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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肉鸭屠宰企业的检疫监管浅析

2017-01-16白学兵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7年1期
关键词:莒南县禽类屠宰

白学兵

(莒南县畜牧局,山东莒南 276600)

对肉鸭屠宰企业的检疫监管浅析

白学兵

(莒南县畜牧局,山东莒南 276600)

本文介绍了莒南县肉鸭屠宰企业的检疫监管措施和方法,并提出了制定相关规章和标准,合并检验、检疫的建议。

肉鸭屠宰 检疫 监管

莒南县肉鸭屠宰企业均采用公司加农户的订单养殖模式,先赊销鸭苗给农户,育成后回收屠宰。目前,全县共有6家屠宰企业,年屠宰毛鸭2500多万只,生产鸭产品4.2万多t,远销安徽、江苏、河北、浙江、云南等七省。加强肉鸭屠宰企业的检疫监管,确保鸭产品质量安全既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又关系到养鸭户的增产增收和畜牧经济的发展。近几年来,莒南县不断强化组织领导,创新家禽屠宰检验检疫机制,实行痕迹化管理,有效提升了监管能力,鸭产品销售持证率一直保持100%,没有发生一起检疫安全责任事故。现结合驻场检疫工作,对肉鸭屠宰企业的监管作浅析,供同仁参考。

1 成立动物产品检疫站明确监管主体

鉴于全县畜禽屠宰企业较多,分布范围较广的特点,县畜牧局积极争取编办、财政局的支持于2008年初成立了莒南县动物产品检疫站,现有工作人员17人,配备执法车2辆,电脑打印机6台,负责全县畜禽屠宰企业(不包括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点)、奶站的检疫监管工作,变各个乡镇动物防疫检疫所分散管理为集中统一监管。先后制定了《加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要点》、《屠宰加工企业和奶站工作部署及要求》、《屠宰场驻场检疫人员工作制度》等规定规章,使检疫监管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2 与屠宰企业签订责任状落实主体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督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畜禽屠宰企业对其屠宰、销售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的规定。县畜牧局和动物产品检疫站分别与各肉鸭屠宰企业签订了《企业动物卫生责任状》、《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状》,承诺“加强合同养殖场管理,认真执行家禽屠宰、产品质量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自身生产、加工动物产品健康安全,凡因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发生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该企业承担”。

3 官方兽医监管

3.1 建设检疫申报点

屠宰场检疫申报点是屠宰检疫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动物产品检疫站的一个管理窗口、驻场官方兽医的办公场所,关系到畜牧部门在企业的形象。按照《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的规定,莒南县在每个屠宰企业建设了1个申报点,由1间办公出证室和1间检验室组成,统一名称,配备了检验检疫设施设备,悬挂了《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版面。

3.2 设置屠宰协检员

3.2.1 设置协检员的原因。屠宰检疫具有工作量大、需要人员多、24h值班的特点,《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莒南县畜牧局结合本地实际屠宰情况,制定了录用办法:根据屠宰规模,先由企业推荐,优先录用肉品品质检验员,经县畜牧局培训并考试合格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每个企业设置6名以上,负责本场的屠宰检疫,与县动物产品检疫站签订协议,接受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管理。

3.2.2 协检员职责。查验入场肉鸭检疫合格证明、入场前检疫,填写 《禽类入场信息登记表》。宰前6小时向驻场官方兽医申报检疫,填写《动物屠宰检疫申报单》。宰前检查,填写《宰前检查记录表》。实施同步检疫并填写《禽类屠宰和宰后检验记录表》。在官方兽医监督下对病害鸭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出场产品检疫申报,填写《禽类外调产品信息表》。

3.3 监管程序

3.3.1 入场。协检员逐车查验收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对数量是否相符,观察鸭群及个体的精神状况、运动、呼吸,排泄物的状态,发现异常要进一步个体检查,合格的入场卸车,不合格的及时报告官方兽医进行处理,监督承运人进行车辆消毒,做好记录。官方兽医收到《检疫申报单》后实施现场检疫:查看检疫合格证明和宰前检查登记表,按每位货主10%的比例抽取,进行个体检查(必要时送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检测),合格后签字,出具《准予屠宰通知单》。

3.3.2 屠宰。设置体表、冠髯和眼、爪和肛门、抽检、复查共5个检验检疫疫岗位,由协检员和肉品品质检验员按照《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的规定具体操作,官方兽医全程监管,综合判定得出检疫结论。

3.3.3 检疫结果的处理。合格:包装,贴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大小标签,入库;产品出厂时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B)。不合格,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监督厂方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处理,填写《病害禽类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官方兽医在《禽类屠宰检疫监管记录表》、《禽类产品检疫出证工作记录单》、《屠宰检疫无害化处理情况日汇总表》签字确认后归档。

3.4 督促企业建立屠宰档案

屠宰档案包括:肉鸭进场(厂)查证验物记录、生产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卫生消毒记录、产品出厂销售台账、“抗生素”检验记录。要健全完善台账管理制度,如实记录肉鸭来源、生产情况、无害化处理和鸭产品销售等信息。

3.5 监督检查和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3.5.1 监督检查。分全面检查和日常检查,全面检查由县畜牧局组织,每年一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日常检查,每季度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加大检查频次,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厂区车间卫生状况等进行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档案。

3.5.2 药物残留检测。2016年配合省畜牧局1次、市畜牧局3次、县畜牧局1次的采样检测。

4 结语

在食品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的今天,做好肉鸭屠宰企业的检疫监管,按程序监管是官方兽医的职责,也是自我保护的有效方式。目前对禽类屠宰的检疫监管更多的是参照生猪屠宰监管模式,缺乏相关规范、标准。建议农业部尽快制定《屠宰企业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禽类屠宰场监督检查规范》、《禽类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明确规定实行协检员制度,配备足够的兽医专业人员担任协检员,取消肉品品质检验员,合并检验检疫,由企业自检,官方兽医负责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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