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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参政的法治路径

2017-03-07胡利明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参政治党政党

胡利明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海淀 100081)

论依法参政的法治路径

胡利明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海淀 100081)

依法参政是指民主党派根据法律规定和政党章程规定,自愿以参政党的主体身份参与治理国家事务,以主动接受执政党领导为核心特征,以主动依法参政为路径,以法治为参政思维,主动遵循参政的法定程序,完成国家政权建设和国家事务治理任务。所以,依法参政属于法治创新发展的重大成果,属于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党的重要配套,属于创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法治举措。

法治;依法参政;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党

中国共产党创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既在历史事实上和法律上成为执政党,又在法治思维上成为执政党,还在法治社会环境中依法执政。同时,中国共产党的“革命伙伴”:各个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以来紧密配合执政,处于国家主人翁地位,继续维护稳定国家政权,积极参与国家治理,履行参政议政的法定职责,发挥参政议政的功能。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是在依法治国宏观背景下,主动遵循法治规则,运行法治思维,自觉自愿合法参政,具体要求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民主党派参与协助执政既是现实的迫切需要,又是法治国家的技术要求,还是法治政党依法参政的重要路径。因此,根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目标要求,民主党派应当依法参政,既要主动遵循法律规则(依法)参政,又要真心诚意法治化参政,还要依据特定程序参政,形成浓厚的“依法参政”法治氛围。

一、法治化:依法参政的方向路径

依法参政坚持法治化立场,导流法治化方向,运行法治化路径,把握正确的政治立场和开创法治方向。“四个意识”法治化发展,为依法参政提前确立“政治原则”,成为法治化的政治路径。

(一)四个意识:法治型方向路径

“四个意识”成为中国政治话语,以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为基础,重点发展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其中自觉蕴含着诸多法治理念。从政治视角来看,“四个意识”既是依法参政的政治大局,又是其核心价值观,还是重要的法治发展方向,更是必须主动坚守的法治立场;既确立基本的法治原则立场,又形成法治运行规则,还汇集诸多法治要素,将成为宏观法治框架,共同为法治路径提供“政治保障”。

(二)法治思维方向路径

依法参政是法治思维的具体实践,既有依法的规则可遵循,又有法治思路路径可前行,还需要详细的技术支持可依靠,原因在于法治思维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思路。现代国家的治理思路是法治思维,依法参政也能借鉴参照法治思维参政。法治思维成为依法执政的方向路径,依法参政来源于现代国家的法治实践,既要有法治背景基础,又要有法治思路,更要有法治思维的方向性指引。

(三)法治主动方向路径

法治反馈到思维范畴,既有忠实的法治信仰,又要有主动的守法精神,形成法治主动方向路径。依法参政首先应定位于对法治的信仰型敬畏,既基于参政的事实需要,又基于法治的技术要求,还基于对守法美德的主动敬重,实质上属于主动遵循法律和运行法治的政治行动,核心归依于主动的法治方向路径。

(四)法治规则方向路径

依法治国思维在于法治理念,法治有规则指引,规则有核心精髓,这属于法治“圆心”,为依法参政提供法治方向路径指引。其实,法治的精髓在于规则,规则的效力主力来源于主动遵守,它的威望在于法的神圣精神[1]。依法参政依托于事先预制的法治规则,既要遵循规则参政,又要按照法治方向参政议政,反过来,法治规则为依法参政的技术运行提供方向性路径指引。

由此可见,依法参政的宏观环境是法治化背景,法治为其提供精神意蕴,既要在法治轨道上参政,又要运行法治思维参政,还要主动地配合执政党参政,为执政党创新增量法治合力。其中,“四个意识”确立整体法治型政治方向路径,法治思维固定方向路径,法治主动提供动力方向路径,法治规则发挥核心精髓型的方向路径功能。

