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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校企双主体办学的高等教育治理体系构建

2017-03-04左崇良胡劲松

职业技术教育 2016年28期
关键词:治理体系高等教育校企合作

左崇良++胡劲松

摘 要 “高等教育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总目标在教育领域的延伸。依据系统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社会分工理论的观点,校企双主体办学是社会总系统中教育子系统和经济子系统的两个利益相关者即高校和企业共同实施的一项育人工作。校企双主体办学的治理可理解为“跨越教育界和工商界的校企间关系的制度设计”,由于社会分工的不同和总目标的趋同,系统中各利益相关者形成新的治理关系。校企双主体治理关系的形成需要加强文化融合和利益协调,遵循“政策先导、制度为基、责权相配、共治双赢”的逻辑,通过协同互利的路径,走向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 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高等教育;治理体系

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6)28-0014-08

高等教育与社会经济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知识的传授与应用,人才的发掘与培育,科技的进步与创新,无不依赖于高等教育的发展作为其支撑。随着社会的发展,高等教育的开放性在不断提高,高校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内容、教学方式和方法等方面都在进行改革。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使得企业对高校办学的参与程度也在逐步增加,并形成校企合作的教育形式。校企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高等教育的结构,同时拓展了高等教育的功能,并影响到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基于校企双主体办学的高等教育治理体系构建是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概念厘定

校企合作是教育与经济相结合的产物,与工学结合、产学教育紧密相关,是应用型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校”是指“学校”,在这里主要是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本研究将之界定在高等教育范畴之内),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实体,承担着教学科研等多重职能。此处的“企”涵盖的范围较为广泛,不仅仅指“企业”,还包括行业协会及事业组织。在高等教育系统中,地方本科院校与研究型大学相比,其与区域经济联系更为紧密;高职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相比,其与社区关联度更高。在现代社会中,高校的教学和科研在某种程度上是开放性的,与社会各界和行业企业都有关联。地方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的科研项目大多来源于地方、服务于地方,面向生产实践第一线,针对的是经济社会中最热门最需要的技术和工艺。企业要获得它们所需人才也必须适度参与高校的人才培养过程。这样,校企之间紧密配合,共同培养人才,为社会发展提供现实的生产力,这对高校、企业、师生和经济发展都有积极影响。

“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是最近几年我国教育界人士提出来的新名词,概念尚未得到严格界定。国外发达国家也没有“双主体办学”这一表述,美国的“产学合作教育”、英国的“工学结合”三明治学制,都有类似的意蕴,但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应是其灵感来源。为了更好地进行学术对话和交流,首先需要对“双主体办学”概念进行科学界定,之后方能进行校企合作实践的有益探索。

“双主体办学”概念中可提取出“主体”和“办学”两个语素。“主体”一词,在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的含义。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校企双主体”中的学校主体,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校企双主体”中的企业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同样具有法人资格。“办学”在此处可理解为“兴办教育”或“培养和管理学生”。高校和企业是分属于不同活动领域中的两个平等主体,“双主体”是从两个主体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基础上提出的,是对“学校主体”或者“企业主体”的有益补充。“校企双主体办学”,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与功效,双主体之一的高等院校,依法享有办学的权利和义务;双主体之一的企业是与高校地位平等的法人单位,其在实践型人才培养过程中同样发挥主体作用。

根据以上分析,“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可以定义为学校和企业共同举办教育和联合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活动。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作为一种规范的教育活动,具有丰富的内涵与外延,其涵义可进一步拓展为,在政府宏观规划和统筹范围内,高校和企业作为两个平等主体,基于双边协议,在培养学生的整个过程中,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强实践型人才的培养和管理,以确保毕业生为社会所需人才。校企双方合作的范围,涵盖人才培养、科研和服务。其中最主要的是人才培养,这方面包括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双师团队的建设、课程教学的设计、岗位能力达标测试、毕业实习考核中“准员工”证书的引入,以及培养过程的监控与管理、培养结果的反馈与修正。

二、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理论基础

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是一种新的教育形式,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体系构建,可以借助于系统论、治理理论和社会分工理论等相对成熟而又科学严密的理论,这样可以把复杂的社会问题分解成一个个较为具体的小问题,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系统论

