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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地方官府胥吏再探:以官民沟通为中心

2017-02-26高柯立

关键词:官府民众

高柯立

(国家图书馆,北京 100081)

宋代地方官府胥吏再探:以官民沟通为中心

高柯立

(国家图书馆,北京 100081)

宋代地方官府中的胥吏是官府事务运行的基础,是活跃在地方官周边的重要人群,同时也是地方官府与民众沟通联系的重要媒介。北宋中期随着役法的变革,地方官府的胥吏逐渐专职化,从而成为地方政治中相对独立的新力量。他们凭借其介于官民之间的身份特征,以及熟悉官府事务、条法,及在信息沟通过程中的中介位置,不但控制着官府的文书运行过程,基层的各种信息都要经过其手方能为地方官获悉,同时还影响到朝廷、官府政令的传布过程,在地方官与民众之间往往能左右逢源,既为地方官所依赖,也是地方豪强积极笼络的对象。地方官对胥吏既有依赖的一面,同时也不断试图对胥吏加以约束,防止其对信息渠道的垄断、阻滞。

宋代;地方官府;胥吏;信息

宋代的胥吏可以分为中央机构中的胥吏和地方官衙中的胥吏两个组成部分。学界的讨论比较侧重于前者*马伯良(Brian E. McKnight)先生早在七十年代就有专著探讨南宋的胥吏角色,Village and Bureaucracy in Southern Sung China,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1. 梅原郁先生在《宋代官僚制度研究》(京都:同朋舍,1985年)一书中辟有专章讨论宋代的胥吏。王曾瑜先生《宋代的吏户》(《新史学》第四卷第一期,1993年3月)一文搜集广泛,考辨细密,对宋代胥吏的社会地位有全面深入的分析,是这方面的代表作。其后祖慧的《宋代胥吏的构成与迁转出职制度研究》(杭州大学博士论文,1995年)和林煌达的《南宋吏制研究》(台湾中正大学博士论文,2001年)都是研究宋代胥吏制度的重要成果。此外,朱瑞熙先生也曾专门论述过宋代胥吏的名称、职掌、资级及其政治地位、作用,表达简洁准确,《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六卷(宋代),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713-724页。,本文所论为后者,主要包括州役人、县役人以及乡役人,其中乡役人包括里正、户长、耆长、壮丁、保正、保长、承帖人、催税甲头等*王曾瑜《宋代的吏户》,第48-52页。朱瑞熙先生论述宋代的胥吏则不包括乡役人,《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六卷,第714-715页。由于宋代的胥吏与役法关系紧密,有学者认为役人与胥吏不同,宋代的职役经历了逐渐胥吏化的过程,参见柳田节子《宋代乡村的户等制》,《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五卷,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201页。但本文还是将乡役人算作官府胥吏的范畴。。这些胥吏是存在于地方官周边的重要人群,所谓“官人视事,则左右前后皆吏人也”[1]112,卷8《与赵推》,他们是整个地方官府运行的基础。他们不仅人数众多,而且承担了官府的大多数具体事务,对此学界已有深入系统的研究*梅原郁曾根据《淳熙三山志》和《嘉定赤城志》探讨宋代地方州县的胥吏人数,据统计,福州治所的胥吏数达四百六十六人,台州治所的胥吏数有三百四十二人,《宋代官僚制度研究》,第508-510页。这些数字当只是根据福州、台州州衙的胥吏来统计,梁庚尧先生还统计了福州、台州城内其他衙门内的胥吏数,《南宋城市的社会结构》(原刊于《大陆杂志》1990年第八十一卷第四至第六期),《宋代社会经济史论集》,台北:允晨文化实业有限公司,1997年,第594页。关于胥吏所承担的事务,《宋史》卷一七七《食货志》上五载:“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搯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定差。”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4295页。。同时,地方官在处理政务时,多不与民众直接接触,而由胥吏作为官府各项事务的执行者,与民众直接接触,成为连接地方官府与民众沟通联系的重要媒介,对此学界还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尚有待讨论。本文即试图通过考察胥吏在地方官府与民众沟通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祖慧在《论宋代胥吏的作用及影响》一文中曾论及宋代胥吏具有沟通上下联系、减少政策失误的积极作用,《宋史研究论文集》,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10-125页。但祖慧所论主要还是限于地方官府内部的文书传递,与本文所关注的官民沟通不是同一层次上的“沟通”。,进而探讨他们在地方社会中的作用,尤其是他们在官民之间所起到的媒介作用。