二、中共领导:依法参政的法治核心路径

依法参政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治理方式,参政的目的在于丰富国家治理内涵,既有作为国家治理主体的动力,又有创新国家治理方式的法治冲动,还有依法治理国家的法治规制,这些建立于中共领导的法治基础之上。从法治视角来说,中共领导是依法参政的法治核心路径,原因在于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国家政权的执政党,其他民主党派是主动配合执政党的合力主体,重点突出中共领导的核心特征。

(一)中共领导的法定地位

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需要领导核心,依法治国也需要领导核心,依法参政更需要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具体方式是法治领导。中共领导在依法参政过程中具有确定的法定地位,不仅是政治型领导,而且是法治型领导,更是依法程序领导,共筑依法参政的法治基础,共建依法参政的法治地位,共造依法参政的法治方向路径,表明必须依赖于中共领导的法定地位。

(二)领导诚信的道德基础

中共领导既不是任性领导,又不是无规制领导,而是基于诚信的领导,具有诚信的道德基础内涵,原因在于:诚信既是道德要求,又是法治追求,更是行政法治的严格要求[2]。据此,诚信属于道德和法治型的制度规则,这又能成为依法参政的道德基础,属于领导诚信的大范畴。其实,制度既是道德规则,又是道德价值标准,更具有制度性权威[3]。由此可知,依法参政是基于诚信启动,实质上基于诚信领导的道德基础。既属于道德性标准,又属于道德价值,还属于主动诚信接受中共领导,丰富中共领导的核心路径内涵。

(三)领导示范的榜样路径

在现代法治环境中,领导不是传统心理或(和)暴力强制,而是以榜样为手段的主动示范,领导即榜样的形象代表。其实,榜样是一种全面的和最具有感染力的道德教育方法[4],发挥主动示范的法治功能。由此可知,依法参政接受中共的法定领导,处于相对平和和谐的状态下接受领导,既不是传统地接受强制领导,又不是任性地自由领导,而是由中共树立典范的榜样形象,主动示范成为依法参政的“领导力量”,属于榜样示范型和协调型领导。

(四)领导的正面促进方法

中共领导不仅是政治型领导,而且是法治型领导,集中表现为正面促进的领导方法。党员领导干部积极倡导正面领导,正向促进积极的执政追求,彻底改变禁令性的强制传统,形成以榜样示范为核心的正面促进方法。由此可知,依法参政属于中共领导正面促进的结果,既有主动性法治意愿支持,又有主动类似榜样示范的方法支持,还有法治领导的思维转型,集中起来说就是中共领导将成为法治核心路径。

(五)领导规则公开透明路径

中共领导属于公开透明的法治规则,既有公开领导的外观,又有透明领导的技术规则,还有公开透明的领导状态,而依法参政基于公开透明的技术标准领导。其实,规则的法治本意是“清澈透明”,必须保证清晰不模糊、明确不抽象和可操作性强不难办[5]。中共领导既是依法执政的核心规则,又是依法参政的法治核心规则,还是平等地参政议政的制度规则;既要求中共符合高品质法治标准领导执政,又要求各民主党派公开透明地参与政权建设和政府管理,还要求逐渐提升参政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公开透明品质。

由此可见,依法参政不是任性的孤立行动,而是以主动意愿接受中共领导为核心前提,在中共执政领导下自愿参与政府决策,为国家治理贡献必要的法治“洪荒之力”。据此,中共领导具有确定的法定地位,领导诚信构筑其道德基础,领导示范树立榜样示范路径,领导的正面促进属于法治正能量方法,领导规则公开透明升华法治路径品质。

三、依法执政:依法参政的法治主力路径

依法执政属于前置性的领导主力,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领导国家政权建设,运行法治思维管理国家事务,通过各个国家机关的科学运行来实现依法执政的目标。依法参政不是独立行动力量,而是属于配套性的法治力量,由中国共产党发挥法治主力功能,在依法执政的前提领导下引领各民主党派在法治氛围中和法治轨道上依法参政。

(一)依法执政的类比借鉴

依法参政既没有官方定义,又没有成熟的学理描述,需要类比借鉴依法执政的学理概念阐释。例如,依法执政是指特定的个人或者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拥有和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和结果[6]。据此,依法参政是指各个自愿参政的民主党派在主动接受执政党领导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参政的法律规定,主动遵循参政的法定程序,依法参与行使国家权力从事国家和社会治理事务,追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定结果。