系统论是研究系统的一般模式、结构和规律,其研究各种系统的共同特征,用数学方法定量地描述其功能,寻求并确立适用于一切系统的原理、原则和数学模型,是具有逻辑和数学性质的一门科学。系统论的核心观点是,开放性、复杂性、整体性、关联性、等级结构性、动态平衡性、时序性等是系统的基本特征。高等教育本身就是一个系统,一类开放的复杂巨系统,涉及政府、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中介机构、社会公众、师生个人等多个主体,包括人才、资金、科技基础、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创新氛围等多个要素,校企合作过程中,各主体、各要素在知识社会新环境下交互作用,形成一个复杂的协同体系。依据系统论,高等教育治理体系被认为是一个多主体组成的合作网络,各主体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协同一致,采取集体行动,在开放的背景下达成互利和共赢。

(二)社会分工理论

社会是由各种矛盾的部分组成。社会分工理论是适应矛盾调和需要而产生的理论,其宗旨是为相互矛盾的主体设置一种限定与平衡。社会分工理论的核心观点是:社会分工使人的劳动专业化,使效率提高并使社会团结加强。因此,教育应该根据社会分工的需要将社会中的人分流到相应的位置,发挥其各自的作用,这样能促使社会有序运行和向前发展。社会分工理论是一套以社会分工为主要内容的理論体系,包括亚当·斯密的“分工专业化论”、马克思主义的分工效率论、涂尔干的“分工有序论”。“分工有序论”认为,“社会的凝聚力是完全依靠或至少主要依靠劳动分工来维持的,社会构成的本质特性也是由分工决定的”。正是高度的分工促进了社会的繁荣,促进了社会的团结和有序运转。基于社会分工理论,教育应依据人的特性和社会分工的需要,各就其学,各展所长,然后各就其位,各司其职,从而达到社会有序。在双主体办学过程中,分工不同的校企双方在合作办学中具有同等地位,一方面,它承认高校主体和企业主体并非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关系;另一方面,它更强调高校主体和企业主体在发展过程中的协调与统一,在两者相互作用中,高校发展促进了企业发展。企业发展也带动了高校发展,双方互补互利。

(三)法人治理理论

在开放的社会经济环境中,高校和企业双主体的良性互动,才能形成科学合理的体系架构,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法人治理理论是一种主体性很强的新型理论,其理论特色体现在法人概念及其属性。“法人”的完整定義,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制度是近现代民法上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法人制度的出现是社会发展促使法律技术进步的结果,是一种经济生活的客观现实与法律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法人治理理论近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重视,首先是在工商界,继而在公共管理领域,现在又运用到教育领域。校企合作的前提是高校法人实体的存在,目标是形成良性互动的治理结构和治理体系,法人治理理论为校企协同治理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三、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实践依据

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迅速,校企合作成为高等教育改革的一个主题,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形式也应时而生。然而,对于校企双主体办学,无论是高校还是企业,无论是在政策法规还是具体实践,都还存在很多不足。从教育实践的角度来看,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真正实施需要充足的政策和法律依据。

(一)校企双主体办学的政策依据

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提出有其时代背景和现实基础。21世纪以来,在我国高等教育迅猛发展的同时,高等教育陷入“强发展、弱治理”的困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总目标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延伸。教育治理现代化体现了政策上的追求,是国家治理的具体化。校企合作是实施产学合作教育的基础与前提,同时,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为这种产学合作“推波助澜”,校企合作在我国获得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基于校企合作的宏观治理,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事业组织、公众以及非政府组织等各种组织和个人的广泛参与,由此决定了其协同治理的目标取向。

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是一种新的校企合作模式,也是我国教育领域一种新探索,其产生和发展为教育和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然而,校企合作中高校和企业利益诉求不同一直是困扰合作教育持续发展的现实问题。创新教育理念,采用“双主体”办学模式,在强调高校主体性作用的同时,重视企业的利益诉求,这是应用型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是一种新的治理策略,其创新性突出体现在“双主体”政策的提出。其中的“主体”有结构上的主体与功能上的主体之分。结构上的主体,体现为治理的水平结构方面,双主体办学即双元治理模式。功能上的主体,体现在平等协商方面。双主体办学是参与式治理模式,是在校企双主体的基础上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协同治理。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治理形式,以院校和企业双主体共同治理为特征,校企双方立足于区域经济发展,服务于科技人才培养,共同决策,形成一种双元共治模式。

