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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负责任创新”的欧盟科技政策转型及启示

2017-01-23薛桂波赵一秀

中国科技论坛 2017年4期
关键词:伦理责任政策

薛桂波,赵一秀

(南京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7)

基于“负责任创新”的欧盟科技政策转型及启示

薛桂波,赵一秀

(南京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7)

欧盟统一的科技政策始于20世纪80 年代,长期以来在提高欧洲社会竞争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正在实施的科技研发计划将“负责任创新”纳入政策框架,实现了科技政策由“经济驱动”向“责任架构”的转型。当前,中国正处于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关键时期,欧盟科技政策转型及其相关实践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有益的政策启示。

负责任创新;欧盟;科技政策;转型;启示

随着科技全球化的迅速推进,科技政策日益成为各国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盟的科技合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而统一的科技政策形成于80年代初期,目前正在实施的科技研发计划,明确将“负责任创新”作为政策制定的基本理念和框架,实现了科技政策的“责任式”转型。当前,中国正处于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关键时期,如何破解创新的价值困境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基于“负责任创新”的欧盟科技政策转型及其实践演绎,虽然仍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但在促进创新“向善”方面已经积累了诸多经验,可以为中国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对策参考。

1 “负责任创新”:科技政策范式建构的新理念

“负责任创新”,即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Responsible Research and Innovation,RRI),指的是一个透明的、互动的创新过程,在此过程中社会行动者和创新者彼此合作和呼应,充分考量创新过程和其适销产品的(道德)可接受性、可持续性和社会期许性,从而使科技进步适当融入社会生活[1]。后来,由Owen等学者提出的预测性、自省性、包容性和响应性四维框架,被认为是负责任创新的基本理论架构[2]。欧盟将负责任创新概括为一种包容性过程,强调“所有社会行动者(研究者、市民、政策制定者、商人和第三部门组织等)在整个研究与创新过程中协同努力,以便更好地将创新过程和结果与欧洲社会的价值、需求和公众期许结合起来。”[2]可见,负责任创新不是为创新设置障碍,而在于通过实现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有效契合,为创新提供内在动力,使其更好地增进社会福祉。总体来看,负责任创新主要在以下方面体现了一种新型科技政策的理念和范式。

1.1 价值取向:创新结果的“道德可接受”

开展负责任创新的核心目标是使创新服务于社会需求,通过负责任地开展创新活动,使创新结果促进可持续发展与公众期望的满足,从而保证公共生活质量的提高[3]。为了实现此目标,负责任创新将价值理性纳入创新活动,通过预见、技术评估、情景规划等方法对创新可能带来的经济、社会等影响进行预测[2],评估创新过程各个环节可能对未来造成的风险,将平等、安全、可持续等道德准则作为实现创新经济利润最大化的基本前提。在政策设计中将创新视作一种不确定性的、集体的同时又是难以预测的情境,力图更好地预测和管理创新的问题和机遇,适应不断变化的知识情境,将创新置于公共价值的责任框架之下。因此,负责任创新对创新的要求是:基于面向社会发展的公共价值,积极探索并构建以经济效率与社会效益相平衡、道德伦理可接受以及社会期望满足的创新评估体系,在技术设计时嵌入道德价值,以便通过科技创新带来一种新的世界状态[4],实现创新的社会和环境效益。

1.2 责任主体:利益攸关者的责任共享

负责任创新强调,对于具有无法预知和不确定性结果的集体创新活动,创新中任何主体的不负责行为都将对创新生态系统产生整体影响,所以不同的创新参与者应协同工作并共同承担创新责任,也就是说,社会行动者和创新者必须能够实现责任共享,即科学、政策与社会之间的责任共享[5]。据此,负责任创新主张运用一种包容性的、大系统的方法,力图使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参与到研究和创新的整个过程中,构建政府、企业、消费者、公众以及非政府组织等的联合责任链条。通过这种途径,负责任创新打破了原来创新责任的单一主体模式,将责任主体由创新者或科学家扩展至政策制定者、研究投资者和公众等广泛的利益攸关者,促进包括科学家在内的更大范围创新主体展开协作和沟通,通过对话或辩论的方式进行创新活动的集体审议,有助于扩展知识范围,以探寻研发工作的广泛社会影响[6]。在这里,“责任”被视为一种道德律令:环境保护、回应社会吁求、展现“欧洲共享价值观”以及最广范围行动者受益[7]。