(二)国家宪法和党章的合力要求

依法参政是中国国家社会的客观需要,属于依法执政的继续发展升华,属于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属于国家和政党的有机融合创新,属于国家法治资源的优化组合,属于宪法与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党章的共同要求,属于它们共同形成的法治性合力,这些都属于依法执政的参照性配套力量,表明依法执政成为依法参政的法治主力军。

(三)依法参政的法治启动

依法参政依赖于依法执政的大前提,紧密关联现代国家法治建设,既有启动点要素,又有积极追求目标。例如,依法执政是中国社会全面法治化的重要启动点;依法执政为民主服务,它是民主的体现,也是民主实现的路径和方式[7]。依法参政同样是中国全面法治的启动点,既是基于法治大局开启依法参政,又基于国家治理从事依法参政,还继续追求法治民主价值,以民主治国为终极追求目标。

(四)依法参政的自律动力

依法参政来源于依法执政的自我推动,既要自律地依法执政,又要主动自律依法参政,让依法参政紧密地关联配合依法执政,反过来说,依法执政将能成为依法参政的重要推动力量,这些主要来源于自律的法治动力,原因在于:自律是主动性追求,在主动积极性下促进自律[8]。可知,依法参政既有依法执政的领导力量促进,又有自我主动力量促进,还有自律性约束动力,成为各民主党派积极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力量源泉,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治自律动力。

(五)依法参政的法治主力

依法执政相对于依法参政更为悠久,理论上能够提供动力借鉴。据之,依法参政同样要遵循法定程序,突出表现为“依法”参政议政,原因在于依法是程序的重要内涵,程序是依法的规则形式,通过规则保持程序的地位。由此可知,在法治氛围浓厚的国家和政党社会,依法执政既是依法参政的事实前提,又是依法参政的法治前提,甚至还可以成为依法参政的法治主力,两者相互配合,共同形成法治内涵特色的依法参政共同体。

由此可见,依法参政属于依法执政继续发展的法治成果,还处于早期不成熟阶段。根据法治创新发展原理,类比借鉴依法执政原理,在国家宪法和党章的合力作用下,法治成为依法参政的“火花塞”,依法参政发挥自律动力,依法执政将成为依法参政的法治主力。

四、依法治国:依法参政的法治国家路径

依法执政的目标是促进加快并优化国家治理现代化步伐,依法治国必须紧密跟随依法执政步伐,同时也应当紧密契合依法参政步骤,为依法参政提供法治主题的国家路径指引,为国家法治化参政提供法治支持。

(一)法律控制国家权力路径

依法治国的法治前置为《宪法》,实质上契合依宪治国主题,这为依法参政开创参与政权建设和国家治理的国家法治路径。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是法律主动控制国家权力,即权力既不能任性运行,又不能“无法”侵害相对人权利,还不能在权力边界之外运行,根本原因在于:法治国家的开端是让国家统治本身受制于法律规范[9]。可知,依法参政既是法治国家的国家治理方式,又是重要的国家权力类型,还是行使国家统治权力的重要方面。据此,依法参政必须受制于法律,必须根据法治规则行使参政权力,必须遵循权力受制的法治路径。

(二)政党建设的国家化路径

政党是国家社会中的重要主体,是构成国家和政党社会的重要元素,这要求政党社会和国家社会之间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和相互优化提升,根据法治化要求促进政党建设国家法治化进程。依法参政外观上是民主党派的事务,实质上是与政党建设相适应的国家社会的法治建设活动,既要民主化参政议政,又要法治化依法参政,还要铺设政党建设的国家化法治路径,突显依法治国的国家法治特征。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路径