一、胥吏的来源及其专职化

王朝的统治依赖于各级地方官府,地方官府治理地方则需要吸收地方的上层势力,协助地方官,维系官府体制的运作。这是秦汉以来地方社会的基本政治格局。但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发展,地方上层势力参与地方政权的途径不断变化。秦汉至北朝时期,地方上的豪族势力多以府州佐官的身份加入地方政权,他们是由地方长官奏荐或辟征的,具有正式的官员资格。自北朝至隋唐,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加强,地方上的强干之家不能再以府州佐官的身份参与地方官府的运作,而以胥吏的身份供官府驱使[2]。他们在地方官府中的地位逐渐降低,“役”的色彩日益明显,甚至成为其躲避的负担。但这些胥吏仍然是地方官府所依赖的重要力量,代表着地方上的有势力阶层[3]。

北宋前期,地方官府的胥吏继承了隋唐以来的变化,主要由乡村上户来充当,“役”的色彩更重,被称为职役。虽然职役具有强制色彩,成为乡村上户的负担,但通过职役充当胥吏,仍然是乡村上户参与政权、获得部分特权的主要途径*孙毓棠《关于北宋赋役制度的几个问题》,原载于《历史研究》1964年第2期,后收入《孙毓棠学术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456-466页。孙先生所论较为笼统,漆侠先生在《宋代经济史》中对于宋代差役的情形做了进一步的区分,认为州县中的“吏”或“吏人”系召募当地富豪(主要是大地主)充任,个别的中下层地主、自耕农试图通过衙前役或税吏获得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而绝大多数的诸色差役则带有劳役的特色。《宋代经济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452-457页。孙毓棠先生认为职役(差役)是北宋政府依靠地方上的上户(地主)来施行催税、治安乃至镇压,维持统治。就地方官府的统治而言,本文以为地方上的上户为应付差役充任各类胥吏,是地方官府依赖的重要力量,而且这些上户亦可以在充任胥吏时获得一定的政治地位,增强其在地方社会的影响力。。神宗熙宁年间,朝廷凭藉着中央集权的力量,改差役法为募役法,向乡村上户等直接收取免役钱,由官府募人充役。此后,州县役人多由官府雇募,而乡役人则时行募役,时行差役,有时是差募兼行。

宋代役法的变化相当复杂,影响也很广泛,且与本书主题无直接关联,故不赘论。与本书有直接关涉的,乃是由差役到募役的变化,对于地方社会构成产生较大影响,即胥吏作为地方社会的一支新生力量的崛起。在施行差役法时,胥吏是从乡村上户中轮流差充的,与乡村社会关系紧密。改行募役法,胥吏(主要是州县役人)不再由乡村上户轮流充当,而由地方民户(主要是坊郭户,亦包括少数乡村民户*参见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册),第464-478页;王曾瑜《宋朝的吏户》第45页。)自愿投充,成为专职的胥吏。这与以前的胥吏有了很大的不同,甚至获得了“吏户”的法定名称。《嘉定赤城志》曾论及这一转变说:

自罢乡户用市户,而州县之吏罕良民矣。余记故老言:“乡户不足于材,而有余于行,其真朴逊厚,里党多化焉,则仗以行文书、奉期会,宜有易无难也。及其后变法,浮屯诡聚,簸弄福祸,无益于上,而有损于下,则至于民畏吏、吏困民,民吏相仇而不足以相德。上之人疾吏则吏怨,疾民则民散,其滔滔滋患,讵一日之积哉?”前辈论差雇二端,舌本烂漫,由今而论,得失概可睹已,于其中而变通之,岂无长策?而余不敢僭也。[4]7415,卷17

据此,变法前的胥吏(主要是州县役人)与“里党”关系紧密,变法后,他们则成为上(官府)下(民众)之间的新力量,“无益于上,而有损于下”,反映他们具有了独立的利益,“民畏吏”而“上之人疾吏”,亦反映了他们对上下的影响。

虽然乡役人是差雇兼行,但在实行过程中乡役人也出现了专职化的情形。南宋理宗朝知安庆府黄榦曾论述说:“国家之制,保正谓之大役,户长谓之小役。……今之保正副、户长者皆非亲身,逐都各有无赖恶少,习知乡闾之事,为之充身代名,执役之亲身虽屡易,而代役之充身者数十年不易也。”[5]3389,卷259黄榦《代抚州陈守上疏》这反映差役法施行过程中,“无赖恶少”长期把持保正副、户长等乡役人的职位。

专职胥吏凭藉其在地方官府中的地位及因此获得的政治资源,成为地方官府、官户、乡村上户之间的制衡力量*佐竹靖彦先生曾对南宋福建路建州的土豪与胥吏的关系进行了细致的探讨,认为胥吏阶层是一个不同于官僚阶层(的)[和?]土豪阶层的另一个阶层,他们处于由官僚来维持的全国性行政机构和以土豪为中心形成的地域性社会秩序的交界处,同时胥吏阶层实质上和官僚阶层、土豪阶层构成同一社会阶层。《宋代建州地域的土豪和地方行政》,《佐竹靖彦史学论集》,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218-219页。所谓土豪阶层,是具有建州地域特点的地方势力,有其特殊性。但佐竹先生对于胥吏阶层的位置的探讨仍有启发意义。。一方面他们适应了地方官府的需要,承担了越来越繁重的事务[6],关于此点,详见后论;另一方面他们成为地方社会与官户、乡村上户相互依存的重要力量,关于此点,试从下述两个方面进行分析[7]。