1.3 决策模式:透明、“包容性”决策

在负责任创新中,参与者的价值观、动机、态度和信息交流,与创新的风险、不确定性等相互作用,能够在创新过程中充分考虑其更广泛的社会影响,所以鼓励不同利益攸关者参与决策,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对创新活动的社会控制[8]。一方面,在研究中引入科学家、哲学家、法学家、社会科学家、产业成员以及公众等多利益攸关主体[6],这些多学科研究人员通过不同知识体系及方法论进路的相互比较和观照,能够促进创新响应多视角的问题和情境[9],从而发挥整体优势,适应不断发展的政策目标。另一方面,减弱决策过程的专家权威,鼓励所有利益攸关主体参与创新决策,倾听社会公众诉求,在最大范围内开展基于包容、协商和对话的风险治理。可见,负责任创新力图将特定的研究与创新系统视为社会系统的一部分,使特定创新系统服务于外部社会的目标,嵌入于社会的普适性伦理规范与价值体系,并为社会发展创造价值[10],尽可能减少创新的不确定性,引导创新向符合社会价值的方向发展,确保创新的责任共享与民主化治理。

1.4 体制架构:价值响应的制度耦合

负责任创新要求建立一种民主、公平且具包容性的“科技-社会”关系,力图通过系统化的制度设计保障负责任创新嵌入不同地区和文化情境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社会创新[11],将科技政策面向适应性体制架构,对创新过程进行适时调整,以促进科技专家和公众等创新角色的转换[12]。这就要求,必须将创新置于技术发展和社会引导的动态适应过程,对研究和创新的潜在目标、动机和影响进行制度反馈,以创新的可持续性满足社会发展需求。在责任式响应的动态管理下,累积创新主体的动态能力,实现创新演化过程及结果对社会价值响应的制度耦合[10]。因此,在负责任创新框架下,无论是创新主体的责任重塑,还是对创新目标、过程和结果进行预测和反思,都是在规范性原则系统建构的前提下所展开。以此为基础,科技政策必然以公共利益为价值导向,以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为主要途径,重视对科技发展进行适时的反馈和制度重构,从而为创新实现公平性、可持续性和社会赞许性提供制度保障。

2 欧盟科技政策由“经济驱动”向“责任架构”转型

欧盟科技政策是欧洲一体化较早开展合作的政策领域,以“研发框架计划”(FP)为核心,欧盟科技政策从强调经济效益到重视社会价值再到以“负责任创新”为基本理念和框架,逐步实现了由“经济驱动”向“责任架构”转型,对于塑造“包容、创新和安全”的欧洲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总体发展态势来看,欧盟科技政策的价值转型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2.1 政策的主旨确立:以“卓越科技”实现欧洲附加值

欧盟科技政策本质上是成员国基于共同需求既合作又竞争的产物。从价值实现过程看,满足共同需求的过程就是追求欧洲附加值的过程。欧洲附加值是欧盟科技政策的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直接决定着欧盟科技政策的存在和发展[13]。欧盟认为科研预算在研究领域形成的欧洲附加值是需要持续推进的重要政策目标,即达到临界规模、克服国家边界障碍、实现世界范围的卓越性、建立强大的研究基础设施以及实现投资的杠杆效应等[14]。为了实现欧洲附加值,将欧盟建设成为世界上最具竞争力的知识经济体,欧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最主要就是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这突出体现于欧盟研发框架计划(PF)的实施,该框架计划肩负着四大重任,即建设欧盟统一研究区域(ERA)、保持科学技术卓越发展、提升工业企业竞争力和应对经济社会的挑战。欧盟强调,研究项目的选择应以科学技术的卓越性为基础,经里斯本战略推动,这一卓越原则在欧盟科技政策中的地位进一步提升[13]。2011年,欧盟在金融经济危机阴影下对研发框架计划第7期进行改革,赋予其新的使命: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15]。可见,为了实现欧洲附加值,欧盟不仅重视基础科学研究,而且一直投入巨资进行“卓越科技”的创新活动,自研发框架计划第1期以来经费逐次递增,当前正在实施的第8期经费预计总投入大约高达860亿欧元,为欧盟整体实力的提升创设了新的政策环境。

