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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我兄弟的看护人吗

2017-02-21田海平

道德与文明 2016年6期

田海平

[摘要]“该隐之问”(我是我兄弟的看护人吗)有现代性祛魅之意味。它使得人们面对各种“祛责论”时,要为责任辩护。这种要求得到辩护的特性构成了责任的现代禀性。近距离伦理视角下的“归责论”是在行为和行为后果之间建立可靠的规范性联系,关联到一种现代意义上的理性生活方式之建构。反思的责任论立足于人类整体理解人的责任,从更开阔的全球化或大地共同體的视野和更为长远的子孙后代繁荣昌盛的意义上回应“祛责之问”。两者之间的张力是责任的现代禀性的具体而微的体现,它要求我们在双重视野中面对祛责之问。

[关键词]该隐之问 祛责论 罪责论 归责论 责任伦理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6)06-0045-10

一、“该隐之问”的挑战及其道德哲学意义

“该隐之问”出自旧约圣经。然而,问题的挑战性及其效应贯穿整部人类文明史。特别是,它对现代人类文明遭遇的日益紧迫的责任难题尤其具有深层警示作用。“该隐”击杀“亚伯”之后,人类兄弟相残的故事一再重现。两次世界大战和今天不断爆发的恐怖袭击等,都可看作一种“该隐之问”(“我是我兄弟的看护人吗”)对文明的挑战。人们在沉默中,对显见的恶行不进行申斥或谴责,对公认的侵权行为不进行回击,就是在间接地造成“兄弟”的被伤和被害。人们在争吵、对抗或利益的纷争中,不是基于一种公正的或者以争辩性的对话方式寻求和解,也会直接造成“兄弟”的被伤或被害。不管是以直接的或间接的方式,渴望“人类团结成兄弟”的许多人,也以某种方式干着伤害“兄弟”的事情。在国与国之间,在“诸神”之间,在人与人之间,以至于在人与动物之间,甚或人与万物之间,都存在着、回响着这种良心的问询:“你的兄弟亚伯在哪里?”而我们在今天的生活世界中遭遇到的毒大米、毒馒头、豆腐渣工程、污染的江湖、雾霾的天……这些高频词所指涉的不负责任的行动或行动者的背面,却总有不可见的“该隐们”在重复着那句“祛责”之问:“我岂是我兄弟的看护人?”

让我们读一读这则古老的故事:

该隐与他兄弟亚伯说话,二人正在田间,该隐起来打他兄弟亚伯,把他杀了。耶和华对该隐说:“你兄弟亚伯在哪里?”他说:“我不知道!我岂是看守我兄弟的吗?”耶和华说:“你做了什么事呢?你兄弟的血的声音通过地里向我哀告。地开了口,从你手里接受你兄弟的血。现在你必从这地受诅咒。你种地,地不再给你效力,你必流离飘荡在地上。”(创世记4:9-12)“该隐之问”涉及道德责任的来源问题。对此问题,人类一直充满了困惑。应该说,这问题至今没有明确公认的答案。

道德责任在超验的维度关涉“存在者存在”。因此,从本体论上的互不相属看,吾人为人,唯一不能祛除的,乃是存在之欠缺或存在之不完满。在这一点上,道德责任涉及人对本己“罪责”的体认。而从本体论默契看,则人与他的周围世界结成了唇齿相依的命运也正是基于人之存在的脆弱性和不完美性,道德责任因而先在地指向周围世界中的他者之脸。

道德责任在实践理性上关涉“行动者行动”。从“如何行动”看,道德责任的首要关切是“质询行为动机”或“顾及行为后果”的“归责伦理”问题,简称为“归责论”(theory of responsibility attribu-tion)。它属于以行动为中心的规范伦理问题。从“何种行动者”看,道德责任最优先关注的,则是如何成为一个“负责任的人”,即在责任担当的意义上成为“有德之人”的“责任伦理”问题,简称为“责任论”(theory of responsIbility)。它属于以行动者为中心的美德伦理问题。责任的经验来源在这两大问题谱系中,导致伦理学类型的分化。前者是“归责论”的规范伦理,后者是“责任论”的美德伦理。

面对各种界定道德责任的方式之间的紧张,“该隐之问”出现在“超验/经验”“自我/他者”“规范/美德”之间的道德模糊地带。毫无疑问,它属于一种“渎神”的“祛责之问”。然而,“祛责”的投机性与“归责”的必然性,以及与这深切关联的“责任”的坚定性,在自由意志的前摄下,彰显了责任之“由己性”的一面,进而推动人们思考行动者在自由决断的行动中面对不确定的道德时如何界定不可推卸的责任,从而勇敢地面对责任的“为他性”。

