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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网络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

2016-11-28郭峰

人间 2016年1期
关键词:网络金融法律规制消费者

郭峰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0)



浅谈我国网络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

郭峰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0)

摘要:当今的时代是网络信息“大行其道”的时代。人们传统意义上的生活圈子都被“二进制”精简、浓缩。而在这其中,对空间和时间要求都极为严格的金融消费就成为了网络时代“首当其冲”的最大受益者,网络的迅捷性与方便性正式金融消费交易所需要的,也正是借着网络时代发展的“东风”,网络金融逐渐滋生并渗透进人们的生活,使得人们可以足不出户进行金融交易。但网络金融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在享受其带来的方便的同时,也承担着作为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可能被侵犯进而遭受经济或其他方面损失的风险。尤其在我国网络金融消费理论落后于实务发展的情况下,如何通过法律规制保障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已近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金融;消费者;法律规制

一、网络金融与网络金融消费者

(一)网络金融及其表现形式。

所谓“网络金融”,是金融交易与先代网络技术结合的“时代性产物”,即传统金融服务供应商运用现代发达的网络互联技术实现资金的“数字化电子融通”新型金融交易模式或手段。而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在我国的飞速发展,网络金融开始逐渐进入金融交易群体的视野。在国内,网络金融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以“网银”、“网络证券”等利用网络便捷、快速等技术优势将原有金融服务“转型”为网络金融。(2)以“支付宝”、“余额宝”等基于网络数据运营服务的平台或互联网企业,通过第三方支付进行金融衍生业务而涉足网络金融业务领域。(3)通过P2P等其他模式进行互联网信贷和筹资等新型网络融资平台。从上述情况不难看出,在传统金融消费者已被广泛接受的今天,金融交易双方更倾向于在通过方便迅捷的“网络金融”方式完成交易,真正达到“足不出户,金银满钵”的交易目的。

(二)网络金融消费者及其权益。

纵观我国目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现状,除了对消费者的概念作了详实科学的概述外,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并未有一个确定的说法。但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各国随着金融消费者研究不断加深,我国在立法中也涉及了一些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款。笔者认为在此对网络金融消费直接作出定义未免“有失偏颇”,但并不影响我们网络金融消费者看作是金融消费者通过网络方式进行金融交易,即网络金融消费者是金融消费者在互联网范围内的理论延伸。所以,应该在理解金融消费者权益内涵的基础上结合网络交易自身的特殊性客观看待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也就是说在金融消费者拥有的如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平等交易权等基本权益的基础上增加具有网络金融消费特点的如金融网络个人信息保密、遭受不合理甚至违法对待时的求偿等特殊权益。是网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得到真正“区别对待”的保护,不给无良金融机构以可乘之机。

二、落实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障碍

1.缺乏系统专门的立法规制。诚如上文所述,目前我国几乎没有针对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措施。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等其他金融业部门法的少数条款体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随着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地位日渐突出,对其权益保护进行立法性规制是“大势所趋”。然而是否应对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单独立法保障,在业界仍存在两种意见。意见主要集中于单独立法的确体现了对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视,做到了立法“事无巨细”,但过高的立法成本的确为立法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因此,日后如何平衡立法方面的利弊,使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恰当的保护就成了立法部门的当务之急。

2.缺少监督管理保护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机构。目前我国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的是“一行三会下的分级管理”模式,即在“三会”中均下设了相关针对网络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机构;但由于分级管理会造成过于明显的“权力边界”,使得发生管理冲突时,机构间不能有效合作进而影响监管工作有效的进行。因此,按照目前“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系尚不能有效地对传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有效监管,针对新兴的网络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力度更是有限。因此,要对我国网络金融消费市场及其消费群体进行有效的监督管控,需要在现有的监管体系进行升级是不可避免的。

3.尚未构建成熟的信用体系保障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所谓网络金融信用体系,不单单指网络金融服务供应商一方的信用等级,而应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双向透明的”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而目前我国网络金融消费者对大部分网络平台运营商的信用等级“不得而知”。反之,我国针对个人信用不公开的制度使得网络金融供应商不能及时了解个体金融消费者的信用等级。因双方不能建立有效信任的基础上进行的网络金融交易一旦出现问题,将使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进一步侵害。因而, 一个成熟的网络金融信用体系的建立是必要且急需的。

三、针对我国网络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支撑构想

1.立法上适时构建保护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体制。网络金融飞速发展,针对网络金融交易的法律规制是大势所趋,但目前我国针对网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的立法仍处于空白阶段,由于目前网络金融消费者仍属于金融消费者的下位概念,笔者认为在结构上,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尚未成熟时,网络金融消费者的立法仍需依附其上位概念立法范围。因此,从立法层面应按部就班,稳扎稳打。待相关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出台后再单独针对网络金融消费方面实施专门立法,建立完整的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法理体制。

2.监管上建立专门网络金融监管机,重视各部门协调合作。即政府应立即着手建立以网络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为络脚点的网络金融监管体系并明确规定该部门的职责,真正做到有的放矢。同时,结合我国目前针对金融业监管采取“分业管理”的特点,建议监管部门根据网络金融交易产品性质的不同,监管部门可以设立专门与“一行三会“进行协调的单位进行及时的监管组织调整,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灰色地带”的出现。

3.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建立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首先,应建立完善的网络金融服务平台供应商的信用评级制度,根据供应商的营业额,注册登记资本以及其他相关硬性条件评价其信用等级。其次,针对网络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用记录建立其网络金融消费信用等级,这样可以是单纯依赖信用交易的网络金融交易过程更加安全。最后,健全信息披露和保密制度,合理区分保密性信息和可公开信息。使得网络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得到完善的保全。使针对网络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益得到了进一步保护。

作者简介:郭峰(1988.09-),男,汉族,辽宁锦州人,沈阳工业大学,经济法方向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F2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1-0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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