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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音乐教育中的“自律”和“他律”音乐思考

2017-02-13沈其昌

音乐传播 2017年4期
关键词:自律创作情感

■沈其昌

(首都师范大学,北京,100037)

音乐的“自律”与“他律”问题经常被音乐学界探讨,而二元对立所导致的理论纷争也从来没有停止过。于润洋教授在其《现代西方音乐哲学导论》中,从哲学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过剖析。作为康德哲学中的两个概念,“自律”与“他律”分别代表着互为对立而又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康德对“自律”定义为“从主体内在的道德观念中引申出道德原则”①[德]康德著《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6页。,而将“他律”定义为“从不依赖于主体意识的外在原因引申出道德原则”②同上。。

笔者认为,在音乐美育的话题中,音乐的“自律”与“他律”又可以有如下的引申含义:音乐“自律”可以指在音乐创作过程中,完全以作曲家个人创作意图和情感为基准进行创作;音乐“他律”则指在音乐创作过程中,以他人意识或目标为目的。若使用此种含义,则本文所说的“自律”音乐与“他律”音乐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创作过程中的情感表达源头何在。汉代《毛诗序》说:“情发于声,声成文谓之音。”波兰音乐理论家卓菲娅·丽萨也指出:“在(音乐的)欣赏过程中,逻辑因素让位于感情因素,居于次要地位。”可见在音乐创作过程中注入情感的重要性。在悠久的人类历史中,音乐始终具有影响道德、形成伦理的重要作用。所以,情感应该是音乐与道德的结合点。因此,“音乐是道德主体由‘他律’转向‘自律’的重要途径,音乐与道德的共同基础——情感是二者发生联系的重要中介”③王小琴著《音乐伦理学》,光明日报出版社2011年版,第114页。。下文中,除非另有说明,笔者将在上述引申意义的层面上使用“自律”和“他律”。

作为美育的重要一环,中小学音乐教育对于提高学生感受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增强音乐素养,培养全面发展的人具有重要的意义。基础教育阶段的音乐教学,在个体音乐技能养成和审美能力培育过程中起着核心作用。同时,在当今的新媒体时代中,音乐又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快速且广泛传播的阶段。因此,我们如何应对当今音乐传播过程中的积极与消极方面,会对中小学音乐教育活动产生重要的影响。前述引申意义上的“自律”与“他律”音乐,自然也会在中小学音乐教育中产生显而易见的效果。教育工作者在面对这两种音乐的时候,要能在理解概念的基础上正确引导学生接受符合个体身心发展阶段的音乐。这不仅是从音乐技能的角度考量的,更是对学生的音乐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养成提出的要求。至于具体如何在中小学音乐教育中正确理解并运用“自律”与“他律”音乐,笔者认为可以从五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注意新媒体音乐传播影响

大众传播媒介在近几十年飞速发展。在历史中,从语言到文字经历了几万年,从文字到印刷经历了几千年,从印刷到无线电广播经历了400年,从无线电广播到互联网只经历了几十年。①曾遂今著《音乐传播学理论教程》,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77页。仍处于不断成熟过程中的互联网,以其速度快捷、内容丰富的优势,已经走入大众的生活,影响着几乎所有事物的传播方式。音乐作为大众媒介中传播的重要内容种类,也在这场媒介革命中发生了巨大的变革。现在,不仅是极为多样的音乐可以在网上搜取,很多时候更是音乐无须人们搜取就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展现出来了。与此同时,虽然媒介的形式变“宽”了,但是很多人获得的音乐的类型却变窄了:虽然人们还是像以往那样想听什么音乐便找什么音乐,但由于新媒体推介音乐的频度太高,许多人开始满足于只听其推介的音乐。进一步说,由于网络信息量太大,对特定内容的管控需要一定的时间,有些情调消极的音乐出现在新媒体中后,在缺少受众选择意愿的音乐传播过程中,获得了暂时较多的传播机会。其对音乐生态造成的影响,从长远来看会阻碍音乐市场的健康发展。

具体到中小学来说,人手一部手机已经是习以为常的事情,中小学也不例外。诚然,手机已成为学生学习、生活、娱乐、交流的一个重要工具,也有利于家长及时了解学生的行踪,但一些负面的“自律”音乐暂时逃过监管,甚至与其他违法违规内容共同传播,也使学校教育不堪其扰。音乐教育对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品德素养,以及健全的人格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坚守这个领地,可有以下几个思路:

首先,学校可利用自身品牌优势,创建校园公众号,推送积极向上、健康乐观的音乐内容,随时随地让学生沉浸在美的熏陶中;其次,学校要多多关注学生动态,利用音乐课或班会课了解学生最近聆听音乐的情况,并交流欣赏感受,掌控学生接触新媒体的动向;再次,教师要引导学生从网络上搜寻积极健康的音乐,通过自主学习的方式对音乐形成自己独特的理解;最后,学校要加强网络监管架构建设,通过网络干涉途径避免学生接触到有害信息,净化网络环境。

