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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改进对策

2016-12-28李建林福建省南平消防支队政和大队353600

低碳世界 2016年24期
关键词:公安消防消防设施消防

李建林(福建省南平消防支队政和大队,353600)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改进对策

李建林(福建省南平消防支队政和大队,353600)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作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最重要的内容,对于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管理以及提高建筑工程的防火抗灾能力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文对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工作现状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改进措施

1 引言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行政环境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制约条件越来越多,因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进行要以适应行政环境为基础,从而有效的提高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效率。

2 现行建筑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运行机制

根据《消防法》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我国对公安消防机构对于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改变使用性质和内部装修的工程有审核和验收的职责。

2.1 建筑单位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建筑设计是建筑工程开展的源头,在进行设计时要重点考虑防火间距、分区以及建筑结构耐火性能,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要在经过公安消防机构审核之后且审核结果为合格才可以进行施工,否则一律不得组织施工,建设单位要将公安机构审核的内容进行报送复核。

2.2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不得擅自变更

建筑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如果图纸有需要改动的地方,建设单位必须要另外设计图纸并将其送至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才可以进行变更。

2.3 建筑工程竣工后经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在建设单位竣工之后,要填写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申请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验收,如果建筑工程还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则还要另外提交建筑消防设施技术的测试报告。消防验收结果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可以交工,建筑物的使用者也不可以接受使用。

3 建筑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基本框架

建筑消防管理机制的建立必须以“科学、公正、廉洁、高效”为原则,图1就是按照改革后的建筑消防管理运行机制的基本思路,所提出的新的建筑消防管理运行机制。

3.1 区别对待,明确建筑消防管理对象及程序

图1 建筑消防管理运行机制

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是建筑消防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目前,我国的消防管理主要由消防部门负责。随着社会的发展,消防部门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加强对建筑消防管理的监督,但是由于各地建筑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公安消防机构无法对所有的建筑项目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核和验收。因此,公安机构消防部门在进行监督审核时应根据建筑物的位置以及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火灾发生的可能性来进行分类处理,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对重点工程的监督管理中去,对于消费要求比较低的工程,可以采取免审制度或者抽审的制度,这样有利于区分轻重缓急,有的放矢的开展建筑消防管理。

低级市公安消防机构对于建筑工程项目实行集中受理的方式,一般将其分为两种类型,并按照不同的程序进行建筑消防管理:

3.1.1 重要建筑工程执行一般程序

重要建筑工程主要指高层建筑、防空工程、地下建筑以及公众场所等火灾危险性较大、消防措施要求比较严格的建筑工程项目。这些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要由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核和验收管理、审核以及验收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设单位要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设计资料和设计图纸方可踏查现场,如果发现现场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则移交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如符合则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2)公安消防机构在对建筑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核时,要按照建筑防火设计以及建筑消防设施设计这两个方面进行审核,并在总工程师进行复核之后,再交由行政领导和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核,并下达《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审核通过的,抄送至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取得了施工许可证之后再开始施工,审核不通过的,则需要设计单位对设计进行修改之后再重新报审。

(3)安消防机构的验收部门要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要及时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并进行复查。

(4)在工程竣工之后,建设单位要联合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的验收并制定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将报告上报给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的验收部门在查验申报资料齐全之后再进行现场的验收,然后下达《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合格的则给予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证明,这时建筑工程才可以投入使用,工程不合格的则要进行返修并重新申报消防验收。

3.1.2 普通建筑工程执行简易程序

普通建筑工程指那些火灾危险性比较小的建筑工程项目,比如非高层住宅、普通办公楼等,这些建筑物不需要另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因此,在对这些建筑物进行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时,一般由市公安消防机构集中受理之后再转由区级的公安消防机构处理。建设单位首先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报审,区级公安消防机构不进行现场的探查,只进行登记备案,并工程工程类别核发《普通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要点》。然后建设单位持《施工图审查批准书》上报公安消防机构,如果审查通过则可以免于消防设计的审查,设计单位要对建筑消防技术措施进行落实,公安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进行抽查。

3.2 对建筑消防设计分工审核

我国根据建筑消防设计特点将其分为建筑防火设计以及建筑消防设计两个专业。建筑防火设计主要包括建筑的耐火性能、建筑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以及建筑的安全疏散功能等方面。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则主要包括火灾的自动报警系统和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灭火系统等内容。

3.3 协同配合,划清职责范围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托。因此,为了保证建筑消防系统的安全性,就需要各部门之间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3.3.1 规划许可

城市内的各个建筑物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工程的位置进行规划设计,同时,如果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建筑的消防管理过程中发现建筑工程村在违规的现象,则必须移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3.3.2 建筑许可

我国《建筑法》规定我国的所有建筑活动都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有权利和义务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进行审核,如果是未经过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则不可以下发施工许可证。

3.3.3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时,要遵循法律法规,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质量责任明确到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公安消防机构是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而不是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负责。公安消防机构必须要依靠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来对建筑工程进行工程质量的管理,而不是仅仅依靠几次简单的工地检查就可以完全保证建筑工程具有合格的消防质量。

3.3.4 质量验收

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验收要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验收为前提,其实质是备案性质。因此,公安消防机构并不对建筑的消防质量负直接责任,只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责任。对于设置了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则要以施工单位提交的消防设施来进行测试技术审查。

4 结语

本文通过管理学的方式,对建筑消防管理运行机制的要点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根据建筑工程的重要程度来区分审核管理的方式,从而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效率,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性。

[1]肖健钦.浅议改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策略[J].城市建筑,2015(2):220.

[2]余 沣.浅谈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J].建筑知识:学术刊,2014(B06):264.

[3]俞猷敏.对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工作的思考[J].华人时刊旬刊,2012(7):22~23.

TU712

A

2095-2066(2016)24-0263-02

2016-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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