依法治国的追求目标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这又是依法参政的同理目标。所以,各民主党派依法参政不是为了参政而参政,而是积极主动地参与国家治理的重大事项,全面提升国家治理的法治品质。例如,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种理想状态,是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善治,即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活动和治理过程[10]。更具体地说,依法治国开创依法参政的国家路径,还紧密关系到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既增量法治主力,又提供法治技术标准,原因在于:依法行政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途径,是依法执政的具体措施和依法治理社会的主导方式[11]。可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国家总体路径,既是依法执政的追求目标,也是依法参政的路径目标,还是依法治国的直接目标,进而为依法参政开辟法治国家路径。

由此可见,依法治国是中国的国家法治主题,在依法执政促进推动下继续推动依法参政向国家路径发展,说明依法治国为依法参政铺开法治路径,进而提升了其国家法治档次,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政党社会领域,属于重大的法治理论创新,重点体现于上述与国家路径相关的法治领域。

五、依法行政:依法参政的法治技术路径

依法治国发挥宏观功能于依法参政,依法行政直接发挥功能于依法参政,为其提供直观的技术参数支持。依法参政还处于初创阶段,还没有成熟的技术参数可供借鉴,只能寻求于类比性的依法行政的技术标准,初步构建依法参政的技术框架。

(一)依法行政:依法参政的技术参考

依法行政在行政法学领域比较成熟,既为依法执政提供技术参考,又能为依法参政提供“参考文献”。依法行政是政府公权力必须坚持严格的法律根据才能合法行政;从反向来说,主动坚持“无法即无行政”的行政法治立场,属于“依法”程序和“行政”本质的有机融合体。依法参政也应当符合类比技术标准,既要正向“依法”和“参政”,又要反向坚持“无法”不“参政”,具体技术标准比较复杂需要将来另文研究,在此暂略。

(二)权力进笼:依法参政的权力规制

依法行政的重要外观标志是法律和权利限制权力运行,技术上要求权力进笼,这类似于行政法的限权原则,目的是为了规范有序运行党内公权力。可知,依法参政表面上属于民主党派的政治权力,实际上还属于重要的国家权力,仍然要受制于权力进笼原则的规制,既保障民主党派“依法”参政,又保障紧密配合执政党依法执政,还在权力边界范围内合法运行参政的国家权力,提升参政权力的法治品质。

(三)程序:依法参政的规则步骤

程序在法治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地位,甚至可以没有程序即没有现代法治。法治与程序相伴而生、相伴而存和相伴向前,原因在于:程序既是现代法治的发展方向,又是现代程序法治价值理念,更是实体生存之来源和前提[12]。可知,依法参政的重点在于“依法”,这既是程序的外观表达,又是程序的规则步骤,表明依法参政主动遵循参政程序,实质上“依法”程序参政,构建依法参政的规则步骤,追求法治公正价值。

(四)时空公正:依法参政的法治价值

法治的重要目标是积极追求公正,公正价值诸多,但集中起来重心在于“时空公正”:既有非迟到的准时到达的“准时公正”,又有善始善终的完整公正。由此可知,依法参政既有相对准时地紧随执政党的依法执政,又要积极地与执政党共同治理国家事务,还要在“准时”和“完整”的技术标准下“依法”参政议政,主动汇集依法参政的现代公正法治价值。

由此可见,依法行政的技术参数比较成熟,能够成为依法参政的法治技术借鉴要素,反过来说,依法参政类比借鉴于依法行政,既要有严格的“依法”条件,又要有“参政议政”本质,还要有国家权力受制于法律的规则,“权力进笼”是公开外观描述,程序是具体规则步骤,时空公正是终极追求的法治价值。

六、依法治党:依法参政的法治保障路径

依法参政属于政党参与政权建设和国家事务管理的新鲜创新事务,既要有法治的抽象保障,又要有国家的制度保障,还要有政党的自我保障,即依赖于自律性质的政党自我性治党,在法治思维上迫切要求“依法治党”。据此,依法参政需要依法治党的法治保障,既要有执政党的自我依法治党,又要有参政党的自我依法治党,共同构筑依法参政的完整法治治党保障体系。