“该隐之问”的道德哲学意义具有现代性祛魅的意谓。

一方面,对于西方本体思维而言,超验形而上学的“罪责论”面临挑战。“存在者存在”的纯粹性,使单个人在自由中领会并承担本己的罪责,这是从超验者视角对“该隐之问”预设的答案,却并不能使“该隐们”在经验的意义上信服。另一方面,规范论基于自由的“归责论”与德性论基于需要的“责任论”,则进一步凸显了责任的现代禀性,即经验意义上关于责任的规定。它推动人们思考道德责任的“由己性”和“为他性”之两面所造成的张力。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必须在“由己”和“为他”的张力中起程,在行动的“归责论”伦理维度和行动者的“责任论”伦理维度的交织地带,重新面对“行动者行动”视阈中的“罪责论”的质询。责任伦理的前提,需要对“该隐之问”给出有力的回应,以应对任何“祛责论”的挑战。

二、超验的罪责论及其“现代性转换”

责任的“由己性”源自人的自由意志。它是人在个体自由的存在中为自由意志的自我决断和行动承担责任。它给出的是一个“为我”的道德责任之范畴。然而,责任的召回,是面对“祛责论”问题的首要的第一步。在“罪责论”范畴下,它属于意志的纯粹先天规定。而在“归责论”范畴下,则是实践理性的自由定律或自律意志的自立自主。这两种关于道德责任的理论,都给出了对于“该隐之问”(“祛责论”之问)的回应。

“罪责论”(theory of responsibility owe tosin)关涉一个宏大而复杂的基督教伦理学传统。在这里,我们不再赘述它的概貌。它的核心信息,在前述引文中,其实早已经凝聚在基督教的上帝对“该隐之问”的那一段震慑心灵的回复之中了:“你做了什么事呢?……你必流离飘荡在大地上。”这话是说,“你做了什么事就应该为你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人的本己的孤独,既是兄弟相害之因,也是其行动之后果,是“目无兄弟之人”对罪责的领承。人的“流离飘荡”不是无缘无故的。他只有不再为这片大地接纳时,才会永久地背负自己行动的罪责。这在基督教伦理学传统中被诉诸一种超验的根基,即根源于一种超验的罪责。它给出的理由就是人类之“原罪”。

然而,“该隐”不服气的地方在于,他的“祛责之问”其实并没有得到认真的对待和回应。他问的是“我岂是我兄弟的看护人”。这是一个关于我们人类彼此之间应尽何种义务(owe to each other)的问题:我有义务或责任看护我的兄弟吗?“该隐”式的人在这问题中预置了一种本体思维,同时也暴露了这种本体思维的“漏洞”:我是我,我的兄弟亚伯是亚伯,他是他,我的“存在”在“存在者”的意义上与我的兄弟的存在是分开的。这难道不是一个显见的事实吗?从一种本体还原的意义上,有什么特别的理由将这两个不同的存在或者不同的意志联系在一起呢?“该隐”之问,实质上是需要给出一个“为他性”责任的理由。显然,在这里,问题本身遵循的本体思维显豁出来的裂隙(或漏洞)昭然若揭:它在超验的意义上给出的回答仍然是作为“由己性”的“罪责之责”,而不能说明“我们彼此之间应负的责任”,即不能说明作为“为他性”的“归责之责”。再说一遍,“罪责论”解决的是“一个人”的道德责任问题,是“罪责之责”,它既不能在多个主体间进行分配,也不能依靠经验的方式确定大小。而从“至少两个行为者之间”之相关性意义上谈道德责任,就会涉及一个“为他性”的责任之分配(attribute)和界定(define)的问题。从“存在者存在”的超验视阈,我们不能给出这问题的充足之理由。

这使得“该隐之问”最终留给了现代。进而,它使得我们在面对各个层次的“祛责论”時,为责任提供理据和辩护。这种要求得到辩护的特性,构成了责任的现代禀性。

总体上看,现代文明进程是建立在一种个体化原则的充分展开的伦理基础上的。一方面,在现代性条件下,该隐的“祛责之问”(“我岂是我兄弟的看护人”)所具有的魔性,由于缺失先验维度的罪责论的制衡,没有了“超验存在者”来压住阵脚,它就成了一种肆意蔓延、侵蚀心灵的“病毒”。不论从何种意义上看,现代性伦理文化的独特之处,都可以说是开启了一种“祛责”之进程,神圣的戒律不再受到颂扬,它被视为一种矫情或者干脆被废除。克己的美德,自我牺牲的意义,以及关于责任的道德说教,都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平抑。现代人在欲望之解放的潮流的裹挟下,必然经历权利的泛滥和责任的落寞。另一方面,在现代性的意义上,“我岂是我兄弟的看护人”的“祛责之问”需要在“行动者行动”的层面上予以回应。这从事情的另一个侧面,表征着我们时代伦理复兴的征兆:责任的失落是现代性的病理征候,在这一点上,它又彰显我们时代是一个呼唤责任或复兴责任的时代。于是,“我岂是我兄弟的看护人”的“祛责论”之问,就需要在正题层面转换成“我们相互之间亏欠什么”或“我们相互之间应负的责任是什么”之类的建设性问题。在这个意义上,道德责任不再被理解为一种本体思维框架下的“罪责之责”,它是一种可以译作“归责”的责任(re-sponsibility attribution),即“至少两个行为者之间”就行为责任的归属所形成的某种约定或规矩(通常以规则的形式体现)。

