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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农民工子女犯罪成因及预防

2017-02-27刘伯安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农民工子女犯罪

刘伯安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思政部, 郑州 451191)

未成年农民工子女犯罪成因及预防

刘伯安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思政部, 郑州 451191)

本文针对随迁农民工子女的犯罪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根据案件发生的背景及事实情况,梳理归纳了该社会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从家庭教育及学校、社区等社会资源结合司法资源,对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提出几点建议。

未成年人犯罪; 农民工子女; 综合教育管控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子女开始大量涌入城市,令人担忧的是这些未成年的农民工子女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根据郑州市某区检察院近几年来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统计数据来看,农民工子女犯罪的数量与比例日益增多,2015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9件116人,批准逮捕未起诉的101人,共计217人,农民工子女194人,占比89.4%,其上升速度及数量令人触目惊心,对我国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及城市的管理与服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预防和减少未成年农民工子女犯罪,关系着我们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也关系着未成年人本人与家庭的前途和命运。本文对未成年农民工子女犯罪的原因及预防进行了分析。

1 未成年农民工子女犯罪的原因

1.1 生活在城市的边缘 未成年农民工子女生活在农村和城市的夹缝之中,他们不愿像父辈那样把根扎在农村,父辈虽人在城市打工赚钱,但内心深处仍然把农村作为最后的归宿和精神家园,而他们却热切向往城市生活,想融入城市成为真正的城里人。然而由于户口等诸多原因使他们无法享受城里人的各种福利待遇,属于被城市边缘化的群体,心中没有归宿感,社会地位的不明确,导致他们迷茫、困惑,也比他们的父母多了一些愤世嫉俗,他们有着改变自己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的强烈愿望,然而,在正常的向上游生活流动渠道被堵塞的情况下,他们这种强烈的渴望就会导致心理上的不平衡和思想上的扭曲,由于总是处于弱势地位,他们之间自然会产生同病相怜的心理,这种扎根取暖的方式会导致他们一拍即合造成交叉感染,加上处于青春叛逆期,自制力较差。精神空虚、迷茫,他们会经常游走于游戏厅、网吧等娱乐场所,接触那些充斥着暴力、色情、黑社会等内容的游戏卡、影视作品作为发泄情绪的精神鸦片,长期沉迷于此自然会产生模仿心理,从而走向犯罪。

1.2 经济状况比较差 由于缺少必要的基础教育和培训,未成年农民工的子女普遍学历较低,无法胜任复杂的技能型和知识型的工作,只能跟随父母亲友进入到简单的制造业和服务业,或者做些小生意甚至捡废品等,收入微薄、生活拮据,面对充满诱惑的繁华城市生活,使他们产生了强烈的享乐欲望和冲动,他们的父母挣的钱也都是血汗钱,难以给他们提供更多的零花钱,两者之间产生了极大的矛盾。于是,部分未成年农民工子女就不得不提前面对“赚钱”这个最现实的问题,开始用小偷小摸的方式来充实自己的钱包,进而使用暴力通过抢劫来赚钱,最后发展成为刑事犯罪。据统计,绝大部分的犯罪都是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性犯罪,且作案手段简单粗暴,不计后果,甚至为了几百元钱不惜将人杀死,这都是他们由于为了满足自己畸形的物质消费的欲望而与自己窘迫的经济状况的矛盾造成的结果。

1.3 家庭教育缺失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也是孩子的精神依赖,家庭教育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孩子的成长。而身为农民工的父母整日为生计奔忙,无暇监管其未成年子女,家庭监管严重弱化,管教方式简单、隔代管教的溺爱甚至无人管教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状态。在城市的大环境里,农村纯朴的家庭教育,简单的训斥已发挥不了多大作用,再加上父母自身文化素质较低,教育方式欠妥,对子女成长放任自流,同时,父母子女之间长时间缺乏交流,感情淡漠,对孩子在学习、生活或工作的情况并不了解,无法帮助和指导孩子在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困惑。笔者在相关犯罪案件中通过调查发现,很多父母只知道孩子在哪打工,至于干什么工作、收入如何、与谁在一起等一概不知,有的父母几个月没见过孩子,更没沟通交流过,孩子犯罪被看守所羁押了连父母地址、电话都不知道,致使公安机关没法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1.4 教育程度较低 由于农民工父母们自身文化较低,加之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新的“读书无用论”悄悄抬头,许多农民工父母与子女认为即使上大学也找不到工作,上大学既浪费时间又浪费金钱,还不如早早出去打工划算。所以许多农民工家庭选择放弃子女接受教育的机会,让众多初中甚至小学毕业的学生早早加入了农民工大军。虽然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均需接受义务教育,但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已入学的中小学生退学现象严重。这些过早离开校园的孩子们由于没有完成正常的社会化教育,文化程度较低,是非辨别能力差,走上社会后极易沾染恶习,进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1.5 浓厚的“乡党”情结 未成年的农民工子女由于年轻缺乏社会经验,又是外地人,他们没有朋友,在陌生的大城市心中存在极大的孤独感,有着相似背景的老乡自然成了他们交往的主要朋友圈,慢慢会形成小团伙,一旦有人起意搞点钱,往往会使本来生活拮据的其他人附和,再因为大家都是老乡,自己如果不参加就会认为不合群,以后自己有事也就没有依靠了。所以,他们之间很容易达成共识和默契,造成连锁反应、交叉感染的后果,进而形成团伙犯罪。根据郑州某区2015年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统计,这类犯罪中70%属于共同犯罪,由于他们在心理、生理上发育还不成熟,有盲目从众心理,认为大家一起干安全感更强,成功的几率就越大。