2.2 政策的合法性反思:以“ELSA”方法考量科技发展的社会责任

欧盟科技政策在致力于以科技创新提升经济效益的同时,日益重视对科学技术社会责任问题的思考。21世纪90年代,疯牛病、口蹄疫等事件席卷欧洲,使得欧盟原有科技治理方式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大多数公众认为政策制定者关注的是工业利益而不是公众诉求,因而丧失了对以专家意见为基础的政策的信任。公众抗议促使政策制定者在关注研发投资政策目标的同时,还要向公众证明由公共经费资助的研发项目背后的社会、伦理规范是健全的[16]。为此,欧盟将“伦理、法律和社会因素”(ELSA)方法纳入基因组学研究及纳米技术创新中,加强了对其可能引发的社会伦理问题的审视和思考,强调应预测创新可能产生的社会问题,鼓励利益攸关者发挥积极作用,并力求在不同研究共同体之间搭建沟通桥梁(例如生物伦理学、科学技术与社会)[17]。以ELSA方法为基础,欧盟进行了一系列政策改革,如在转基因生物商业化之前向公众发布信息、将伦理建议作为政策制定的补充标准以及对转基因生物进行社会评估等。

为了应对新兴技术的风险问题,欧盟科技政策进一步弥补和修复了以往风险评估和规制程序的缺陷,在研发框架计划第3、4、5期中,将社会和伦理问题考量纳入包括生物医药在内的所有生命科学领域,并将“科技-社会”整合作为欧洲研究区章程关键要素,正式实施关于创新的道德、社会和法律因素的反思性评估和透明决策,强调跨学科研究和多主体参与的重要性。这种政策导向更加凸显了以创新推动经济发展与承担社会责任之间应有的张力。从“科学与社会”到“社会中的科学”等创新项目的开展,不仅将责任诉求扩大到所有知识领域,而且突出强调科技发展与社会责任的融合协调。例如,制定纳米研究的行为规范准则并努力在公众中达成广泛共识,强调将伦理原则纳入政策范围以实现新兴技术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益[7]。

2.3 政策的价值重塑:以“负责任创新”构建科技发展的伦理框架

近年来,欧盟科技政策更加重视“科技-社会”整合对于提升欧洲竞争力的重要意义,于2011年颁布了负责任创新的专项政策,强调科技创新应包含社会因素[18],对科技创新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思考:一是科技创新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驱动因素,还应有助于提升社会效益;二是科学技术提高了人类对未来和不确定性的认知程度,却无法完全消除不确定性;三是现有科技创新和治理模式对社会价值重视不足;四是应以社会责任协调科学自治与广泛社会需求之间的冲突。以此为基础,欧盟科技政策进一步提出“为了社会的科学”研发目标,持续扩展科技发展的伦理价值融入,通过对现有科学与创新活动的集体管理去探索创新的未来,以期实现创新过程与产品的(道德)可接受及社会满意[10]。

欧盟目前正在实施的“地平线2020”研发框架计划,明确将“负责任创新”纳入政策框架,并将欧洲社会发展的价值目标确立为:推进卓越科技、促进社会公平、建立具有竞争力的市场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保障高质量的生活和环境[19]。例如,在纳米技术治理过程中,欧盟全面推行创新面向决策者、创新者和社会公众的技术评估和公开、透明决策,构建纳米技术创新的普遍伦理原则,力求在创新与社会伦理相结合、利益攸关者密切关联的基础上,实现纳米技术负责任创新的制度协调[20]。针对纳米材料的安全问题,欧盟采用嵌入式产品生命周期管理办法,颁布了《负责任的纳米科学与技术研究行为准则》等纲领性文件,提出了以意义、可持续、预防、包容、卓越和责任等原则为基础的纳米研究规范[21],在《纳米安全2015—2025:走向安全和可持续的纳米材料和纳米技术创新》,欧盟则系统阐述了纳米安全研究优先领域和发展路线图[22],持续推进纳米科技创新的负责任开展。

3 欧盟科技政策的“责任式”转型对中国的启示

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中国2020年科学技术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能力显著增强,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进一步强调,要倡导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引导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中重视和承担保护生态、保障安全等社会责任。当前,中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其核心议题就是使创新满足社会需求。在此背景下,可以借鉴欧盟的有益经验,推进中国科技政策的“责任式”转型。