在问题转换的这一向度,隐含着罪责论在道德哲学的意义上可能经历的一种“现代性转换”。它在思维方式上的突出表现,是从本体思维到伦理思维的思想进路上的改变:本体思维是从“存在者存在”的向度思及人之存在;伦理思维是从“行动者行动”的向度思及人之行动。

就前者而言,存在问题要面对如下诘问:“山存在,水存在,我存在,你存在,一切存在者存在,这到底是为什么?”进一步的问题则可以写成:“我存在,亚伯存在,一切存在者存在。‘我这种存在又岂是‘亚伯这种存在的看护人吗?”当然,一切存在问题都要以一个形而上学的先验预设为前提,如“上帝存在”或“灵魂不死”。伦理脱离宗教,以叛离上帝或渎神的形式呈现,它是现代性文明进程的第一步。“该隐”可以看作这种现代性的“鼻祖”。这意味着某种实践进程突然之间超越了责任的神圣性或者祛除了那不可讨价还价的责任。人们不再承认对别的什么事情或对别的什么人负有责任,而只承认对自己负有责任。社会的个体化在这里难免流露出一种深层而令人无所适从的迷茫。这意味着人这种存在者将存在于根本的孤独之中。个体的偶在特性及其实存面临因自由意志而独自领承至深之“罪责”的历史性悲怆。它根源于人之傲慢。如此一来,一种基于自由的伦理面对“该隐之问”,必然触发一种原始伦理的枢机(一种海德格尔意义上的“存在的家园”),以便于个体自由在存在的深度上重新领会罪责,聆听良心之召唤,进入与整全存有之结合的畛域。吾人在此,才不凭借先验的天梯而单凭个人的存在经验就可重返归责之路。

就后者而言,行动问题的要害是界定责任主体和责任大小,即行为归责的问题。若无先验的“天梯”(上帝或灵魂)提供连通,则“存在者存在”的深度就成了可有可无之物。重要的问题是使得实践理性中的“行动者行动”的事情本身得到彰显。应该说,康德是深谙此理的。我们在实践理性领域并不需要超验者提供担保。“超验者”之所以是必须的,乃是因为自由是必须的。而自由无需任何担保。换言之,存在者的各是其是,各美其美,不能不有所顾忌,它不能够是纯粹的任性的自由。行为的“归责问题”因此就是责任落脚到存在者的应该或不应该、正当或不正当的问题,此即合于规矩的行动者的“行动”。而存在之权力(强力)与虚无相对而立。这意味着责任之召回无须启用超验的罪责程序(关联到人与神之间的超验联结),而是在面对虚无时人的存在之勇气。自由赋予了责任以“由己性”(它可以反过来写成“由自”),即“由着人的自由意志去行动”。然而,它的普遍性并非来自人之存在的任性妄为,而是自主决断的意志听命于人的自立法度。在这个维度,产生了应该还是不应该、正当还是不正当的问题。责任的“由己性”突破了自我的坚硬的外壳,而与“他性”和“他者”发生本质性的关联。这就是说,自由定律要求一个理性存有者在自立法度的行动中为行为提供“归责”之理据,以摆脱它自身存有的主观任性,去建立或回应与他人的意志相关联的自主。

三、日常归责论及其隐蔽的“现代性盲点”

道德责任来自人们相互之间的约定吗?如果是这样,那么,我们期待一套明确的规范或准则,以构筑我们共同生活的行为法则,进而使得责任在其“现代性禀性”中不仅仅是自由意志的“由己性”的规定(即不仅仅是我们要对自己行为负责任),而且是其“为他性”的规定,即自由意志指向与他性或他者意志的关联。在这个意义上,行动与行动的后果之间的距离,成为我们思考责任伦理的一个关键性变量。

谈到行动与行动的后果之间的距离问题,我们这里借用德国哲学家汉斯·约纳斯的分类,大致上可以将伦理学看问题的视角区分为“近距离伦理”和“远距离伦理”两种类型。这里所说的“归责论”(theory of responsibility attribution,or theory of obligations)属于一种“近距离伦理”,而“责任论”(theory of responsibility)则属于一种“远距离伦理”。