二、以广度为主激发音乐兴趣

“自律”和“他律”音乐分属两种创作模式,它们在传播的过程中也有一些差异明显的特点。“他律”音乐以其面向市场规律的创作理念和具有目的性的创作方式,在传播广度上具有极大的优势:它更符合大众对音乐的简单、浅表的需求,使人们更愿意将其纳入自己的曲库,但在传播深度上却往往不如“自律”音乐;“自律”音乐更加注重作曲家的内心感受,以抒发个人情感为主,在传播广度上更难与大众达成共鸣,但在传播深度上能引起知音者的更多赞同和认可。伯牙弹《高山流水》遇子期,是“自律”音乐传播的一个代表性事例;乐舞《霓裳羽衣曲》得到当时社会的广泛关注,是“他律”音乐传播效果的一个代表性事例。明确这两种音乐在传播广度和深度上的区别,对中小学音乐教育也会有一些启示。

中小学教育作为基础教育,承担着增强学习积淀厚度、培养学习兴趣的重要使命。在其音乐教育中,要注意帮学生养成良好的欣赏习惯,激发其学习音乐的动力。“他律”音乐在传播广度上能更好地引发人对音乐的关注,也能更好地引领人沉醉其中,所以,在中小学音乐教育中,应注意更多地让“他律”音乐发挥作用。尽管有些“自律”音乐在创作理念和水平上都值得学习,但是就基础教育来讲,还是应当将关注点更多地投入在音乐兴趣的激发上。只有有了更浓厚的兴趣,才能在未来的成长过程中更多地关注音乐、学习音乐。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学习“自律”音乐和“他律”音乐,获得更加全面的音乐素养上的进步。有些学校在音乐教学的过程中,有过分追求作品难度的倾向,这就没有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内心感受,或许有损于部分学生音乐才能的健康生长。

因此,即便是选择“他律”音乐,也要注意作品的难度和内涵,尽量挑选符合青少年心理发展对应阶段的、积极向上的音乐来做教学和欣赏之用。不少“他律”音乐由于作者过度迎合受众的喜好,会出现“滥俗”的问题,这是应该在选择曲目时注意规避的。引发学生的共鸣,并不等于要一味迎合学生原有的水平。

三、音乐教材编写注重价值观

儒家提出“德成而上,艺成而下”(《乐记·乐情篇》)的德与艺的关系,而西方的亚里士多德也提出“美的主要形式就是秩序、匀称和明确”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形而上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65-266页。,这些观点都表明,音乐与道德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而在我国,音乐也始终是巩固政权的重要工具之一:“声音之道与政通矣”(《乐记·乐本篇》),“先王之为乐也,以法治也”(《乐记·乐施篇》)。由此可见,音乐的传播与国家统治阶层的意志,与社会生活的精神面貌,与人类向善向德的理想信念均不无关系。所以,音乐对价值观的建立,对德智的培养,都有重要作用。

音乐是中小学美育的重要课程。作为音乐教学的指导性文件,音乐教材是音乐课程中最为重要的事物之一,它代表着教材编写人员的理念,代表着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代表着亿万中国人民的道德准则。所以,音乐教材的编写在此便变得尤其重要。笔者认为,在音乐作品的选取上,可将“自律”音乐与“他律”音乐进行融合:抒发个人的家国情怀、表达积极向上乐观态度的“自律”歌曲,和阐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或作为大型活动、影视剧主题曲等的“他律”歌曲。当然,也包括广为传播的古典音乐、民族音乐等各个门类的音乐。音乐教材作为学生接触音乐的窗口,其曲目可以更快更深入地走入学生的内心世界。

除了音乐作品的仔细甄选,音乐教材在图文的设计上也要注意学生的心理感受。在当前的中小学音乐教材中,蕴含着丰富的德育素材。教育部2011年修订的《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指出:“中小学音乐课的教学应回归音乐本位,既要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又要注重音乐课的双基教学,并充分挖掘发挥音乐的育人功能,丰富学生情感体验,培养学生良好的审美情趣,以达到落实人的全面发展的终极目标。”小学阶段的音乐教材应选择多彩的画面和有趣味的故事来引发学生的兴趣,中学阶段的音乐教材可与语文、美术等其他课程融合,在音乐课中体现知识的渗透和迁移。另外,笔者认为中小学音乐教材中,不应过多呈现谱例(学唱歌曲的乐谱除外),这会影响不少学生对音乐的学习兴趣。“音乐作品或数学理论交流的可能性依赖于现实对象——视觉或听觉对象,但音乐与数学观念自身独立于所有这些交流手段而存在。”②蔡仲德著《音乐与文化的人本主义思考》,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01页。所以,音乐教材要更多地运用音响来增进学生对音乐的感知。音乐教材编写人员也可自创“他律”音乐,以丰富学生对音乐的情感认知。

