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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医疗保障的瓶颈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黑龙江省为例

2017-03-06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7年5期
关键词:医疗保障流动人口医疗保险

盛 昕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社会学研究所,哈尔滨 150018)

流动人口医疗保障的瓶颈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黑龙江省为例

盛 昕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社会学研究所,哈尔滨 150018)

城乡一体化是为解决中国特殊问题而提出的,是解决城乡二元体制及其引起的城乡多方面差距问题的政策路径。自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以来”,城乡差距得到显著改善,但仍存在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以流动人口医疗保障为例,现阶段流动人口医疗保障主要存在地方政府政策执行的动力相对不足、医保关系转移流程烦琐、用人单位相应法定义务的缺失、现有医疗救助覆盖缺乏全面性、医疗信息平台建设的滞后性等问题。针对存在问题,应侧重从强化流动人口医保关系转移的可操作性、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合理共担的责任结构、推动流动人口医保制度的落实、切实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构筑多层次医疗保障信息网络等方面发力,以求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妥善解决流动人口医疗保障问题。

流动人口;医疗保障;黑龙江省

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基本形式,是以户籍制度将城乡居民划分为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从而在很长时期内对两种户籍人口实行不同的制度和政策。独特的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包括相应的管理组织、制度、政策以及运行机制[1]。因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大量人口由农村迁往城市。流动人口泛指常住户口人口之外的所有人口,包括在非户籍地长期居住人口、短期逗留人口和“流量” 。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在推动输入地经济发展的同时,因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流动人口自身权益因政策的差异性而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其中尤以医疗保障问题最为突出。

一、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现状

采取配额抽样方法,以哈尔滨、大庆、牡丹江等地为抽样单位,共抽取问卷682份,同时依据社区管理部门的流动人口暂住登记表,对流动人口进行入户结构式访谈。根据配额抽样调查数据显示,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的人口学特征变量呈现以下五个特点:一是流动人口以年轻群体为主。30岁以下占49.6%,30-40岁占28.8%,40-50岁占13.5%,50岁以上占8.2%,近八成为青壮年。二是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与既有研究呈现的流动人口文化素质较低不同,本次调查显示流动人口文化程度明显提高,初中及以下人员比例为39.7%、高中或中专学历占25.1%、大专及以上人员占35.3%。三是性别比例贴合实际情况。省内流动人口中男性占57.8%,女性占47.2%,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黑龙江省流动人口中省内流动人口多于外省流动人口,调查配额基本符合实际性别比例的分布。四是医疗支出上女性高于男性。本次调查中的女性收入虽然低于男性,但比男性具有更高的医疗费用支出。数据统计显示在过去一年里,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中,男性平均为712.33元,占年收入的3.27%,女性则为744.97元,占年收入的4.46%。五是家庭化形式的婚姻状况。在此次调查样本中,46.1%的流动人口未婚,43.9%已婚,另有10%是离异或丧偶。从实际情况来看,虽然很大部分流动人口已婚,但由于工作的流动性,24.4%的已婚农村流动人口都与配偶不在同一城市,是典型的农村流动人口特殊家庭结构的表现。

二、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存在的问题

对于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医疗保障问题,黑龙江省先后出台了《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补充通知》,指导各地出台具体办法,允许农民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在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农村新农合之间选择参保。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在农民工就业比较集中的建筑业、采掘业、餐饮、家政服务为重点,组织农民工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流动人口医保工作与流动人口的数量与需求快速增长相比明显滞后,对流动人口医保重要性认识不足,制度设计上不够完善,便携性、操作性不强,组织机构上、信息技术上支撑系统比较薄弱,加之流动人口医保本身的复杂性,流动人口的医保与社会救助制度尚不完善。从制度上覆盖到实际覆盖仍存在较大差距,具体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问题。

1.地方政府政策执行的动力相对不足。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等事项所需经费;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经济、社会所需支出费用,负责维持其统筹地域医疗保险基金的平衡。2010年由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出台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各地尽快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不得以户籍为由拒绝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转移接续。2011年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是,在政治实践逻辑上,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和政绩工程观念使然,当面临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各地政府往往将统筹基金扣除,甚至有些地方对个人账户基金转移也设置了相当苛刻的条件,由此造成流入地和流出地政府之间的权益与义务不均,因而在具体政策的执行上,显示出部分地方政府缺乏制度执行的动力。主要表现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不愿意实现流动人口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因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客观差距的存在,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其地方政府为流动人口缴纳的统筹基金相对较高。倘若真正实现一体化的医保关系无缝转移,在经济发达地区就医,势必会增加其地方财政的负担,使地方政府承担较高的经济风险与财政方面的损失。然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就医,流动人口便会损失已有的医疗福利,这同时也是造成目前社会对医保政策诸多不满的最为主要原因。

