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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婚姻相关法律问题

2016-11-28孙超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人间 2016年10期
关键词:通奸婚姻

孙超(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浅析农村婚姻相关法律问题

孙超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的整体社会生活水平有了显著地提高。但是,农村的经济生活水平仍有待提高。农村的人们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水平,不得已背井离乡到外边打工挣钱,养家糊口。面对这样的情况,夫妻两人往往是两地分居,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之间地感情就出现了新的问题,例如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问题;非法同居的问题;私下非法性行为(通奸)的问题等。面对这些问题,应如何处理,法律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本文就农村中婚姻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及从法律层面上对这些问题分析。

关键词:婚姻;通奸;非法同居

目前,国家经济的发展,推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从而缩小了城乡生活水平的差距。但是,人们都想拥有更好的生活,所以农村外出打工者缓慢增多。农村夫妻同时出去打工的很少,必须有一个留在家里照顾孩子和老人;即使夫妻两人同时外出打工,但在同一个地方工作的很少。面临这样的分居生活和工作的各种压力,夫妻之间的一些问题就浮现出来了。对于出现这样的问题,夫妻之间以及法律该怎么处理值得商榷。

笔者仅仅对身边实际发生的一些问题进行论述。

一、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离婚

夫妻两人在不同的地方打工或者夫或妻一方出去打工(尤其在国外),导致两人长期处于分居状态,仅仅通过网络设备进行交流,是不能达到夫妻之间面对面的交流效果。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之间的感情逐渐变得淡化,最终导致夫或妻一方已不可能走进对方的内心,两人内心的距离变得越来越远,致使夫妻之间的感情的彻底破裂。随后,夫妻就面临了商讨离婚的问题。既然他们是合法的夫妻,则离婚就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办理法律手续,结束夫妻之间的婚姻法律关系。

二、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一般是指不合法的男女同居行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1

非法同居现象在当今社会相当普遍。非法同居是违背民法理论中的社会公序良俗基本原则,它的蔓延会给社会及其家庭带来毁灭性的灾难。对于农村来说,结婚需要花费大量的金钱;尤其对家庭稍微困难的来讲,结婚实属不易。

在学理上,可以对非法同居的现象分为两类,第一种是:男女双方(包括已婚或者未婚的)非法同居,事实上是一种长期与他人进行婚外性行为,没有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只是普通的同居或者姘居的行为;但是,第二种就没这么简单了,已婚男女双方不仅仅是同居和一种长期与他人进行婚外性行为的现象,而是他们以夫妻的名义生活,进行各种活动,这种现象他们已经构成了事实婚姻,很可能会触犯刑法规定的重婚罪,要受到刑事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非法同居的人究竟是为了什么?是对对方物质上、精神上的追求还是贪图一时的快乐而失足于这种应受谴责的现象。不言而喻,可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在当今社会,无论你是做何种工作,男性或者女性都应当做到洁身自好,做到为人父母的高大形象,维护好共同创建的婚姻家庭生活,要能够抵制各个方面的诱惑,不要为自己的行为“一失足成千古恨”。

三、通奸

自古以来,通奸现象一直存在。只不过随着对性自由的开放,人们对性自由的重视程度也逐渐淡化。所以,通奸现象得到了蔓延。不论是农村还是城市这种现象都存在,但笔者主要从农村打工者的婚姻中出现该现象予以论述。

通奸,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之间以及有配偶的男女一方与相对一方,基于情感、生理需要自愿发生的婚外性行为。[2]对性的追求乃是人之本性,每人对性皆有渴望之心。由于夫妻双方长期分居两地,他们不能满足夫妻之间和谐的性生活,于是他们就开始通过通奸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性欲。该现象不仅存在于陌生人之间,还存在于熟人甚至是亲人之间(乱伦的现象发生)。对于通奸行为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破坏的可能是两个家庭的婚姻关系和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原则;但是如果发生在亲人间,不只是破坏了家庭的婚姻关系、亲人间的感情,还违背了社会的伦理道德。虽然农村打工者都是为了家庭能够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而奔波在外,却对终生的伴侣予以忽略,导致此种现象的出现。其实最主要的原因是通奸者不能对自己地性欲进行克制,对自己的伴侣不够忠实,为了自己一时的性欲满足,伤害自己的亲人和他人。正如,《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2通奸现象的蔓延对婚姻带来了威胁,造成了一种不良的社会风气。在外国和中国古代,通奸是按照犯罪来进行惩治的,面对这种现象的蔓延,我国现在的法律是否也考虑对该行为予以惩治呢?目前还是值得商榷的。

在现代社会,婚姻中可能还不止上述所论述的三种现象,笔者暂不展开论述。其实,笔者认为,这些情况的最大受害者是他们的子女,他们的行为给子女的成长铸造了阴影,并且给他们自己及亲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同时给社会带来不良的风气。随着这些现象的泛滥,我们应该如对待?笔者认为对非法同居和通奸的情形应该给予刑法上的制裁,对他们进行严厉的打击,以防止一些人在社会中做这些见不得天日的苟且之事,致使婚姻遭到破坏。笔者认为这两种情形:即在客体上,违反了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败坏社会风俗习尚的行为,即损害了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行为人都实施了非法同居和通奸的行为;在主体上,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在主观方面,是自愿的,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根据上述分析,符合我国刑法理论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所以刑法应对这些非法的情形予以规制,进行严惩。笔者希望在以后的立法中能够将这些现象增加到刑法条文中,打击这些破坏家庭的人,维护家庭的完整性,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彻底实现依法治国方略使我国成为真正的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1]黄龙.非法同居问题探析[J]. 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第五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出版社,2011.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4-0135-01

作者简介:孙超 ,1989.08,男,汉族,祖籍河南省濮阳县,现为2015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就读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律(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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