首先,胥吏与官户、乡村上户之间有利益上的共同考虑,相互利用。官户、乡村上户需要借助胥吏的力量来牵制地方官府,成为他们在官府内部的奥援。同时,胥吏执行官府的政策,直接与官户、乡村上户打交道,亦需要得到他们的支持。正是出于这样的利益考虑,史料中频繁出现有关胥吏与豪强(按即指官户和乡村上户)之间相勾结的记载。胥吏与豪强之间的相互利用,一方面有利于官府政策的贯彻,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地方官府的权威。

其次,胥吏亦与官户、乡村上户之间存在矛盾冲突。一方面这是由地方官府与官户、乡村上户之间的矛盾造成的,毕竟胥吏是在为官府当差。另一方面,胥吏作为一个独立的力量,有其自身的利益考量,而他们在地方官府中的位置就是他们获得利益的主要途径。胡太初曾论说:“稍有赀产者,又孰肯为吏哉?非饥寒亡业之徒,则驵狡弄法之辈;非私下盗领官物,则背理欺民财物尔。”[8]《御吏篇第五》所谓“背理欺民财物”,既包含了胥吏虐害贫弱的情形,也不能排除对乡村上户的盘剥,因为他们亦是赋役的重要承担者。

胥吏成为可能与官户、乡村上户相抗衡的特殊阶层,乃是由于胥吏之专职化,使他们得以长期占据地方官府与民众之间的中介位置。

二、胥吏在官民信息沟通中的中介位置

地方上的胥吏是地方官府推行各项政务依赖的主要力量,根据他们活动的性质与范围而被区分为州县役人和乡役人。州县役人主要是在官府衙署当差,可以区分为吏人和公人,吏人多与官府的文书运行密切相关,包括州府衙署中的孔目官、押司、开拆官以至贴司,以及县衙中的押录、贴司、书手等,他们的地位相对较高;而公人则主要是从事各类杂使的胥吏,包括州府中的衙前、专副、秤子、库子、狱子、杖直、兵级等,以及县衙中的手力、斗子、库子、秤子等,他们的地位较低*参见王曾瑜《宋朝的吏户》,第48-53页。祖慧将州县官府中的胥吏根据其工作性质细分为文书吏、衙前吏、仓库吏、驱使吏、治安吏和督赋吏六种,《宋代胥吏的构成与迁转出职制度研究》,第25-29页。但其将书铺户算作官府的胥吏,则有所混淆。。乡役人主要是在乡里当差,负责督催赋税和乡里的治安。

胥吏作为地方官府日常政务的操办、执行者,处于官府与民众之间的中介位置,官府政令的形成、颁布,日常政务的运转,无不有赖于各类胥吏的协调、合作。首先,胥吏熟悉官府的法令条例*叶适认为吏强官弱,原因在于吏熟悉法、例,所以“废官而用吏”,是因为“废人而用法”,《叶适集·水心别集》卷一五《上殿札子》、卷一○《始议》二,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834-835、759页。关于胥吏熟知朝廷官府的法令条例及其影响,参见祝总斌《试论我国古代吏胥的特殊作用及官、吏制衡机制》,原载《国学研究》第五卷(1998年),后收入其论文集《材不材斋文集》,西安:三秦出版社,2006年,第73-84页。,为地方官制定各项政策提供了参考意见。朱熹曾记述其任同安县主簿时的情形说:

初任同安主簿,县牒委补试。唤吏人问例。云:“预榜晓示。”令其具检,(事项)颇多。即谕以不要如此,只用一幅纸写数榜,但云县学某月某日补试,各请知悉。临期吏覆云:“例当展日。”又谕以“断不展日”。[9] 2639,卷106

据此,不熟悉地方事务的主簿要公布补试县学生的政令,首先会征询吏人,了解旧例。虽然朱熹实际施行时并没有完全按照吏人提供的旧例来颁布榜文,但却反映了掌握旧例的吏人,通常是地方官依赖的对象。在执行政务的过程中,吏人还可能依据旧例主动提供建议。

