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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辅导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的应用

2017-01-25彭长春郭现营

中国检察官 2017年23期
关键词:心理咨询矫正辅导

●彭长春 郭现营/文

心理辅导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的应用

●彭长春[1]郭现营[1]/文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居高不下,呈上升趋势,且犯罪行为始发渐呈低龄化,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本文结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的实践,介绍未成年人心理辅导和心理帮扶的实践探索模式,并提出粗浅的思考,以期将未成年人尤其是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纳入公众视野。

未成年人犯罪 心理辅导矫治 模式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心理分析

青少年时期是未成年人健全人格和成长成才的重要时期,是需要特别保护、塑造和教育的时期。但由于社会、政治、文化、经济等各方面原因,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暴力化、团伙性,作案工具成人化、智能化,再犯罪率高,侵财型犯罪居多、激情犯罪为主等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是外在诱因和内在动因相互作用的结果。外在诱因包括家庭、学校、社会环境中的不良因素。内在动因主要是指犯罪主体的心理因素。长期不良的外因刺激,导致未成年人心理状态的变化,加之未成年人本身心理等特点,导致未成年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首先,从外在诱因分析,家庭因素带来的消极影响首当其冲。不良的教养方式、缺失的家庭结构和恶劣的家庭氛围是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原因。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态度、教养方式、家庭结构完善与否、家庭氛围是未成年人成长中感受到的最直接、最具体、最深刻的外部世界,在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对涉案的未成年人父母的养育方式调查发现,犯罪组父母对子女缺少情感温暖和过度保护,而且会更多偏爱被试和倾向于采取拒绝否认、严厉惩罚的教养方式。学校环境中不良的同伴群体的影响也是导致很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其次,从内在动因来看,未成年人虽然身体上已经趋于成熟,但是心理发展仍然处于半成熟状态,抗挫能力不强,很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人格尚未独立,情绪不稳定,认知有时会出现偏差,而且未成年人处于心理发展的叛逆期,矛盾突出,而且心理问题突出。

因此,根据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变化和变化的过程,可以看出犯罪心理的滋生是在一定条件下,受环境影响,从点滴的心理变化开始。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的前提,要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必须从心理入手。因此,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道德问题、法律问题,还是生理学、心理学问题。

二、未成年人心理辅导矫治的实践探索

(一)心理辅导在未检工作中的应用意义

不少犯罪的未成年人具有严重的心理问题和攻击型或者反社会人格倾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着深刻的心理原因,因此,心理辅导与心理矫正可以真正从内发掘和触动未成年人的人格内核。人的心理过程可分为认知、情绪情感和意志行为三个层面,因而从认知、情绪情感和意志层面出发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帮助,让其在认知层面获得对积极信念的认识和领悟;在情绪层面可以获得对自我的管理和约束;在意志行为层面可以促进未成年人的品质培养,获得正确的行为模式,使未成年人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最终促进其心理健康和人格成长。

另外,在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帮教过程中,通过传统的思想教育难以产生明显的效果,检察人员的苦口婆心、悉心教导换来的是未成年人的应付甚至漠然。正是由于双方本身的身份角色冲突疏远了他们之间的心理距离,使得很多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无法获得有效的改变。经过分析和总结发现,这些涉案的未成年人不仅缺乏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很多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突出,如偏激、易激惹、孤僻、固执、敌对、社交焦虑等,这些让他们无法对自己的错误行为形成正确的认知,由此也会产生焦虑、紧张、自卑、压抑等心理,仅仅靠单纯的说服教育难以真正帮助他们摆脱不良心理状态,真正适应和回归社会。

此外,可将未成年被害人也纳入到工作范畴,通过心理辅导和心理干预可以让很多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创伤得到有效干预,这不仅缓解未成年被害人紧张、恐惧、焦虑等不良情绪,更是对其心理创伤进行心理层面的干预,实现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

(二)立足相关法律,构建心理辅导常态化服务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都有特别规定。2003年下发的《关于开展未成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2012年颁布的《社会矫正实施办法(试行)》也有相关规定。国家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旨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促使涉嫌犯罪未成年人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反思自省,悔过自新。涧西区人民检察院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工作原则,成立“洛阳市未成年人心理辅导矫正中心暨洛阳市城区未成年人犯罪帮扶教育基地”,积极联合洛阳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由心理专家开展心理辅导、心理矫正等工作,其未成年人心理辅导服务已成为常态化工作。

(三)创新工作模式,保障心理帮扶的工作实效

洛阳市未成年人心理辅导矫正中心从成立伊始,重点把握三个工作要点,具体工作模式如下所示:

一是法律教育,慑之以法。从认知层面进行引导和教育,中心周五定期组织5-10名未成年矫正人员,以团体课程形式,系统学习 《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使他们明白自己为什么触犯了国家法律,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以及给自己的家庭造成的痛苦,促使他们从内心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矫正和改造机会。

