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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可否惩治“见死不救”

2017-01-29

新传奇 2017年25期
关键词:人民警察罪名成年人

法律可否惩治“见死不救”

早在2001年的全国两会上,即有32名代表就增加刑法罪名提出议案。建议刑法增加新罪名:“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立法内容应包括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和惩治条款等。

但不少专家认为在实际操作中还会遇见诸多难以具体认定的情形。甚至有人担心,如果盲目引入,有可能让围观群众更远地离开现场。

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推送了一篇题为《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的文章。文章结合近期发生的路人遭碾轧事件提到:“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发生过一起仅因扶人而让扶人者担责的判例。”文章同时提醒,“法律始终站在善者那一边”。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国内刑法中并没有与“见死不救”相应的罪名。涉及“不履行救助义务”,法律只规定了特定身份与特定职务的人,在别人危难的情况下有救助义务,例如警察、检察人员、医务人员,根据其职业法规有救死扶伤的义务。

比如,《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此外,根据现有法律惩罚见死不救行为也是有可能的。例如某些见死不救行为可被定为“不作为犯罪”,即有救助义务并且能够实施救助而未实施。

郑州大学法学院的郑磊博士表示,“救助义务”并非针对所有人,根据刑法,只有某些特定的“先行行为”引起附随义务,比如成年人带着邻居家的小孩去游泳,该成年人就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以及对家庭成员也负有救助义务。

(澎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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