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质押融资问题

2017-01-27荆志强

法制博览 2017年13期
关键词:专用权商标权商标法

荆志强

中原工学院,河南 郑州 450091



浅析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质押融资问题

荆志强

中原工学院,河南 郑州 450091

驰名商标专用权权作为商标权的组成部分具有融资功能。虽然,驰名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没有成为主要的担保方式,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它将越来越受重视。驰名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存在特殊风险,价值不确定、成本高、变现困难等等。作者试图提出自己的建议,完善商标权担保立法、建立专门的商标权拍卖市场等办法解决质押苦难,促进市场经济快速发展。

驰名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

一、驰名商标的概述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最初有关驰名商标的表述是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出现,《巴黎公约》第6条第2款:“公约中的所有成员国在本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对于其他成员国主管机关认为该国的一项商标已经成为了驰名商标,应给予保护。”①虽然《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所规定,但是对驰名商标的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

作者认为,驰名商标是指在某个国家或者地区之内经过长期使用,为相关公众熟知并且在市场上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包括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特征

1.驰名商标的显著识别特征

显著性是商标的一个基本特征。经济全球化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品的种类日益繁多,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不知所措。如果一件商品质量再好服务再怎么优越,消费者很难从众多商品中快速找到,自然而然的不能使消费者熟知并记下。由于驰名商标具有比一般商标更加显著的识别性,且具有良好的信誉较高的知名度,从而保证产品的质量,在同类商品中更具竞争优势。因此,商标的标识更具显著识别性,其才有可能成为驰名商标。

2.驰名商标的公众知晓特征

商标是否驰名,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是一个重要的评价标准。《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②由此可知,相关公众的范围是有一定的限制。经济的发展,商品出现多样性和细化的特点,这就出现了一些人对于他所不从事的工作并不了解;所以,驰名商标并不要求在所有的领域都驰名,只要求在接触它的人中驰名即可,也就是相关公众知晓。知晓是指商品的质量和服务为相关公众普遍了解。

3.驰名商标的连续使用特征

驰名商标的形成都是经过长期的发展积累的过程。一个商标从出现到发展为驰名商标往往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在保证商品具有优越的质量的前提下,还需要有大量的广告投入和销售数量,从而使消费者更加熟知该商标,进一步扩大市场影响力。另外,达到驰名商标的标准必须长时间的保证商品的服务和质量,逐步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因此,驰名商标必须是连续长期使用。

二、驰名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驰名商标专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商标权人获得专用权后可以通过质押融资的方式,实现驰名商标的保值套现。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能力不强,驰名商标质押融资存在诸多困难,已经成为提升国家创新能力的瓶颈。作者认为驰名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存在一下问题。

(一)驰名商标专用权质押立法不完善

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可以设定质押。③《物权法》第227条也有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些只是一般性的规定,专门规定商标权的《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列》对商标专用权的质押融资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规定。对于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质押权的实现及专用权的价值变现等问题,法律法规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在实务操作过程中缺乏法律依据,操作过程中随意性比较大,从而出现各种各样的困难。

(二)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价值不稳定、风险大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同样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财产性也具有这样的特点。商标专用权的质押融资的关键在于评估,不同的评估方法就会导致评估的结果出现较大差异。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评估涉及行业较多、盈利模式多样化,当前我国没有出现让人们能够普遍接受的驰名商标专用权评估方案。因此,专用权的价值不稳定。

另一方面,驰名商标专用权收益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很容易受到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比如“三鹿”奶粉具有很高的商标价值,由于企业的经营不善导致商标的价值几乎化为乌有。这些状况都会导致融资机构的产生顾虑,增加驰名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难度。

