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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问题研究

2016-11-30周书宇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关键词:制度建设

摘 要: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闭幕后,全面开放“二孩”政策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但随之也引发关于老龄化严重,社会保障增加,劳动力人口短缺等等相关问题的热议。本文主要讨论社会保障问题中的成年人监护制度。通过对二孩政策全面开放的社会背景和现状进行阐述,进一步对成年人的监护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和完善进行讨论。

关键词:成年人监护制度;公共监护;制度建设

一、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现状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并将长期处于老龄化社会之中,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多,老年人的自我照料能力减弱,对家庭、社区、政府依赖程度增大。如何解决他们的监护问题已经是影响社会秩序的普遍性问题。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家庭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空巢老人、失独家庭问题严重。而我国法律对老年人的监护制度问题规定并不完善。在立法上,我国在《民法通则》以及一些行政立法中关于成年人的监护制度的规定构成了我国民法监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从德、英、美等国家的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发展的现状看,我国的成年人监护理念和监护立法都严重滞后于当下国际社会对成年人监护的要求。

二、各国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

(一)德国的法定监护型

德国1992年新照管法废止以往的剥夺行为能力宣告制度,而以照管的观念代替,设立照管署,其保护对象不局限于精神障碍者,身体障碍者也包括在内,在必要的范围内为其选任照管人。德国照管法为实现被照管人的基本人权,以“必要性原则”和“补充性原则”作为指导原则。

(二)英国的意定监护型

英国的意定监护制度主要体现为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该制度对代理人的条件、代理权限、授予的方式及法定的形式,代理人的义务责任都有细致的规定,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英国的意定监护制度,充分尊重了被监护人的选择和决定,以持续代理权授予的行为,使得监护行为更加能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使得被监护人的利益最大化,也充分尊重了人权保障了人权。

(三)美国公共监护制度的规定

美国公共监护发展建设较为完善,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公共监护制。美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的监护人通常是家庭成员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朋友,有时可以是律师、受委托团体或是志愿者。美国各州为了完善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公共监护制度,美国各州逐渐制定了监护人培训制度,以标准、证书等手段来加强对监护人的规范。

三、关于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建设理念上的完善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建设与完善非常重要。因此,建设成年人的监护制度首先应当树立正确的成年人监护的理念。总结各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主要遵循以下几个理念:尊重本人的决定权、维持本人生活的正常化、更加重视人身的监护。德国关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两个原则:一、必要性原则;二、补充性原则。我国的法律中有关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只规定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缺乏意定监护的直接规定。在监护制度的设计上,应当加入尊重本人自己决定权的理念。例如,英国的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德国的照管制度和美国的公共监护对该理念都有所体现。因此,我国也应当将该项理念融入到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建设中。

(二)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上的完善

我国关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很不完善,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体系。笔者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我国法律对成年人监护的对象主要局限于精神病人,对于老年人和身体残障者不能独立生活的人并没有纳入其中。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中应当将因年老体力、脑力能力减弱而患有慢性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残障者纳入监护的对象中,通过监护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

建设一套有效的公共监护体系。我国法律规定的监护人中包含有村委会、居委会和民政机构,实践中,这些机构并不能有效行使监护职责,因此,我国应当建立专门的监护机构或者职能部门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在我国的具体国情下,参照美国的公共监护制度的建设,对监护人的选定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对其进行物质救济外应当更加关注被监护人的人身监护。公共监护的建设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资金的筹集问题。我国仅靠国家财政的拨款是不足够的;应当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保障公共监护机构运作资金的充足。另外,监督机构也是必不可少的,对公共监护进行监督,监督机制的设立更有利于公共监护的顺利开展,保障其高效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海涛.美国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公共监护制度.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院版,2009,(2):25.

[2]王竹青.德国从成年人监护制度到照管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21.

[3]赵虎,张继承.成年人监护制度之反思.武汉大学学报,2011:(2),64.

[4]魏树发.成年人监护法的理念和立法课题.福建论坛. 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1).

作者简介:

周书宇(1993.1~),女,汉族,江西人,硕士,广东财经大学,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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