(一)政党自觉治党保障

政党要成为优质群体性组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党的道德自觉,既要自我管理政党组织,又要自我提升道德品质,还要自觉依靠法治治党管党。例如,政党的道德自觉,是指政党超越一己利益、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道义精神与使命感,以及基于这种道义精神与使命感的政治实践[13]。依法参政起步于政党的自觉活动,属于道德自觉的大范畴,属于自觉治理的道德体系,在自觉依法治党的路径上自我提升法治质量,高度契合依法治党的法治步伐。

(二)政党自律治党保障

政党治党既要有自觉的主动意愿,又要有自律的路径方法,还要主动划定权力边界,构筑权力进笼的制度基础。例如,全面从严治党必须遵循权力进笼原则,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必须用制度规则管党治党,权力进笼是首要原则,牛栏不关猫是补充原则[14]。依法参政事实上既要运行国家权力,又要在特定政党范围内行使国家权力,还要保证合法运行权力,这些依托于政党自律治党,紧密关联法治思维成为政党范围内的依法治党,即表明政党自律治党为依法参政提供依法治党保障。

(三)核心价值观保障

全面从严治党既是政党内部的党建事务,又是执政或者参政产生国家权力的国家事务,具体到依法参政领域需要核心价值观提供法治价值规制。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法治引领精髓,既能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价值指引,又能成为依法参政的价值观保障,还能成为依法治党的价值内核,共同形成依法参政的法治保障合力。

(四)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追求

全面从严治党是政党自觉、自律和自治管理的重要措施,既是中国共产党的治党主力手段,又是民主党派的治党工具,还是依法参政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规制路径,直接目的在于追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小康社会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直接目标,又能够成为依法参政的直接目标。依法参政既要求更高标准的全面从严治党,又要求更大范围的全面从严治党,还要求法治状态下的依法治党。全面从严治党在于保障依法参政,紧密配套依法治党的法治系统,全面协调依法执政、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之间的和谐关系。

由此可见,依法治党的政党法治保障,属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法治创新发展,属于政党自我管理、自我净化的重大法治措施,属于重要的政党治理的保障机制,属于依法参政的政党法治保障体制。据此,依法治党以自觉和自律治党为重要路径,以核心价值观确立法治精髓指引,重点集中于全面从严治党,共同优化依法参政的法治品质,共同保障依法参政的法治化状态,共同形成依法参政的法治保障路径。

综上所述,法治是时代发展的主题,中国国家和政党社会全面要求“依法”推进各种重大事务,国家层面迫切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政党层面全面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党),彼此关系上还需要依法参政。据此,依法参政处于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中,中共领导成为法治核心特征,依法执政提供法治主力动力,依法治国铺设国家路径,依法行政类比提供法治技术标准,依法治党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路径。所以,依法参政既是法治发展的技术要求,又是依法执政的创新发展,还是依法治国的紧密配套,也是依法治党的重要保障目标,依托于依法行政提供专业技术借鉴。

[1]胡利明.论“两学一做”中的法治理念[J].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2016,(4):90.

[2]胡利明.论举报执法[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4):52.

[3]胡利明.自由裁量的道德控制[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5):124.

[4]王海明.伦理学原理(第3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12.

[5]胡利明.保安守门的法治价值衡量[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 2016,(5):109.

[6]卓泽渊.法政治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93.

[7]卓泽渊.法政治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87-191.

[8]胡利明.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治特征[J].理论建设,2016,(2): 20.

[9][美]米歇尔·鲍曼.道德的市场.肖君,黄承业译[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90.

[10]俞可平.论国家治理现代化(修订版)[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77.

[11]胡利明.论辅警执法[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6,(2):102.

[12]胡利明.关于“钓鱼执法”的法治分析[J].枣庄学院学报, 2016,(6):84.

[13]高兆明.制度伦理研究——一种宪政正义的理解[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460.

[14]胡利明.论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法治理念[J].新疆社科论坛, 2016,(2):42.

(责任编辑:朱小宝)

D665

A

1009-2293(2017)01-0016-05

胡利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经济师。

【DOI】10.3969/j.issn.1009-2293.2017.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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