其次,胥吏在地方官府的文书运作体制中占据了关键的位置*祖慧曾注意到中央各司胥吏在文书运行过程中的作用,林煌达则从官府文书的角度来考察宋代胥吏在地方官府中的位置,而侧重于赋税、差役、诉讼三个方面的运行过程。。朱熹曾论及当时县主簿、州通判所管赋税簿书之繁重,指出:“主簿就职内大有事,县中许多簿书皆当管。某向为同安簿,许多赋税出入之簿,逐日点对佥押,以免吏人作弊。时某人为泉倅,簿书皆过其目。后归乡与说及,亦懵不知。他是极子细官人,是时亦只恁呈过。”[9]2639,卷106面对众多的簿书,即使是“极子细”的地方官也只能大略过目、佥押,而无暇逐一审核。地方官府簿书的制作、运转事实上需要由各类胥吏具体负责。

在地方官府征发赋税、推行差役过程中,乡书手负责登记人户田地物产多寡,成为官府制作租税簿帐的依据,在民户典卖田宅时负责推割税租的登记工作,填写契书;在诉讼过程中,有开拆司吏人负责受理民户的诉状,南宋时期县推司的审问甚至也由胥吏负责,所谓“追呼讯(鞠)[鞫],具名以禀,悉出吏手”[5]2851,卷217刘行简《乞令县丞兼治狱事疏》。对此学者都已有系统的论述*关于诉讼中县胥吏介入审问的程序,徐道邻已有初步的探讨,《宋代的县级司法》,《中国法制史论集》,台北:志文出版社,1975年,第142页。而林煌达对胥吏在赋税、差役和诉讼三个方面的文书运行中的位置有系统的论述,《南宋吏制研究》,第65-79,95页。关于乡书手的作用,还可参看王棣《宋代乡司在赋税征收体制中的职权与运作》,《中州学刊》1999年第2期,第127-132页。。

此外,据《作邑自箴》记载:

勒乡司供出村分地形高平低下,仍画图子三本,厅所燕息之处各张一本,内一本连所供文状入架阁库,图子以色牌子别之(谓高以朱,平以肉红,低以青,平以黄,下以碧,仍各乡计,逐色数目挂之),以防水旱,易于检视,检旱以低(高?)为先,涝以高(低?)为先。[10]卷1

乡司即乡书手,据此可知地方官府是通过乡司之手来掌握乡里的地形高下,画出地图,作为检视水旱的依据。同书还记载:

取责逐耆长所管乡分图子,阔狭地里,村分四至,开说某村有某寺观庙宇、古迹、亭馆、酒坊、河渡、巡铺、屋舍、客店等若干,及耆长、壮丁居止,各要至县的确地里,委无漏落,诣实结罪状连申,置簿抄上。内寺观庙亭馆倒塌,酒坊客店开闭,仰即时申举,以凭于簿内批凿,寺庙等依旧兴修,坊店复有人开赁,亦仰申报。[10]卷3

据此,官府还通过耆长制作的图状来掌握地理及境内的寺观亭馆酒坊的分布情况,特别是寺观亭馆酒坊的兴废,需要耆长的即时申报、登记[11]卷2“详画地图”条。

民众在诉讼活动中的投状,一般由“排状”的胥吏加以检视,以防匿名、假名的弊端[7]卷2“受状不出箱”条。而诉讼过程中所需要的人证,如果无法到厅作证,一般是由耆长、保正等乡役人召集邻里当众撰写供状,作为证词*《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卷五《经二十年而诉典买不平不得受理》,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162页。《作邑自箴》卷七《榜耆壮》。。

地方官府的政令需要通过各种榜谕来公布*关于地方官府的榜示,参见拙稿《宋代州县官府的榜谕》,《国学研究》第十七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这也多由胥吏领取、张布。《作邑自箴》记载:“诸榜示责主管人领状连入案(不用者勾收毁抹讫,朱批元领状后押官),逐案置发引帖簿抄上,所给日限令承差人批领去日时。”[10]卷2所谓“主管人”,当指胥吏。另据《宋会要辑稿》所载绍兴二十九年(1159年)七月五日的诏书,在地方官府出卖没官、户绝田产时,“访闻常平司并州县人吏多受(情)[请]嘱,邀阻乞觅,及不将前后措置多出文榜晓示。虽出文榜,随即隐藏,不令人户通知。或州县作弊,欲使人低价买得,榜内更不写出田段、价直,却令买田人先低价投状,临时于纸缝内用纸搀入所买田土,外人无从得知,致出卖稽违”。诏书中的上述内容当源自中书门下省的报告,其中说:“盖缘常平官视为虚文,不切督责,及州县知、通、令、丞弛慢,全不究心觉察,容纵吏人受嘱,高下估价,隐匿文榜,百端欺弊,致出卖稽违。”诏书中所谓“州县作弊”即由此而来[12]《职官》43之32-35。可以看到,胥吏将官府的诸多措置落实为榜谕文字,并负责张布榜谕。同时,胥吏在这一过程中出现的索取贿赂等弊端,似与地方官的态度有直接的关联,不能单纯地看作胥吏营私舞弊*王曾瑜先生曾指出胥吏的乞觅勒索行为与官员的纵容密切相关,《宋代的吏户》,第96-98页。。