“归责论”在常识道德的意义上,关注的是一种日常意义上的基于约定的“责任”。在现代性条件下,日常意义上的基于自由的规范伦理,以行为的归责性要求为前提。它的理据在于,人是一种意志自由的存在,人的行动的自由决定了其行为是可以进行归责的。也就是说,行动者行动的特性使人的行为关联着一个具有多种可能性的行动领域,这就使得人的行为存在着正当或不正当、应该或不应该的问题。归责的行为规范就是将责任归于行动的规范,它不仅是由己而生的(具有“由己性”),而且是为他而设的(具有“为他性”)。它接受的第一条归责论约束是:当如此行动时,我们应当尊重同等条件下他人也有如此行动的权利。这即是说,我们的行动不应是与他人的行动无关的孤立的特权或唯一超验的授权,我们应该顾及“如此行动而不如彼行动”的效应。这似乎构成了对“该隐之问”的一种有效的回应。它自然而然地将“至少两个存在者”之间的责任转换成行为者之间的相互联结,以“必须如何”的形式明确界定行为的责任。人们通常把这种得到明确界定的责任称为“义务”(obliga-tions)。“义务”这一范畴,指涉一种固定确立的任务或功能领域。即是说,“义务”是使“责任”归于明确之主体和明晰之任务的行为领域。它表达了基于规则的责任论是如何突破单纯“由己”的自由,使自由以人们相互之间的需要为前提,并把自由约束在了人们的相互关系之中和特定的社会框架之内。于是,责任就显示出一种广泛的“为他性”的一面。在这个意义上,该隐的“祛责论之问”(“我岂是我兄弟的看护人”)失去了本体论根基的支援或担保。每个人不是彼此孤立的、互不相干的孤独的存在,在“行动者行动”的实践理性领域,人们通过行动的相关性或“为他性”的责任之召回,而建立起彼此之间守望相助、唇齿相依的义务性联结,使责任归于具体明确的行动主体的行为之中。人们彼此之间的相互照料、关护、互助、亲情、友爱等自然义务(natural obligations),在现代性的意义上,特别是在启蒙以来的整个历史时代,被日常道德视为一种“归责”,一种具体生活情景中的规矩。

在这个意义上,基于规则的责任涉及行动的“归责”向度,其问题之核是:我们要如何行动才是负责任的。这就是一个使飘荡的不确定的责任概念回归到具体的行动之中的责任之召回。日常的“归责论”提供的道德解释,是“尽责任”或“守规则”,而在这种常识道德解释中当然包括了“尽心尽力”的动机论原则和“顾及后果”的后果论原则。前者是一种“积极性归责”,依于行动者的动机或信念,与行动的动机直接相关。按照这一“归责”进路,道德考量要计虑行动者行动是否出自善念,它所使用的伦理工具是“劝告”或“谴责”。后者是一种“消极性归责”,依于行动的效用或后果,是对行动的后果及其持续效应的计虑和归责。它遵循权利与责任的对等性原则来界定行为的“义务”。

近距离伦理视角下的“归责论”伦理,主要是在行为和行为后果之间建立可靠的规范性联系,属于一种“消极性归责”的范畴。即是说,它的重点不是从主观意图上由“正念”来端正我们“如此行动而不如彼行动”的规范,从而使行为合于归责性的普遍要求,而是从行为效用或行为后果上由“正行”来矫正我们“如此行动而不如彼行动”的规范性要求。当然(我们在后面还要谈到)它在这一点上隐蔽着一种“现代性”伦理视野的短视或盲点。然而,从一种更开阔的背景看,“归责论”是使责任落脚到具体行为规范的一种行为理论,它对“该隐之问”及其隐含的“祛责论”的回应,关联到一种现代意义上的理性生活方式或者合理化生活方式之建构。

例如,我相信,在商店购买的食品会是安全的,虽然我不可能一一查验。我相信,我的孩子在学校会受到负责任的对待,虽然从他或她上校车那一刻起,他或她不再处于我的监护之下……这样的生活日复一日,使我们相信一个朴素的真理:责任就像是一种软件程序一样被写进了我们的生活和工作的系统之中。一切商品、公共物品、基础设施和一切制度安排、社会交往、文化教育等,都具体展现着责任的意义:负责任的行为和为了达到某种行为后果或效应的行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都是守规则的行为。

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借助于这个系统与他人关联在一起。不管我们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动机和意图如何,也不论人们如此行事或如彼行事到底是何居心,我们已经做的、能够做的、必须做的是遵守规则,并且相信约定的规则有居先的意义,我们相信我们早餐的牛奶里没有三聚氢氨,我们撰写的学术论文中不会掺进伪造的数据。我们之所以信赖这样一种生活和工作的系统,并不主要地是基于对人的良心之纯洁的信念,也不主要地是基于对善良意志或良心的质询(当然这种信念的积极性意义是毋庸置疑的),而是因为我们知道,一种合理化的生活安排或制度安排必须考虑“不如此行动”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

