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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BOT项目金融资产核算模式下的税会差异分析

2016-12-31汤秀英

财会学习 2016年3期

文/汤秀英



垃圾处理BOT项目金融资产核算模式下的税会差异分析

文/汤秀英

摘要:2013年以来,PPP模式在民间广为流传。PPP模式也被称为公私合作制,是为了开展基础设施建设或提供其他公共产品服务,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实体之间建立的一系列合作伙伴关系,它建立在双方各自经验的基础上,同过适当的资源分配、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最好地满足事先清晰界定的公共需求。PPP的契约模式具有多种形式,主要有BTO(建设-转移-运营)、TOT(转让-运营-转让)、BOT(建设-运营-转移)等。早在2002年,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等文件,促进了水务和垃圾处理领域PPP模式的运用。笔者曾先后在水务和垃圾处理行业工作,BOT作为PPP模式的一种形式在上海水务和垃圾处理行业均有应用,通常由地方政府通过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法人,授予项目法人特许经营权,由项目法人投资、建设并运行此项目,约定特许经营权期满无偿移交给政府。上海金山水厂就是以BOT形式由当年的上海市自来水闵行有限公司投资建造并运营。上海环境集团自2007年开始积极参与全国各地垃圾处理项目的竞标,先后参与上海江桥垃圾焚烧发电厂、成都垃圾焚烧发电厂、威海垃圾焚烧发电厂、青岛垃圾焚烧发电厂等BOT项目。笔者从事BOT项目财务管理多年,拟抛砖引玉,对BOT项目建设金融资产核算模式下的税会差异做简要分析。

关键词:垃圾处理BOT项目;金融资产核算模式;税会差异

一、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形成的未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2008年8月《企业会计准则释第2号》出台前,各垃圾处理企业对建设形成的资产做法也不一致,对按协议建造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在建设完工后形成的资产确认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 按相应类别资产的折旧或摊销标准计算资产的折旧和摊销, 并且按税法认可的折旧年限或摊销年限税前列支折旧费或摊销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释第2号有关规定,若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该无形资产在从事经营期限内按直线法摊销,期末BOT期末资产的价值和计税基数一致,不存在时间性差异。若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若项目公司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的金额有一部分固定,一部分浮动,则固定部分确认金融资产,浮动部分确认无形资产,按混合模式核算,如各组成部分没有单独计价的,应按各组成部分公允价值的比例对建造支出进行拆分。

会计准则释第2号对会计核算做了明确规定,但相应的税法未做修改,实务中还是沿用原无形资产的核算模式将资产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数,将使金融资产和混合模式核算下BOT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数,由此而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预计负债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按照BOT合同规定,合约期满,项目公司将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且该基础设施须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保持一定的状态。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状态而预计将发生的支出,确认为预计负债。项目公司按照垃圾处理量或运营年限估计报告期末清偿现时义务的最佳估计数,确认为当期损益,同时确认预计负债。以后期间,根据对未来偿付该等义务的最佳估计支出的现价持续复核结果,调整前期现时义务估计准备的金额,调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预计负债计税基础小于账面价值所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调试期收入冲减投资成本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垃圾焚烧项目投资额大,工艺复杂,在试运行前需经过1-3个月的联动调试。根据BOT 协议,调试期间处理的垃圾按实际处理量和合同约定的价格给予补贴,调试期发电可并网输送给国家电网。收入扣除必要的调试费用后的利润会计处理上将该部分调试利润冲减投资成本,但税务上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该部分利润冲减投资成本将造成BOT资产的期末价值小于计税基数,由此产生可抵扣的时间性差异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下面以一个简单的案例来分析以上三种差异的形成:

2011年,A市拟在次年开始新建一座垃圾焚烧厂,处理方式为焚烧发电。C公司以BOT模式承接了该工程,合同约定授予建设单位特许经营权。

合同预计3年完工,预计静态投资总成本4.5亿元(不含建设期利息)。融资方案如下:资本金30%,贷款金额70%,贷款利率6.55%。投标测算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9.78 %。2011年完成设计方案,2012年1月1日正式进行施工。实际工作量:2012年完成了1.35亿元;2013年完成了1.8亿元,2014年完成1.35亿元。建造期内累计发生的利息支出3000万元,其中第二年利息支出1000万元,第三年利息支出2000万元。2014年7月1日进入设备联合调试期,调试期净收入200万元,其中垃圾处理净收入120万元。2014 年12月31日调试结束,设备性能达到预计使用状态。2015年1月1日正式商业运营。