第三,胥吏与地方官的距离较近,同时又是民众与官府发生联系时直接接触的人群。胥吏与地方官的距离为近,因此他们得以乘便“献说”或进以“私语”。《州县提纲》论说胥吏的“献说”云:

为政中和,则百姓有所恃,虽不嘱吏,其心不恐。故吏大率多欲长官用严刑,则人畏其不测,彼得乘势以挟厚赂。如催科本宽,彼则献说曰:“今亏常赋若干,宽则人玩而弗输。”故长官之信吏者,必转而为严。及彼得赂,则催科迟滞,而彼亦不问矣。期限本宽,彼则献说曰:“是民俗素顽,宽则人玩而不畏。”故长官之信吏者,必转而为严,及彼得赂,则期限违戾,而彼亦不问矣。故凡吏有献说,须察其可行,不可遽听,要在宽严适中,则亡弊矣。[11]卷1“吏言勿信”条

这里的胥吏所献之说,多与宋代(尤其是南宋)州县财政的窘境相合,有一定的合理性,所以地方官不得不接受其“献说”。即使是精明强悍的地方官不肯一切“任吏”*《叶适集·水心文集》卷一五《林伯和墓志铭》记载林鼐(字伯和)的仕宦时说:“在定海,郡令受租输。伯和纵民自概量,吏争曰:‘数不足,当俱坐。’伯和故行之,卒无欠。在侯官,方视印,吏言无以解板帐,请逮逋户,伯和曰:‘吾未晓也。’榜:‘尽三日约民量自欠输十之二,过是当考实均限。’民争输不失期。因尽阅邑目,得其要,戒吏旁立待命而已,无得预理欠,迄伯和去,无以逋税受笞者。”第288-290页。虽然林鼐竭力防范胥吏,躬亲事务,但胥吏仍试图从旁“献说”,只是没有被他接受而已。,胥吏则“广说道理,曲为游扬,使令不容不从其言”[4] 御吏篇第五。

献说进言既成了胥吏为自己谋取私利的条件,也为地方上的“豪横”“奸民”打通关节提供了机会。《州县提纲》中记载:

厅吏有所求不如意,或受人私嘱,将以中伤乎人者,知其不可明言,乃于长官启闭之侧,自相告语,令其听闻。往往不察其实,遽将无辜人捶楚,以中奸计者,甚且言先入而终不可解者。不知无故之语,必有其故,岂可遽信?[11] “勿听私语”条

据此,胥吏在地方官“启闭之侧”或“启处之间”,通过“无心之言”,使“其语阴入于令之耳”[8] 御吏篇第五。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胥吏占据“启闭之侧”的位置,以“私语”来影响地方官,“不明言而阴入”,地方官往往防不胜防。当然这是较为负面的印象,它一定程度上反映胥吏的建议往往成为地方官决策的依据。此外,在地方官府的诉讼过程中,有从事教唆的“哗徒”*哗徒,即讼师,参见刘馨珺《南宋狱讼判决文书中的“健讼之徒”》,《宋史研究集》第三十一辑,台北:兰台出版社,2002年。介入其中,他们为了包揽词讼,经常要到官府“听探公事”,渠道之一就是通过衙署内的胥吏来获取案情进展,即所谓“漏泄狱情”*《清明集》卷一二《专事把持欺公冒法》,第474页;同卷《教唆与吏为市》,第476页。《陆九渊集》卷八《与赵推》中曾论说当时官府审案时,“吏卒必阴漏其事”,第111-112页。。胥吏谋求私利,造成了制度中的“缝罅”,为有财有势的豪民提供了传递或者获取信息的渠道,藉此影响地方官府。

民众因为赋役、诉讼等事务与地方官府发生关联,他们首先要与胥吏发生接触。这些胥吏包括催督赋役的乡书手、保正、户长、甲头等乡役人,官府仓库负责收缴两税等税赋的库子、秤子等,诉讼过程中遇到的排状吏、案吏、推吏等。即如官府衙署的门子(或称“阍人”),由于他们占据了联系官府内外的门闱,是民众进入官府的必经之地,也成了关键角色。《作邑自箴》载:“公事入县门,门子不得阻节”,但有“酒醉并心恙之人及持棒杖之类投衙”,则门子“不得放入”[10]卷5。所以民众投衙能否被接受,门子有临机把握和刁难邀阻的可能。《州县提纲》记载:“受状当有定日,否则门禁稍严,或被劫夺,急投追捕,或困垂命,急欲责词,或被重伤,急欲验视,多阻于阍人,而情不得达。”[11] 卷1“情勿壅蔽”条可见民情能否为地方官知晓,诉状能否得到受理,阍人所处的位置是个关键。

