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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国外实践及启示

2017-03-07张攀红许传华王欣芳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交易市场金融市场交易

张攀红,许传华,胡 悦,王欣芳

(湖北经济学院 金融学院,武汉 430205)

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国外实践及启示

张攀红,许传华,胡 悦,王欣芳

(湖北经济学院 金融学院,武汉 430205)

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碳金融市场有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英国伦敦碳金融中心、美国芝加哥排放权交易体系和日本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中国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碳金融市场体系的有益经验,发展我国碳金融市场。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加强法律和政策保障,强化市场监管;二是建立多层次交易体系,加强碳金融产品创新和风险控制;三是建立全面丰富的碳金融服务体系,打造全国碳金融中心。

碳金融市场;碳交易体系;欧盟;伦敦;美国;日本

中国碳交易市场从试错到成熟经历了CDM试探性阶段、配额交易试点阶段、2017年全面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三个阶段。2013年,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7省市碳交易试点相继开市,这期间各碳交易试点成功建立了市场机制并运转顺利,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绿金委碳金融工作组2016年发布的《中国碳金融市场研究报告》中指出,我国7个省市碳交易试点的主要成就包括:碳市场规则体系健全、数据基础扎实、碳交易执法透明规范、控排范围稳步扩大、碳市场定价机制不断完善、碳市场交易日益活跃、碳金融创新层出不穷。7个试点省市取得的这些成就都直接推动了节能减排、低碳经济的发展。然而,我国碳金融市场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碳交易方式较为单一、市场的流动性不强、碳金融风险及其管理较为缺乏等[1]。2017年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正式启动,在这一大背景下,我国碳金融市场如何向更好的方向发展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纵观国际上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欧盟、伦敦、美国和日本等国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此,总结国际碳金融市场的有益经验对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方向和路径设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扫描: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国外实践

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碳金融市场有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英国伦敦碳金融中心、美国芝加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和日本的碳排放交易市场,这些也是我国碳金融市场最主要的学习和借鉴对象。

(一)欧盟碳市场体系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 ETS)是国际碳排放交易的先驱,其碳排放权交易量占全球的70%。该体系在2005年开始实施,是第一部重要的二氧化碳排放交易体系。随着该体系的发展,EU ETS覆盖国家、管控行业和管控温室气体种类逐步增加,碳金融产品种类也日益丰富,目前包括碳现货交易产品、碳衍生交易产品、碳融资工具和碳支持工具[2]。

作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主要倡导者,欧盟也通过制定一系列减排计划来促进低碳经济发展:2000年和2005年先后制定了两个气候变化方案,并就安全运用碳捕获和储存技术制定相关法律规定;2007年3月通过了“欧盟2020年气候与能源一揽子计划”;2014年1月发布《2050年欧盟能源、交通及温室气体排放趋势》报告;2014年10月通过《2030气候和能源框架》,该框架计划到2030年,温室气体与1990年相比至少减排40%,可再生能源占比至少达到27%,能效至少提高27%[3]。

EU ETS作为高度金融化的碳市场,其主要的市场工具是碳交易,因而欧盟也针对碳交易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2005年出台政策将核证减排量(CER)纳入EU ETS使用,2011年起航空业也被纳入EU ETS。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条例对统一登记簿、安全标准、配额拍卖、MRV、重复计算等技术问题进行规范。

在碳市场监管方面,一方面,从国际角度而言,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是在国际法案 《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建立起来的,因此欧盟碳市场面临国际监管,受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约束,必须向联合国履行碳排放报告义务,在CER签发及使用方面也要接受联合国的安排。另一方面,从内部角度而言,欧盟的碳市场也受到欧盟内相关机构的监管,主要有欧盟委员会气候行动总司和欧盟独立交易系统。气候行动总司的监管主要包括各成员国减排的落实、配额的使用、碳排放量核证等方面。欧盟独立交易系统由气候行动总司管理,主要记录配额的产生、免费发放、拍卖、交易、履约、注销情况。此外,对于欧盟各成员国而言,其也受到本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包括在碳排放登记、交易许可、限额控制等方面制定法律法规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二)伦敦碳金融中心