(二)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法律依据

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提出有其合理性、合法性与正当性。就治理而言,无论是法理上的主体,还是制度上的主体,校企双方在培养人才的过程中共同发挥主体作用,治理的客体则是教育事业以及具体的教育活动。校企合作中相关主体具有不同权力和责任,主体之间的互动促成了新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由点到线再到面,最后形成一个教育与经济的关系网络。

高校是人才培养的活动场所,只要获得国家政策和法律的确认,高校自然性地获得办学主体的资格。企业是教育之外的组织,其本身不具有办学主体的资格,企业要成为双主体办学中的另一主体,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进入条件:企业需要与高校签订协议,明确资本,共同投资,建设新型教育组织,在具体的教育项目中双方各拥有50%左右股份;二是规则条件:校企合作双方通过协商形成规则,在人才培养、科技研发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规定各自的权力和责任;三是支撑条件: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支持,校企合作平台的搭建[1]。

校企合作在我国具备了作为其实践基础的法律依据。《高等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由此可见,校企合作体现了一种基于法制的教育发展要求,校企合作的各种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双主体办学作为校企合作的一种特殊类型,还需获得更多的法律支持,《宪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校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制度建设都可为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保驾护航。

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的显示标准

基于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高等教育治理体系是一个复合词汇,目前学界尚未有明晰的界定。为了获得这一复杂概念的完整理解,可以从语素构成与语义维度对其加以解析。在前文探讨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涵义的基础上,再来探讨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的衡量标准,包括内在标准和外在标准两个维度。

(一)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的内在标准

何谓治理体系,有何基本特征?这是高等教育治理研究必须追问的理论问题。治理的含义是流动变化的,随着时代发展而发生变化:治理即管理、治理即服务、治理即协商,这些反映了“从管理走向治理”的演变趋势。社会的进步促使治理范式的转变,公共治理范式,历经传统公共行政、新公共管理、新公共服务与协商治理等多种形式,现在开始走向治理体系。治理体系是一个新的术语,反映了公共治理理论的最新成果,反映了结构主义理论思想及发展趋势。结构主义理论经历了结构功能主义、功能结构主义与后结构主义的演进,杰西·洛佩兹认为,对结构或体系的探讨可以从基础/上层建筑、系统/子系统、社会场域等视角展开[2]。社会冲突普遍存在,因根源的多因性与相互关联性而显得错综复杂,高等教育领域也是如此。

高等教育治理体系体现了冲突与和谐、结构与功能的辩证统一。国内有学者以教育决策权力的分配方式为标准,将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分为层级式、分权式与协商式三种主要形式[3]。就高等教育治理而言,层级、分权和协商这三者是交叉联系的,既有层级分权,又有水平分权;既有纵向協调也有横向协调。因此,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的内在标准有两个:一是协调。治理体系就像一个协同系统,需要各方的参与、互动,各方的相互协调才能组成稳定的体系结构。均衡协调是现代治理的核心理念,“和而不同”是中国儒家的传统观念,两者不谋而合,共同寻求系统动态平衡的路径选择。二是效率。各利益相关者在指定时间内,按照一定方法程序就治理相关问题达成共识。效率是治理体系的功能性目标,也是其合理性所在。协调和效率构成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的内在标准,反映了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价值取向,反映出新时期人们对高等教育治理结构的认知规律,符合结构主义理论要求,符合现代高等教育的发展要求。

(二)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的外在标准

高等教育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衡量标准对其具有借鉴意义。民主政体的建构与多元共治的机制是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最基本的外在指标[4]。俞可平进一步提出了衡量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标准,其中包括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民主化、法治化[5]。制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反映的是治理体系由内到外的要求,可用来作为衡量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外在标准。民主化是指高等教育治理尊崇平等、协商、合作与共享的价值。制度化指高等教育治理的制度化,既指依据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基于人们共同利益和价值的非正式制度安排。法治化指高等教育治理体系是一种基于法制的现代治理,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民主化、制度化和法治化一起组成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的构建标准,三者就像方向盘的三个支柱,把控着校企合作的活动范围和表现形式。

高等教育治理体系是结构化的系统,治理体系现代化符合人们对高等教育结构的认知,也反映体系建构的需求。高等教育具有“准公共品”属性,高等教育治理是公共治理的重要组成,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进程与公共管理的变化趋势相吻合。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的外在标准,反映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共同要求,也反映高等教育治理的特殊规律,同时,这也是影响高等教育改革成效的关键所在。制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应用到高等教育领域,就是转变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模式,健全高等教育内部治理结构,提升高校内部治理能力,创新高等教育评估机制,实现管办评分离,从而建设中国特色高等教育治理体系。

