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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江苏“40条政策”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促进作用

2017-01-23李殿君

价值工程 2016年35期
关键词:科研院所国有资产科技成果

李殿君

摘要: 本文通过对江苏新近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40条政策”)的解读分析,阐释其在强化政府的政策制定职能、破除体制机制障碍、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加快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行政策解读和相关建议。

Abstract: Based on the newly issued "Some policies and measures to accelerate the construction of industrial 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and innovation oriented provinces" ("40 policies"), this paper explains its positive role in strengthening the government's policy formulation, breaking the barriers of institutional mechanisms, and creating a favorable environment for the transfer and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nd other aspects, in order to make policy interpretation and related recommendations to accelerate and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关键词: 江苏;“40条政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作用

Key words: Jiangsu;"40 policies";transfer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promoting effect

中图分类号:G32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35-0074-02

0 引言

2016年8月,江苏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号),文件包含七个方面的相关政策共40条,故又简称“40条政策”。其中第三部分“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包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7条,本文将重点围绕该部分内容展开解读,探究该政策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促进作用。

1 江苏“40条政策”出台背景

2014年12月,习总书记到江苏视察期间,专程到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考察,在对江苏的科技创新工作给以肯定的同时,总书记要求江苏“要以只争朝夕的紧迫感,切实把创新抓出成效,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形成有利于出创新成果、有利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新机制。”

总书记对江苏的科技创新工作提出的一系列新期望新要求,把江苏省科技创新工作提升到了新的高度。同时,从江苏省自身发展情况来说,也到了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水平的关键阶段,正如省委书记李强所说:“江苏发展已经到了不创新不行、创新慢了也不行这样一个阶段。科技创新是江苏未来发展的希望所在。要进一步明确江苏科技创新的战略目标,提高创新型省份建设水平,努力建设科技强省。”科技创新,政策先行。江苏按照习总书记的新期望新要求,结合自身需求推动江苏科技创新工作再上新台阶,政策保障必不可少,“40条政策”正是江苏实现建设科技强省目标的重要保障。

2 江苏实施“40条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必要性

2.1 深化改革、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加快和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主要策略,对于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具有现实意义。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基于科技创新支撑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必须切实进一步畅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

2.2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现实需要

自2013年开始,国家启动对199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相关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的法定义务,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大法于同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相关法规政策的落地需要切合江苏实际的相关政策规范。

2.3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面临的梗阻亟待打通

在中国现行体制下,政府资助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大多数是“国有”或“准国有”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资产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导力量,这些科技项目成果的管理、处置不可避免地受到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影响。国有无形资产处置难成为制约创新成果转化的主要制度性障碍,主要表现为:①作为无形资产的科技成果,不同于传统概念中的国有资产,在现行国有资产结构中难以找准定位;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中关于对科技成果的审批和评估程序复杂,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③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下不合理的利益分享体制削弱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科研人员以及负有相关责任的管理者不仅很难通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获得利益,而且必须承担转移转化失败的风险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上述制度性障碍导致长期以来“有些科研成果躺在实验室、学校里‘睡大觉,没人知道,没人知晓,也没人去转化”。

3 江苏“40条政策”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促进作用

3.1 “40条政策”中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主要内容

江苏“40条政策”中涉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共有7条,旨在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通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1 下放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①在处置权上,明确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②在收益权上,明确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不再上缴国库;③明确成果转化责任,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明确转化责任和时限,选择转化主体实施转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的,依法强制许可实施。

3.1.2 提高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一是明确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提高到不低于50%。二是明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与研发团队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方收益分配比例。三是要求建立覆盖科技人员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对因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纠纷的科技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

3.1.3 完善股权激励相关制度 一是允许专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的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且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30%。二是支持国有企业提高研发团队及重要贡献人员分享科技成果转化或转让收益比例,具体由双方事先协商确定,骨干团队和主要发明人的收益比例不低于成果转化奖励金额的50%。

3.1.4 改革高校院所领导干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管理办法 一是明确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正职和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其科技成果转化可获得现金奖励,但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二是明确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三是明确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正职和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3.1.5 完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个人奖励约定政策 一是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依规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二是对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可进行股权确认。三是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版权、工商等部门对上述约定的股权奖励和确认应当予以承认,根据职责权限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和变更、知识产权、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四是鼓励符合条件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等按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相关规定,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等多种方式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

3.1.6 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激励机制 一是实施股权激励递延纳税试点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税。二是省财政安排专门资金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连续三年每年分类资助30-50万元,三年后纳入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考评管理序列。

3.1.7 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体系 包括建立科技成果项目库和信息发布系统,建立网上技术需求及技术创新供给市场服务平台,加快建设省技术交易中心,打造辐射长三角的技术资源交易平台,加快建设综合性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规范有序交易流转。

3.2 “40条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作用体现 上述七个方面的政策,体现了江苏省贯彻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等中央、国家相关政策的积极性,其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2.1 更好地发挥了政府的政策引导作用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过程涉及政府、科技成果供给方、科技成果需求方、技术交易所、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甚至个人等多个主体,为打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通道,需要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主体、企业的积极参与,也需要技术交易所等中介、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组织的积极促成,更需要政府加强宏观层面的政策支持引导。“40条政策”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处置权、收益权以及资金奖励、股权激励等多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做了进一步明确,其政策支持引导作用显著。

3.2.2 有力破除了阻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

长期以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国有无形资产管理之间的矛盾,是阻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大障碍,“国有”或“准国有”科研院校、单位中科技成果所有人及管理者为减少自己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之后可能承担的责任风险,往往存在不愿转、不敢转的倾向,“40条政策”做了针对性的鼓励支持,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有两点:一是试点开展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领导干部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二是财政、国有资产、知识产权、版权、工商等部门对股权奖励和确认应当予以承认。两点政策总体设计上都是为了给科研院所、高校领导干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决策减轻压力、降低风险,非常具有探索意义,在提高科研院所、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上的激励作用值得期待。

3.2.3 完善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环境

新出台的“40条政策”与此前陆续出台的《江苏省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江苏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等文件相互补充配套,构成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群,便于各项政策之间形成合力,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环境,激发和调动创新活力,构建竞争力强的区域创新系统。

参考文献:

[1]秦洁,宋伟.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的几点思考[J].中国科技论坛,2014(4).

[2]张俊芳,郭戎.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分析及政策建议[J].中国软科学增刊(下),2014.

[3]骆严,焦洪涛.政府资助科技项目成果转化中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障碍及对策[J].中国科技论坛,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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