(三)驰名商标专用权质押的成本高、程序繁琐

比如一个企业因经营需要质押商标专用权融资,首先要做的就是寻找中介机构的评估,但是评估费用支出一般较高;并且融资机构银行出于对商标价值的考虑往往会提高贷款利率或者减少融资数额,这就会增加企业成本加大融资难度。在融资过程中企业更多的需要政府政策扶持,通过政府与银行之间牵线搭桥完成融资。如果评估进展顺利,融资需要向金融机构总行报备,质押合同必须到国家工商总局办理登记手续,这样质押权才能够设立。一个完整的程序需要几个月,如果提交材料不充分或者需要补充相关材料就可能花费更长的时间;这样就降低了融资的效率,很多时候企业会失去很好的融资时间失去商业机会。

(四)驰名商标专用权变现困难

驰名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实现,需要通过变现来完成。质权人在出质人不能完成到期债务时或者出现实现质押权的其他情形,银行通过对驰名商标专用权的变现来实现债权。由于商标专用权是预期收益,受到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善的商标专用权交易市场。即使是受让人接受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实现价值还需要与之相配套的技术、人员等等这都需要一段时间去完成。虽然驰名商标专用权具有很高的价值,但是市场交易困难,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质押融资。

三、完善我国驰名商标质押融资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有法可依

国家立法机关及国家工商总局逐步建立相对完善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法律、规章;使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有相关的法律调整,拥有具体的操作程序,明确商标专用权质押的条件,质押合同的内容、合同生效、变更、撤销、注销的条件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法责任。其次,对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利和职责做出明确的规定,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完善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法律体系,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准则和道德标准,使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有法可依。

(二)各方参与、加强监管

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价值不稳定风险大,为了提高商标的质押融资努力做到各方积极参与。企业在质押融资时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以浮动抵押的方式降低质押风险。国家工商总局加强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的理论研究,建立统一完善的评估标准,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明确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条件,降低融资机构银行的风险,逐步推进商标质押融资的健康有序发展。另外,国家权力部门、金融机构和中介评估机构对商标质押进行全程监管,建立信息公开交流机制;必要时对质押的商标定时进行复评,及时跟踪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融资风险。

(三)简政放权、提高效率

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质押合同,需要合同双方共同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质押权才设立。商标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可以按照属地管辖或者分级管辖把登记的权利下放,提高工作效率。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是一种新型的融资业务,我国担保法有相关的规定,金融机构可以借助法律优势,积极扩大质押范围和形式;金融机构在具体的审批细节上有所创新提高效率,规范操作建立严密的监管机制。各地方政府可以对商标质押融资提供政策优势,使企业盘活资金加大对商品的生产投入,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以提升商标知名度,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④

(四)学以致用、健康发展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商标专用权拍卖市场。商标局可以结合自身优势,构建商标专用权交易平台,提供商标专用权交易信息。同时,制定商标专用权交易细则,规范相关程序;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搭建良好的平台做好服务工作。试图建立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保险机制。商标专用权质押面临的风险有法律风险、价值评估风险、企业经营风险等等;我们可以尝试建立质押合同履约的保证保险,降低银行的风险。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商标专用权交易信息交流平台,促进商标专用权顺利变现。加快商标质押融资的健康发展,为企业发展注入活力。

商标权是知识产权中重要的权利之一,驰名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私有财产权利,价值处于不断的上升之中。在知识经济时代经运用的更加广泛,只有最大程度的发挥知识财富的价值和作用,才能在信息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完善我国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为实现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添砖加瓦。

[ 注 释 ]

①<巴黎公约>第6条.

②黄晖.商标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58.

③黄晖.商标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96.

④王莲峰.商标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12.

[1]王莲峰.商标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黄晖.商标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3]郭明瑞.担保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4]王利明.物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5]王莲峰.商标权评估如干问题研究[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2).

D

A

2095-4379-(2017)13-0122-02 作者简介:荆志强(1990-),男,汉族,河南渑池人,中原工学院,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保护。

猜你喜欢

专用权商标权商标法
商标专用权概念考辨
西安市新城区肖某销售侵犯“特步(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海峡两岸商标权的刑事保护:立法评述、相互借鉴与共同展望
《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评注
商标权滥用的司法规制
商标权的刑法保护完善
《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理解与适用——以启航案为视角
论商标权的边界
《商标法》第19条第4款“申请注册”的解释及相关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