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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致的“唛头”

2016-12-29徐瑾编辑白琳

中国外汇 2016年7期
关键词:单行菱形单据

文/徐瑾 编辑/白琳



不一致的“唛头”

文/徐瑾 编辑/白琳

此案例是否存在不符点的关键,在于信用证是否对唛头及其细节做了明确的规定。

案例背景

信用证受益人:SSANC公司

期限:即期

金额:USD68400.00

开证行:T H E A S H I K A G A BANK.LTD.(以下简称“A银行”)

转开行:T H E B A N K O F TOKYO-MITSUBISHI UFJ,LTD. THE TOKYO(以下简称“T银行”)

偿付行:T H E B A N K O F TOKYO-MITSUBISHI UFJ.,LTD.,NEW YORK(以下简称“N银行”)

案例经过

M银行作为交单行收到客户SSANC 公司上述信用证下交单,经审核单证相符后,按照信用证指示将全套单据寄往T银行,并向N银行寄送汇票进行索偿。单据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M银行收到了N银行付款并将款项解付给客户。

但是,在第十个工作日时,M银行收到了T银行的MT791电文,提出了不符点“提单上的唛头与发票和装箱单不符:NOT IN DIA(未显示菱形)”,要求支付50美元的不符点费。经办人员立即重新对信用证及单据进行了审核,发现信用证本身并没有关于唛头的规定,在提交的单据中,发票和装箱单上显示了唛头“TSK”并有菱形标记,提单上显示了唛头“TSK”,但没有菱形标记,同时提单上还显示了集装箱号。

ISBP对唛头的不一致有以下规定。ISBP745 A34(a)规定:“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单据经常在‘唛头’或类似称谓下仅仅显示带有或不带有铅封号的集装箱号码,而其他单据显示了更详尽的唛头细节,并不因此构成矛盾。”ISBP745 A34(b)规定:“一些单据的唛头显示第A33段和第A34段a款中所提及的额外信息,而其他单据没有显示,根据UCP600第14条d款,如此不被视为数据矛盾。”根据上述条款,M银行认为,由于信用证本身并未对唛头进行规定,尽管提单与发票和箱单所显示的唛头不一致,甚至有更多的信息,但两者之间并不矛盾,所以开证行所提的不符点不成立。据此,M银行向T银行发电进行了反驳。

一个工作日后,T银行回电,坚持不符点成立,理由是“根据UCP600 第14条d款,单据中的数据,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M银行经办人员一致认为,这一条款不仅不能证明不符点成立,反而正是可以用来反驳对方的依据。于是,M银行回电坚持原观点,并同时引用了ISBP745 A34及UCP600 ART14 ITEM d作为反驳的论据,进一步强调信用证未规定唛头,提单显示集装箱号及唛头“TSK”,与发票和箱单中显示的唛头并不相矛盾。此后,T银行未再发报进行反驳,该业务告一段落。

案例启示

在实务中,信用证有时会规定唛头及唛头的细节。根据ISBP745 A32关于“如信用证明确规定唛头的细节,载有唛头的单据须显示该细节。单据唛头中的数据内容,无需与其在信用证或任何其他规定单据中的顺序相同”的规定,如果在本案例中,信用证要求了唛头“TSK(IN DIA)”,那么提单中仅仅注明“TSK”而未显示菱形则会构成不符点。所以,此案例是否存在不符点的关键在于,信用证是否对唛头及其细节做了明确的规定。

本案中单据按信用证要求寄往转开行,同时向偿付行信索。由于开证行的审单时间是滞后的,当开证行审单并提出不符点时,交单行已经从偿付行处收到款项并解付给了客户,从而面临被开证行追索款项或不符点费的风险。因此,如果存在偿付行,交单行必须在确保单据相符后才能直接向偿付行索偿;如果单据存在不符点,则应该在获得开证行授权后再向偿付行索偿,以避免陷入将款项提前解付给客户后又被开证行拒付追索的窘境。

作为交单行,在日常的业务当中,被开证行提不符点的情况时有发生。尽管有审单准则UCP和ISBP,但其并不能涵盖任何情况,仍会有许多问题无法得到解决,更何况对国际惯例的理解也还可能存在争议。因此当实务中遇到对不符点发生争议时,要灵活运用UCP、ISBP或者国际商会案例,有理、有据地进行反驳,维护银行及客户的利益。

作者单位:中国民生银行交易银行部苏州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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