不断奋斗。

[1][德]康德.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 苗力田,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德]康德. 实践理性批判[M]. 邓晓芒,译.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李俊丹 校对:周冰毅)

B829

A

1673-2030(2017)02-0105-03

2017-05-03

张丽娟(1987—),女,河南郑州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博士研究生。

猜你喜欢

幸福观德性康德
青年要树立正确的幸福观
——评《当代中国青年幸福观及其培育研究》
苏格拉底论德性的双重本性
从德性内在到审慎行动:一种立法者的方法论
浅谈高职院校“奋斗幸福观”教育
纯接受性的被给予?——康德论自我刺激、内感觉和注意
艺术百家
康德是相容论者吗?
对康德空间观的误解及诘难的澄清与辩护
托马斯·阿奎那的德性论
当代大学生幸福观现状、问题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