在民众眼中,胥吏身上套着“官”的外衣,他们在执行官府的各项事务时,代表着地方官府。在诉讼过程中,审问时胥吏从旁“诃遏”,裁决时由其宣读地方官的判决,易给民众以官府“曲直”出于胥吏的印象*《州县提纲》卷二“通愚民之情”条,第13-14页;同卷“示不由吏”条,第22页。虽然这条材料是强调地方官在听讼时,不能让胥吏介入审问的过程,而使之“敛手以退,远立于旁”,由地方官直接审问“二竞人”(即诉讼当事人双方),认为这样就能使“曲直不出于”胥吏,但也透漏出胥吏经常介入审问的过程,弄法作威。。地方官一旦委任胥吏,在民众眼中,“便以为官司曲直皆出彼之手,彼亦妄自夸大以骄人,往往事亡巨细,俱辐凑之,甚至其门若市,而目为立地官人者”[11] 卷1“防吏弄权”条,《清明集》中亦有胥吏被称为“立地知县”,把持县权[13] 412-413,卷12《违法害民》。显然胥吏自己亦有意识地利用地方官对他们的依赖来造舆论,确立其在地方社会的地位。由于胥吏处在地方官与民众之间的中介位置,使得民众“不知官长本不知”,所以宋代士大夫常常批评胥吏的为非犯法,是为朝廷敛怨,所谓“彼之贿日厚,而我之恶名日彰”[11] 卷1“防吏弄权”条。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胥吏在民众眼中代表官府在行事,民众对官府的印象与胥吏的行为有密切关联。胥吏在民众眼中的这种形象对官府与民众的沟通产生影响,如在地方官听讼、诘问时,胥吏从旁诃遏,直接影响了民众的心理,“终于泯默受罪”,使民情难通[11] 卷2“通愚民之情”条。

正因为胥吏居于官府与民众之间,占据着信息沟通渠道的中介位置,不但控制着官府的文书运行过程,基层的各种信息都要经过其手方能为地方官获悉,同时还影响到朝廷、官府政令的传布过程,所以胥吏在地方官与民众之间往往能左右逢源,既为地方官所依赖,也是地方豪强笼络的对象,从而成为影响地方社会的重要力量。

三、地方官对胥吏的防治

胥吏居于地方官与民众之间的中介位置,熟悉法令条例,掌握着文书档案,是地方官治理地方的重要辅助力量。另一方面他们与民众直接接触,凭藉官府的权威,甚至可以与官户、乡村上户等势力相抗衡,从而确立其在地方社会的地位。

对于胥吏的上述作用和影响,地方官既要加以利用,又要对实际运作中出现的弊端加以防治。一方面,地方官要依赖各类胥吏维持官府体制的运转。这既是制度运作的产物,亦反映当时的士大夫对于官、吏角色的自觉区分。朱熹认为“大抵做官,须是令自家常闲,吏胥常忙,方得。若自家被文字来丛了,讨头不见,吏胥便来作弊”[9] 2648,卷106。有经验的地方官意识到,自身不能被文书所困,而要由吏胥担当初步处理文书的繁杂工作,自己则在决策时保持清醒头脑。这提醒我们,胥吏在衙署中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官府体制内官吏之间的合理分工。正是这种内部分工的需要,使胥吏在官府体制中的中介位置无法取代。地方官“常闲”,胥吏“常忙”,可以减少胥吏作弊的机会。胥吏为患首先是体制问题,即在体制上是难以避免的,所以当时士大夫的各种批评主要集中于胥吏自身的道德素质。

另一方面,真正头脑清醒的地方官,对于胥吏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的弊端会努力加以防治。朱熹认为“做官须立纲纪”,他重视通过“程限”(即文书运行的时限)来约束胥吏,谓之“大纲纪”。针对胥吏在文书运行过程中的“邀索”,他认为只要“严限以促之”,即能限制其勒索[9] 2648-2649,卷106。《作邑自箴》中记载当时的“规矩”说:“吏人不得辄出县衙门,如有事故请暂假,不经宿者取覆请牌子,具事目执付门子放出,仰门子即时前来报覆,如判得假状,即执付主假故簿人吏,书在假日时,官员押讫,方得前去,至参假日,亦须书凿日时、官押,以凭久远,照会该与不该行遣公事。”[10]卷5据此,地方官对胥吏出入官衙加以控制,形成了严格的制度。这一方面是防止胥吏随意下乡,依仗官府的权威欺压百姓,另一方面也是限制胥吏透漏信息。对于后者,还规定:“诸色公人男女家人之类不得入县衙门,若送饮食之类,许暂到司房便出”[10]卷5,防止胥吏通过其亲属传递信息。再如在诉讼的审问过程中,地方官试图限制胥吏的介入,禁止其加以“诃遏”,束手在旁,而对民众“和颜而问”[11] 卷2“通愚民之情”条。