英国作为全球的低碳先锋,早在2001年就以气候变化税收入成立了政府投资、企业化运营的英国碳基金,帮助企业和公共部门减少碳排放。2002年4月英国正式启动自愿碳排放权交易体系(UK ETS),这是世界上第一个跨行业的碳排放交易体系,主要参与者包括直接参与者、协议参与者、项目参与者和外部参与者,涉及能源交通以及服务业等领域。2006年底英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正式并入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是基于“总量与交易”的强制减排市场体系,其覆盖的地理区域、行业范围和市场主体相比英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都大大扩张了,市场参与者不再局限于控排企业,参与交易的主要目的也不再是为了奖励及税收减免,而是为了履行强制减排义务。

伦敦作为英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一直与纽约和东京并列为全球三大金融中心之一。随着英国和欧盟碳交易权排放体系的不断发展,伦敦迅速发展成为英国和欧洲的碳金融中心,其中有三个决定性因素:第一,交易规模庞大。场内交易方面,2014年欧盟碳市场场内交易量中伦敦占93.5%,其中,伦敦洲际交易所(ICE-ECX)作为欧洲首个进行碳配额场内交易的交易平台,2014年其成交量占欧洲各主要交易所的92.9%。场外交易方面,伦敦能源经纪商协会(LEBA)的成交量在欧盟碳市场场外交易中的比例一直在50%以上。第二,碳交易产品丰富,尤其是碳期货等碳衍生交易产品。作为全球首屈一指的碳交易机构,ICE-ECX的涉碳交易产品种类非常齐全,包括EUA和CER现货,EUA和CER期货、期权、远期等产品,以及CER与EUA之间的互换产品。第三,参与机构众多。欧洲甚至全球主要的控排企业和金融投资机构都在伦敦,场内交易方面,ICE-ECX是最重要的交易所,拥有超过130家碳交易业务会员单位,这些单位几乎都是能源行业与金融领域的全球性企业,其中包括高盛、摩根士丹利、摩根大通、花旗、美银美林、富国银行等主要华尔街巨头,也包括汇丰、巴克莱、德意志银行、富通等欧洲知名银行,还涵盖了欧洲所有主要的能源集团。场外交易方面,伦敦能源经纪商协会(LEBA)的会员单位虽然较少,只有10家,但是欧洲能源等大宗商品领域主要的贸易商和金融投资机构都在其列。

英国是欧盟成员国中最早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国家,先后在能源结构、能效提升、碳排放、低碳交通和建筑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以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转型。2007年3月,英国公布了全球第一部专门性的国内立法文件——《气候变化法案草案》。2008年11月《气候变化法案草案》正式生效,英国成为第一个进行气候变化立法的国家。该法案制定了碳预算5年计划新体系和至少未来15年的碳预算计划,提出建立气候变化委员会并赋予其法律地位,将新的排放贸易体系(EU ETS)引入英国,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加强对温室气体减排进展情况的汇报和监督。

为实现碳预算目标,英国政府先后出台和采用了五类政策,第一是针对使用化石能源的工商业企业以及公共部门征收气候变化税;第二是制定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制度;第三是为了减少气候变化税给高耗能企业带来的冲击,如果企业和政府签订了节能减碳协议并最终实现了所承诺的目标,那么该企业就可以获得气候变化税减免气候变化协议;第四是碳减排承诺,主要适用于非能源密集型企业,企业自行申报并且获得排放配额,该配额可以用于交易;第五是制定最低碳价制度,政府针对没有纳入覆盖范围的使用化石燃料的电厂制定最低碳价,相当于对这些电厂征收碳税,并且税率和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碳价形成联动。以上五种政策并不孤立,而是相互联系、形成互补,共同构建了一个几乎覆盖所有碳排放领域和碳排放主体的规制网络。