该隐对耶和华说:“我的刑罚太重,过于我所能当的。你如今赶逐我离开这地,以致不见你面。我必流离飘荡在地上,凡遇见我的必杀我。”耶和华对他说:“凡杀该隐的,必遭报七倍。”耶和华就给该隐立一个记号,免得人遇见他就杀他。(创世记4:13-15)如果说“你的兄弟亚伯在哪里”的质询关乎良心及“为他性”的責任,是兄弟间的一种自然义务的归责要求,那么,合理的生活安排和行为规则,应该是对这个义务做出回应,这是“应如此行动”的合理化“归责”之体现。而该隐的“祛责论”之问(“我岂是我兄弟的看护人”)则表现出对这个义务的拒斥和漠视。那么,“不如此行动”的后果是显而易见的,它透过“兄弟相害”的后果表现出来。这就是该隐的抱怨:“我的刑罚太重,过于我所能当的。……我必游离飘荡在地上,凡遇见我的必杀我。”可见,这个行为的后果是要行动者独自来承担的,它是该隐的“祛责论”引出且超过了他所能承担的。因而,该隐的“祛责论”走向了它的反面,他要求更广泛的责任为之提供担保。常识道德的解释是:“你做了这事就必担着做这事的责任”。“归责论”在“顾及后果”的意义上,含有对事后过失的问责之意,它以责任主体之明确和责任大小之清晰为前提。

然而,近距离伦理关注的重点是对具体行为的“归责”,它往往以常识道德的形式(如“爱邻如己”“不伤害”之类的规则)呈现。其视角限定在人们现实当下的行为,因而在强调一种有约束力的关系之建立及合于规则的行为之正当的同时,也隐蔽着一种现代性伦理的“短视”或盲点。即是说,它使得这种近距离的“归责论”看不到“祛责论”对责任伦理进行挑战所具有的深远的道德哲学意义,而只是将“该隐之问”当作一种无聊的“祛责论”的说辞而轻易地打发掉了。

现在,我们设想,行动者的行动既无法明确责任主体(即无法明确行动者是谁),亦无法衡量责任之大小,而且短时期内甚或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们都无法确定行为后果的性质以及应该由谁来承担行动的后果,也即是说,我们的行动完全进入一种无法用经验方式进行归责的状态,或者说,面临归责的不确定性状态。这也就意味着,我们的行动已经出离了近距离伦理的视力所及的范围之外。那么,我们随即就会发现,在“归责论”不起作用的地方,“祛责论”又重新开始抬头。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我们的行动而言,现代性伦理遭遇众多无法避免的道德责任的悖论。比如说,每一个单个行动者的“负责任的行动”的“叠加”,并不一定构成(或者确保)“负责任的集体行动”,而极有可能造成整个集体行动的不负责任。这种情况在现代社会可以说是屡见不鲜。在政治行动、经济活动和环境保护等问题上,都大量存在“道德的个体和不道德的整体”之间相悖谬的事情。在每个人都在认真的地履行他的职责的地方,在每个人的行为都是道德上无可指责的情况下,伦理灾难却因此而发生了。有些灾难甚至是惨绝人寰的人类浩劫。这是集体行动可能面临的一种“归责”悖论。(1)在个体行动的层面上最有效的“归责”,有可能在集体行动的层面导致一种无法归责的最大的“祛责”;(2)人类各种组织起来或动员起来的集体行动的力量越大,“人类团结成兄弟”所产生的友爱、团结、分工、协作(生产与合作)的能力越强,就越有可能产生深远的、持久的、重大的影响(这就像人类建造“巴别塔”的故事所警示的那样),而对于这些行动的后果,在多数情况下,我们既无法清晰地感知到或观察到其效用的基本性质,也不能对之进行精准的预测或归责;(3)因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从一种远距离的伦理视点看问题,就会发现,一些尽责任和守规则的行为,既可能是在锻造一种现代性的标准化、理性化的“铁笼”,也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可预料的后果,会窒息有良好意图的目的,并且带来“任何人都不希望或者不能预料的灾难和痛苦”。

这涉及我们前文所说的现代性伦理的“短视”或“盲点”。说它隐蔽着一种“短视”,是说它只是顾及当下现实的可归责的行为规范问题,而看不清延伸更为广阔辽远且影响至深的行为者的美德问题。说它隐蔽着一种“盲点”,是说它看不到“规则和责任之间的异质性断裂”及其可能会带来的严峻的集体行动的道德悖论。

从近距离伦理的视角看,“对规则不信任”,会使人们得出现代性道德陷入危机的结论。然而,从一种远距离伦理的视角看,则有可能发现,这或许预示着一种美德伦理视阈中的责任伦理之觉醒。因为,在由“归责论”诠释的自由(该自由是以约定的有约束力的关系的建立为前提的)中,日常道德将守规则等同于尽责任,这使行动者的责任感易于忽略内部良知的支持并缺乏外部道德判斷的敏感性,可能使得一些“平庸之恶”借着“尽责任”的“归责程序”而“聚变”成为更大范围的不负责任的行动(甚至灾难性的行为)。另一方面,用日常的“归责论”诠释人的责任,必然导致对“责任”范畴作过于“窄化”的理解。这是由现代社会分工对人的责任进行分割或肢解的一种方式。于是,一切行为都只是一种被“归责”到特定行动中的能够被问责的行动。事实上,“责任”一词有比可分解的“归责”更为宽广的或更完整的含义,它不仅关联到行为规范,还更为深远地关联到“行动者”的美德,关联着最为一般意义上的“人的责任”。

