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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成的调解协议能撤销吗

2017-01-12

中国卫生 2017年6期
关键词:患方医方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

2014年5月24日8时许,龚某因精神分裂症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5月28日凌晨1时30分许突发病危,该院立即予以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凌晨5时15分宣告死亡,死因为猝死。医院及时通过其家属。家属得知后携众多亲友于当日下午3时20分许赶到医院,对医院提出的猝死持有异议。当日下午4时许,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员介入纠纷协调。

经过沟通,医患双方达成协议,于6月1日签订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1.医院一次性补偿患者99999元。2.双方承诺本协议为最终解决方案,本协议生效后,该医患纠纷终结。3.本协议生效后,患方今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另行向医方主张任何权利。4.如患方无论以何种形式提出重新处理,患方同意先将医院已支付的补偿款99999元返还给医方。以上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自签字后生效。”签字当日,患方即领取了全部补偿款。

2015年5月25日,患者配偶、母亲和女儿3人又以医院医治存在严重过错、调解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调解协议,由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24827元,扣除已付的99999元,尚应赔偿1224828元。

市第一人民医院答辩意见认为,医院对龚某诊疗符合诊疗常规,医院不具有过错。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履行。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患方要求撤销调解协议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患方不服,提起上诉。患方认为,调解协议的签订主体明显有误,虽然有死者配偶签字,但没有死者父母在协议上签名确认。该协议确定赔偿数额与医疗侵权案赔偿费用的依据和计算标准相差甚远,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经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协议应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并不是医方因其过错而需向患方赔偿的纠纷,故并不存在赔偿数额不合理而造成显失公平的情形。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评析】

调解协议不具当然法律效力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人民调解法》第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并没有对行业性调委会明确规定。2002年,司法部出台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10条提出:“根据需要设立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行业性调委会,成立依据为“规章”,而非“法律”。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可知,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并未规定有司法确认权和当然的法律执行力,该规定第36条提出:“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可见,对于未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并不具有当然法律效力。

实践中,对医调委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有司法确认案例。2011年6月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其中赔付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调解协议,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2011年11月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对上海市医调办成立以来首份案值高达120多万元的医患纠纷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实践中,对于医调委主持达成的医患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律界颇有微词。也正因如此,本案中的患方才敢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经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

签订调解协议的几大重点

一是医患主体资格的审查。

作为医方,具有签字资格的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实践中一般由医院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即可。患方签字应为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本案中,患方在上诉时提出这个问题,认为调解协议的签订主体明显有误,虽然有死者配偶的签字,但没有其父母的签名确认。虽然法院未予支持,但留给医方的教训不可不借鉴。

二是赔偿协议需“意思表示真实”。

根据法律规定,医患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即具有法律效力。实践中所谓“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主张协议无效者,主要是指双方可能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形,如果是这种情形,患方有权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赔偿协议。

为真正做到“意思表示真实”,医患双方应在协议书上各自列明自己的观点,然后再写明双方一致认可的事实。如果是已有医疗鉴定结论的,则根据该鉴定结论达成赔偿协议;如果是未经医疗鉴定但患方不同意申请鉴定的,则在协议书上载明“患方不同意或放弃申请鉴定”。为了防止事后患方反悔或以违背其真实意思为由主张协议无效,医方可考虑制作谈话笔录并请患方签字,或进行录音录像,以保存证据。必要时,医方还可找相关机构如村委会、居委会或司法助理员等第三方见证,由此达成的合意才能更好地受法律保护。

三是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实践中,一些赔偿协议约定“患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起诉或要求赔偿”“不得以任何方式追究医方或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否则视为违约,应向医方支付违约金”等。事实上,这些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因为,起诉权是每个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如果医方或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涉嫌犯罪(如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等),医患双方只能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协商,涉及刑事犯罪处罚事项的医患双方无权协商,更不得以协议方式排除司法机关对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四是条件具备时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如前所述,经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并非当然有效,需经人民法院确认。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保证医患纠纷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建议有条件的省份,通过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设置一个起止数额,如上海,20万元以上的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从而真正实现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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