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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论述

2016-11-28荣真真

人间 2016年1期
关键词:招投标建设工程防范措施

荣真真

(山东理工大学,山东 淄博 255000)



建设工程招投标论述

荣真真

(山东理工大学,山东 淄博 255000)

摘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与实施,我国招投标市场已逐步步入法制化轨道,其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公共采购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与此同时,激烈的市场竞争带来的问题也随之增多,针对产生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以促进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使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防范措施

一、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的理论基础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概念。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提出报价,择日当场开标,以便从中择优选定投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建设工程投标是建设工程招标的对称概念,指具有合法资格和能力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条件,经过初步研究和估算,在指定期限内填写标书,提出报价,并等候开标,决定能否中标的经济活动。招标和投标是一种贸易方式的两个方面。这种贸易方式既适用于采购物资设备,也适用于发包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范围涵盖了工程建设项目勘察的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的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标。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目的。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建设工程、货物买卖、财产租售和中介服务等经济活动中的一种竞争和交易形式,其特征是引入竞争机制以求达成交易协议和订立合同,它兼有经济活动和民事法律行为两种性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则是在工程建设中引进竞争机制,择优选定勘察、设计、设备安装、施工、装饰装修、材料设备供应、监理和工程总承包等单位,以保证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质量和节约建设投资。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一)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监管不力和对施工企业资格审查控制不严。工程招投标活动涉及多部门、多专业,是规范化的活动,关系到不同层面的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在全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而招投标法制建设还没有得到高度完善的情况下,招投标活动法律关系的纠纷是常有之事。我国《招标投标法》第7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就是:保护正当竞争,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在内的违法行为。目前招标代理全面推行,招标代理机构的数量在不断增长,业务不断扩大。而管理部门对其的监督管理却相对滞后,从而导致自己监管力度不够,招标代理机构操作不规范,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二)工程招投标中串通招投标。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串通招投标,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行为。表现分为两类:1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或者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某些投标人与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私下交易致使招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实际上,在考察前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就已经确定了一家意向单位,并为其设置评标程序及评标办法,串通一气搞排外。

(三)招标文件编制是否准确评标、定标办法存在不足。

一份好的招标文件,应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现在有些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如果对当地的招标法和定额不清楚,东抄一点,西挪一点,缺少工程量,有的甚至前后矛盾。

三、工程招投标管理中的常见对策

(一)加强招投标制度的统一和资格预审力度。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取消地方非法设置的招投标环节的行政审批、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取消带有地方保护倾向的不恰当做法。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确保招投标制度的统一协调。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露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并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要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招标人应邀请评标专家参加资格预审评审工作,保证资格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准确,评标专家的人数应达到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人数的1/3以上。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渠道收集申请资格预审单位的详细情况,真正选择能力强、信用好的单位通过资格预审。

(二)推行合理低价法和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的公正与公平。除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工程和钢结构工程外,要推行合理低价法,鼓励无标底招标。对技术含量较低、规模较小的工程也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但要通过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防止低价抢标。对随意放弃中标的投标人,要没收投标保证金。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一次(至少)评标专家的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担任评标专家。每年要对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专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根据需要,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对在评标工作中有索贿、受贿、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要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依法处理。

参考文献:

[1]刘军.对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管理的分析和研究[D].四川大学, 2005,54.

[2]葛萌.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特性与意义的探讨[J].中国建设信息,2005年10期47-49.

[3]杨清云.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J].建筑,2003年11期,38.

[4]刘尔烈,朱建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与投标[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

[5]杨清云.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J].建筑,2003年11期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1-018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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