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与保障:《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建议
2017-01-24孙佑海
中国法律评论 2017年6期
编者按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目前,司法体制改革“四梁八柱”主体框架已经确立,为了总结改革经验,巩固改革成果,人民法院组织管理基本法律体系也应进一步完善,以推动实现法律规范与司法改革、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
2017年8月2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本栏目以下简称《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随后,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该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制定于1954年,已经过四次修订。此次“大修”在法院类型以及机构设置、人员组成、法官职责职权、职业保障等方面作出重要调整,将成为影响法院组织制度的一次重大修订,是法院组织框架的一次再设计。
本期专论特邀孙佑海、张建伟、张翔、林彦、侯猛五位学者,从宏观到微观,从理念到制度等不同视角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修法建议,以期推进修法进程,助力司法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