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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全面两孩 生育津贴别“掉队”

2017-01-12

中国卫生 2017年6期
关键词:二孩产假津贴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一年多来,得到了群众的积极响应。以山东省为例,据统计,2016年全省人口出生数量达到177万人,同比增长42.7%,其中63.3%是二孩。

伴随二孩数量的提升,笔者屡屡听到身边的二孩妈妈抱怨,“虽然产假延长至158天,但生育津贴仍然按照90天发放,延长的这60多天产假的福利无处申领”。用人单位认为,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既然单位已经依法缴纳了生育保险,延长的产假也是产假,期间的工资理所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基金方面却认为,生育津贴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确定的标准产假天数发放,其中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并规定了多胞胎、晚育等延长产假情形,但是生育二孩产假属于“正常生育的产假”,因此生育津贴按照90天计算发放。

实行全面两孩政策后,虽然生育二孩的产假延长了,但是由于有关生育津贴的规定没有及时跟进修订,导致国家和省规定的“带薪”产假变成“无薪”产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二孩生育的积极性。

客观地说,短短几年间,我国生育政策经历了双独两孩、单独两孩、全面两孩等重大调整,在一定时期内,有些政策不相适应、一些措施难以落实,也在所难免。但是,像生育津贴等事关生育群众切身利益的配套政策,应该随着新情况抓紧完善调整,尽快落实到位。否则,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深入实施,“带薪产假”和生育津贴“掉队”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

可喜的是,山东省已有部分市县注意到这一问题,采取了积极的解决措施。如青岛市2016年4月即做出规定,“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享受生育津贴”,有效解决了生育二孩延长的产假无法兑现工资福利的问题。

为解决二孩生育津贴“掉队”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希望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梳理、论证、修订涉及二孩生育、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政策,解决政策脱节的问题。二是希望其他地区参照青岛等市的做法,进一步完善二孩产假延长后生育津贴发放等配套政策,以实际行动增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公信力,提高群众在计划生育方面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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