2.“碎片化”格局导致医保关系转移流程烦琐。因特定历史因素的影响,中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制度设计缺乏连续性与完整性,进而导致医疗保险制度的“碎片化”。中国医疗保险制度“碎片化”现象主要表现在:第一,三大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分割运行,在覆盖范围、参保原则、保险性质、筹资方式、缴费水平、待遇水平、基金管理方式、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第二,即使是同一医疗制度在不同统筹地区的筹资方式、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等方面也存在差异;第三,同一统筹地区也存在多种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2]。黑龙江省虽然建立了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但由于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存在“碎片化”倾向,按照不同人群、不同身份分别设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因此在制度设计上仍需要创新、细化。原有医疗保险制度缺乏便携性,不利于人口流动。由于制度覆盖的人群交叉重叠,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将进城农民工及其子女,在城镇上学的农村户籍中学生、大学生纳入参保范围,而新农合制度则按户籍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因制度缺陷造成重复参保问题比较突出。因城乡双规运行机制使然,基本医保制度是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三个部分构成。流动人口构成的主体部分是农民工,他们的户籍所在地是农村,政策范围内可以选择在自己家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是,农民工的经常居住地是城镇,在事实上却往往享受不到城镇职工与居民的各种医疗保障待遇。《流动就业人员医保转接接续暂行办法》中规定: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可一些地方政府和用工单位因自身经济利益,多数不愿为已经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农民工个体认为自己流动性大,在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需承担比较高的费用,更担心自己在城市不一定能达到退休年限,因而享受不到相应的政策福利,故自身参保意愿不高。流动人口的间断参保指的便是上述的情况,即新就业地流动人口以前的参保年限自动“清零”。不能连续参保,极大地影响了流动人口享受医保待遇,打击流动人口参保的积极性。

3.用人单位相应法定义务的缺失。现行国家法律中,对用人单位承担流动就业人口的医疗保险有着明确的规定。以中国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为例,上述两则法律中均明确要求城镇各种类型的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都应为实现稳定就业的流动人口办理医疗保险。但事实上在缺乏相关部门以及公众的上下监督,许多流动人口吸纳较多的企业并没有做到法律规定所需承担的义务。当前,企业用工制度中对企业为职工主动缴纳医疗保险的要求同样缺乏有效的监管,部分企业为减负,通常不与部分岗位上的职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继而实现减少员工参保支出[3]。许多私营和个体企业单位的社会责任意识低下,不愿为流动人口办理医疗保险。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中国国有和集体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比例达78.3%,而私营和个体企业等单位的农民工参保率仅为8.5%[4]。调查数据显示,近4/5农民工没有参加医疗保险,被调查农民工有八成认为雇主不愿意交保险费。此外,根据个案反映,许多民营中小企业,为了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惜延长工时、压低工资,通过逃避为职工办理保险的方式来降低成本,对为雇佣的农民工缴纳医保费持消极态度。上述情况得以产生除农民工自身权利意识差、不清楚医保权益外,更为主要的原因是政府对流动人口的医保管理服务、运行监督的职责定位不够清晰,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谁在监管中负有主要责任以及如何在政策执行中保障流动就业人口的权利等并未理清,缺乏制度层面的有力支撑。

4.现有医疗救助覆盖缺乏全面性。黑龙江省在《黑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主要工作安排》中关于医疗救助的安排是:“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农村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8%以上;对困难群众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的县(市、区)达到90%以上。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开展门诊救助,有条件的地区取消救助病种限制。探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方案(省民政厅负责)。”而对数量庞大的流动人口医疗救助问题未作特别安排,医疗救助对于流动人口这一群体存在制度的缺失,流动人口医疗救助机制的确立是迫切需要引起重视和思考的问题。从制度设计上就没有考虑流动人口的救助需求。特别是对流入城市的农民工被排斥在这个体系之外。城市社区在实施医疗救助时,农民工成为被遗忘的角落,这是很不公平的。此外,现行医疗救助制度本身问题较多,如救助对象不明晰、程序繁琐、筹资方式单一、资金利用不充分、救助模式不统一等等,即使有少数流动人口有得到医疗救助的条件,也往往受制于繁琐的程序,救助金额也远远低于预期。这些问题的存在也都增加了流动人口获得医疗救助的实际困难。同时,因为户籍制度的阻隔,仅有极为少数的流动人口能够得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多数的流动人口仍然被排斥在城镇职工医保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也以户籍人口为目标,流动人口也没有资格参加这一险种[5]。大量的流动人口尤以农民工为主体,既缺少参加输入地的城镇医疗保险的机会,也没有输出地的农村医疗保险的支持,形成医疗保障的盲点。据调查了解类似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香坊区黎明地区等都是流动人口、农民工比较多的地区,由于流动性大,且管理力量不足,迫切的医保需求与制度的不健全形成明显反差。