四、反思的责任论与绝非“大而不当”的责任伦理

道德的世俗化以及对行为的“归责”,导致了道德世界的碎片化,引发了人们对现代性道德危机和现代伦理学理论危机的关注。“归责论”隐蔽的现代性祛责(用规范去搪塞紧要的责任),集中体现为只注重当下的行为归责而缺乏长远的责任担当,或者说,它忽略了更为根本的应该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的美德伦理问题。事实上,从现代性的变动不居的特性看,人们不难发现,责任的现代禀性,就其自身而言,或者在其本身内,就隐含了对这种“归责论”的反思或批判。它推动着人们必须不断地扩展自己看问题的视野。当代责任伦理的倡导者汉斯·约纳斯在谈到这一点时,写道:

以长远的、未来和全球化的伦理视野探究我们的日常的、世俗一实践性决断是一个伦理的创举,这是技术让我们承担的重任。用伦理的范畴(主要是就这种新事物的呼唤)说就是“责任”。这个范畴前所未有地回到伦理学舞台的中心,这开启了伦理学史上的新篇章,它反映了权力的新量级,从现在起,伦理学不得不考虑它们。对责任性的要求按比例地成长为权力的行为。约纳斯认为,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与人的权力的扩展相对应,从人类作为“行动者”的视角来看待人的责任,必须且亟待展开的是一种远距离的伦理视野。由于跨越了时空的近距离视界,“人的权力的已经扩大的势力范围打破了大部分早期伦理体系的人类中心论的垄断地位”,这预示着一种新伦理的诞生,它建立在对“责任”的一种“远见”或“反思”的基础上。我们称这种远距离伦理视野下的对“人的责任”的反思,是一种“反思的责任论”。

“反思的责任论”立足于从人类整体(而非个体)的意义上去理解人的责任。按照约纳斯关于责任原理的论述,一旦从人类生存的全球性条件及长远的未来看问题,或者将伦理的视角推展到地球生命中其他物种的道德地位问题,那么,我们不难发现:一方面,“变得贫穷的非人类生命、退化的自然也意味着一种贫困化的人的生命”;另一方面,一种扩展了的视野要求将与这种贫穷相反的“富裕的生存”引人人类的善中,因而把对它的保持纳入人的义务,这使人类的善和整体的生活事件联系起来,从而“保证了非人类生命拥有自己的特有的权利”。这两个方面,使得美德伦理学的一个新出现的趋向得以围绕“责任”概念展开,而“责任原理”预设了将非人类生命纳入人之义务以及由此带来的“兄弟”内涵的伦理扩展。这意味着,我们面临着一种视野的扩展和转换,即从更为开阔的全球化或大地共同体的视野和更为长远的子孙后代的意义上,去回应该隐式的“祛责之问”。

这种扩展的视野,不再强调“归责论”(规范问题)的中心地位,而是将责任看作人类美德的重要范畴(美德问题)。

这一方面表明,与作为人类美德的责任相比,行为规范及与之相关的“归责”问题居于次要地位;另一方面表明,扩展伦理视野的一个重要的效应,是使“行动者行动”的重心落脚到了以“行动者”为中心的伦理类型。因此,在美德伦理学基础上复兴“责任论”的机缘,盖含蕴于此了。而一种基于“行为者的责任”与“行为责任”的区分,使伦理学更重视前瞻性的、整体性的人的责任,并在新的时代精神背景下面对“应如何生活”或“应成为什么样的人”的问题。

在这个维度产生了对“该隐之问”的一种可能的回应,这就是:我之所以是看护我兄弟的人,那是由“我之为人”的责任使然,而不是某种规范性的“归责程序”使然。在这样的回应中,当我们把“兄弟”的范围从家庭成员扩展到“四海之内皆兄弟也”,从人类同胞扩展到“动物同胞”,从这一代人扩展到“未来世代之人”,那么,“该隐之问”激起的一种责任伦理的回应就包含了深层的意蕴。倘如此,则必然使“责任论”进入当今时代“伦理学舞台的中心”。

这种居于伦理学中心位置的责任论,可以通过反思责任的另外一种情形来思考“该隐”的“祛责之问”。这就是“依赖性关系”的意义。

不论从何种角度看,作为人类美德的责任总是关联到“为人之道”。它甚至是人一生的功课或修行。人类繁荣的秘密在于,人类生活如同一场责任的“接力”,而人的脆弱性或依赖性是驱动“接力”持续进行的动力。年幼或年老时我们接受他人的照料,感受到他人的“为我者的责任”。年长及壮年时我们照料年幼和年老的人,体认到我们的“为他者的责任”。我对一只受伤的鸽子有帮助的义务,那是因为一种依赖性关系使我产生了对这只鸽子的责任。相互看护和相互依存的“依赖性关系”,使我们与家庭、社群、国家以及与自然、环境等实质性的关联体现着“责任”的相互性的道德要求。