在市场监管方面,英国的碳金融市场监管主要包括行业监管、金融监管和交易平台监管三个方面。首先,行业监管方面,在UK ETS阶段,英国碳市场的行业主管机构是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在EU ETS阶段,行业主管机构是能源与气候变化部。2016年组建新的商业、能源与工业战略部,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并实施全面的工业发展战略、提供可靠的和可负担的清洁能源、保持科研创新、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等。其次,金融监管方面,由于碳市场也具有金融属性,因此还要受英格兰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和财政部等机构的监管。2008—2012年,碳排放配额拍卖主要是在英国财政部授权的债务管理办公室进行。2013年后欧盟各国的碳配额拍卖必须在合规的交易所内进行,为此英国财政部出台了 《欧盟碳排放配额拍卖规则》、《金融服务和市场2000法案》和《反洗钱立法》等法规及补充性规定来规范碳金融市场交易。最后,交易平台监管方面,英国碳金融市场的交易活动还受到交易平台的日常监管。以ICE为例,ICE成立了由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构成的基准管理局 (IBA),IBA最关键的部分是其监管委员会,由标准提交者、标准用户、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其他相关专家构成。

(三)芝加哥碳市场体系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之一,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行动迟缓,减排目标立法停滞,尚未签署《京都议定书》。尽管目前美国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但是美国碳市场仍然有很多值得我国碳市场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芝加哥交易体系于2003年成立,与其他碳排放交易体系不同的是,其主要以自愿交易体系为主,企业减排主要依靠企业的社会责任,政府并不强制实行碳交易政策。芝加哥交易体系的这一特色使其成为全球唯一的自愿碳交易平台[4]。

与其他国家强制的碳交易市场体系相比,芝加哥碳交易在交易量和交易额上存在一定差距,但是近年来芝加哥碳交易市场迅速发展。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与英国伦敦碳金融中心共同成为全球碳交易的两大中心。目前,芝加哥交易体系最主要的交易品种是金融衍生品,包括碳期货、碳期权、清洁能源指数期货等,部分交易中心存在欧盟现货、期权交易。此外,金融衍生品创新也不断发展,比如EUA、CER方面的衍生品创新,这些都推动了整个碳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

在碳市场监管方面,尽管芝加哥自愿交易市场不受政府监管,但是世界主要国家的碳市场政策以及国内碳政策法规也对自愿减排市场具有重大影响。联邦政府政策方面,为了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2015年美国国会批准延长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税收抵免以及联邦商业能源投资税收抵免两项税收优惠政策。州和地方政府政策方面,作为美国经济实力最强的加州,通过设立减排目标的方式支持碳交易市场发展。2016年加州通过法案,规定该州到2030年碳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排40%。除此之外,美国大部分州通过规定可再生能源占发电能源的强制比例以及向可再生能源投资项目提供低价土地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支持减排发展。

总的来说,尽管目前美国并不拥有全球最好的温室气体减排技术,但是随着美国政策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其可能在很多方面获得全球优势:美国在新能源和碳交易发展上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美国政府可以通过兴建新能源电厂、利用金融资本参与碳交易、低碳技术与新能源经济结合等方式推动碳交易市场进一步发展。美国碳交易市场的巨大发展前景也将提升美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和国际气候谈判中的地位。

(四)日本碳市场体系

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倡议实现温室气体减排、发展低碳经济的国家之一。日本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建设开始于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2008年10月自愿排放交易体系 (Japan Voluntary Emission Trading Scheme,JVETS)正式启动。2010年4月,世界第一个城市总量限制交易体系——东京强制总量交易体系形成,据估计其排放量在东京总排放量中约占20%。

在建立碳交易市场体系的过程中,日本非常注重实践经验的积累,提供平台和机会给企业参加碳排放交易的模拟,使其将来能熟悉并快速地投入碳排放交易中。比如日本NJ公司和三菱综合研究所组织了碳排放交易市场模拟实验,在日本碳交易市场建立初期的2000年和2001年就有30多家企业参加了模拟实验[6]。日本的碳交易市场主要由政府主导,尤其是在一些以城市为主的减排交易中,政府更是成为市场的主体。随着日本碳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也出现了一些自愿交易市场,这些市场上除了政府机构,也有很多非政府环保组织和证券投机者,他们可以自愿购买企业的碳排放权利。没有达到规定的碳排放标准的企业也可以在市场上自愿购买碳排放权冲抵超额的碳排放单位。

日本主要依靠碳交易模式建立碳交易体系,通过出台以下四项措施确立碳交易体系:通过国际合作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实施联合履约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采用强制性的碳交易机制;根据政府文件和国内实际情况确立强制减排目标;采用免费发放的形式分配初始配额。