五、校企双主体办学治理体系的构建与运行

校企双主体办学的治理体系是产教深度融合的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包括价值目标体系、结构功能体系、操作运行体系等三大体系。

(一)校企双主体治理体系的价值目标

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精神价值是协同共赢。协同共赢的前提是认同强化,通过集体认同增加双主体办学行为体之间个人的、精神的和社会的联系。集体认同是推动双主体办学的重要因素,通过积极的外部融合或联合构建等方式,促进校企双主体办学治理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校企双主体治理体系构建的设想适应了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新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已成为国家战略,建设中国特色高等教育治理体系,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现时期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主题[6]。由于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不健全,主体关系指向不明,致使倡导已久的校企合作止步不前。因此,新时期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提出反映其精神载体,具有独到的价值:高校与企业是校企合作的两个平等主体,二者紧密配合,共同致力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即实现“双主体”办学。校企双主体的关系就像太极图说中阴阳关系一样,相互依存,这是“双主体”关系的本质所在。“双主体”及治理体系构建的设想对帮助我国高等教育校企合作走出困境,有着重要的理论与现实价值。

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实质是指产学合作教育,其基本特征是双向参与,企业帮助学校培训人才,学校为企业输送适用人才。校企合作办学与产学合作教育是一件事情的两种表述,校企合作表述的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产学合作教育表述的是学校和企业分别实施两种不同的教育环节。基于以上分析,将“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治理体系”界定为:高校和企业基于双边协议,基于资源的优化配置而达成的结构化利益平衡系统,其本质是在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规约下,围绕着实践型人才培养目标而展开的一系列合作。“校企双主体治理体系”是系统论和社会分工理论在教育领域的应用,其客观要求是,构筑校企资源共享平台、打造高等教育优质品牌、培育科技创新人才,并积极探索示范性教育科研基地建设。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思路见图1。

校企双主体办学治理体系的构建,必须遵循整体优化与统筹兼顾的原则,满足校企双方的需求、促进共同发展。按照“双主体”办学要求,校企双方在合作办学中均应参与到人才培养过程的各个环节。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充分发挥高校与企业“双主体”的作用,进行双重监控。在人才培养过程中,高校采取“校院二级管理、分工负责、协同监控”的管理方式,保障人才培养质量,合作企业的主要工作和责任是进行学期末岗位职业能力达标测试和“准员工”证书发放等。校企双主体治理体系的科学构成,应该包括校企双方的认知因子、情感因子、法律法规因子和协调因子,以及这些因子的有机结合,构成一个具有特定功能的整体。

(二)校企双主体治理体系的系统构成

基于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高等教育治理体系是一个复杂的创新体系,由若干子系统组成。从系统论的视角, 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治理体系应由“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创新系统”、“校企合作的区域创新系统”和“政府的职能创新系统”三个部分构成。

1. 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创新系统

人才培养是高校的一项主要功能,人才培养创新是高等教育的动力之源。创新性人才的培养,可以确保创新活动得以延续,其是支撑社会创新的一个重要基点,是保障系统动态均衡发展的必要条件。选拔人才、培养人才、造就人才,是实现高等教育体系创新的关键。加强校企合作是高等教育的时代主题,应用型高等教育的主要功能是培育应用性创新人才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借助校企合作制度,培养出符合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校企合作是人才培养创新的必然要求,“双主体”人才培养模式是校企合作由浅层次走向深层次的有益探索,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共同参与,到校企合作实施的全过程,都进行了新的尝试,这种校企深度合作的方式,实现了学生、企业、高校的共同发展。

2. 校企合作的区域创新系统

区域创新系统是一个开放的大系统,高校和企业是不同的子系统,具有不同的特质,履行不同的职能。高校拥有完整的理论教学体系,且教学力量精干,宜教授理论知识。企业熟悉技术,且生产设备先进,宜培训实践技能;校企合作有利于发挥学校和企业的各自优势,共同培养社会需要的人才,同时又能弥补企业内部研发能力不足,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开发出符合社会需要的新产品。校企合作制度创新是区域创新体系健康发展的前提,高校与企业之间长期和稳定的合作是维持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区域创新系统又是高校进行体制改革、发展壮大的外部环境,是实现校企合作系统优化的有利条件。校企深度合作办学的各参与方要因地制宜地制订和调整校企合作办学的培养计划和培养内容,建设一支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联合师资队伍,共同参与评价人才的培养质量,选择和运用全面参与、阶段性参与、特定项目和顶岗实习等合作办学模式。21世纪以来,区域经济的发展使得地市级城市的权力秩序得以改变,院校力量、市场力量及社会自主力量发展壮大,使得区域高等教育治理体系愈加复杂[7]。因此,借助行业性、区域性职教集团平台实现产教深度融合与校企合作,确立行业组织的主导地位、激励企业参与高等教育、创新校企合作办学理念、加强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鼓励地方先行先试是校企合作区域创新发展的路径选择。