5.医疗信息平台建设的滞后性。各地政府均建有医疗保险信息数据库,但在实际操作运用中数据信息库的作用没有充分得到发挥。市间的医疗保险管理系统虽已各成体系,但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主要靠人工办理。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需要各地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联合监管、衔接服务接口、建立统一认可的信息标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要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另外,因缺乏同一、规范的管理机制以及信息互通和协作能力的不足,又因尚未建立起实时跟踪的信息管理系统,参保人不能方便、快速了解自己的医疗保险基金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分散,经办机构不统一,导致流动人口在异地就医难的问题时有发生。参保人的医疗保险信息无法与异地就医的医保经办机构共享,异地就医的相关数据也不能和参保地进行互通,当流动人口异地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时,就要游走于各个经办机构之间,不仅浪费了时间和精力,而且如何衔接不同的规定,也令人困扰。不仅阻碍了医疗保险关系的正常转移接续,而且客观上增加异地就医的难度,导致医疗费用报销周期的延长,进而影响患者获得及时性的治疗。黑龙江省的流动人口逐年增加,流动人口居住地点、劳动岗位转变比较频繁,流动率高,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关系的变动越来越多,迫切需要建立养老、医疗保险信息数据标准体系及数据库。

三、解决流动人口医疗保障现存问题的对策建议

针对流动人口所存在的问题,既要加强顶层设计,又要加大具体工作力度,结合宏观与微观综合性地解决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主要应侧重于从政策的制定与完善、医疗保障制度配套设施的建立健全以及充分发挥基层工作单位作用等方面发力,切实满足流动人口的医疗需求,推动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1.立足“便携性”,强化流动人口的医保关系转移的可操作性。解决流动人口的重复参保问题,打破“碎片化”医疗保障制度所带来的弊端,首先要整合医保制度,使其医保关系变动与接续有一个更为细化可操作性强的制度体系,使“医保关系”随人走。应在流动人口转出地与转入地建立起一种便携的可转移的工作机制。凡是因户籍转移,外出务工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农村新农合,可持有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即可办理转移手续,并且个人跟户可随医保转移划转,并在转移过程享受医保待遇。通过不断完善机制,增强医保的便携性。

对于流动人口间断参保的问题,应从参保权益方面入手,保持参保人权益记录的完整性,使参保人不因参保的不连续而导致权益记录中断。可以着力发展以下几方面:一是吸取欧盟“分段计算、权益累加”模式经验,即在不转移统筹基金的前提下,按各参保地规定分段计算。依据参保人员在各参保地缴费工资和各参保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其指数化的平均缴费工资,进而确定其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劳动者劳动服务记录和相应基数单独核算,最后互不干扰汇入同一账户。二是采取互相认可缴费年限折算形式、缴纳补偿基金等具体方式,维护参保人的保险权益。可以参照江苏模式,在建立统筹城乡的医疗保险制度时出台类似的折算和互相认可的办法和细则,缴费年限可互相折算认可,原先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可以4年折算为1年,计算到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以缴费年限折算的形式,最大限度保证参保人的利益。三是探索创立省级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调剂金,主要用于跨统筹区域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双方社会统筹基金的收支平衡,定期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所涉及的基金进行清算和资金划转,减少地方政府在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产生的利益摩擦。四是减少异地转移需求以及因统筹单位过多而形成的体制障碍。从实践来看,大量的医保关系转移是由于统筹层次过低造成的。从提高统筹层次上解决问题,把“异地”变成“一地”或“同地”,这才是破解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难的一条根本之计。提高统筹层次的技术难题在于如何解决由于各地市社会平均工资差距而带来的缴费差距问题,对此,可以采取逐步推进的办法,尽快实现地级统筹,减少同一地市范围内流动就医的管理障碍,逐步探索基金的省级统筹。先建立多档次的筹资机制作为过渡方式,使参保居民缴费标准与待遇享受水平挂钩,由参保居民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和意愿自由选择参保档次。