北宋宣和年间,明州慈溪知县重修官衙,“徙诸吏出而居之,惟典刑、常平暨夫摘山煮海之职,仍处其中,盖谳议之密、货泉之聚,尤所重也”。后来有人质疑说:“徙诸司于中门之外,吏得以自便,公不得见而知也。”知县回答说:“古有不出户而知天下,中门之外,犹在吾城中。”并悬赏告发那些私自外出的胥吏。结果,“群吏之家有至急难,无敢越诸阃,必也朝入而暮出。间有讼者入,与吏俱(曾)[会],日未昃而曲直决矣。以故庭无留讼,乡无横移”[14] 4943-4944,卷9冯輗《慈溪县修县门记》。据此,虽然冯輗说“中门”之设还有公布政令的作用,但对胥吏的限制也是创设中门的重要目的。尤其是涉及到诉讼,即所谓“谳议之密”不能让胥吏透漏出去,以免引起案情的变动和裁决的旷日持久,因此即使将其它诸司迁出中门之外,使其有自由活动的便利,但参与刑狱诉讼的胥吏始终被限制在中门之内。此外,从知县“中门之外,犹在吾城中”的说法中,亦反映其对其他胥吏没有放弃监督和控制。

不仅有对胥吏活动的直接限制,地方官还试图摆脱胥吏,直接与民众接触。他们或主张地方官亲历亲为,或加强与民众的接触,防止胥吏在沟通环节上造成的弊端*参见柳立言《从官箴看宋代的地方官》,《宋史研究集》第二十一辑,台北:“国立”编译馆,1991年,第124、128、135-136页。。通过“首延父老,寓以敬爱之意,然后博询乡曲,其有孝友著闻、行义卓异者,必屈己求见,必置酒登延,护其门闾,宽其力役”,使人效仿,即是拓宽信息的渠道,增加接触的机会,“大启门庭,屏去吏卒,躬自呼之几席之前,康色诘问,以尽其所欲言”;亦有将法律条文“榜之墙壁”,“明白戒晓”,试图保证渠道的畅通无阻[4] 《临民篇第二》。由地方官亲历亲为,无疑加重了地方官的负担,即使是个别精强的地方官,实际上他们也始终难以摆脱对胥吏的依赖。

关于胥吏在文书运行过程中的作用,有些地方官试图加以限制,而亲力亲为。但朱熹指出:

凡为政,随其大小,各自有有司,须先责他理会,自家方可要其成。且如钱谷之事,其出入盈缩之数,须是教他自逐一具来,自家方可考其虚实之成。且如今做太守人,皆以为不可使吏人批朱。某看来不批不得。如词诉反覆,或经已断,或彼处未结绝,或见在催追,他埋头又来下状,这若不批出,自家如何与他判得?只是要防其弊。若既如此,后或有人词诉,或自点检一两项,有批得不实,即须痛治,以防其弊。[5] 1098,卷43《论语·仲弓为季氏宰章》

可以看到,朱熹一方面认为让吏人批朱是保证文书运行的关键,“不批不得”,否则钱谷、词诉事务阻滞难行,另一方面,对吏人的作弊要加以防治,由地方官对文书加以抽样检查。针对前述官衙的阍人所造成的弊端,地方官试图“于公厅之侧,辟一室通内外,听讼于斯,饮食于斯,读书染翰于斯,严戒阍人,俾民吏凡有警者,非时皆许直造,则情无壅蔽”[7] 卷1“情勿壅蔽”条。虽然地方官欲民吏能够“直造”,由其直接面问,但阍人的位置仍难以取消。

陆九渊曾论说:“官人常欲知其实,吏人常不欲官人知其实,故官人欲知事实甚难。官人问事于吏,吏效其说,必非其实,然必为实形。欲为实形,亦必稍假于实。盖不为实形,不能取信。官人或自能得事实,吏必多方以乱之,纵不能尽乱之,亦必稍乱之。盖官人纯得事实,非吏人之利也。故官人能得事实为难,纯以事实行之为尤难。”[1] 112,卷8《与赵推》这里的“事实”是指一种真实的信息。假如排除陆九渊对于胥吏的主观偏见,上述说法很生动、贴切地说明了地方官与胥吏之间的微妙关系。地方官不能回避胥吏的作用,而不得不“问事于吏”,胥吏亦需要掌握信息来保持其地位。地方官虽然设法限制胥吏的活动和影响,并试图从别的途径获取信息,但胥吏亦千方百计地阻滞地方官获取全部信息,因为“官人纯得事实,非吏人之利”。实际的情形应该是,地方官欲了解全部信息而不可得,胥吏欲完全隐瞒信息亦不可得,地方官只能从胥吏那里获取部分的信息(所谓“实形”),胥吏亦须通过“实形”反映部分的事实真相,从而实现对全部事实真相的控制。