目前,日本参与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的企业主要来自电子、IT等以提供技术为主的行业,汽车等以能源消耗为主要生产成本的行业和以能源技术为核心的能源部门,这些行业参与CDM项目的积极性有所不同。当前日本碳市场交易主体还没有完全多样化且主体也并不十分清晰,但是日本节能技术水平较高的企业较多,他们很可能成为未来CDM市场的交易主体,因而这一市场的发展前景很好。碳交易市场的客体主要是京都交易单位,这是一种可量化的减排信用额度。日本碳交易主要在CDM和JI机制中完成,体现为一种购买合约:一方通过现金、可转换债券、实物捐赠等多种方式付款给另一方,另一方出售碳配额或碳信用额给买方,使其达到碳减排目标。

和欧盟碳交易市场、伦敦碳金融中心、芝加哥交易市场相比,日本碳交易体系更具有复合型和多元性,比如在碳交易市场中,政府可以强制介入,同时资源也可以自由交易。此外,基于配额和基于项目的交易方式同时存在,如《京都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与清洁发展机制交易相结合。

目前,日本碳交易市场在市场规模以及经济环境效益方面取得了很大的发展。规模方面,目前日本除了发展国内碳交易市场,也带动周边国家参与碳市场,同时日本也和其他国家合作开展碳交易,比如在我国黑龙江、四川等多地合作开展二氧化碳减排项目。经济环境效益方面,碳金融的发展促进日本实体企业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日本产业链向国际化发展,从而推动日本的经济发展,同时也促进了日本节能技术不断进步,为全球环境和新能源发展做出了贡献。

实验在相同条件下采集了黑火药及液化石油气的拉曼光谱图像,且各样品图像经过多次重复。通过光谱数值比较发现:样品2#煤气罐上方木横条、样品4#煤气罐左侧储物顶面织物、样品5#煤气罐减压阀与黑火药有相近的基团;样品3#煤气罐右侧储物箱木条与液化石油气有相似近的基团。

在碳交易市场监管方面,日本碳市场的监管主要由日本品质保障协会(Japan Quality Association,JQA)进行严格地监管,JQA是职业的体系监管和认证单位,日本和其他国家CDM和JI的交易联系也由JQA来负责。尽管日本碳交易市场起步较早,也是亚洲最大的碳交易市场,但是在碳交易市场监管这方面还相对较弱,存在很大的完善空间。

二、启示: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若干对策

通过对欧盟、伦敦、美国、日本的碳金融市场体系的梳理和回顾,可以看出这些国家在发展碳金融市场中都非常重视政策法律法规的指导,同时不断完善碳交易体系,碳交易产品也非常丰富,也很注重对碳交易市场的监管。因此,中国可以借鉴他们的有益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碳金融市场运行机制,并且发挥我国的独特优势和巨大的减排潜力,力争在国际碳金融格局中占据一席之地。

(一)加强法律和政策保障,强化市场监管

碳交易市场的良好发展,不仅需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价格机制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而且也需要完善的法律框架、政府政策支持以及良好的市场运行环境。

第一,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最为重要的制度前提是要对碳排放的权利属性及责任配置从法律上进行界定。近年来,中国对碳交易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我国碳交易市场的法律框架,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循环经济促进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但是,与欧盟、伦敦、美国等相比,中国在碳交易法律和法规上还不完善。我国应借鉴国际上的有益经验,在已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碳排放交易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且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规章制度,比如对温室气体总体减排目标、减排主体范围、交易规则、原始配额分配、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等从法律法规角度进行规范,为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提供法律法规依据,促进其更健康快速地发展。

第二,加强政策指导。碳交易市场从建立到其后的健康运行都离不开政府政策的指导。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给予低碳项目一些税收上的优惠政策,或者对碳信贷提供担保等,吸引更多资本参与到低碳经济建设中。当然,也要通过立法或出台一些政策,对政府和企业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的机制和途径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碳市场合作,加强在减排标准、认证体系等的相互认可度,提高我国在国际碳市场上的竞争力。此外,政府也要加强对碳金融市场的监管,从法律和政策上制定监管政策和措施,让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场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三,碳交易市场机制的平稳运行,除了法律和政策的保障,还离不开市场的有效监管。从欧盟和伦敦的碳交易市场的监管可以看出,两者的共同点在于政府、行业、金融机构等多方全面监管。然而,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在碳市场交易和监管等方面,政府仍然占主导地位。因此,政府应在法律和政策方面做好工作的同时,给市场更大的发展空间,给相关金融机构和企业更大的发挥空间,共同建立和完善我国碳金融市场。