2.制度层面确立政府、用人单位、个人三位一体合理共担的责任结构。从政府方面讲应确立对流动人口医保最基础部分应承担的责任。要划清政府责任与市场作用的界限。政府不仅要在立法方面不断完善流动人口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使其做到有法可依,为流动人口医疗保障提供专门的法律依据。同时,政府应侧重财政结构的调整,加大对流动人口卫生健康的资金投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方面,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财政要作为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全面实现的基础,要起到兜底线的实质作用。换句话说,医保虽说责任共担,但政府承担着最基础部分底线责任,财政要为最基础部分兜底。政府对医疗保险基金虽然已不再统包统揽,但不能将政府责任完全推给市场,推给商业保险,应划清政府责任与市场作用的界限。当然,对于有负担能力者可以购买商业保险,但对多数人特别是弱势群体政府要承担起责任,不能造成底线责任失守状态。

另外,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也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在为流动人口创造合格的劳动环境的同时,要提高对医疗保险政策和参加医疗保险意义的认识,更要为农民工承担起法律规定的医疗保险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为本单位流动人口尤其是农民工建立医保关系,减轻流动人口在医疗保险费用方面的负担。同时,政府应在制度层面加强对用工企业的监管,对义务规避法定责任的用人单位采取一定的制度措施。用人单位也应自觉公开接受政府与公众的监督,在内外两方面的推动下,切实承担对本企业流动人口的医疗责任。

对于流动人口主体的农民工个人来说,虽然有着较强的医保需要,但更顾及眼前利益,认为工资重于医保,缺乏长远考虑和风险意识。部分农民工认为自己年轻、身体好、生病少不愿缴纳。更有的农民工只要拿到工资,什么医保、养老保险都不愿交,而一旦有病,特别是重大疾病,因缺乏制度上的有力保障,他们就处于窘境,或因病返贫。鉴于此,应加大对医疗保险的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对于医保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其风险意识,使其充分意识到参保所带来的制度保障。

致力于制度层面构建出政府、用人单位、流动人口个体三位一体的责任共担模式,建立起严格的可操作性强的制度,并对相关制度进行有效的监督,方能确保各方都能实现责任共担,进而稳步提升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效性。

3.强化社区基点作用,推动流动人口医保制度的落实。社区是城市的基本单位,同时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大都以城市社区作为其基本据点,开展其生活与工作活动。因此,流动人口医疗保险具体工作的基点在社区。要以社区为基本单位,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推行“居住证”制度的完善,将“暂住证”改为“居住证”,提高“居住证”的含金量,通过办理“居住证”的形式,使流动人口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包括医疗保障的权利。切实做到对流动人口“以证管人”“以证服务人”。结合“居住证”办理工作的实施,摸清流动人口的底数,做好流动人口的统计登记工作。以“居住证”为着力点,准确掌握流动人口的具体数量,建立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薄,推动流动人口医疗保障政策的精准落实。

此外,要把社区人口流动服务站与社区劳动社会保障站整合起来,并把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列为重要工作内容。现行的社区劳动社会保障站,只负责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再就业、城镇居民医疗社会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等相关工作,流动人口由于没有户口没有列入工作范围。因此,社区劳动社会保障站必须把流动人口的医保工作承担起来。当前,作为社会保障站工作人员,社会保障员作为公益岗位工资较低,应适当提高其工资待遇标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应改进社区服务活动的内容与方法,大力吸纳流动人口参与社区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6]。提升其社区的主人翁意识并进一步加深其对流动人口医疗保障政策与制度的认识,提高其参保续保的意愿。必要时吸收退休老干部、老党员、老工人及社区民间组织力量协助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的基点作用。要将工作重心有针对性地倾斜,在整体兼顾的同时,要着重倾向流动人口密集社区,特别是在流动人口和农民工集中的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更要作为重点,加大力度抓好社区基点作用。

4.合理吸纳城市流动人口,切实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指出在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重点救助对象外,要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但由于长期城乡二元结构,城乡社会救济制度是建立在户籍制度上的,造成了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分立的状况。以黑龙江省为例,从2005年起,黑龙江省建立了以大病救助为主,基本医疗救助和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医保及新农村合作医疗为辅。各项优惠政策和便民措施为补充的医疗救助体系,还有医疗临时救助,但尚未将流动人口囊括其中。

解决城乡流动人口医疗救助问题,应在摸清流动人口主体农民工底数的基础上,以社区为单位,对流动人口中符合条件的进行医疗救助。把流动人口纳入城市社会救助体系,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发力:

一是清楚界定权责主体。虽然流动人口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是民政部们的专门办公室,但是其中的工作牵涉到多个其他职能部门,各个部门的明确分工、各司其职是必不可少的,是保证这一系统良好运转的前提。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救助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管和审计,以保证基金的及时、足额拨付和有效使用;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对流动人口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其中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工作则要与民政部门做好相应的衔接,将基本医疗保险负担不了的弱势群体转交民政部门,进入医疗救助范畴;卫生部门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和医疗救助的实施者,不仅要负责提供优质、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而且对民政部门的救助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流动人口医疗救助办公室,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协调各部门合作的“处理器”,将财政部门的资金、卫生部门的医疗服务、劳动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险等内容结合到一起,再利用现有的民政工作网络,实施救助。

二是明确定点救助机构。高质量和数量充足的医疗机构是提供良好医疗服务、保障流动人口健康的前提条件。在流动人口医疗救助体系中,定点医院是被承认的医疗服务提供机构。定点医院的设置尽可能扩大范围,并逐步取消地区限制,只要是被认定为“定点医院”的,流动人口都可根据自己所在地选择其服务,而不用受跨地不能报销的限制。除了定点医院这种有一定规模的医疗机构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要在认定范围内,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是被医疗救助机制所认可和承认的。这样才能保证流动人口便利就医、合理就医,并且实现流动人口医疗救助的科学救助。

5.加强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构筑多层次医疗保障信息网络。社会保障信息化网络是社会保险能够实现全国转移的基础,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能够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有效地降低医疗费用。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经验,推动黑龙江省社会保险系统信息化建设,在省内各市实现联网,再逐步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的信息资源共享与联网,致力构筑多层次医疗保障信息网络。

首先,要整合完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在全省全面推行“金保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即利用先进信息技术,依托中央、省、市,建立一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网络公用和信息共享的信息系统,以求重点解决医疗保险信息建设薄弱问题。以社保信息系统的规范性实现各险种业务数据管理的规范统一、数据共享,为提高社会保险统筹级次,促进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开发建设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等五个险种的“五险合一”征缴平台,形成集业务办理、基金监管、公共服务等多种功能“一体化”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其次,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信息系统。现阶段,社会救助主要以民政医后救助为主,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结算后到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经过申请、审核、审批,然后被救助对象方能领取到救助金。经过系列的行政审批流程,耗时耗力且被救助者不能及时得到帮助。针对目前社会救助所面临的问题,应根据社会救助工作需要,统一开发、统一设置和规划社会救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应具备在线业务审批、智能救助以及统计分析等多种功能。此外需实现全省统一、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信息管理平台,具体地说,就是要搭建省、市、县,再到乡镇的多级网络系统,同时连接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银行等相关单位,实现社会救助管理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以及便捷化。

最后,应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平台,以身份证号为标识建立流动人口医疗档案,在目前的新农合和城镇职工医保系统中增加医疗救助功能模块,将流动人口的健康档案、医疗信息、医疗救助信息等都存放在这一档案中,一个身份证号一个档案,实现“一号式”管理,这就能使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信息共享。这个“一号式”信息管理平台与医疗保险系统、银行系统、医院系统相对接,实现数据互通共享,除了包括已有的新农合等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外,主要有救助申请、救助信息查询、证卡管理、医疗救助统计查询、参数管理等功能。该系统不需另行安置,只要能上网,拥有身份证号,用户自设密码,输入系统网址,流动人口就能轻松登录办理相关事项。

[1] 张展新.流动人口研究中的概念、数据及议题综述[J].中国人口科学,2013,(6).

[2] 申曙光,侯小娟.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碎片化”与制度整合目标[J].广东社会科学,2012,(3).

[3] 杨志勇.农村流动人口医疗保障问题探讨[J].中国农业卫生事业管理,2013,(6).

[4] 常传颂.浙江省农民工医疗保障的现状调查和制度设计[J].法治研究,2010,(10).

[5] 吴少龙.流动人口医疗保障的三大问题[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2,(6).

[6] 刘志军.流动人口医保参保率影响因素研究——基于全国流动人口动态检测数据的分析[J].浙江大学学报,2014,(5).

[责任编辑:杨大威]

C913

A

1007-4937(2017)05-0109-06

2017-05-16

黑龙江省软科学项目“城乡一体化背景下流动人口医疗保障状况研究”(2014R0035)

盛昕(1965—),女,吉林吉林人,研究员,从事应用社会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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