地方官府通过上述对胥吏活动的限制,或者避开胥吏直接与民众的接触,来防止胥吏的舞弊。同时,胥吏由于占据官府与民众之间的中介位置,对于地方官具有牵制作用。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地方官与胥吏之间的制衡关系。在实际事务中,胥吏的位置和作用依然不能回避,以致地方官对于胥吏形成了一种依赖,即使在其违犯作弊时,也对其曲加回护*《清明集》卷一一《恣乡胥之奸》载:“牒州契勘嘉熙间折变因依,周森罪如牛毛,阖县所疾视,州县往往以此县户眼弊幸,皆在周森胸中,若行配去,恐向后欲整顿版籍,更无知首末乡胥。其实不然,只怕无知县,岂怕无好乡司。若占护周森不已,则怨丛于知县之身,县道愈见多事。螫手断腕,何有于周森。不必动勘,径将本人决脊杖十五,只刺配饶州,庶免走逸。牒报主管司及帖县。”第424页。虽然周森受到了上级官府的严惩,但州县地方官仍试图加以回护,原因在于“此县户眼弊幸,皆在周森胸中”。参见同卷《去把握县权之吏》,第427-428页。。

北宋中期以后,地方官府中的胥吏逐渐成为地方社会与官户、乡村上户并存的新势力。在官府与民众不同层次的接触过程中,胥吏处于中介的关键位置,各种信息需要通过胥吏传递。民众根据其对接触胥吏的印象,往往将胥吏与官府的权威联系在一起。地方豪横亦试图利用胥吏所处的中介位置,传递或获取信息,动摇官府,以致把持州县之权。胥吏所占据的中介位置,使其既能沟通官府与民众的联系,亦有可能阻滞信息传递的过程。因此,地方官在依靠胥吏获取信息,推行各项事务的同时,亦试图防止胥吏阻隔地方官府与民众之间的信息渠道,拓宽其获取信息的渠道。

胥吏凭藉其在官府体制中所处的位置,及其对法令条例的熟悉,对地方官产生了一定的牵制乃至掣肘,甚至有意识地“不欲官人知其实”。虽然这尚不能说明胥吏取代了地方官而成为王朝统治所依靠的主要力量,所谓“废官而用吏”实际上不可能发生[15],但却反映了胥吏在地方社会的地位,俨然已经成为影响地方社会治理秩序的重要力量。

[1]陆九渊.陆九渊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0.

[2]滨口重国:所谓隋的废止乡官[M]//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四卷.北京:中华书局,1992:315-333.

[3]张泽咸.唐代阶级结构研究[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185-190.

[4]黄茔、陈耆卿.嘉定赤城志[M].宋元方志丛刊本.北京:中华书局,1990.

[5]黄淮,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6]黄宽重.从中央与地方关系互动看宋代基层社会演变[J].历史研究:2005(4):105-108.

[7]林煌达.南宋吏制研究[D].台湾中正大学历史研究所博士论文,2001:232-285.

[8]胡太初.昼帘绪论[M].丛书集成初编本.

[9]黎靖德.朱子语类[M].北京:中华书局,1985.

[10]李元弼.作邑自箴[M].四部丛刊续编本.

[11]陈襄.州县提纲[M].丛书集成初编本.

[12]徐松.宋会要辑稿[M].北京:中华书局,1957.

[13]佚名.名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

[14]张津等.乾道四明图经[M].宋元方志丛刊本.北京:中华书局,1990.

[15]祝总斌.试论我国古代吏胥的特殊作用及官、吏制衡机制[C]//材不材斋文集.西安:三秦出版社,2006:84-94。

【责任编辑 卢春艳】

Further Exploration of the Clerks in the Local Government on the Communication During the Song Dynasty

GAO Ke-li

(National library of China,Beijing 100081,China)

The clerks were the important groups. They were active around the local officials who became the intermediaries between the officials and the people. They constituted the understructure of the local government. From the mid-term of the Northern Song, the clerks’ professionalization became more prominent which made them the new influence in the local politics. The clerks were familiar with the routine and affairs of the local government. They held the communication between the officials and the people through the documents and the positions. At the same time, the clerks came from the people and contacted with the people. Consequently they were drawn over to the local upper levels. And the local officials were dependent on them, and kept them within bounds which avoided their domination of the communication between the officials and the people.

the Song dynasty; local government; the clerks; information

2016-11-10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宋代地方的官民信息沟通与治理秩序”(15FZS005)

高柯立(1976—),男,安徽枞阳人,国家图书馆副研究馆员,主要研究方向:宋史及文化史。

K244

A

1005-6378(2017)03-0007-08

DOI:10.3969/j.issn.1005-6378.2017.0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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