3.1 由经济效率至上转向伦理价值优先

科技政策的一个重要职能是通过激励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进步。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构建中国国家创新体系并在 21世纪以来进一步走向成熟,在此过程中逐渐深化了对创新价值协调问题的认识。党的十八大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实现集约式、低碳可循环经济发展,依靠的是创新驱动增长模式,以应对资源枯竭、环境污染带来的严峻挑战。在2016年全球创新指数中,中国位列世界最具创新力经济体第25位,这意味着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创新等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23]。在此背景下,我们应在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的过程中,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的价值导向出发,进一步探索符合社会需要、满足公众期望、利益攸关者长期共赢的科技发展战略。当前,新兴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应着重在该领域构建异质主体参与和责任共享的治理机制,将伦理道德作为创新的内在维度和本质诉求,比如在新能源、新材料、合成生物学和信息技术等产业创新中,应将高效节能、环境保护、自由平等和信息安全等理念纳入创新过程,以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社会伦理价值。

3.2 由事后责任追溯转向审慎的过程管控

中国实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但是创新的同时却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不确定性、模糊性等问题,这就要求突破固有的事后责任追溯模式和线性结果预测框架,建立前瞻式预测模型和自省式过程预警机制,以有效应对创新可能存在的盲目性和偶发性。从本质来看,技术创新可以作为道德伦理进步的促进力量,有助于解决道德超载问题,而伦理道德也可以是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实现创新与道德的契合[24]。因此,我们应以“负责任创新”重塑创新活动在公众健康和环境友好等方面的价值维度,通过建设性技术评估、远景扫描等方法,对科技创新尤其是新兴技术创新的社会后果进行评估,系统地考察潜在的机遇和威胁,并将该评估反馈到创新的初始阶段,将伦理问题的关注从创新的“下游”环节转移到“上游”并贯穿创新的整个过程。在公共政策制定中保持一种审慎的警觉,在创新活动中纳入社会伦理和环境考量,并充分认识到科学认识的有限性,将专家知识与伦理原则相结合,最大程度上规避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从而承担创新的社会责任。

3.3 由精英决策转向多学科协作和社会参与

欧盟里斯本协定指出,制度的合法性必须依赖广泛的社会参与,这就意味着自上而下的线性政策模式必须被一种良性循环的、基于反馈的和公众参与的全方位推进路径所代替[7]。在这方面中国已经进行了一些积极努力和尝试,例如,在2015年第527次香山会议上,针对纳米技术与合成生物学所带来的安全与伦理问题,来自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等领域的学者开展了跨学科对话和深入讨论[25],有力推动了伦理学与纳米科学的协作和对话。在此基础上,还应根据不同领域的科技议题以及不同决策阶段,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跨学科合作和公众参与模式,使拥有不同价值观和观点的个体和组织都能最大限度地参与到科技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之中,“通过倾听有关各方的伦理关怀,并把各方的合理利益诉求纳入政策的考虑范围”[26],进一步开展科技政策的社会协商,通过包括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和社会公众在内的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来强化政策的伦理导向。

3.4 由信念伦理转向科技伦理的机制化构建

当前,由于知识生产及创新模式的巨大变迁,诉诸信念伦理的科技伦理规制方法无法有效应对新兴技术的伦理挑战,必须构建责任伦理的机制化体系,强化科技活动的制度响应。中国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并在“十三五”规划中强调要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产权制度、投融资体制、分配制度、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等。基于这一制度愿景,应立足中国经济、科技和文化等的现实基础,借鉴欧盟科技政策的制度反馈机制,以政府为主体构建中国特色的“负责任创新”的制度框架,确定优先鼓励和扶持的创新项目及相关研究领域,对典型的负责任创新范例加以大力宣传和推广,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同时,进一步构建多层次的制度体系,促进政府、企业、科研组织、公众等利益攸关者的互动沟通,在创新活动中根据反馈情况适时调整和重塑创新的价值和方向,弥补创新治理机制中的“伦理缺场”,从而为更好地推进现有政策转型和国家创新战略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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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传忠)

Transformation of EU S&T Policy Based on RRI and Its References to China

Xue Guibo,Zhao Yixiu

(School of Marxism of Nanjing Forestry University,Nanjing 210037,China)

The EU S&T policy began in 1980s,which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improving the competitiveness of European society.Now the 8th EU Framework Programme for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has implemented RRI into the policy,so as to achieve the value transformation of S&T policy from economy-oriented to playing a high value on responsibility.At present,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EU S&T policy and its practical experience can provide us with some useful policy references.

RRI;European Union;S&T policy;Transformation;Reference

中国博士后面上资助项目(2015M581807),江苏省博士后科研项目(1501045C),国家林业局重点项目(2015-02),南京林业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专项课题(2016A01)。

2016-06-21 作者简介:薛桂波(1971-),女,江苏泗阳人,南京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科技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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