由于父母疏于对未成年孩子的成长过程进行关心与教育,导致这些孩子踏入社会后社会接纳程度较低,在陌生的城市,很容易与相似背景的孩子混迹在一起,他们从闭塞的农村来到繁华的都市,心理及行为上一下子可能适应不了,加上强烈的城乡反差,使他们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压力和迷惑:为什么别人能过上好日子而我该受穷?自卑叛逆心理促使他们强烈地想要求改变现状,在通过正常的渠道短时间内实现不了心中的愿望的情况下,他们就会选择一种快速极端的手段去达到目的,加上做事盲目与外界环境的诱惑,很容易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导致法律意识非常淡薄,许多人不懂法律甚至被抓后还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

2 预防、教育及未成年农民工子女犯罪的司法对策及思考

预防与减少未成年子女犯罪的方法在刑法学界观点林立,都希望能够通过恰当的方式来解决目前未成年农民工子女犯罪频发的社会问题,这些方法有的比较具有可行性并在实践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笔者结合办理相关案件的实践通过思考与总结,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2.1 开展观摩法庭进校园活动 把法庭搬进农民工子女学校或就读的农民工子女较多的学校,选择具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将审判“搬”进校园,让学生参加旁听,寓教育审,让孩子们零距离接受教育,庭审后再结合具体且相似的案例以案说法,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通过这种直观生动的法制教育形式,使学生能够清楚明白什么行为是犯罪,犯罪后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怎样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等等,这种特殊的法制教育,将会通过改变以往教科书中单一枯燥的说教形式,通过现场说法普法,提高对法律的认识,减少犯罪的发生。更加加深其对违法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理解,最终起到良好的法制教育目的。

2.2 推行“调查、回访、帮教”制度 将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的表现情况全面记录在案卷中,对其有进步的表现进行肯定和鼓励,在其回归社会后,要依靠家庭以及社区、居委会等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行教育,并由法院少审庭及检察院未检组定期派员跟踪回访,实行“一对一”帮教,落实帮教对象责任到人,在帮教措施上,结合居委会、家庭及时了解其平时表现,对其良好的表现给予肯定和鼓励,结合其心理状态及所处生长环境,找到问题的根源,通过谈心交流,对帮教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并及时解决其生活困难,使其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关爱,感受到自己没有被社会抛弃,找到归属感,不至于再重新犯罪。

2.3 完善非羁押诉讼制度的机制 在办理未成年农民工子女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要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慎用逮捕措施,使非羁押诉讼成为常态,即尽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用刑事拘留或逮捕的强制措施,对其可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以免给他们的心理造成不可磨灭的阴影。公检法三机关在推行非羁押诉讼工作中应当统一思想认识,加强沟通协调,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2.4 建立预防未成年农民工子女违法犯罪综合网络 联合学校、社区、单位等各有关部门,建立法制教育宣传平台,通过电视、宣传网页等媒介手段宣传遵纪守法道德模范事迹与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增强未成年农民工子女的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体系,增强社区矫正的可操作机制,营造充满正能量的、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几率。

2.5 有效运用“禁止令” 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大创新,但它不是一种新的刑罚方式,不是新刑种。《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因此法院在对未成年被告人宣判的同时,可以同时宣判“禁止令”,禁止未成年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接触“不良哥们”。这样做不但是对被告人自身的保护,避免其再次犯罪,而且更有利于其顺利度过考验期和执行期,也有利于社区矫正部门对其加强教育管理,能收到更好的教育效果。

[1] 张远煌. 中华未成年犯罪的犯罪学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2] 周 娅. 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127(3):15-17.

[3] 苏利荣.农民工子女违法犯罪原因分析及对策思考[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1,(16):53-54.

[责任编校:赵唯贤]

2016-07-26

刘伯安(1972-),男,河南省滑县人,硕士,讲师,从事思想政治教学工作。

D 669.8

B

1008-9276(2017)01-009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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