在某些条件下,我们的确可以从一个规则推出另一个规则,但立规则者(或立法者)永远不可能是规则,而只能是人,是实践者或行动者,是在历史中、在世界中生存的依赖性的理性存在者。守规则者也同样如此。他或她仅只是在一种行为的“归责”的层面“尽责任”是不够的,还必须在“人之为人”的层面上尽到“做人”的责任。这意味着,一种负责任的行为,从根本上来说是由负责任的人发出的行为。这一条保证了行为者基于长远目的和长远责任决定他所追求的目标为何是“善”而不是“恶”,从而将一种整全的责任立为行动的法则。

反过来看,关注行动之归责问题的规范伦理学如果申言是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那么,归责的前提就应该是以负责任的行动者为前提。从这个维度,我们进入到归责论(及与之相关的规范伦理学)的前提反思。这产生了在个体与整体之间建立本质关联的责任论问题:当我评估善或益处是如何被我预设为目的时,我首要的关切在于,考虑它们在人类的繁荣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以及对于作为人类的我的繁荣中可能会起什么作用。

反思的责任论由此彰显了对“反思”的特別强调。它不满日常“归责论”的非反思性所带来的短视和盲目,试图解决规范伦理学“目中无人”的弊端。那么,其反思性的关键在哪里呢?一言以蔽之,在于将行动者或实践者(而不是行动或实践)看成是实践推理的起点和终点,且总是回过头来端正将起点和终点相连的“善”,反思“我们如何才是一个负责任的行动者”。

当然,从一种远距离伦理的意义上寻找牢固的、普遍性的道德(它能确保按规则办事总是负责任的)的努力,似乎总是遭遇失败的命运。行为与行为的效用之间的距离越远,不可预测的效应或后果演变成一种归责难题的概率就越大。在环境责任问题上,这一代人的行动造成的灾难性后果却要下一代人来承担,代际正义意义上的“归责”变得不可能。然而,这不能成为“该隐们”的“祛责之问”的理由,因为,一种基于反思性责任论的实践推理要求将环境责任归为行动者的美德。同样,这一国的行动造成的后果却要那一国来承担,国际正义意义上的“归责”同样变得不可能。而在集体行动中,特别是技术时代的集体性的科学研究中,会出现一种“有罪过,但无犯过者;有犯罪,但无罪犯;有罪状,但无认罪者”的情况,即是说,对行为后果的“归责”出现了主体空缺或主体不明的情况。即使是人们的某个约定成为普遍认可的规则,我们也仍然不能确定它是否能够确保我们的行为在整体上是负责的行为。正是这种不确定性,使得实践推理要求将基于理性反思或前提反思的责任归为行动者的美德。

谈到这一点时,麦金太尔曾经指出,“人类的繁荣问题”,“……类似生物学的问题,类似于问题‘狼的繁荣是什么样子?或‘海豚的繁荣是什么样子?在每种情况中——人类、狼、海豚——每一个个体繁荣所需要的是开发其作为自己物种的一员所独具的力量”。这一看问题的视角,将责任论的关切指向“人类所独具的力量”。那么,人类所独具的力量是什么?这问题让人想起帕斯卡尔名言“人是能思想的芦苇”。帕斯卡尔在谈及人的脆弱性时用了“思想的芦苇”的著名隐喻。他想说的是,人尽管脆弱如苇草,但人的全部尊严和力量就在于“能思想”。也就是“能思想”、具备“反思能力”使人能够承担作为人类一员的“责任”。因此,一种反思性的责任,即对支配我们生活的那些规范、所参与行动的“归责”方式及其性质以及我们经历的生活或历史进行反思,是人的尊严和力量之所在。

从这个意义上看,“归责论”基于对规则的信任,似乎并不足以给出关于道德责任的“为他性”的充足理据。存在太多的令人感到安慰的行为规则来界定行动者行动的责任。而情况往往是:一种行动所赞同的规则,往往是另一种行动所谴责的;或者,换句话说,一种规范把另一种规范所拒绝的东西奉为权威的约定。“不久事情就会变得很明确,遵从这些规范,并不能使我们免除责任,尽管这些规范很有道德原则。”

从根本上看,一个约定,一句承诺,一种对行为后果的计算和评估,往往牵连“与行动者相关”的责任,而不仅仅是“与行动相关”的责任。因为,它与我们“做人”的观念和原则密不可分。

