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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程序完善之思考

2017-01-27马午萱

法制博览 2017年13期
关键词:立案侦查立案人民检察院

马午萱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 长沙 410000



刑事立案监督程序完善之思考

马午萱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 长沙 410000

刑事立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报案、举报、控告的相关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而追究相关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立案监督是指有监督权的公民和机关依法对立案活动进行监视、督促或审核的诉讼活动。从中可以看出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职权,但在立法中关于立案监督程序的具体规定又是十分有限。因此就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开展高效的监督活动展开讨论就有了极强的现实意义。

立案监督;弊病;完善

一、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意义及立法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由此可以看出这是刑事诉讼法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现象的规制。包括控告人监督和检察机关监督。立案监督并非法定必经程序,此程序的启动要经控告人申请或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进行。但在现实中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其享有立案侦查权,若因其工作失实而在立案阶段不予立案的,就会对当事人正当程序权造成损害。检察机关是否严格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对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维护实体与程序公正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我国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在我国立案监督工作仍处于滞后状态,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检察机关的案源渠道不畅是阻碍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的外在因素。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案件由检察机关案管辖、自诉案件由法院管辖外,其余一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换言之,生活中的多数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可能对此并不知晓,案源问题是当前制约立案监督工作的首要问题。相关案件知情权的阻塞必会直接影响监督工作的有效展开。其次,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监督认识不清是阻碍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的内在因素。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一些工作人员对公安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判断标准往往以事实、证据是否足以提起公诉、能否科处刑罚来决定是否立案监督。这样会使一些犯罪嫌疑人因而逃避法律追究,钻了空子。

三、检察监督程序完善的建议措施

(一)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实施细则,增强自身可实施性

当前实务中存在刑事诉讼法不易操作的客观问题,检察机关只享有“消极立案监督权”,并未能真正行使对由公安机关受理的不予立案的案件在说明理由后但仍不适当的案件的救济。不可忽略的是,2010年为确保依法立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该文件以规定的形式存在,着实法律层级地位较低,应当明确以立法形式加以规定,同时应当肯定检察机关享有积极立案权,在当公安机关收到立案通知书超出十五日不立案或不复议也不撤销案件时,可自行立案。

(二)增强承办人员的使命感,积极主动履行职责

在我国检察机关的设置中,立案监督案件由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部门具体受理,说明立案监督工作在实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但检察机关上下级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下级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受到上级机关的领导。很多承办人员错误认识为立案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或听从上级指示而怠于主动履职,因而应当加强承办人员责任意识培养,加强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扩大案件来源范围,提供控告人提供信息平台,鼓励和激发人民群众控告热情。加强检务公开,加大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

(三)公、检机关相互配合,通力合作

根据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在此原则的指导下,公检应当相互配合,积极正确履行各自法定职责。检察机关要敢于监督、大胆监督,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监督、协助监督。而不应将会破坏公检关系而成为承办人员的思想阻碍。立案是诉讼程序的起点,对维护公民正当程序权利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要真正落实立案监督立法目的,使相关工作不留空白。

四、结语

立法赋予人民检察院以立案监督,表明了我国立法对控告人予以的切实保护。因在司法实践中监督程序确实存在诸多弊病。所以,这不仅要求立法完善,还要求人民检察院切实落实职责。使得立案程序可以真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惩戒犯罪,维护社会法制。

[1]许存奎.加强和完善立案监督[J].人民检察,2009(9).

[2]陶建旺,元明.完善刑事立案监督构想[J].人民检察院,2008(3).

[3]张子强.立案监督问题与对策探究[J].法学杂志,2002(6):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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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3-0251-01 作者简介:马午萱(1996-),女,汉族,内蒙古呼和浩特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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