合同约定,经营期内,每年提供的垃圾处理量50万吨,垃圾处理费110元/吨。年度垃圾处理量超过50万吨的,视为无偿处理。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利用垃圾处理预热发电所产生的剩余电量可按相关规定并入国家电网,电价为0.65 元/度。预计至移交时(2033年底)保持一定资产状态需要支付共计1.5亿元。

假设现金流量在年末发生,未来运营期有足够的应税所得用于可抵扣性暂时性差异。

(一)金融资产核算模式和无形资产核算模式下所得税税会差异计算

项目实际利率(投标利率)计算:

Wacc=自有资金比例*自有资金内部收益率+贷款比例*贷款利率

=30%*9.78%/(1-25%)+70%*6.55% =8.5%

按合同约定条件,计算运营期保底量现金流现值:

年保底收入=50*110=5500万元,折现率=8.5%,项目运营期:2015年~2033年,共19年

项目运营期保底量现金流入折现=PV(5500,8.5%,19)=50983.24万元

建设期每年金融资产利息收入=年度平均投资支出*项目实际利率+上年度利息收入*项目实际利率

2012年按项目实际利率计算的金融资产利息收入=(0+13500)/2*8.5%=574万元

2013年按项目实际利率计算的金融资产利息收入=(13500+31500)/2*8.5%+574*8.5%=1961万元

2014年按项目实际利率计算的金融资产利息收入=(31500+45000)/2*8.5%+(574+1961)*8.5%=3466万元

2014年末账面金融资产价值=投资支出本金+各年度按项目实际利率计算的金融资产利息收入=45000+574+1961+3466=51001万元

建设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利息收入*0.25

建设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利息支出*0.25

轧抵后建设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利息收入-利息支出)*0.25=【(574-0)+ (1961-1000)+(3466-2000)】*0.25=750万元

运营期第一年2015年差异计算过程:

会计计税基数:2015年资产摊余价值=51001

摊余年限=2033-2014=19年

归属于金融资产等额本息额=-51001/ PV(8.5%,19,1,0)=5503万元

实际利息收入=摊余价值*实际利率=51001*8.5%=4335万元

偿还本金部分=金融资产等额本息额-实际利息收入=5503-4335=1168万元

期末摊余成本=51001-1168=49833万元

税法计税基础:投资支出本金+资本化利息=45000+1000+2000=48000万元

每年摊销额=48000/19=2526万元

2015年资产的税会差异=2526-1168=1358万元

2015年递延所得税负债=1358*0.25 =339万元

2015年累计的递延所得税负债=750+339=1089万元

以此类推,至2033年期末,资产的摊余价值为0,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也同步为0.

(二)试运行期间利润递延所得税资产计算

2015年试运行会计利润=200/19= 10.53万元

税务利润=200万元

税会差异=200-10.53=189.47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189.47*0%(垃圾处理行业实行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0

2016年试运行利润=10.53万元,税务利润=0,税会差异=0-10.53=-10.53,因税率为0,递延所得税资产=0

2017年计算同2016年

2018年:会计利润=10.53万元,税务利润=0,税会差异=0-10.53=-10.53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10.53*12.5%=1.32万元

2019年、2020年计算同2018年

2021年~2033年:会计利润=10.53万元,税务利润=0,税会差异=0-10.53=-10.53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10.53*25%=2.63万元。

(三)预计负债递延所得税计算

2015年~2033年每年预计负债计提数=15000/19=789.47万元

假设2015年、2016年未使用,2017年使用100万元

2015年未使用,预计负债余额=789.47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789.47*25%=197.36万元;

2016年未使用,预计负债余额=789.47+789.47=1578.94,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1578.94*25%=394.74万元;

2017年预计负债余额=1578.94+789.47-100=2268.41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2268.41*25%=567.10,递延所得税当年发生数=567.1-394.74= 172.36万元;

后续年度以此类推。

四、结语

此类项目的金融资产核算模式下的税会差异计算较为复杂,且递延期贯穿整个BOT项目的生命周期,项目公司在做好财务人员培训的同时须登记递延所得税备查簿,且与主管税务部门做好充分沟通,做好核算办法的备案登记。我也借此机会呼吁相关税法的出台,和会计准则释第2号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那么以后也就不必要做这么多的税会差异调整。

参考文献:

[1]陈斌才.施工企业BOT项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剖析[J].财政监督:财会版,2013(32): 50-52.

[2]张显.BOT方式下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浅析[J].企业研究,2013(2X):118-118.

(作者单位:上海环境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