于是,道德责任问题并不是如创建某种软件程序那样确定无疑且简便易行。行动者之间的约定会改变。由约定所界定的责任也有可能被延迟或得不到认真的对待。做一个负责任的人甚至要贯穿于我们做人的一生。在我们的生活中,不可靠的或不靠谱的行动者大量存在。一方面,守规则或按规则办事的人,或者谨守规则的人,可能是“平庸之恶”的同谋者或参与者。道德悖论在这里出现了:“最负责任的行为(某种职业性的责任)”却使行为者成为“最不负责任的人”。另一方面,代理人或机构(包括集团组织)成为责任主体的效应,隐蔽着两种“祛责论”:一是在集体行动层面,“组织起来的不负责任”构成了整体性的祛责论;二是在个体行动层面,“规则的不适者——不守规则的人——无视规则而不负责任的人——挑战规则的人——祛责的人”,构成了一条“归责自败”的逻辑链条。在这个意义上,“归责论”之所以面临棘手的问题,是因为人们很多时候并不知道:(1)如何约定责任;(2)在什么范围内约定;(3)这些约定是否会导致冲突;(4)如何坚信他人会按照约定的责任行动;(5)如何应对规范的多元状态;(6)如何为一个行为选择负责任;(7)在专注于一种行为之责任时如何顾及其他的行为责任……这些问题可能使得“责任”问题演变成异常琐碎的日常事务,反而遗忘了那本己的更为重要的事关全局性或整体性的“做人”的责任问题。

因此,“反思的责任论”与“日常的归责论”之间的张力,是责任的现代禀性的具体而微的体现。一方面,“反思的责任论”所扩展的那种远距离伦理的“远见”,具有平抑“归责论”过于“近视”或“琐碎”的功能,因而并不像人们批评的那样,即不是某种“大而无当”的伦理。另一方面,告诉行善的人哪些行为是善的,告诉负责任的人哪些行为是负责任的,在日常道德的层面,又离不开“如何行动”的“可归责”的可细化的行为规则,因此,“反思的责任论”又是以超越的方式,端正并成全“日常的归责论”的一种方式。

结论:责任的现代禀性

责任的现代禀性,需要我们在双重视野中面对我们时代的“该隐之问”。它包括“超验维度/经验维度”“由己性/为他性”“日常的归责论/反思的责任论”等一系列的“两分”,以及由此导致的双重视野。然而,现代性责任难题在这种张力的作用下,使“祛责论”(或“该隐之问”)成为整个现代时期挥之不去的伴生现象。不断频发的“大规模不负责任的行为”已经和正在危及某个行业、某种职业或某一群体的前途命运。乃至一国之文明,也将因此而陷入伦理灾难之中。其产生的巨大破坏力足以撕裂并不稳固的社群。个体生命存在及其尊严在日益滋长起来的“祛责论”的支持下,已成为某种巨型“社会绞肉机”下的原料。伦理的沉默(关联着道德的沦陷)直接或间接纵容了“祛责事件”的发生。如果没有一种伦理的觉醒,我们就听不到那使我们不得不面对的质询:“你的兄弟亚伯在哪里?”这询问的声音,质询每一个人的良心。它在历史上、在大地上回响。那些杀死或伤害自己“兄弟”的人,也一直都是在历史上、在大地上繁衍生息的人类。然而,问题的症结到底在哪里?我们实际上对此并没有一个清晰的理性的判断。迄今为此,尤其是自启蒙以来的整个现代历史时期的各种不同的责任理论,并不能有效地回应“该隐”的“祛责论诘问”。

如果说该隐式的“祛责之问”是现代文明的必然伴随现象,那么,责任的现代禀性就必须接受“祛責论”的挑战,并对之予以回应。由此,我们至少应关注“责任”的三种探究方式。

(1)“罪责论”的现代转化。现代性的纵向转折源自“超验”与“经验”之间的张力。在这一方向上,“祛责”属于一种实质性“祛魅”,它提出了对罪责论进行现代转化的要求。从而推动人们在重新理解“过去”时思考责任的生存论根据。“对历史负责”蕴含个人与其历史性生存之间的责任关联。

(2)“归责论”的现代性展开。现代性的横向展开形成了“自我”与“他人”之间的张力。一种日常的“归责论”所表明的“非如此不可…‘不如此行动不行”的“强”的规范性要求,在揭示自由定律或自由意志的归责性诉求及其“为他向度”时,显然是将责任的概念收纳到了一种近距离伦理的视阈中。这不可避免地使“归责论”对“祛责论”的回应受制于现代性的短视或盲目,即着眼于当下现实的行为归责问题。然而,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短视或盲目,强调对单个行动对“当下”负责任,凸显自由意志为“行为”承担责任,却是现代性展开其责任的规范性维度的最有力的一种方式。

(3)“责任论”的现代性反思。“日常的归责论”与“反思的责任论”之间的张力,构成了人类从一种“近距离伦理”与“远距离伦理”的辩证关系中应对“祛责论”挑战的现代性形态。责任伦理强调以人的未来视野和长远眼光重新审视个人的历史性的责任,以及人们彼此之间应尽的义务,进而在人类整体的意义上反思与人类繁荣和地球繁荣相关联的人的责任。它通过把责任确立为“行动者行动”的根据来重新理解过去、合理应对当下的现实、前瞻性地反思未来。

责任编辑:段素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