四、以“他律”音乐开展创作课程

《义务教育阶段音乐课程标准(2011年版)》和《高中音乐课程标准》都明确将音乐创作实践作为音乐教学的重要内容。很多学校也将音乐创作实践作为特色校本课程进行开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值得其他学校借鉴。由于中小学生心智发展尚不成熟,音乐理论知识相对薄弱,在开展音乐创作教学时应当注意到学生的年龄特点,即不以追求创作难度为标准,不刻意追求作品的情感表达,不以创作手法和乐理去评价,只考量作品所表达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对中小学音乐课来讲,正确积极的价值观养成才是首要目标。考虑到中小学的教学现状和基础,我们主要应以“他律”音乐来开展音乐创作实践教学。

这就是说,音乐创作实践教学应由教师给出创作主题或创作背景,让学生根据该主题或背景尝试写出音乐,或写出歌词。在给出主题的同时,可以考虑给出一些具象化的场景或者词汇,以便学生深入理解这一主题所蕴含的主旨,从而顺利地在音乐中将其表现出来。必须说明的是,创作“他律”音乐,并不是要学生抹除个人创作风格,而是要在专门规定的基础上,把自己的创作灵感充分展开。只有掌握了音乐的基本理论并进行了“他律”音乐创作实践,才能更清晰地了解音乐创作的规律和情感表达的方法,并最终由“他律”创作走向“自律”创作。“他律”音乐是一个必经的阶段,但不是创作的全部内容。作为能动的人,应在音乐创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每一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每一个人都有其独特的情感表达。

学生创作出的乐谱应由学生自己进行展示交流,而不是空泛地提交乐谱了事。诚然“乐谱本身具有客观的独立性”,但“它的价值是在远离了创作活动之后才显示出来的”。③王亦高著《在时间中聆听:作为符号而传播的音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37页。而旁人毕竟不可能完全了解创作者的创作目的和情感表达方式(正如《致爱丽丝》的手稿是贝多芬逝世后几年被发现的,世人再无法真切了解这首作品的真实情感内核)。所以,在进行“他律”音乐创作的同时,要充分注意其中的“自律”内涵。此外,以“他律”音乐作为创作内容,也有利于音乐课堂的管理和评价。

五、网络监管促健康市场环境

以上四个方面是从学校教育角度对“自律”和“他律”音乐展开的讨论。而显然,教育活动不仅在学校中开展,社会对教育同样具有极其重要的辅助作用,我们需要社会资源同学校一道共同对教育事业进行支持。当下的音乐传播形式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多的音乐演唱者和创作者在涌现,其间难免夹杂一些不良作品,给音乐事业的发展造成伤害。2015年,文化部公布了一批网络音乐产品“黑名单”,指出名单中的120首音乐作品内容低俗,危害社会公德,责令网络媒体将其下架,对不执行指令的网络媒体将依法从严查处,并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这次行动展现了国家治理不良音乐的决心,体现了国家对音乐传播的重视。

不良音乐大量传播这一现象,究其原因是音乐创作者的自制力不足,即容易滑向不良的“自律”。被责令禁止传播的这些音乐,许多反映的是作者内心的丑恶,或其对生活中的不满的不适当发泄。当然,我们也看到“自律”音乐中同样有很多作品是正面的、积极的。我们应该乐于“自律”音乐的蓬勃发展,因为这说明人们的自主意识正在显现出来,而社会的安定提供了容许他们进行合理表达的艺术氛围。正面和负面的作品形象如同硬币的两面,社会也是在不断的矛盾产生及解决当中发展和进步的。所以,我们只是需要稳健地克服某些不良的“自律”音乐的影响,不能对民间自发创作音乐的行为“一刀切”式地进行压制。对于破坏公序良俗的音乐,首先要加大监管力度,力争从传播的初始环节杜绝之;其次,远期可以考虑试点“音乐分级”制度,在管理上对只适合心智较为成熟的成年人欣赏的音乐进行区分传播,并建立相关标准;再次,应规范音乐市场,大力支持传播正能量的音乐机构,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最后,应探索在中小学以适当的方式开展关于音乐传播知识的普及教育,在基础教育阶段为学生灌输正确、积极的音乐创作标准。

总之,本文意义中的“自律”和“他律”的音乐只有在传播过程中合理、正确地共存,才能更好地促进音乐事业的发展,增强国家的文化活力。将“他律”和“自律”这两种音乐同中小学音乐教育进行联系,也将有利于学校美育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今后的实践中,“他律”和“自律”音乐具体如何协调、各自如何遴选和改编,也仍将是有待进一步探索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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