3. 省级政府的职能创新系统

高等教育的省域统筹离不开省级政府的职能创新,省级政府是校企合作制度创新系统的执行主体。不同于高校和企业这两个主体,政府的职能是引导和协调,通过政策法规,扶持社会中介机构,引导学校进行制度改革,在人才培养、制度建设、风险机制、激励机制等方面实现制度创新,成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体系建设的指挥系统。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意在强调发挥高校和企业的双主体作用,但并不排斥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撬动作用,也不排斥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监督和指导作用,相反,校企合作双主体作用的发挥依赖于政府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这样可使高校的封闭办学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省级政府的职能创新,要求政府通过各种平台建设,充分调动多元主体的积极性,推进办学秩序的良好运行。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校企合作存在着利益主体相关度差异、合作质量不高、合作深度不足的特点。但在意愿层面,校企双方对合作认同程度很高,校企合作未来充满希望。省级政府可通过建立校企合作理事会及相应组织体系,以组织创新来构建校企合作体制框架。同时,通过创新“产学合作”组织模式,以“校企联盟”形式建立稳定的利益共同体。在省级政府的统筹之下,校企双主体紧密联系,相辅相成,形成良好的治理结构和完整的治理体系。

综上所述,基于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高等教育治理体系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其是对现有的分布在高校和企业的人才和资源进行整合,在一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下,将其建设成为一个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为一定区域内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的大平台。由于该平台涉及的设备资源、实训基地、人力资源、软件建设和制度法规建设分属不同的社会分工部门,给体制的建设和管理造成一定的困难。因此,通过子系统的建设来建构这一复杂系统就显得十分必要。

(三)校企双主体办学治理体系的运行机制

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实现依赖于良好的制度设计和高效的组织运行。校企合作的有效实施需要政府出台政策法规,建立权威、科学的校企合作组织和协调制度,形成一整套有利于双主体办学的运作平台和保障体系。

1. 创新校企合作动力机制

高等教育治理的核心是决策权力的分配问题,即谁具有高等教育决策的权力以及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进行决策。高等教育的权力配置,涉及的是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利益分配机制、奖励激励机制和动力驱动机制。

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治理策略,有利于发掘校企合作的动力。国外高等教育治理已形成两个主要范式:结构主义范式和问责主义范式。20世纪90年代,治理理论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广泛应用,结构主义范式占据主导地位,重点是在参与的原则下寻找理想的治理结构来满足校内外的民主需求。2000年之后,教育部门与就业部门、经济部门的密切合作成为高教发展的重要保证,西方发达国家开始转向问责主义范式,在效率主义指导下寻找合理的校企合作运行模式进而提高治理绩效。这一时期,高等教育治理的重心转向分权和问责,如何通过创新校企合作的动力机制,提高治理績效,以及如何评价治理绩效,而这正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

中国高等教育的校企合作体现了本土化的特点,在中国特殊的社会经济环境下,理论界与实践界联手探索出双主体办学的独特模式。双主体办学的适应领域主要在职业教育领域,尤其是高职教育。双主体办学是一个核心概念,其基本假设是校企双主体组成校企共同体,在校企共同体中,校企双方相互依存、相互促进,通过制度安排和组织运行,通过共同组织、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享成果、共担风险,实现校企双方的共同愿景。

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如何与中国的现实相结合,建立起一个法律为基、双元为体、责任共担、校企协调等体系完备的高等教育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校企双主体治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支配着主体之间采取的合作与竞争方式,整个治理体系由理念与目标、举办权结构、组织构架、投资构成、利益分配、决策机制、执行系统、监督反馈等8个要素组成。因此,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真正实施,需要考虑8个方面的指标:校企合作的目标、合作双方的真正需求、合作教育的深度和广度、经费的合理分担、实施合作教育的机构、作为制度保障的政策法规、合作过程的监督与指导,治理绩效的评价。