(二)建立多层次交易体系,加强碳金融产品创新和风险控制

碳金融市场交易体系包括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因此,发展我国碳金融市场必须完善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市场,不断加强交易平台、交易机制、交易主体和交易产品等方面的建设,建立一个多层次、国际化的碳金融交易市场体系。

第一,不断完善我国碳交易场内交易市场,建立中国气候交易所。目前,我国7个试点碳交易市场运行良好,应综合7个试点的优势和全国碳交易市场的机遇,建立中国气候交易所。欧盟、美国、英国等国家都有气候交易所,我国可以依托中国气候交易所这一平台,和国际碳金融市场接轨,提升我国在国际碳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当然,在建设中国气候交易所的过程中,肯定会遇到一些困难,比如碳交易方面,碳资产入账和计价问题等,因此,需要不断加强碳金融探究和创新步伐。

第二,活跃场外交易市场,加强场内场外交易市场联动。目前欧盟的碳金融交易中场外交易占比达3/4以上,交易品种包括碳现货远期、碳期权以及碳互换等碳金融衍生品,也有少量的碳期货参与场外市场交易,其各个场外衍生品都各具特色,能够满足不同碳金融参与者的交易需求。为了控制场外交易的风险,欧盟超过一半的场外交易通过交易所进行结算,这种结构和机制设计极大地促进了碳金融发展。当前以及未来的一段时间,我国碳金融市场仍以场内交易为主,但也要加强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使得场外交易和场内交易相互促进,形成联动,共同构建我国多层次的碳金融市场体系。

第三,加强碳金融交易产品的创新。尽管目前7个试点在碳金融创新方面做出了一定成就,但是考虑到中国涉足碳金融领域相对较晚,碳金融产品种类还是相对单一,因此客观上要求金融机构不断针对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创新碳金融市场交易产品,以最大程度满足客户多样化、多层次的投融资需求。目前我国的碳排放相关交易都是以现货交易为主,因此,应在规范和完善现货交易产品的基础上,引入更多的碳金融衍生产品,比如碳期货、碳期权、碳远期、碳互换等。碳金融衍生产品的运行不但丰富了金融衍生品种类,还满足了碳金融交易各方的需求。碳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越发达,中国在国际碳金融交易中的话语权就越大,交易过程中所获得的收益也就越多。

第四,加强碳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防控。和其他金融产品一样,碳金融也面临着项目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和政治风险,我国7个碳交易试点自开市以来,碳排放价格不断波动,碳金融市场的风险问题日益暴露。因此,政府、市场、金融机构和企业需要共同努力,尤其是政府应加强碳金融风险监管,对碳金融风险进行识别,建立预警机制和体系,并建立严格和完善的碳金融风险防控体系。

(三)建立丰富的碳金融服务体系,打造全国碳金融中心

碳金融除了交易体系,还需要完善的服务体系,因此,应该从政府、银行、碳金融相关机构、人才培养等方面建立全面丰富的碳金融服务体系。

第一,政府方面,对于刚起步的处于发展期的节能环保、新能源企业,政府可以通过出资或提供担保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这些企业的投资基金。银行方面,银行一方面应支持和加大绿色信贷力度,研究推出与碳排放权相关的理财产品,另一方面也要发挥碳金融和低碳经济中的社会责任,引导企业加入“赤道原则”[7]、碳信息披露等国际低碳准则,从多方面支持碳金融的发展。

第二,相关机构方面,不断推动碳交易和结算、碳咨询、碳信用评级等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可以借鉴欧盟的相关经验,培育CDM和自愿交易市场注册和结算平台。目前,我国碳咨询机构相对较少且经验较为缺乏,因此一方面要引入更多的国外知名碳咨询机构入驻中国,带动我国碳咨询机构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本国碳咨询机构的培育,出台相关政策激励碳咨询机构,也吸引更多的服务中介机构参与到碳咨询中。碳信用评级机构方面,我国也要不断完善本土碳信用评级市场,加强对碳信用评级机构的培育。