二是以案释法,晓之以理。中心在周三的“我讲我故事”督导活动中,采取个案自析、以案释法形式,引导涉罪未成年人用自己真实的案例讲解所涉及的法律常识,让其学起来更明白、更清楚、更容易理解。同时,教员对他们所犯之罪进行针对性讲解,分析行为背后心理动因,使他们清楚自己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引导孩子从被动伏法认罪到主动服法改过,减少和避免再走回头路,从根本上遏制重新犯罪动机。2015年至今,经过心理帮扶,洛阳市未成年犯罪复发率维持在1%。

三是困难帮扶,动之以情。社会的宽容、理解与温暖,是未成年矫正人员重新融入社会、重塑理想信念的重要支持和动力。他们一时误入歧途,走了弯路,在生活、学习和工作上容易遇到很多困难,中心多方协调,帮助重新入学,恢复就业等问题,用真诚关心帮助他们走出困境,促进其在思想上真正转变,更好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的价值。

三、未成年人心理矫治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社会认识存在偏差。在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和矫治上,还没有统一的评估标准和法律层面的操作规范。二是未成年人较容易受到社会环境、自身心理状态、突发情况等因素的影响,短期结果看似无效。这就使得社会对于心理疏导和矫治工作的认识不够,重视程度不够。三是工作内容有待完善。由于心理疏导和矫治工作的认识失位、工作开展的不够规范等原因,目前中心主要展开的是心理测评和心理咨询,对其他工作方式的运用及探索还很不够。四是工作对象存在偏重现象。在工作对象上,往往偏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疏导和矫治,而缺乏对未成年被害人(尤其女性性侵害案件)以及在押罪犯的深层关注。

(二)创新模式的思考和推广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对这些突出问题的思考,结合三年实践经验,总结出几点心得体会值得借鉴和推广。

1.精益求精,辅导的专业性是关键

首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应当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办案场所,开辟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室。因此,不仅要有专门的心理疏导和矫治室,还要尽量增加功能模块,比如心理阅览、心理测评、个体心理咨询、团体心理咨询、沙盘游戏、宣泄、放松等功能单元。室内设施应尽量达到让未成年人安心、放松、注意力集中的效果。2015年至今,中心先后投资数十万元建立的心理软件测评系统、沙盘治疗室、发泄室等,这些硬件设施在工作中发挥了很好的效果。

其次,要注重提升心理辅导和矫正的质量,引入专业的心理咨询师或高校心理专业资源,组建共享的心理咨询师或心理专家库,促进矫治的社区化、日常化,形成一种关注心理健康的公民文化。此外,一线办案人员也要提升这方面的能力。洛阳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局所有一线办案人员都能够自觉学习心理学专业知识,关注儿童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进展,九成以上办案人员都自觉考取了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三级以上)证书,在办案过程中,以人为本,深层关照。

最后,矫治工作不能单单只是犯罪后的干预和补救,最好做到在事发前预防犯罪,比如走出去、下基层宣传法律知识,讲解情绪控制方法等。洛阳未检局联合市心理协会共同设立青少年心理救助热线,把可能性的冲动犯罪消除在萌芽状态。

2.攻心为上,道德教育是根本

未成年犯罪者大多都存在错误的自我认知,心理矫治的关键在于使其对自己的行为形成理性的认识,疏解消极情绪,转变消极认知,从而消除其不良的行为习惯,积极培养和发展良好的行为。所以,矫治工作必须帮助有问题的孩子更好地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帮助他们吸取教训、辨别是非、萌发良知;帮助他们学会关爱他人、感恩社会,争取拥有健康的人格和积极向上的人生。比如与人相处应该遵从哪些最基本的社会公德,什么是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如何才能成为一个守法公民等。让未成年人学会多做有利于社会的事,多做有利于别人的事,学会谦让和宽容,学会感恩和回报。

3.多措并举,全社会协作是保证

近三十年的未检工作实践表明,帮扶矫治涉案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而未成年人健康心理的培育和其所在的社会环境息息相关,帮扶矫治工作不仅需要公安、司法机关相互协调形成合力,还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心理矫治部门可以积极加强与共青团、妇联、民政、学校、社区等方面的联系配合,定期对未成年矫正人员的情况进行排查摸底、了解现状。共同做好维护涉案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体系建设,为其健康成长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体系。矫治的最终成败在于后期效果,就是回归社会以后何去何从。全社会联动,方可为未成年矫正人员在生活上解困,在学习上帮助,在心理上辅导,在行为上纠偏,在就业上扶持,在权益上维护,保证未成年人真正成为国家发展的脊梁。

[1]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4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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