创新校企合作动力机制是校企合作取得实效的关键所在,校企双主体治理需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寻求突破:创新教育理念、健全相关法律法制、推进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有序的合作机制。高等教育校企合作的深入发展受到动力性、规约性和稳定性等难题的制约。要形成高等教育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必须进一步解决校企合作的内在动力问题;完善法规体系对校企合作进行全面有效的规约;缔结合作联盟确保校企合作的稳定发展。稳固的校企合作关系,是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之上的,实施由政府介入并搭建校企双主体合作平台,在以企业赢利为原则下开展合作,构建地方政府的保障机制、校企共生机制、二级管理的激励机制、良性互动的协调机制和互惠双赢的驱动机制,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发展,走出一条中国高等教育校企合作体制创新之路。

2.创新校企合作运行和调适机制

校企合作运行和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需要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针对校企合作的运行现状和面临挑战,提出改革应对之策,明确校企双方的责任要求,构建高校自主办学、企业适当参与、政府协调平衡的治理结构,为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有效实施提供保障。

校企合作双主体的保障体系,按照限权取向构建,明确各利益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形成协同共治。协同治理生成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共同组成的制度框架,因为校企合作中利益相关主体、治理事项等均不确定,依据治理事项或决策层级的变化而变化,这意味着校企合作除了刚性制度外,还需要柔性的约定等非正式制度。治理体系始终处于动态调整的过程,其趋向平衡状态,但快到达平衡状态时又有所偏离,这种扰动驱力推动着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高校并非孤立存在的社会组织,实践型人才培养也很难由高校独自完成。高校和企业作为校企合作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分别占有不同资源,在相互构筑的“博弈场”里妥协、调和,导致一份“责任合同”,寻找满足各方利益最大化的交集,从而形成结构化的治理体系,并内在地形成调适机制。

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制度体系是有层次的,由基础性制度、支持性制度和核心程序技术制度组成。基础性制度居于核心的地位,它的性质和特征决定了配套性和支持性制度的性质和特征[8]。基础性制度体现了双主体办学的基本性质,主要包括双主体办学的财产所有制度、产权制度、办学准入制度、宏观管理制度等。基础性制度的内容应纳入《职业教育法》的相关条款中予以表述。支持性制度是基础性制度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的具体化,如双主体办学院校管理制度、金融财税制度、各类要素市场参与办学制度、双主体院校内部管理与监督制度、利益共享制度、奖惩制度,等等。配套性制度和支持性制度是在基础性制度确立的基础上建设和发展的。就校企双主体治理而言,核心程序技术制度包括明确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事项范围,赋予行业企业享有议程设置的权利,要求决策者在充分收集信息的前提下制定决策草案,提供公开、公平、信息充分的行业企业参与渠道和沟通平台,决策者必须对行业企业的意见做出回应,建立双主体决策的反馈与评价机制。

六、结语

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制度化,是一种将利益、规范、认同等外化的过程,校企合作的制度建设,主要通过利益平衡和协调机制来完成,对双主体办学的运行起到推动作用。高等教育治理可分为三个层次:系统层级的宏观治理、校企合作层面的中观治理、高校层面的微观治理。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在宏观层面的要求是,为了保障校企合作顺利实施,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法律法规,对校企合作中学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界定校企双方参与合作办学的义务及职责。中观层面的组织和制度建设,校企双方各自选派高层组成理事会,明晰校企双主体关系、责任与权利关系。微观层面的高校内部体制改革,内容包括建立一套促进校企合作的机构和规范其运行的有关制度,改革高校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利益分配、晋职晋级、考核奖惩等制度,通过激励政策,引导教职工积极参与“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完善评价制度和相关的机制建设。

综而述之,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治理体系的核心是校企深度合作办学的动力机制、选择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和协调组织机制等运行机制的构建,通过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委员会、明确校企合作办学规章制度、完善校企合作办学激励政策和健全校企合作辦学评价体系等措施,使高校和企业能够形成合力,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培养出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校企合作双主体治理的预期目标是促成区域资源一体化、产学研一体化、整体效益最优化,既能促进合作企业的技术创新,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又能对学生进行适当的科技创新教育,培养社会所需的一线人才,还能激励高校的教师和企业的技师积极开展应用型研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区域创新水平,增进社会整体利益。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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