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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扶老人险”浅谈中国的法治建设

2016-11-28刘敬宝

人间 2016年1期
关键词:道德法律

刘敬宝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0)



从“扶老人险”浅谈中国的法治建设

刘敬宝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0)

摘要:自从2006年南京彭宇案以来,老人倒地扶与不扶的问题一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难题,而卫生部于2011年9月6日公布的《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更是将此焦点问题推向高潮。近期“扶老人险”的出现似乎为这一难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切实可行的途径。本来只是一个关乎道德的问题最后可能需要法律来解决,人心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而法律也应当予以完善来维持社会的公正。

关键词:扶老人险;道德;法律

“近日,支付宝推出了一个‘扶老人险’,用户只需要支付3元保费,在一年期间内因‘扶老人’而对簿公堂最高可获赔2万元诉讼费,并得到全年法律咨询服务。该保险推出后,几天时间内便有2.6万余人投保。”看到这一情形,我也分不清楚自己的内心是高兴还是悲哀,或许是两方面兼而有之。高兴的是因为由此能看得出很多人都是有良心,有道德的;让我感到悲哀的是原本只是一个简单的道德问题,而现实中却又许多的善良的人不敢做,即使想做却需要保险来为做好事提供保障,这何尝不是一种悲哀。

纵观历史,我们可以看出,我们不管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哪个阶段,社会的法律几乎全部都是惩恶的法,法之规定几乎皆为禁止之事。法律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为了维护阶级的统治和社会的稳定。统治阶级需要将危害其统治的行为用法律来禁止,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在阶级社会也只是法的附带功能。法的权威和规范作用的体现都是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来实现。而善良的行为法律都没有规定。就阶级统治而言,善良的行为对其百利而无一害,法律对其规定与否无关紧要。这就使有利益阶级统治的行为任其发展,而法律不禁也不扬,也造成了法律对人的保护体现在:只有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才会给与保护。对于利于他人的行为,法律将其交给道德来调整,使行为人获得荣誉和地位等。当行为人不为利于他人的行为而又不违法时,法律也不会对其进惩罚。但是,当行为人利于他人行为却有可能损害自身利益,而法律又不能够及时给予公正的判决的时候,行为人就会停止利于他人的行为。这就使得老人倒地却不敢扶,成为一个社会争议的焦点难题。

“虽然道德与法律具有一定的界限,但道德往往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1]中国伦理学会副会长王伟表示:“道德的义举屡屡遭遇不道德的‘诬陷’足以影响一个社会的负面情绪。扶弱济困和见义勇为成为稀缺品,相对应的表象是道德的沦落,而深层次的原因则是社会信任纽带断裂。”扶老人险的出现,无论其是对当今社会的莫大讽刺,还是对社会道德的戏谑和侮辱。但在此还是需要说明的是,扶老人险”并不保因扶老人而被误认为是肇事者后可能需要支付的大额赔偿金,而是赔付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的法律诉讼费用,并赠送全年的法律咨询服务。这也体现出“扶老人险”不仅扶起道德,更助推法治。然而当某些被扶老人一次次讹诈扶起自己的好心人,当人们在扶起身边老人前还需要一遍遍纠结抉择时,我们不得不承认现在社会的道德状况已经陷入困局。因此“扶老人险”只是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应运而生,或者说进一步凸显和暴露了已有的问题而已。而法律也只有在能够确实证明老人是在讹人的时候才能够对老人进行惩罚,还助人者一个清白。这也更具体的证明法的规定大多都是禁止的行为。

综合上面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出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关于正确的事,法律很少明文规定对其进行赞扬的。法律的天平似乎永远只注重了惩恶,虽说惩恶即是扬善。但善良本身就是美的存在,当善良只靠道德不能够弘扬之时,法律也应该担负起扬善的责任,不是惩恶而扬善,只为扬善而扬善。

社会存在决定上层建筑,当社会存在改变时,上层建筑也应当适时作出改变。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表示:“仅靠个体行为还不足以改变中国社会道德滑坡现状,最重要的,还是政府制度的行为。只有政府部门切合实际需要,有目的地进行道德重构、道德重建,才有可能拯救日益滑坡的社会道德。”但当道德的力量不能够进行道德重构和重建时,法律应当担当此任。因此,关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在完善各方面惩恶的基础上,在当前还在为老人倒地扶与不扶道德问题而为难的时候,只靠道德难以扬社会正气,法律应当仁不让的弘扬善良。当然,善事那么多,法律也不可能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但弘扬善良之法的创设仍是可以的。

首先,扬善的相关立法应当“大者大规,小者小具”。所谓“大者大规”就是在全社会有影响的大善之事应当有国家标准,并在全国范围内被传颂;所谓“小者小具”是省、县、乡分层规定各自的标准在各自的区域内征集善事,传颂。并且规定一个汇总的平台,使得全国各地可以相互查看。其次,扬善的相关立法的实施主要是按照规定的标准对相关善举的采集与传播。在科技发达的今天,便捷的交通、通信和网络几乎覆盖到各个角落,所以扬善之法的实施就如同新闻记者一样工作,先采访,再制作,最后传播。于此同时要保证所要采集与传播善事的真实性。对于信息的来源,可靠真实便可。最后,扬善之法应当规定给予行善之人不同层次或级别的荣誉奖励。这样更能够激励人们行善。

因此,老人倒地扶与不扶的这一社会争议的焦点难题,不是社会善良的缺失,而在一定程度上是道德在此情况下不能胜任扬善之举,需要法律来弘扬善良。扬善之法的创设使得法的作用不仅仅只靠惩恶来实现,而且通过弘扬善良来教育,指引人们该怎样做会更好,进行道德重构和重建,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使社会充满正能量。而在几乎尽是惩恶之法的当下,扬善之法的出现,是否符合时宜需要,确实值得我们深思。

注释:

①周海博.网络伦理失范及其法律应对[N].光明日报,2014-08-26第7版.

参考文献:

[1]《北京青年报》2015年10月20日.

[2]殷泓 王逸吟.“老人摔倒无人敢扶”事件频发 专家称因信任危机 [N/ OL].天津网,2011-01-13.

[3]刘羡.见义难勇为PK草根最美 社会道德生态遭遇”双重门” [N/OL].公益时报网,2011-09-06.

作者简介:刘敬宝,1990年生,山东临沂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1-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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