第三,加强碳金融人才培养和研究机构培育。目前,我国碳金融发展迅猛,然而,在碳金融方法学和人才培养方面还相对落后。我国正在运行或处于审批阶段的CDM项目使用的方法学都来自于国外,大大增加了项目参与方的成本。2017年全国碳交易市场开始运行,碳定价、碳会计、碳税、碳风险等都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而相关方面的专业研究机构和人才还很缺乏。因此,我国应加快推进碳金融研究机构的建立以及碳金融人才的培养,为碳金融的发展提供研究基础和依据。

第四,基于全国统一碳市场,打造全国碳金融中心[8]。目前我国7个碳金融试点交易市场总体发展良好,但是各地区在配额总量大小、配额宽松程度、交易品种等方面与欧洲碳交易市场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市场活跃度也不及欧洲碳交易市场。7个试点的碳交易价格相差较大,碳市场流动性不足,碳金融的风险在运行中日益暴露。2017年,我国建立了全国碳交易市场,通过统一监管、统一定价、统一配额等对各区域碳交易所进行统一管理。除此之外,我国可以借鉴欧盟的碳排放交易权制度,逐步整合7家碳金融市场,打造全国碳金融中心。目前,7个试点省市都在积极争取全国碳金融中心的落户,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处于优势地位的地方,将其打造为全国碳金融中心。当然,7个试点省市中无论哪个省市最终成为全国碳金融中心,都要牢记“金融体系服务产业升级、服务国家大局”,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和政策、构建多层次国际化的碳金融市场体系、全面丰富的碳金融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全国碳金融中心的创新力,同时增强对其他试点的凝聚力和辐射力[9],为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做出贡献,提升我国在国际碳金融格局中的竞争力。

[1]安国俊,王风和.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国际比较及我国的路径选择[J].农村金融研究,2010,(9):22-27.

[2]周俊才,陈爱玉.国内外碳金融发展的实践与建议[J].甘肃金融,2010,(5):38-40.

[3]张敏思.当前全球碳市场发展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经贸导刊,2015,(8):62-64.

[4]王润卓.全球碳交易市场概况[J].节能与环保,2012,(2):60-62.

[5]郑启航.奥巴马的减排政策会否终结 [N].中国证券报,2016-12-10.

[6]李通.碳交易市场的国际比较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2.

[7]尹惠斌.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国际比较及战略路径选择[J].统计与决策,2011,(10):134-137.

[8]许传华,叶翠红,罗鹏,叶楠.湖北建成全国碳金融中心的宏观思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7,(1):19-31.

[9]王遥,刘倩.碳金融市场:全球形势、发展前景及中国战略[J].国际金融研究,2010,(9):64-70.

(责任编辑:刘同清)

Foreign Experience and Enlightenment of the Development of Carbon Financial Market

ZHANG Pan-hong,XU Chuan-hua,Hu Yue,Wang Xin-fang
(School of Finance,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Wuhan 430205,China)

The 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London carbon financial market,The Chicago Emission Trading System and Japan Emission Trading System are representative carbon financial markets in the world.China can obtain beneficial experience from these carbon financial market systems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arbon financial market in our country.It includes the following three aspects:first,strengthen the legal and policy support,intensify the market supervision;second,construct multi-level carbon financial market trading system,strengthen innovation of carbon finance product and control its risks;third,establish comprehensive carbon finance service system and build the national carbon finance center.

carbon financial market;carbon trading system;The European Union;London;America;Japan

F830.9

A

1672-626X(2017)03-0045-07

2017-02-28

“产业升级与区域金融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项目(HX1631)

张攀红(1986- ),女,湖北汉川人,湖北经济学院讲师,经济学博士,主要从事低碳经济和金融风险管理研究;许传华(1967- ),男,湖北仙桃人,湖北经济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主要从事金融发展理论和金融风险管理研究。

10.3969/j.issn.1672-626x.2017.0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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